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状态”学说的混合性及其对国际政治思想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说论文,其对论文,政治思想论文,性及论文,状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489(2009)05-0001-08
“自然状态”说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核心概念之一,不仅奠定了整个西方政治学的理论基础,也是国际政治学的重要思想来源。然而,长久以来以美国为重心的国际政治研究由于偏重科学主义的研究方法而逐渐忽视了对国际政治理论的思想史考察,其结果之一就是使当代国际政治研究陷入了一种繁琐却又不够精确的科学化过程,从而逐渐丧失了更为深刻的哲理思考。因此,以“自然状态”说为起点审视国际政治思想的基本流派分野对于理解其理论意义以及当下的国际政治现实都是有价值的工作。目前关于“自然状态”说对国际政治思想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霍布斯和洛克,而对卢梭的“自然状态”说的国际政治思想影响研究略显不足。本文认为,政治思想史上的“自然状态”说至少可分为三类,即以霍布斯为代表的战争“自然状态”,以洛克为代表的理性“自然状态”和以卢梭为代表的和谐“自然状态”,英国学派在此基础上划分了与之相应的现实主义、理性主义和革命主义三种国际政治思想流派,其中又分别以均势理论、国际社会理论和全球治理理论为代表。但是,三种“自然状态”说在基本主张相异的前提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混合之处,由此也使三种国际政治思想流派及其代表性理论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本文的计划是首先区分三种类型“自然状态”说的基本内容,然后分别就三者的混合性及其对三种国际政治思想流派及其代表性理论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自然状态”学说的三种基本类型
“自然状态”说的理论前提是人的理性假设,本文划分霍布斯、洛克和卢梭“自然状态”说类型的基本依据也是三人不同的理性假设前提。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基于详尽的心理学分析,即对人的感觉的分类,他称之为“自觉运动的内在开端”,或通称为“激情”。所谓“自觉运动”就是在没有任何权威的“自然状态”中人根据自己的情感判断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而这正是霍布斯所称的人类理性,它是天赋的,因此是一种自然权利。在此基础上,霍布斯进一步假设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在身心上都是平等的,而当这种平等的能力与共有的理性结合在一起时,“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其结果便是“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1](P.98)由于理性的人都从自己的感觉出发争取想要的东西,不会考虑到别人的利益,因此每一个人都想着抢先击败对方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与此同时,理性的人还希望别人对自己的评价与自己对自己的评价相一致,如果不一致便会采取强力达到这一目的。由此,“自然状态”中理性的人之间实际非常容易产生冲突,霍布斯将导致冲突的原因概括为“竞争”、“猜疑”和“荣誉”,并由此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而且“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1](P.99)更重要的是,这种战争状态是依存于人的意图之中的,即只要驱使人不断占有的理性始终存在,那么人们之间的冲突就不会消失。因此,“在霍布斯看来,人类行为应当主要根据一种机械论的情感心理学来认识。这些情感力量从后面推动着他,而不应当根据从前面诱惑着他的目的去理解。”[2](P.14)
可见,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是一个没有最高权威、人的一切行为只受自己理性控制的世界。在霍布斯看来,这种理性是绝对的,即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可以不惜牺牲他人权利的理性。而当所有人都具有这种理性时,每一个人便处于随时可能被他人侵犯权利的状态之中,甚至包括生存权。因此,人在“自然状态”中的第一法则便是不择手段的维护自身安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即使是最弱小的人也可以通过包括联盟在内的各种计谋来击败最强大的人,“因此,当每一个人对每一事物的这种自然权利继续存在时,任何人不论如何强悍或聪明,都不可能获得保障,完全活完大自然通常允许人们生活的时间。”[1](P.103)为了结束这种人人自危的“战争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所有人都把自己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一个主权者,由此便产生了国家。但是,由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源于人类的绝对理性,因此要结束这种状态就必须使每一个人让渡出所有的权利,而且“因为被他们推为主权者的那个人承当大家的人格的权利只是由于他们彼此间的信约所授予的,而不是由他对他们之中任何人的信约所授予的,于是在主权者方面便不会违反信约;这样一来,他的臣民便不能以取消主权作借口解除对他的服从。”[1](P.140)这种由战争“自然状态”发展而来的专制君主制思想成为后来国际政治现实主义流派的重要哲理基础。
