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有制主导地位的定量估计及发展趋势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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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有许多重要论述。报告指出,首先,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次,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还强调,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进一步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②理解和认识这些论述,显然要清楚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改革开放35年后,我国的公有制主体地位是否还存在,该如何衡量;二是在“两个毫不动摇”的前提下,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是否都有充分发展的空间,而不会出现相互排斥、相互替代的局面。本文试图回答这两个问题。

一、对已有研究的评述:理论与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所有制改革的深入,关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概念及其界定、衡量方法和计算,已经有过大量讨论。归纳起来,这些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概念及其界定

从所有制的内涵方面分析,多数研究者都倾向于认为,在自然形态上,应以物质生产资料即物质生产要素的所有权,界定和区别两种所有制;在价值形态上,以资产、资本③及其权益作为划分不同所有制的决定因素。但由于多数研究者并未具体计算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数量规模,在资产与资本这两个概念上,往往不做区分。从所有制的外延方面分析,多数研究者都倾向于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归于公有制经济;而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私人成分、外资成分,归于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和范围,即“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这是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体现之一。④以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近似地替代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方法虽然对于获取连续数据,以刻画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轨迹具有一定的便利,但这种以经营者身份进行划分的基本方法既不准确,也不科学,且严重低估了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多样化、经济形式和经营形式多样化的情况下,既不能按照市场主体(例如工商注册登记的种类)简单地归类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更不能另立新标准,如按照经营管理者身份来划分二者,而只能坚持资产的所有者属性这一基本标准。如果不按此基本标准划分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势必高估非公有制经济,进而低估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甚至有时会造成以为公有制“消失”或“萎缩”的假象。测算公有制主体地位最直接也最准确的指标,就是估算公有资产是否占有“量的优势”,也就是相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是否维持在50%以上。

以资产作为衡量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主要指标,不仅是政策需要,也具有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讨论所有权概念时,大多数使用的都是“物权”上的概念,即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如马克思在讨论未来新社会的基本特征时,将其概括为“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⑤长期以来,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概念一直被延续使用,这与20世纪上半叶以前,各种非物质形态的生产条件(如各种无形资产、商标、营销网络、计算机软件、技术知识等),在社会生产中尚未占据重要地位有很大关系。随着技术进步和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化,各种非物质手段愈来愈成为资本生产关系依以建立的重要因素。因此,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都更加丰富了。发达国家的某些跨国公司,可以仅仅凭借品牌和供应链来组织国际化生产,因而能够较少依赖甚至不依赖资本金投入的股权控制,更无需建立具有物理外观的物质生产设施。对此,马克思似乎有所预见。他有时也把所有权的内涵说得较为宽泛,“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的分配”。⑥这里他没有使用生产资料的概念,而使用了“生产条件”乃至“生产的要素”这一外延更宽泛的概念。

需要指出的是,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内容和性质上发生了很大变化,现实情况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它保留了土地和其他农林牧渔等生产资源的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积累,农户自有的生产工具、经营手段不断增加,已经基本取代农业生产中村集体在这方面的作用。在这两种财产占有关系共同支撑农户家庭经营活动的背景下,农村经济的性质越来越接近混合所有制经济,无论是将农村经济简单归类为集体经济(至少不是纯粹的),还是归为非公有制经济(哪怕加上“广义”的帽子),都缺乏坚实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因此,区分农村经济公有与非公有的所有制关系,愈来愈只能从财产属性及其计量来界定,而愈来愈不容易从市场主体本身、经营活动本身来判别。即便如此,由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在农村家庭承包制经营的各种生产条件中占据支配地位,现实中的农业生产经营更不应被定义为“非公有制经济”。

