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析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招标及计价方式论文_周瑜

深析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招标及计价方式论文_周瑜

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深圳 518000

摘要:关于深圳市工程招标,已经具备了国家及深圳市较为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范本来监督实施。而对EPC模式下开展的招标则是近年来一个新兴的版块,需要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地探究及摸索。

关键词:EPC;水利工程;招标;计价

1.前言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即“设计采购和施工”模式。自2003年以来,EPC模式工程总承包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文件的指导下逐渐发展起来,而深圳市水利工程EPC模式得到较快发展则是在2012年10月15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45号)发布施行以后。

目前,深圳市采用EPC模式已实施的水利工程越来越受到众多建设方的青睐,因此EPC模式下开展的核心内容,亟待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地探究及摸索,本文主要从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招标及计价方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2.水利工程特点

水利工程最大的特点是边界条件的不确定性和单一性,可以说任何两个水利工程之间只有类似规模和结构形式,但其外部自然条件都是千变万化的。

水利工程施工周期较长,在实施期间,水文、地质条件也是千差万别的,施工期的防洪体系设立以及工程安全渡汛的风险都是较大的。对于这类风险的防范,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

基于水利工程的特点,水利工程实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风险较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项目实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风险要大得多,这些风险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和防范,将可能导致建设项目超期和超支,给政府建设主体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和信誉损失。

3.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招标设置分析

在深圳市现行的招标规则下,水利工程采用EPC模式实施时,招标设置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EPC启动阶段、招标设置三个方面:

3.1 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启动阶段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45号)文件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也可从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项目实行总承包由项目法人或主管项目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项目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及深圳市水利工程特点,水利工程采用EPC模式实施时,EPC模式启动阶段建议如下:

水利工程采用EPC模式实施时,建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后启动。理由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批复后,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边界条件均较为清晰,此时采用EPC模式实施的管控风险较小。如遇特殊情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前启动EPC模式时,应当加大项目建议书的深度,细化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边界条件,并做好合同管控,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3.2 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招标设置

关于深圳市EPC模式项目的招标规定目前主要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市场〔2016〕16号)文件要求开展。

结合最新的EPC工程招标相关规定及深圳市水利工程特点,今后水利工程采用EPC模式实施时,资格要求、评定标方法建议如下:

(1)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要求,EPC工程采用公开招标,实行评定分离,评标方法采用定性评审法。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2)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工作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市场〔2016〕16号)文件要求,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

①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

②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3)由于目前水利市场中具备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和经验的承包人较少,市场尚不够成熟,不宜采用较大范围的直接抽签或较大范围的票决抽签定标方式,而建议采用直接票决定标,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①谨慎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

②投标人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深化的设计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

③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

4.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计价方式分析

4.1 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计价方式现状分析

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45号)第十一条规定:

“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合同应根据总承包单位承担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条件,并须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工程项目总承包发包价格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的单价为控制原则,中标合同价格可适当下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未明确的概算单项总价或概算单价,可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临时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目前深圳市正在实施的水利工程中,多数从可行性研究阶段启动EPC总承包模式,即采用方案未定的EPC总承包模式实施,边界条件不够清晰,工期较长,由于采用总价合同时,双方合同价格风险极大,所以综合考虑后,采用合同计价方式如下:

工程总承包费用以不突破概算为原则,在此前提下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勘察设计部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土建安装工程部分为固定单价合同、联合试运转及工程设施试运行费部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本工程项目总概算中勘察设计费×(1-投标单位勘察设计部分所报下浮比例)+经市审计局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1-投标单位土建安装工程部分所报下浮比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本工程项目总概算中联合试运转及工程设施试运行费×(1-投标单位项目联合试运转及工程设施试运行费部分所报下浮比例)。

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

(1)未规定限额,EPC项目的设计单位缺乏通过优化设计控制总投资的意愿,工程投资越高,工程结算价格越高,存在工程投资偏高的风险;

(2)受设计施工利益捆绑的利益关系影响,存在设计方案倾向施工利润最大化而非设计最优化的风险;

(3)未能通过招标过程消除预算编制误差,不能通过有效竞争降低施工措施费用。

4.2 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计价方式建议

目前EPC模式的计价规定,与常规项目的计价方式一样,并无其他特殊要求。结合深圳市的相关计价规定及水利工程采用EPC模式实施的现状,就水利工程采用EPC实施时的计价方式,建议如下:

(1)当EPC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后实施,建设规模、校审标准、边界条件较为清晰时,建议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果需约定材料、人工费用的调整,则建议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2)当EPC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前实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边界条件不够清晰时,建议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但应在合同条款中做好相应投资风险、合同管控风险作出具体、可行的约定:

一是防止总承包单位在设计时采用利润率高的材料或无法定价的设备;二是防止在措施费用定价问题上出现管理廉政风险;三是防止总承包单位利用开口合同谋取不当利益。

5.结束语

总之,EPC模式下水利工程实施,能够有效缩短工程建设周期,但也存在相应的投资控制风险等问题,需要有关人员对EPC模式下水利工程实施时的招标设置及计价方式加以重视并进行解决,以使得深圳市水利工程采用EPC模式实施获得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俊杰,王立尚,余时李主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模板及操作实例》.

论文作者:周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13

标签:;  ;  ;  ;  ;  ;  ;  ;  

深析EPC模式下深圳市水利工程招标及计价方式论文_周瑜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