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说类似,洛克的“自然状态”说也基于对人的理性假设,即人是自己的主人,其首要需求是满足自己的利益,这是上天赋予人来到“自然状态”中就拥有的自然权利,其中首先就是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基于此种自然权利观,洛克认为没有人天生是别人的财产,因此奴隶不是天生的。相反,由于人首先占有自己的身体,所以由自身生产出来的产品自然也是天生不可剥夺的。因此,洛克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虽然是理性的,但这种理性是受到限制的,这与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可以基于生存的自然权利任意侵犯别人的权利,包括其生存权和财产权的“无限理性观”正好相反,因而也构成了二者“自然状态”说差异的起点。
基于“有限理性观”,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3](P.4)在这里,洛克将“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区分开来。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人们依据自然法自我管理的状态,正是因为自然法的存在,人们才会具有有限理性的行为方式,即平等相处,互不侵犯。由此推而广之,一个社会的法律也不能及于另一个社会的人,因为“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并不多于每一个人基于自然对于另一个人可以享有的权利。”[3](P.7)与此相反,一旦某人放弃了有限理性而用暴力方式无限扩大自己的权利以至于损害了他人的权利,便与其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中。为了避免“自然状态”滑向“战争状态”,自然法赋予每个人立法权以及依法处罚侵犯他人权利的人的权力。但是,为了避免人们因为私心用权力为自己谋利,洛克认为还是应当成立政府以维护公正。关键的问题是,洛克所说的政府与人民之间是一种基于契约的委托关系,人民所委托的只是部分权力,因此在政府的权力分配中立法权是至上的,行政权与司法权只是立法权的派生,这与霍布斯由战争“自然状态”中推理出应当建立专制君主制国家的观点截然相反。对此,洛克曾有力地质问:“如果设置政府是为了补救由于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弊害,因而自然状态是难以忍受的,那么我愿意知道,如果一个统御众人的人享有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的自由,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任何人不享有过问或控制那些凭个人好恶办事的人的丝毫自由,而不论他所做的事情是由理性、错误或情感所支配,臣民都必须加以服从,那是什么样的一种政府,它比自然状态究竟好多少?”[3](P.10)
这种立法权至上的政府结构实际上还是反映了洛克的“有限理性”假说,即政府只是与人民签订契约代行人民的权力而已,因此政府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权威机构同样需要有限理性,不能因为自己的利益而随意侵犯人民的权利,而人民则通过立法机构监督政府的行为。在这种结构下,人民一旦发现政府有违背契约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便可收回权力终止契约并以新的政府替代之,“这是因为,受委托来达到一种目的的权力既然为那个目的所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们手中,他们可以重新把它授予他们认为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保障的人。”[3](P.94)这里与霍布斯专制政府之间存在的显著差异根本上还是源于二者对于“自然状态”中人类理性假设的不同,同时也成为理性主义国际政治思想中国际机制理论的重要哲理基础。