2.关于现阶段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比重的衡量与计算

除了核算范围,数据、指标与计算方法也是核算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涉及的主要问题。在数据选择上,常用的统计资料包括:《中国统计年鉴》中按登记类型划分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经济普查数据,《中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年鉴2012》中由中央和省一级政府国资委系统管辖的国有企业数据,《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中按市场主体划分的注册资本数据,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两类企业总资产和净资产数据等。显然,这些数据或者覆盖面不全,或者统计口径不精准,⑦或者缺乏连续性,因此基于此对公有制经济的估算也就相对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和连续性。如工业企业数据和国有经济数据不能全面反映公有制经济的全貌;经济普查数据虽然全面,但缺乏连续性;而按市场主体与按出资人划分的口径之间又不一致,从而使对公有制经济规模的估算较为困难。因此,在经济普查数据基础上,运用其他数据进行有效补充,是目前条件下能够实现的最优选择。在指标选择上,郭飞认为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资产衡量标准,狭义是指经营性净资产,广义资产的外延还包括资源性资产;⑧赵华荃运用注册资本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进行了量化分析;⑨陈永杰归纳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实收资本;⑩李成瑞选择实收资本来量化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结构,并结合就业和国内生产总值,说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的状况。(11)净资产是总资产与负债额之差,它只是衡量资产质量的指标之一,在衡量资产量、特别是说明公有制主体地位上,不能完全反映公有制经济能够掌控支配的所有资源,在公有制经济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衡量资产质量的角度讲,企业净资产虽然能体现资产的最终结果,但作为资产质量,更应该反映企业总资产的增值能力,即其资产的盈利能力、产出能力等效率指标。注册资本虽然资料完整,但其是根据市场主体进行划分的,与出资主体还有所差异。另外,注册资本与实际资产状况(实收资本)也不完全一致,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一次性也可以分期缴纳,因此,注册资本属于应然概念,并不是实然概念。再加之,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不同性质出资人的行为往往也不一致,所以仅使用注册资本,也不能很好地衡量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计算方法看,大多数论者都直接将已有数据进行分类加总,缺乏以适当方法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合理的分解,从而不能准确地刻画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2012年,杨新铭和杨春学吸收了李成瑞依据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对不同所有制比重进行估算的经验,同时指出,他估算方法中的假设条件将高估非公有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导致低估公有资本的比重。(12)这两位学者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运用两次经济普查数据中的总资产,作为度量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资产结构的主要指标,全面刻画公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第二,在估算资本结构时,将法人资本(即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私结构按照实收资本结构的比例关系进行了分解,弥补了前人估算在这方面的缺陷,并根据全国第二次经济普查的数据,对2008年我国第二、三产业总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估算。最后得出的结论是,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与非公有制资产分别占总资产的52.46%和47.54%。这一研究结果具有开创性的贡献,它不仅为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测度提供了定量的数据支持,而且提供了继续进行研究的主要方法。这项研究也有不足,一方面,它只计算到2008年,此后情况是否有变化,无从知晓。虽然总资产可以确切反映不同所有制经济控制的经济资源的总量,是衡量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最佳指标,但从数据上看,只有经济普查数据能满足要求,而到目前为止,我国仅有2004年和2008年两次普查数据,缺乏连续性,也不便于进一步的延伸估算。因此,如何利用相关指标和已有公开数据,弥补普查数据中总资产指标缺乏连续性的不足,就成为当前估算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结构的重要课题。另一方面,它没有计算第一产业,原因在于计算的困难程度很高,且没有与普查数据相应的直接数据。将第二、三产业资产状况进行延伸估算,并结合第一产业的资产结构,才能比较全面地刻画国民经济中的公私所有制经济结构。本文试图在这两方面作出拓展,以弥补前述研究的不足。

二、对第一产业公私资产规模及其比重的估算

第一产业基本是农林牧渔业,对其全面估算难度很大,其中农业(主要是种植业和家庭养殖业)占比重最大,大体可以反映农林牧渔业的基本面貌,所以,本文选取种植业(不排除附带有家庭养殖业)作为第一产业的估算对象。

我国农业的基本情况是,耕地属于集体所有,以行政村为单位的集体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常还有一定规模的集体资产;承包耕地的农户一般拥有耕作、养殖和运输的工具;为农户提供耕种、收获服务的农业机械一般也都属于个人所有或合伙所有,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机队已经寥若晨星。基于此,我们对农户和集体资产进行了估算。

1.农村非土地的公私资产结构

先看农户的资产规模。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2011年我国平均每个农户的资产规模大约1.6万元。(13)根据笔者从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2012年农村情况调查(14)中获取的相关数据,加工整理出以下农户和农村村级组织资产情况,如表1和表2所示。按照这个调查,2012年我国平均每个农户的资产为1.9万元,这与国家统计局的调查结果相差不大,能够对应。我国大约有26376万农户,(15)农户总资产大约5.01万亿元。

再看集体资产规模。根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2012年农村情况调查,我国村级(原集体)组织资产规模(不含耕地)的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2012年我国行政村村委会有55万个左右,(16)估算下来,村级集体资产规模大约为3.16万亿元。除了村集体外,近年来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据统计,2012年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达到1.1万亿元。(17)根据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股份合作企业相似,应该是公有经济,纳入公有经济计算。结合这两部分,农村公有资产2012年的总额约为4.26万亿元。

基于此,2012年农村公有经济资产与农户资产的公私结构是45.95∶54.05。显然,扣除耕地,农村公有制经营性的资产总额,已经小于农户私有经营性资产总额。

2.耕地资产价值估算

实际上,农村价值最大的资产是包括耕地在内的农用土地。且不论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非农用地,就是第一产业最主要的耕地价值也是不可忽视的。虽然,按照价值量对耕地的资产估算是困难的,而且,对于是否以耕地资产归属来衡量不同所有制的资产数量,也存在不同看法,(18)但笔者认为,耕地与矿产、森林等资源性资产不同,它是资源性资产,但已被人类开发利用,因此又是经营性资产,而且是农业中最重要的经营性资产。在中国经济社会的长期变革中,它一直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斗争中主要的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对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对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确权登记的对象中也没有包括耕地,只列出荒地。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城镇化的推进,我国农村发生的农户耕地的转包现象已经日益增多,耕地转包“租金”已经形成较为透明的市场价格。它的资产属性已经十分鲜明,这为估算耕地资产价值提供了一个相对近似的工具。根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2012年农村情况调查,各地耕地转包的“租金”价格见表3。

根据表3,耕地转包的“租金”大约每亩300—370元,由于政府发放的生产补贴留在了转出户,所以实际上压低了“租金”价格。考虑这个因素,实际“租金”价格应为400—470元,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现行一年期的固定利率计算,每亩耕地价格应为1.33万—1.57万元左右,全国18.06亿亩耕地,(19)耕地总资产大约为24.02万亿—28.29万亿元。随着农业市场化进程的加速,农产品价格必然呈现逐渐上升的趋势,这无疑会推升耕地租金。另外,耕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具有很大的升值潜力。而且目前农村土地转包“租金”并非严格意义的地租,只是一种低估租金的参照物。因此,耕地价格以28万亿元计算,应是有把握的。

