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解决建议
黄诗棋 谢泽辉 张天烨
广东警官学院,广东 广州 512000
摘 要: 本文的研究内容为在当前我国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刑释人员再犯罪问题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从各个方面进行深度剖析,找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从社会角度,政府在犯罪人员初次释放后的后续监管、安置方面进行研究。引发我们对如何有效的降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率的思考,全方面、多维度研究改革开放多年经济发展腾飞背景下的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关键词: 刑满释放;再犯罪;建议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状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背景
目前我国监狱规模不断扩大,监狱内条件改善,针对刑释人员再犯罪的问题,我们对此进行了相关研究。据文献资料的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监狱在押犯中,再犯罪人员的比例占到了17%以上,不少犯罪分子是第三次甚至是第四次犯罪。这些再犯罪分子,相较初犯,犯罪经验更为丰富,犯罪行为更为危险,具有更强的社会危险性,其犯罪性质更为恶劣、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反侦查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更大。我国目前再犯罪比例呈不断增高趋势,针对刑释人员再犯罪问题的相关研究刻不容缓。
调查了解到,狱警对监狱内的服刑人员的服刑表现基本上是满意的,有超过一半的服刑人员都可以通过坦白、举报、积极劳改等正规合法的方式获得减刑,其中以积极劳改获得减刑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他们的情况表现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做诚恳的思想汇报、汇报内容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靠近党和人民,忏悔自己的过错,劳动积极向上,具有较强的自我隐藏能力,为了达到减刑的目的,他们将自己的内心感受藏得很深,再加上狱警人手不足,无法完全的关照到每一个服刑人员,所以很容易让他们有机可乘。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
1.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因素,犯罪人在出狱后,因为长期处于监狱严格管理、严格限制人身自由的压抑环境之下,一般会产生厌世甚至是报复他人或者社会的反社会意识。在大部分再犯罪人员看来,吃、喝、玩、乐是做人的真正价值,享受才是人生的目的,他们因为长期处于监狱内,长期与社会失去联系,与社会主流文化、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有效的接触,对出狱后的社会了解不足,出狱后无法迅速适应当下社会生活,没有与社会主流相契合、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他们的内心想法与当下社会主流价值观不合,由此会形成强烈的心理落差,以至于他们会不惜采取任何手段获利或者享受,直至达到目的方肯罢休。
为保障混凝土工程质量,项目小组建立责任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质量三级检查规范,实现对施工过程的科学控制。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质量控制部门,为项目配置足够的技术人员、质量人员,在配比、浇筑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质量检验记录。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添加了粉煤灰、高效减水剂,应用双掺技术保障混凝土配比的科学性,改善混凝土特性,使其抗裂能力可有效增加。在运输浇筑过程中,尽力减少倒运次数以混凝土运输缩减时间,并做好混凝土的科学保存。
2.刑释人员个人自身缺少实用的工作技能,也是导致他们再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他们出狱后,当他们发现通过自己正规合法的劳动无法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时,极易再次走上犯罪之路。在他们服刑期间,由于现行监狱管理制度并不完美,现在监狱内的教管主要是重剥夺人身自由与劳动处罚,对于在押犯的心理问题与后续发展并没有太多的考虑,也没有相关的条件弥补他们在个人技能方面的不足。
从监测站点数据分析,有67.74%的站点为垂直非均匀水体,32.26%的站点为垂直均匀水体。由图1b可知,赣江北支入口以北区域均为B型水体;都昌至赣江北支入口段多水混合,水体流速、流态较为复杂,因此该区域存在A、B、C、D 4种类型的垂直分布特征;都昌至棠荫附近区域和湖区主要为A、B型。
3.刑释人员出狱后为社会所歧视,这是历来已久的问题。在很多工作岗位的招聘要求很容易因为难以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而被拒,并且难以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会使社会难以接受,虽然这是基于对人民群众的保护,但是这种否定性评价给行为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大。于刑满释放人员来说,来自其亲人对其排斥和抵触情绪,与来自社会对他们的恶意一起,容易使他们形成反社会的不良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容易让刑释人员通过实施犯罪来宣泄其对社会的不满。在现实生活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大都无法迅速融入到现实社会生活中,他们会面临种种问题和困境。大多数人都很难接纳一个有犯罪记录的人,更不要说与其一起生活和工作。
当下的医院构建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多数只是简单的安排一个负责人,缺乏可执行的部门人员,以及管理权限的问题。简单的内部控制负责人往往受到各部门的辖制,因为既没有管辖各部门的权利,也没有专门的内部控制部门供其落实各项内部控制流程。在该背景下,对于内部控制负责人落实内部控制制度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加上缺乏专业的临床技术作为支撑,许多环节都无法将内部控制落到实处,容易受到临床医务人员的反驳。
二、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问题解决建议
(一)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及刑事犯罪惩罚力度,让他们对法律制裁心存敬畏。加强监狱的监管力度。在监管的过程中,很多时候仅仅为了管理好服刑人员的饮食,而心理、环境建设等方面做得不足,甚至有时候在监狱内,存在一些帮派势力,服刑人员在里面存在隐性欺压,强者打压弱者,使得服刑人员的心理会越来越扭曲,在刑满释之后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潜在危害性。狱警要教育受监管人员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让他们自觉地投入改造,主观上避免再犯罪。同时,也要适当的让他们了解当下的社会,避免过分与社会脱节。
(二)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工作,需要采取可靠性可操作性强的办法,如果单纯靠协调解决,以当前社会就业形势并不现实。可以在劳改和劳教场所在改造阶段应适时开展一些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就业能力。可以在有关部门扶持指导下组建以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为主的经济实体,做好刑释人员过安置就业工作。
(三)社会服务与社区矫正应该紧跟刑满释放人员,实时对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动态进行有效的追踪,对于出现问题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及时安抚、关心、帮助,将问题扼杀于源头上,一定数量的刑满释放人员应该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引导,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问题要进行专业的指导和矫正。
[ 参 考 文 献 ]
[1]王莉.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分析[J].改革与开放,2011(14).
[2]王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对策[J].才智,2011(22).
中图分类号: D926.7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4-0265-01
作者简介: 黄诗棋(1998- ),女,汉族,广东湛江人,本科,广东警官学院侦查系,2016 级侦查学四区队,研究方向: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罪心理研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