卢梭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和洛克的最大不同在于其否定了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具有理性,但他同时认为正是这些没有理性的人才是最幸福的,他们之间处于一种真正的和谐状态。在卢梭的思考中,“自然状态”是“和谐状态”的同义词,尽管十分原始甚至野蛮,但也纯朴、善良。野蛮人可以“在橡树下饱餐,在随便遇到的一条河沟里饮水,在供给他食物的树下找到睡觉的地方,于是他的需要便完全满足了。”[4](P.87)这种知足感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和谐相处的前提。更重要的是,野蛮人虽然也是平等的,但他们不会像霍布斯和洛克所描绘的理性人那样相互竞争和索取,更没有剥削和歧视的概念,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公正,这使得“他们把可能遭受的暴行视为是一种易于弥补的损害,而不认为是一种应予惩罚的侮辱”,[4](P.122)这与霍布斯和洛克想尽办法要保护自身利益和惩罚损害利益的人形成了鲜明对比。正因为如此,所以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里“没有财产,没有统治权,没有‘你的’、‘我的’之分”,带来的是战争,而在卢梭的“自然状态”里同样没有“你的”、“我的”之分,带来的却是和平。在卢梭看来,野蛮人之所以能在缺乏理性的状态下依然享有和平,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同时也没有理性指引下的私有观念,完全是在本能的指引下生活,因此“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于自我保存的关心最不妨害他人自我保存的一种状态,所以这种状态最能保持和平,对于人类也是最为适宜的。”[4](P.115-116)
但随着劳动的进步和私有观念与私有制的出现,人类逐渐具有理性,也由此告别了和谐的“自然状态”而进入了复杂的“社会状态”,随之便带来了尔虞我诈的社会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们首先具有自我意识,产生了“你的”和“我的”概念,之后便开始为自我利益相互竞争、掠夺甚至爆发战争。由此可见,卢梭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实际正好相反。卢梭将“自然状态”视为和谐美好的,而霍布斯则认为是“战争状态”;卢梭认为建立国家后的政治社会是充满仇恨和战争的,而霍布斯则将国家视为拯救人类的途径。正因为如此,卢梭一方面表达了对回到“自然状态”的无限憧憬,另一方面即使提出了建立国家的完整主张,但其形式也是完全不同于霍布斯专制君主国和洛克议会共和国的人民主权共和国,即以一院制的立法机构代表“公意”以实践直接民主制的城邦式共和国。这从根本上反映了卢梭纯朴善良的人性观及其对现代性的批判。正如他所感叹的,“许多世纪都在原始时代的极其粗野的状态中度了过去;人类已经古老了,但人始终还是幼稚的。”[4](P.127)
二、“自然状态”学说的混合性对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影响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虽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但他也承认这种“人人相互为战争的状态虽然在任何时代都从没有存在过,然而在所有的时代中,国王和最高主权者由于具有独立地位,始终是互相猜忌的,并保持着斗剑的状态和姿势……但由于他们用这种办法维持了臣民的产业,所以便没有产生伴随个人自由行动而出现的那种悲惨状况。”[1](P.101)这说明霍布斯还是意识到了国家之间可以凭借理性克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和平,或者说“他承认国家间可以有权宜性的暂时合作,一国有时有必要同别国结盟或背弃联盟,特定时期里众多自私的国家为打败共同敌人甚至能结成相当广泛的大联盟;而他作为生活在大联盟时代的人肯定理解这种大联盟(它历经多年,终于挫败了哈布斯堡西班牙的欧洲霸权图谋)所起的构造均势的作用。”[5](P.126-127)这一点在他对“自然状态”里两条自然律的论述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体现,第一条是“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霍布斯进一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即“基本的自然律——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和“自然权利的概括——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第二条自然律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1](P.103)也就是说,霍布斯还是认识到即使在“自然状态”中人也不会真正做到无限扩大自己的理性而不顾他人的权利,毕竟还是具有内在的和平渴望,所以才会首先主动地追求和平,并努力使双方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同时放弃各自的权利以实现和平。或者说,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战争并非完全源于人的主观进攻性,在一定程度上也源于客观环境无法实现人与人之间有效沟通的困境,这实际已经隐约体现了洛克“有限理性”假设的影子。