综上,农村集体经济财产应包括集体性质资产4.26万亿元和土地价值28万亿元,合计32.26万亿元,而农户资产5.01万亿元,二者占比的结构为86.56∶13.44。由此可见,由于耕地的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公有制在资产比重上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3.耕地资产价值估算的经济学依据

我国现行的农村耕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农业生产。虽然,耕地已经承包到户,但土地资产只能记入公有资产,而不能记入农民私人资产。首先,宪法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所有权性质是法律规定的,把承包地记入私人资产,于法理上说不通。其次,不能因为农村集体组织(或村委会)不向农民征收“地租”,就说明前者已经放弃其所有权。不仅如此,以往村组织向农民征收的钱款,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说“地租”只是一种习惯说法或借用的说法。原因在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地租的理论分析有两个前提。其一,地租是剩余价值分配的一个形式。其二,在土地私有制度下,市场交换是土地租金的实现机制。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作为一个村庄或农村社区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农民凭借其所有者一员的权利,从集体得到按人口平均分配使用土地的权利,这种使用权的获得不是通过市场交换来配置的,因此也难以产生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农村土地承包制家庭向集体或村组织交纳的钱款,在集体经营还有生产服务功能和其他社区服务功能的情况下,是一种劳动交换;同时村组织还有管理土地发包和代行政府管理的公共服务功能,因此也需要有一种管理费来补偿这种服务劳动。所以,过去交纳的钱款有一个正规的名称,叫做“村集体提留”,而不叫“地租”;“村集体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等项。随着村组织生产与公共服务功能的弱化,农民交纳这种钱款愈来愈失去合理性,从而趋于消失。随着土地承包期的延长,管理土地发包的服务也愈来愈弱化,最后只剩下代行政府管理的一些功能。按道理,这种费用应由政府承担,不应由农民交纳,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呼声中,这种交费最终被取消是必然的结果。过去村组织代行政府管理向农民摊派的钱款,具有一定强制性,它更像是农业税的附加“税收”,却没有“地租”的影子。

然而,当集体成员因职业流动原因,其耕地使用权向其他成员转让时,这种行为则是通过市场实现的,而且,被转让的土地也仅能用于农业生产用途,由此产生的转让费用(带有议价结果的性质),就有了相当程度上土地租金的属性,特别是当这种行为发生在集体成员与非集体成员之间时,这种属性越发明显。不过,由于集体中的成员并不能以个人身份完全代表其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所以,这种转让费用也不可能是完全意义上的土地租金,而只能具有“准租金”意义。随着承包期限的延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发育成熟,这种“准租金”就有接近完全意义土地租金的趋向。因此,上述地租资本化和土地价格的计算,在这里具有估算的经济学依据。其估算价格可以近似地等同于农业用地的地价,因而构成了上文估算耕地资产价值的客观基础。

三、对第二、三产业不同所有制经营性资产的延伸估算

杨新铭、杨春学估算(以下简称“估算”)认为,从2004年到2008年,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资产比重趋于下降,但仍然占总资产半数以上,这个判断延伸至2012年是否还成立?本文试图在“估算”的基础上,依据近几年经济发展特点所能提供的一些经济变量关系,对第二、三产业部门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营性资产的数量进行延伸估算。估算截至2012年,以便进一步验证,依据估算所做的判断是否还成立。

1.第二、三产业公私资产结构估算方法与结果

估算2012年公私所有制经济结构的基础数据,仅有截至2008年的两次经济普查数据,其与所有制结构有关的数据是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要延伸估算到2012年,实收资本数据没有来源,只能选取能够获得数据并在经济性质上与其相一致的注册资本数据(来源见表6),它与实收资本之间保持着基本稳定的关系。(20)注册资本是企业成立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本额,实收资本则是投资者作为资本实际投入企业的各种资产,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实收资本在规定投入年限末期与注册资本一致,当变化超过20%时,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无论实收资本还是注册资本,都与企业总资产在内容上基本一致,但前者在量上要小于总资产。二者的差额为企业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企业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实际上,无论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还是未分配利润,都是按照实收资本的比例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摊的,因此,按照实收资本来确定所有者权益应该是合理的。从理论上讲,负债是在企业净资产的基础上产生的,如银行贷款是以企业净资产为基础的。因此,净资产与总负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比较固定的。这里企业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总资产-总负债”,基于上述关系,可见企业实收资本与总资产之间存在较为固定的比例关系,但不同年份之间应有所差异,这是由信用发展程度不同引起的。随着金融深化程度越来越高,核心资产(净资产)占总资产的份额会越来越小。

基于企业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之间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本文依据2004年和2008年两次普查的企业总资产和注册资本的数据,计算了二者之间的比例,而根据两年比例关系的变化,计算了平均增长率,用以计算2008年以后各年的比例关系,再用注册资本推算企业总资产。在计算连续数据的过程中,隐含地假定各年的变化是匀速的。但这不影响跨度相等的2012年的数据。另外,从数据的可得性来看,运用注册资本测算企业总资产是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

实际上,注册资本与总资产之间的关系也因企业所有制不同而有所不同,如表4所示。整体上讲,内资企业资金(本)的到位率高于外资企业,公有制经济注册资本的到位率高于非公有制经济;股份合作企业总资产对注册资本的倍率最高,私营企业的这一倍率最低。以2008年为例,内资实收资本是内资注册资本的84.74%,个人资本的实收资本是私有企业注册资本的66.44%,外商资本的实收资本是注册资本的72.07%。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信用制度发展,企业自有核心资本占其所能控制的资产的比重将越来越低,这就是为什么总资产对注册资本的倍率从2004年到2008年越来越高的原因。根据表4的数据,我们可以得到从2004年到2012年各年总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关系,这就为进一步估算总资产奠定了基础。