霍布斯“自然状态”说的这种混合性在汉斯·摩根索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思想中得到充分体现。摩根索将国家间政治视为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或者说在摩根索那里国际政治的第一要义便是主权国家如何运用权力实现自己的利益。他具体将国家运用权力的方式分为三种,包括现状政策,即维持现有的国际权力关系;帝国主义政策,即扩张自己的权力;威望政策,即显示自己的权力。但摩根索也看到了权力在实现国家利益方面的有限性问题,其中第一个限制就是由权力扩张带来的权力均衡,他将其概括为分而治之、补偿、军备、联盟和居间制衡五种类型。但是,权力均衡对于实行帝国主义的国家来说是对利益的阻碍,对于实行现状政策的国家来说却是对利益的维护。事实证明,这种权力扩张与制衡的循环机制实际构成了国际关系史大多数时期的基本主题。在此,摩根索坚持了霍布斯对于“自然状态”中人类绝对理性的基本假设,即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增长的权力维护自己的安全利益,这种增长既包括个人能力的增长,也包括与他人的联合,但增长的结果必然是权力的均衡。虽然霍布斯通过建立专制主权者克服了“自然状态”中的战争,但这种主权者要求让渡所有的权利,因此主权者之间无法建立起一个更高的主权者,否则便与主权者的绝对性相矛盾。因此,主权者之间又将重复“自然状态”中自保与均势的逻辑。
然而,摩根索同时也指出了国家间共有道德观念在维护权力均衡中的重要作用。他以维也纳会议后的神圣同盟与欧洲协调为例证明了这一作用的内在机理,那就是均势和平的长期维持必须以各国达成愿意维持均势的共识为基础。共识的内容可以不一样,比如神圣同盟的共识是俄普奥三国恢复专制统治的正统观念,而欧洲协调的共识则是欧洲统一的道德观念,但是共识必须存在,因为它“既是共同的道德标准、共同文明以及共同利害的原因,也是这些因素的结果。我们已了解的蕴含在帝国主义政策中的无限欲望,正是被大国间的这种共识所抑制,无法变成政治现实。当这种共识不复存在,或遭到削弱而不再稳定如故,权利均衡便无法继续履行其维持国际社会稳定和各国独立的功能,从波兰被瓜分到拿破仑战争结束的这一时期就是如此。”[6](P.284)20世纪另一位重要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兼国务家亨利·基辛格在运用其擅长的历史研究方法对近四百年的国际关系史进行深入考察的基础上,也对美国建立和维护新世纪的国际秩序提出了类似的忠告:“美国必须尽其心力,在全球坚守民主政治信念的基础上建立最大可能的道德共识。但是美国也不敢忽视势力均衡的分析。因为追求道德共识若是破坏了均势,道德共识会自己击败自己。”[7](P.806)由此可见,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思想并非只吸收了霍布斯“自然状态”中的冲突哲学,同时也汲取了其希望避免冲突的道德哲学,只有看到霍布斯“自然状态”说在此点上的混合性,才能更加全面理解现实主义的国际政治思想。
三、“自然状态”学说的混合性对理性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影响
与霍布斯相应,洛克认为自然法虽可保证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能够有限使用理性从而实现和平相处或至少是和平竞争,但“自然法和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样,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了。”[3](P.6)这说明洛克承认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友好相处并不是依赖自然法的自发作用,而是必须同时依赖权威对自然法的有效执行,否则依然会放纵人类的理性,这与霍布斯强调将权力作为契约的基础不谋而合,并且明确体现在理性主义的国际政治思想中。
理性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代表是英国学派倡导的国际社会理论,其中又以赫得利·布尔所著的《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秩序研究》为集中代表。该书的核心思想便是主权国家奉行有限理性原则,从而在彼此间形成了具有秩序的社会状态。布尔将秩序界定为“一种旨在实现特定目标或价值的社会活动安排”,而不仅仅是客观的格局或规律。因此秩序是主观的产物,依赖于人们相互承认与尊重的共有价值观。尽管布尔并不否认国际政治中冲突的存在,但他认为这种共有价值观可以主导人们对武力的使用,从而将冲突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在布尔看来,从最普遍意义上说社会秩序所要实现的特定目标应该包括三条,“第一,所有社会都努力保证人类生命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侵害;第二,所有社会都努力确保信守承诺或履行业已达成的协议;第三,所有社会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并且使之免受无休止和无限制的挑战。”[8](P.3)在此基础上,布尔进一步提出了国际秩序应当寻求的特定目标,首先是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生存,其次是国家的独立或外部主权,第三是以和平为目标,最后是前述一切社会秩序普遍追求的三条目标。[8](P.13-15)总体来看,布尔认为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虽是无政府的,却是有秩序的,因此国家之间并非是战争状态,而是有序状态。他虽然肯定了国际无政府状态和国际冲突,“但更突出国际共同利益、国际规范和国际体制,非常显著地反映了理性主义传统,并为这一传统提供了一套富有哲理和高度系统化的国际政治理论。”[9](P.13)但是,在谈到如何维持这种有秩序状态时,布尔同样体现出与洛克“自然状态”说中维持有限理性和契约关系思想的一致性,即国际秩序的维持需要依赖均势、国际法、外交、战争以及大国的作用,这其中除了国际法以外都是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典型概念。特别重要的是,布尔把战争视为“一种可能执行国际法的手段”,因为国际社会中不存在一个中央权威或者世界政府,国际法只能由那些有能力并愿意以武力代表国际社会维护国际法地位的国家来执行,比如受到侵犯的国家进行自卫战争以及第三国为受害者而进行的战争。[8](P.150)这正好与洛克关于“自然状态”中自然法必须由权威执行的观点如出一辙。
理性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另一重要代表国际机制理论也充分体现了这种秩序观与权力观的融合。首先,国际机制论的逻辑前提遵循了洛克“自然状态”说的有限理性假设,即不仅“自然状态”中的人与人之间互不侵犯,根据契约建立的政府也不能随意侵犯人民的权利,否则人民可以收回授权。国际机制论则认为,机制的建立正是源于民族国家对实现自身利益方式的理性判断。当无法单独解决问题时,民族国家便会通过让渡部分主权建立起国际机制,因为这可以使它们获得信息对称、设定议题、联系网络、规范霸权国行为从而通过合作增进利益的好处,但如果民族国家认为该机制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自己的利益时便可以收回授权退出机制。在此基础上,现实主义的国际机制论者认为国际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都必须依赖国际结构中的权势分布,这种分布决定了机制内部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和决策程序,使得机制内的各种谈判议题、过程和结果都会有利于拥有较大权势者,而拥有最大权势的霸权国则更可以操纵甚至不受机制的约束。正如苏珊·斯特兰奇指出,“任何被标以机制概念而提高地位的国际协议要么在为之谈判的国家进行权力均衡的讨价还价时,要么在它们的国家利益认知发生变化时(或者二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会非常容易陷入混乱。”[10](P.345)而在国际机制的发展方面,斯蒂芬·克纳斯纳认为虽然机制的发展受制于自我利益、政治权力、规范与原则、习惯和传统以及知识五种变量,但其中最后两种只起补充作用,利益、权力和价值观则起到基础性的作用。[11](P.11)
另外,洛克“自然状态”说对个人价值的强调与卢梭“自然状态”说对人类共同体的向往也表现出了某种契合之处,即二者都突出人的价值和作用而对国家表现出一定的怀疑。洛克认为国家的理性应当被限制,而卢梭则认为国家是人类堕落的产物,这种思想在理性主义国际政治思想中的反映就是强调包括个人在内的跨国行为体对民族国家间复合相互依赖关系的形成和维护以致降低军事手段在调节国家间关系中的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使得民族国家能够在解决各种全球性议题的过程中实现合作共处。这种观点实际已经具有部分革命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特点。但是,正如持此观点的主要学者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将其代表作取名为《权力与相互依赖》一样,他们自己也并未否认相互依赖关系能带来民族国家间的和平,因为民族国家可以通过操纵相互依赖关系获得一种新的权力,最终目的还是实现国家利益。[12](P.19)归根到底,无论国家间秩序的形态发生了什么变化,秩序的维持必须以权力在实现国家利益中的偏好为基础这一点始终未变,而这正体现了洛克“自然状态”说对于秩序与权威关系的哲理思辨。
四、“自然状态”学说的混合性对革命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影响
卢梭的“自然状态”说虽与霍布斯和洛克存在明显不同,但依然具有混合性的特点。首先,卢梭对“自然状态”中人与人和谐关系的强调本质上反映了他对现代国家的否定和对人类共同体的向往,而这与洛克基于“自然权利”论而强调人的价值的思想颇为相似。其次,由于卢梭认为脱离“自然状态”的人会在理性的指引下逐渐堕落,因此他对国际政治的看法是典型的霍布斯式的现实主义哲学,认为只有奉行“最强者法则”才能实现国家的生存的利益,而国家对利益的本能追求最终将导致均势的自动生成,因为“追求幸福乃是人类活动的唯一动力,因而他能够区分两种情况:一、由于共同利益,他可以指望同类的帮助,这是一种稀有的情况;二、由于彼此间的竞争,他不能信任他的同类,这是更稀有的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他和他的同类结合成群,或者至多也不过结合成某种自由的团体,这种团体并不拘束任何人,它的存续期间也不会超过促使该团体形成的那种临时需要的存在期间。在第二种情况下,每个人为了力求获取自己的利益,如果相信自己有足够的力量,便公开使用强力,如果觉得自己比较弱,便使用智巧。”[4](P.135-136)这充分体现了卢梭对结盟均势在国际政治中作用的认同。但是,尽管卢梭意识到欧洲均势生成的源头是中部“德意志复合体”的存在以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其进行的法律确认,但也认为正是《和约》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普遍认可使得国家间的战争状态无法避免,因此均势只是国家间“暂时的休兵,而不是真正的和平”,要实现和平唯一办法只能是建立世界联邦。但卢梭建立联邦的办法格外与众不同,他完全不相信国家间的契约可以实现所谓的“永久和平”,而坚持认为只有某个强者通过武力才能实现欧洲的统一,因为“如果这个目标获得实现,这位胜利者必须将那些分散的主权集中在一个单一的、超国家的代议机构当中,而且只能凭借他强大的势力迫使其他国家来服从这些措施。”[13](P.140)可见,卢梭对国际政治现实主义描述的最终目的还是要回到和谐的“自然状态”,但其实现的形式依然是霍布斯式的,甚至比霍布斯更加现实,因为他主张建立强大政府的手段不是签订契约而是武力。