表6是根据《工商行政管理统计汇编》提供资料整理出的2004—2012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本额,结合表5,可以计算得到2004—2012年它们的总资产变化情况,如表7所示。我们首先判断估算结果。根据两次普查,2004年和2008年第二、三产业的总资产分别为96.7万亿元和207.8万亿元,而估算结果分别为99.88万亿元和193.54万亿元,误差率为3%和6%,在接受范围内。期间,不同所有制企业资产额都呈上升趋势。其中,私营企业发展最为迅猛。2012年,其资产总额将近96万亿元,比2004年总资产扩大了近10倍。其次是公司制企业,2012年的总资产是2004年的560%。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公司制企业主要是由公有制经济通过公司股权多元化改制而来的,因此,其总资产的快速增加必然会抑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资产的扩张速度。2012年,国有、集体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总资产分别为2004年的219%、95%和296%,慢于外资企业的发展速度。2012年,外商投资企业资产总额达到45万亿元,是2004年的3.3倍。从总体上看,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产都呈较快增长。总资产实际上是不同所有制拥有或控制的经济资源数量,我们面临与杨新铭和杨春学同样的问题,公司制企业作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其资产属性需要区分,因此,需要作进一步分解,即区分公司制企业中的公有制成分与非公有制成分。

由于缺乏公司制企业内部不同所有制成分的具体数据,对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只能进行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内部分解。通过计算杨新铭、杨春学划分2008年混合所有制经济总资产时的数据,我们得到其按公私所有制经济成分各占65%和35%。通过计算2004年普查资料中的实收资本结构,公私经济成分各占混合所有制经济的63%和37%,如表8所示。因此,在我们的估算中,2004—2007年按照63%比重,估算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资产总额,其在2008年及其后的资产总额,按照65%的比重估算。

进一步分析,整个国民经济中公有制经济总资产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中的公有经济成分。此外,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定义,股份合作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其资产也应计入公有制经济。基于此,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总资产应由式(1)和式(2)表示。

公有制经济总资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公司制企业中的公有制成分 (1)

非公有制经济总资产=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制企业中的非公有制成分 (2)

根据式(1)、式(2),结合公司制企业中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权重,计算得到2004—2012年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资产总额及结构。结果表明,2004年到2012年,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资产总额不断扩大,但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则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2004年,公有制经济资产占62.73%,非公有制经济只占37.27%;而到2012年,公有制经济资产占比下降到50.44%,非公有制经济资产占比则上升到49.56%。这一结果再次表明,所谓的“国进民退”即使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依然没有出现。期间政府巨量投资的结果,并没有改变公有制经济资产占比不断下降的趋势。这意味着,政府投资除了形成公有制资产外,更多地拉动了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资产的形成。虽然公有制经济资产依然保持着微弱优势,但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然而在2008年以后,公有制资产占国民经济比重的下降速度明显减缓。这意味着,所有制结构调整进入了相对稳定阶段。结合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总资产的绝对数和占比看,上述长期趋势的出现,并不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发展慢了,而是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大量转制为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同时非公有制经济特别是私营企业迅猛发展的结果。

2.对第二、三产业公私资产结构估算的说明

尽管上文对第二、三产业进行了延伸估算,但以下几点仍需要说明。

第一,上述核算过程并没有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其中。显然,个体工商户的资产属性应当划入私人所有范围,因此这里把它计入非公有制经济。据统计,2012年个体工商户资产总额达到1.98万亿元,(21)如果将其归入非公有制经济,公有制经济资产占比将下降到50.22%,而非公有制经济占比将上升为49.78%。

第二,正如表7所显示,以公司制企业为代表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其资产数量增长极快,规模最大。2012年,其资产数量占所有第二、三产业经营性总资产的51.8%,居各类企业之首,而且,国有经济成分在其中占优势。这些数据和分析恰好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深化改革部署,提供了实践依据。

第三,本部分在估算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企业资产时,并没有将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经营所占的土地资产进行对比估算。这是因为,与耕地相比,城镇非农用地的权利结构更加复杂。

首先,非农生产与农业生产有两个很不同的特征。一是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与产品生产周期与非农生产不同。二是农业生产的固定设备往往是流动的,附着在土地上的固定资产较少,农用地可以裸租,可以分不同面积和分年度出租;非农生产的设施、设备以及最主要的固定资产都是附着在土地上的,非农用地不可能裸租或随意分割出租,更不可能分年度出租。非农生产主要是通过土地上附着的固定资产来实现的,因此,在非农部门中,土地以外的资产价值更引起关注。