卢梭“自然状态”说的这种混合特性成为革命主义国际政治思想的重要基础,后者的当代典型理论形态之一便是全球治理理论。全球治理理论首先坚持了革命主义国际政治思想超越民族国家的基本主张,认为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发展凸显了人类作为共同体的整体福利的重要性,这一方面加强了各国间的跨国联系,另一方面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需求使得各种跨国行为体在当代国际政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不仅具有解决特殊问题的功能性资源,而且没有国家利益对自身行为的限制。但是,正如卢梭在向往人类共同体的同时依然强调需要建立强大政府否则无法实现“永久和平”一样,全球治理理论在强调增进全人类共同福利的同时也没有否认民族国家政府的地位和作用,这一点在多层治理理论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多层治理理论是在研究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提出的,其目的是要弄清欧盟作为一种全新国际行为体的决策机制及其政策效果问题。该理论的首要观点是欧盟的决策权不再只停留于民族国家层面,而是分散到超国家机构,政府间机构,民族国家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等多个层面。其次,中央政府愿意转移决策权的原因在于意识到可以获得的收益大于自身决策的成本以及可以避免政治责任和减少政治压力的本能倾向,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是政府内各利益部门博弈的结果。再次,多层行为体参与决策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最后,多层行为体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协调的关系,从而提高了解决特定问题的决策与执行效率。归纳起来,欧盟决策机制的特点就在于各主体间的相互依赖性、功能的互补性以及能力的重叠性。[14](P.372)但也正如马克斯和胡格所说,“多层治理并非要直接对抗民族国家政府,而是要使其在它们的领导者以及次国家和超国家行为体的行动下逐渐融合到多层治理的政治当中。”[14](P.371)可见,多层治理的目的就是通过综合多种行为体的优势解决全球化时代层出不穷的新问题。但是,由于民族国家政府依然掌握着某些重要资源,这不仅表现在对全球性问题的解决上,如金融危机时期对银行系统流动资金的补充必须依靠政府动用国家储备,同时也表现在对许多传统国际政治问题的解决上,如民族认同和国家安全依然是全球化时代大多数民族赖以生存的基本需求,而对其增强与维护则必须依赖中央政府掌握的强大政治资源和军事资源,因此,考虑到理论的解释力,多层治理理论并没有否定民族国家政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五、结论
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曾经在政治思想史上起到了奠基性的巨大作用,这不仅体现在它们对国家理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贡献上,同样也体现在对国际政治思想传统形成和发展的深远影响上。这种影响首先表现在三人“自然状态”说近乎矛盾的差异性上。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由此成为现实主义国际政治思想中均势理论的哲理基础;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基于人类有限理性的和平状态,由此成为理性主义国际政治思想中国际社会和国际机制理论的哲理基础;卢梭的“自然状态”因为追求人类共同体的整体和谐,因而成为革命主义国际政治思想中全球治理理论的哲理基础。但是,三种“自然状态”所内含的混合性使得与之对应的三种国际政治思想流派也具有显著的综合特征。其中,均势理论在突出权力政治的同时也强调了共有道德观念对于维持均势的重要作用,国际社会和国际机制理论在主张国家间有序共存的同时,也看到了权力在维持这种有序状态中的支撑作用,而当全球治理理论在极力倡导非国家行为体对于解决全球性问题以增进人类共同福利的同时,同样没有否定主权国家在其中发挥的协调甚至领导作用。由此可见,思想史考察的重要意义正在于能够帮助我们从哲学本源上理解各种复杂理论的不同点和共通性,比之所谓“精确”的科学主义更容易把握理论发展的内在脉络,而这对于我们真正精确地理解复杂的国际政治现实又具有显著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