其次,在现实中,不同时期、不同企业获取使用土地的方式不同,使得不同所有制企业经营所占的土地资产价值估算存在困难。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企业为绝对主体,非农用地的行政划拨(转让费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是其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主要方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招商引资的需要,在与外商合作过程中,土地作为重要资产成为参与分配资产和股权的重要手段,其价值于是被“发现”。对于国有企业等公有制经济而言,其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复杂:既有在改革开放前后,从国有土地的行政划拨得到的,也有从农地征用中通过行政划拨得到的;还有从非农用地“招拍挂”中通过转让使用权得到的。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来讲,非农用地基本都是通过“招拍挂”,或其他市场交易行为获得的,一般在其投资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支出。非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在不同年代变化较大,每个企业土地按“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的差距千差万别,难以识别,已经不可细分,所以只能按照“历史成本”来核定。鉴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同,公有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资产很难以统一的口径进行估算。对于通过“招拍挂”或其他市场交易行为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它们经营所占用土地资产的估算相同,变化也一致,在相对比重上也不会产生偏差。而原来通过各种低价和无偿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公有制企业,在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股份制改革成为公有制改革的主要潮流,其土地使用权价值也被“发现”,作为计算企业资产和股权分配的内容,已被分别计入不同所有制所属的资产范围。原来农村中的乡镇企业已经基本股份化,城市中公有企业也已基本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现在剩下的主要就是行政垄断行业以及基础设施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如何计算的问题。上文对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企业资产的估算,确实漏掉了这部分资产,但要加入这方面的估算已经没有可能,因为这些国有企业究竟占用多少土地,既无直接数据,也无可参考的间接依据。因此,我们对第二、三产业公有制企业资产的估算是偏低的。这意味着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在资产的相对比重上仍然有一定空间。

四、公有制主体地位对非公有制经济贡献的包容性

上文分析表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只能以公有制经济经营性资产占国民经济总资产的比重来量化衡量,以经营性资产衡量的公有制经济,在2012年仍然占据着主体的地位。其中,公有制经济在第二、三产业只保持基本相当的地位,但在第一产业中拥有绝对优势。需要说明,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和公有制经济贡献不同。公有制经济资产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就业、产出(GDP)等方面也占主体地位。2013年“两会”期间,全国工商联负责人披露,2012年非公有制企业利润达到1.82万亿元,五年来其利润增长年均达21.6%,非公有制企业在城镇基础设施投资所占的比重超过60%,税收的贡献超过了50%,GDP所占比重超过了60%,就业贡献超过80%,在新增就业中,它的贡献达到了90%。(22)但不能仅据此就推断,现阶段公有制主体地位已经不存在。在农业中,集体土地所有制保障着我国农户承包经营的运行和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在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与公有制在就业、产出以及税收方面的贡献不匹配的现实,是由公有制经济分布在大量基础设施领域、公益性部门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要害部门,属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和公益事业,以及其经济外部性需要所致。这恰恰说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交错分布、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的现实。因此,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为了科学说明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融于我国国民经济,同等重要,需要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贡献,特别是对就业和产出(GDP)中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结构进行科学划分。杨新铭、杨春学估算的另一重要结果是,从2004年到2008年,在公有制资产比重占优的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产出(增加值)和吸收就业的比重趋向上升,并给出了测算产出与就业中公私所有制经济结构的方法。这为我们进一步估算2008年以后二者的产出与就业结构奠定了基础。

1.经济产出(增加值)的估算

根据杨新铭、杨春学的估算方法,计算GDP公私所有制经济结构的基础数据,为第二、三产业增加值总额、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总资产和资本产出弹性共三项。根据各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到2008年至2012年第二、三产业的增加值总额,如表10所示。

这里需要解释为什么国内生产总值与总资产之间存在差异,且总资产远比国内生产总值大。国内生产总值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GDP=总产出-中间投入。为了能够与资产负债表相对应,再来看按收入法计算的GDP,GDP=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这四部分对应的是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金、固定资产折旧和应付利润等。显然,GDP实际上也只涵盖了资产负债表的部分内容,既不是总资产,也不是总负债。因此,GDP远小于总资产。实际上,总资产是一个存量概念,它是该计算口径自身历年累加的结果;而GDP是流量的概念,仅为一年的数据,为货币形式的资产,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当年的生活消费。

对于如何计算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资本产出弹性,杨新铭、杨春学在其文章中选择前人计算得到的2003—2005年平均资本产出弹性进行估算。为了更准确反映近年来资本产出弹性的变化(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效率差异),本文运用历年工业企业分省数据,利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2009—201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私营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进行回归,得到资本产出弹性的拟合值(见表11)。通过对三组弹性按总资产规模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混合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要素产出弹性。最后,对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按总资产规模,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得到总体的工业企业要素产出弹性。出于稳健考虑,设集体所有制弹性等于全国总体水平。

根据资本产出弹性的定义有式(3):

杨新铭、杨春学给出了2008年不同所有制企业创造的增加值总值,见表12第二行。实际上,2008年第二、三产业增加值的总值为28.03万亿元,与表12合计结果存在误差。我们以28.03÷26.67=1.051156为调整系数,对各分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由表12第三行给出。

结合表4、表11和表12第三行以及公式(6),计算得到2009—2012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增加值总额。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与集体企业性质相同,作合并处理。处理后,计算得到2008—2012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增加值,见表13。

从估算结果看,估算结果与实际值非常接近。这说明,我们的估算方法是可信的。为了更加准确,对表13中2008—2012年数据,按照表12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结果见表14。

接下来分解和计算混合所有制中公有制和私有制成分的增加值,先按照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增加值,计算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成分的增加值,然后再将合计值与表14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增加值进行对照,将差异根据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私资产比例进行分解。估算结果如表15所示。

结合表14和表15,可以计算得到第二、三产业中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的总量与结构,计算公式如下:

从表16可以看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产出总量虽然都在上升,但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2009年以后,其在2012年的GDP占比,已由2009年的29.94%上升到32.41%,而非公有制经济的占比则由70.06%下降到67.59%。这一结果恰恰佐证了所有制结构调整进入相对稳定期的判断。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变化,一方面是因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政府大规模刺激政策的主要渠道是公有制经济,即政府投资主要由公有制经济完成;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受金融危机的冲击较大,出现了大量私有企业停产歇业现象,导致在企业资产总体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产出比重的下降。此外,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投资需求拉动下,生产效率开始回升,逐渐与非公有制经济接近。必须指出,这种变化是政府应对危机、推出一系列刺激政策的结果,不具有持续性。一旦危机冲击消除,经济恢复正常,非公有制经济的产出仍会有更大的发展。另外,尽管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增加值的比重近年来有所下降,但依然占据着产出的主体地位,即使比重最低的2012年,其增加值依然是公有制经济的两倍。

需要说明,运用资本产出弹性估算各种所有制增加值的方法,也有不足之处。本文运用这种方法是考虑到,它可以比较客观地表现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微观效率,避免前人研究中因直接运用实收资本结构划分GDP,从而隐含了假定不同所有制经济效率一致的前提。但其不足之处在于,首先,测算虽然避免了各所有制经济效率相同的隐含假定,但仍存在关于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技术进步同步的假定。实际上,技术进步被证明与资本、劳动同样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投入要素,而且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技术进步偏好,显然存在较大差异,但在估算中并没有将其纳入分析,这就会使资本承载太多的内容。其次,在估算资本产出弹性时,使用的是工业经济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其统计的是全部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的数据。显然,这对于国有经济是全覆盖的,而对于非国有工业企业,因绝大多数不是规模以上企业,而且劳动密集型特征明显,这会高估非国有企业的资本产出弹性,进而高估非国有经济增加值的产出。

2.就业构成的估算

与增加值不同,就业在公开统计的数据中有较为详细的数据,如表17所示。将其简单归类整理,即可得到表18。

根据表18,只要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就业分解为公有制与非公有制部分,即可计算整个经济就业中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两者的吸纳比例。与测算混合所有制经济增加值结构相似,测算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私就业吸纳比例,同样需要有就业产出弹性的计算。为此,我们同样运用历年工业企业分省数据,利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对2009—201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私营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进行回归,得到劳动产出弹性的拟合值(见表19)。为简化计算,我们假设国有企业劳动产出弹性与集体企业相同。

我们首先估计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劳动产出弹性,并以此代替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与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劳动产出弹性,如式(9)和式(10)所示:

根据杨新铭、杨春学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估计结果,划定2008年就业数量,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式(13)和表15、表20,计算得到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公有与非公有制成分的就业吸纳数量。结果与实际值有差距,将差异按照混合所有制增加值的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比例,进行分解和调整,调整结果见表21。

根据表21和表18,可以计算城镇单位就业的公有与非公有就业结构(见表22)。其中,2008年的数据引自杨新铭、杨春学的估算。从中可发现,2009年以来,公有制经济就业量逐年上升,但其就业占比基本稳定,没有发生剧烈波动。这主要是因为,城镇就业中大量非公有制经济未统计在单位就业中,公有制经济就业的上升被城镇就业总量所稀释,故表现得不明显。但不可否认,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远小于非公有制经济,特别在城镇大量灵活就业方面。

综合产出和就业,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无论是创造的增加值,还是就业,公有制经济的贡献都远小于非公有制经济,但这并不能作为否定生产资料公有制主体地位的依据。这是因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分布领域上的较大差异,形成了竞争合作的关系。而且,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生活中带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这是非公有制经济得以作出上述贡献的基础。这说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有制经济在维持资产占主体地位的同时,保障了非公有制经济对国民经济作出更大贡献。

五、对我国所有制结构发展趋势的若干思考

综上所述,截至2012年,我国三次产业经营性总资产约为487.53万亿元(含个体工商户资产),其中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性资产规模是258.39万亿元,占53%。实际上,由于我国社会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公有制在非经营性领域的资产规模相当可观。根据李扬等人关于我国主权资产负债的研究,(23)本文估算的三次产业经营性总资产,实际上还不包括:政府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及储备资产、国土资源性资产(耕地除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国有资产等非经营性资产,所以,实际上的公有制资产比本文估算的仍然要大得多。如果扣除国土资源性资产,2010年我国国有的非经营性资产仍然有30.7万亿,假定2012年其资产规模保持2010年的水平(实际上只会增加),那么我国社会总资产规模将达518.13万亿(不含耕地以外的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其中公有制资产288.99万亿,占比达到55.78%。国家在非经营性领域的资本形成和资产规模,是经营性领域效率提高的外部化成本,经营性领域的企业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这种社会支持条件。因此从经济意义上考察所有制结构,不能把这一重要部分忽略掉。

笔者的估算表明,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情况看,我国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衡量,都只能以资产所有的社会制度属性作为尺度。投入要素或经济活动结果,如就业结构、增加值、利润和税收比重等,可以在不同经济主体和经营实体中分别计算,它们可以解释各种财产关系交织而实现的结果,但不能解释所有制的区分。以经营管理者的身份来区分所有制更是不恰当的。按照资产衡量,现实中我国公有制占主体的地位是不容置疑的。从长远看,我国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是有保障的。

首先,经过30多年改革,我国所有制变化已经进入稳定发展期,尽管今后将继续深化所有制结构改革,但发生大幅度剧烈变化的经济条件已经不存在。其次,国家宏观调控中使用的公共投资手段,将不断为公有制补充新的资本形成。再次,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制是保障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重要因素。以这种认识坚持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可以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营效率的活力,可以容纳非公有制经济在产出、吸收就业、提供税收等方面比公有制更大的贡献。只有坚持这种认识,“两个毫不动摇”的政策,才有可靠的理论依据。具体来讲,影响所有制结构变化的稳定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我国不同所有制的资产扩张已经从快速发展期进入稳定增长期,这是判断未来所有制结构变化的重要基础条件。2004年以后,以2008年为分界点,注册资本的变化经历了两次上升周期(见图1)。2008年以后注册资本的快速上涨与政府刺激政策密切相关,这种刺激显然并不能持续,2012年注册资本增长率再次大幅度下滑。总资产增长率的变化过程与注册资本增长率变化过程一致。这说明,与经济周期相吻合,与我国经济增长的结构性减速阶段的到来相对应,(24)我国第二、三产业总资产与注册资本将以2012年为新的分界点,整体进入稳定扩张期。这必然导致所有制结构变化进入相对稳定期。

图1 注册资本与总资产增长率(2005—2012)

第二,所有制结构调整从快速变化进入优化调整期。所有制结构调整以2008年为分界点,也分为两个阶段。这期间以资产来衡量的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各自比重的变化,其方向是相同的,但速度已经有很大差异。在第一阶段(2004—2008),第二、三产业中以资产衡量的公有制比重,从62.73%下降至55.48%,非公有制从37.27%上升为44.52%;但在第二阶段(2009—2012),第二、三产业中以资产衡量的公有制比重仅从54.32%下降至50.44%,非公有制比重仅从45.68%上升为49.56%。这说明,我国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已经从大面积、大幅度的变化,进入优化调整期,公有制以资产来衡量的主体地位稳定。今后深化所有制改革的着力点是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既有利于不同所有制经济和谐发展,也不会削弱公有制主体地位。

第三,在资产的相对比重上,继续深化国有企业的所有制改革仍然有一定空间。虽然我国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资产相对于非公有制仅保持微弱的优势,但国有企业占用土地资产的“价格发现”,将支持所有制结构继续合理调整。改革开放以来,国有土地(包括从农用地征收后转变用途的国有土地)的“价格发现”,主要是通过“招拍挂”这种典型的市场交换方式实现的。这种市场交换与农地转让市场的不同点是:(1)转让期限长,为40年、50年甚至70年;(2)非农用地转让价格远远高于农用地转让价格。期限长是因为附着在土地上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应尽可能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相匹配。土地价格高是因为非农生产的经济效益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土地价格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差距很大。而且,非农用地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与农业也明显不同。前者通过一次性转让的交易来确定土地价格,后者可以通过小面积地租和地租资本化的方式来“发现”。

国有土地转让前,通常需要进行土地整理(所谓“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被整理的土地随即获得级差地租1,这就推高了土地转让价格(为了招商引资,土地所有者往往以放弃级差地租1作为优惠)。获得土地转让的使用者有两种经营倾向,或直接在土地上投资固定资产,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在建筑了标准厂房或某类经营性设施后,分割转让连带着土地的这些厂房或设施,并以此获得租金,其中包括在土地上连续投资产生的级差地租2,以及厂房和经营性设施的折旧补偿。级差地租的出现,使非农用地的价格攀升到极高程度。加上在现实生活中,无论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的中国,土地的“用途管制”都是不可避免的,甚至西方发达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更严格。严格的“用途管制”,也扩大了农用地与非农用地转让市场的价格鸿沟。

在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征地补偿中,政府规定的补偿款当然不是市场交换价格,但它也是一种“价格”,只是这种价格难以还原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地租。现实生活中,这种“价格”高于农业内部的土地转让价格,又大大低于非农业部门的土地转让市场价格。根据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简单地说,这种“价格”不超过平均年产值的30倍,2013年以前,大体以1000—1500元为亩均年产值的中位线,每亩征地合计的补偿款约为3万—4.5万元,明显低于非农用地转让的市场价格。国家通过征地和转变土地用途,获得了巨大的土地级差收益,但是,这个土地级差收益又隐藏在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中。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未来的改革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在实行股份制改革以后,上述土地级差收益相当部分已经阳光化、资本化和社会化,国有部门土地资产被低估的状态已经大大减轻。但毋庸讳言,曾经获得土地行政划拨好处、但又尚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其土地资产被低估、被隐藏的现象依然存在,这是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资产估算偏低的原因,因此在资产的相对比重上,国有企业在所有制结构改革上仍然有继续深化的空间。例如通过股份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仍然有可能合理减持国有股权,以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并不必然导致国有经营性资产数量减少,原因就是这部分土地资产的“价格发现”,它提供了“改革红利”。

第四,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必须坚持公有制经济资产主体地位与非公有制经济对产出、就业等贡献主体地位的共同存在与共同繁荣。公有制经济资产的主体地位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产权基础和物质保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功能实现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带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非公有制经济在产出、就业、税收等领域贡献的主体地位,是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发展的前提。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资产主体地位与贡献主体的错位,是二者分布领域差异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主体效率与经济外部性的客观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为公共服务作更大贡献的要求,也是根据这种分布差异的规律作出的。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而不是简单地此消彼长,而是形成竞争合作的关系。公有制经济资产主体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主体地位的并存,是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第五,我国农村耕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保障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另一重要条件。按照上述估算,2012年我国第一产业的总资产为37.27万亿元,其中公有制占32.26万亿元,占比达到86.6%。在第二、三产业中公有制相对非公有制资产,它们所占比重的差距已不大的现实情况下,保持农村耕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对于保障公有制经济在量上的优势地位具有特殊意义。这说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是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边界,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前提下实行的土地农户承包制度,以及保障其承包经营权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抵押、担保等权能,都是搞活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制度建设,两者都需要坚持和完善。

坚持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并进一步发展集体经营、合作经营等多样化公有形式的经济实体,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在数量优势上的要求,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实现工业化、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制度保障。世界上首先城镇化的英国和欧盟国家,其实现用了两百年,美国用了一百年,拉美国家用了50年,中国自改革开放才30多年。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城镇化的特点首先在于,我国是在人口不可能大量输出境外的条件下开始城镇化的,一方面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另一方面在经济不景气时期,人口又向农村回流。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城镇化是靠向海外移民来消化农村“过剩人口”的。例如,英国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的城镇化,1815年至1930年的115年间,向海外移民达到了1870多万人。(25)拉美国家的城镇化进程中,其“过剩人口”存在的突出表现不是向海外移民,而是城市中大量出现的“贫民窟”现象。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期间,我国东部不少企业停工歇业,1.6亿农民工中,有2000万人因金融危机失业返乡。(26)这一状况,是近十几年来罕见的。作为农民工最终仍可依赖的社会生活保障,如果没有农村耕地集体所有制的吸纳功能,滞留城镇的失业人口就将聚居城市,形成与一些拉美国家相似的“贫民窟”,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其次,由于我国工业化进程覆盖的人口和区域量大面广,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乡村的历史阶段的到来,较其他国家要晚且慢,因此不可能快速、大幅地提高农产品价格,以及采取其他超越国力的国家政策扶持农业,以平衡农业人口和城市人口的收入水平,不可能以此手段,避免因土地私有化而出现土地兼并、农民失业之历史悲剧的重演。日本和韩国在城镇化中,政府均采取了力度很强的这些反哺政策,加上农民在流通、金融领域的合作经济制度,保护了小规模农地的私有耕作制度,避免了土地兼并和失地农民的大规模发生,农户收入大幅度提高,并与制造业工人工资的差距大为缩小。而我国2012年的城乡人均收入水平分别为24564.7元和7916.6元,基本是3比1。(27)我国提高农产品价格的过程需要较慢节奏和较长过程,国家的政策扶持需要加强,但不能超越国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也需要较长的过程,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使农户收入水平接近城市居民。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必然使收入低的困难农户难以保有土地而被兼并,最终出现大量失地农民,拉美的“贫民窟”现象也就同样会出现在中国。

注释:

①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

②《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7—8页。

③这里所说的“资本”,实际是资本金的概念,而不是生产关系的概念。

④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 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江泽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5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阐述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72页)

⑦⑧郭飞:《深化中国所有制结构改革的若干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

⑨赵华荃:《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⑩陈永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财经》2012年第22期。

(11)李成瑞:《关于我国目前公私经济比重的初步估算》,《探索》2006年第4期。

(12)杨新铭、杨春学:《对中国经济所有制结构现状的一种定量估算》,《经济学动态》2012年第10期。以下提到杨新铭、杨春学的研究,均出自此文。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2》,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年,第472页。

(14)该调查每年两次录入台账,表1、表2数据系2012年下半年录入的数据。

(15)我国农村农户数量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的《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年)中,查到2008年数据,根据2004年至2008年农户数量年平均增加0.687%,推算出2012年农村农户数量。

(16)我国村委会数量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的《新中国农业60年统计资料》中,查到2008年数据,根据2004年至2008年村委会数量年平均下降1.94%,推算出2012年村委会数量。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总体情况》(2012),http://www.saic.gov.cn/zwgk/tjzl/zxtjzl/xxzx/201301/p020130110600723719125.pdf。

(18)主要原因是怎样看它的资源属性,如果只强调其资源性,忽视其经营性,就会认为,不应该把这样的资源性资产加总到公有制经济中。

(19)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的数据(第465页),可查到2008年全国耕地数据为1.217159亿公顷,按照每年减少2000万亩(约折134万公顷)计算,2012年应为1.203759亿公顷,约合18.06亿亩。

(20)据赵华荃测算,“‘注册资本’数值为‘实收资本’的80%左右”。(赵华荃:《关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量化分析和评价》,《当代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21)该数据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总体情况》(2012), http://www.saic.gov.cn/zwgk/tjzl/zxtjzl/xxzx/201301/p020130110600723719125.pdf。

(22)王钦敏:《2012非公有制企业利润总额达1.82万亿》,2013年3月6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306/162014740336.shtml。

(23)李扬等:《中国主权资产负债表及其风险评估》,《经济研究》2012年第6、7期。

(24)关于经济增长的结构性减速,参见袁富华:《长期增长过程的“结构性加速”与“结构性减速”:一种解释》,《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25)Chris Williams,ed.,A Companion to Nineteenth-Century Britain,Malden,MA:Blackwell Pub.,2004,p.281.

(26)汪孝宗等:《农民工调查:2000万人因金融危机失业返乡》,《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3月2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2013》,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3年,第3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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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有制主导地位的定量估计及发展趋势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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