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试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黄黎明[1]2001年在《试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工业“叁废”、汽车尾气以及城市生活垃圾越来越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干扰因素。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已摆上了中国政府的议事日程。 政府插手环境治理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直接管制、罚款、财政补贴等曾经是政府用来解决问题的手段。与之相比,生态税收虽然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自身具有的优势使其理论和实践都发展迅速而且日趋完善。 生态税收理论的出现导源于福利经济学家皮古有关污染税的分析。继皮古之后,大量的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生态税收理论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研究。根据他们的研究结果,生态税收的确是政府治理环境问题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生态税收理论研究的成果极大地刺激了各国政府实践的热情。短短二叁十年的时间里,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态税收体系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相对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生态税收建设相对滞后。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一个相对完整的生态税收体系。而环境保护的职责大多是依靠行政手段以及各种费的征收实现。鉴于这些方法理论上的缺陷,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尽快清理现有政策,建立起我国的生态税收体系。在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虽然生态税收在西方国家已有的成功的经验,但是我国有我国的国情,绝不能盲目照搬别国模式。最好的办法是分成几个步骤,分阶段进行。在近期内,工作重点可以放在排污费的完善以及与环保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的调整上面。在中期内再进行排污费改税的改革,开征污染税。等到这些工作都完成以后,在长期内进一步深化生态税收的改革,建立一个完善的生态税收体系。

郭显军[2]2007年在《构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调节体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一届政府开始执政以来陆续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本文正是在我国大力实行可持续发展,大力提倡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背景下,分析目前我国有关的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的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系统地研究我国税收体系中的有关内容,重点放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来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下四个内容:1.在国内学者很少研究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情况下,本文结合我们党、政府的执政理念、施政纲领,总结了我国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的可持续发展思想,使相关理论更能结合我国国情。2.税收的首要功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提供财力支持,但税收也有调节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的功能。本文分析了税收在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中可以发挥的作用,为适当,准确地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依据。3.我国目前实行的税收体系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当时没有太多考虑税收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功能,造成我国目前税制在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税制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了改革的目标。4.本文在结合最近几年我国税制逐步改革的基础上,构建了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调节体系。相信只要充分发挥该体系的作用,就能使税收的促进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本文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的讲话以及我国最近出台的各种相关政策、文件,使构建的体系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王朝梁[3]2010年在《中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酸雨污染既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问题,同时又具有跨国性大气污染的特点,其原因在于它可随大气环流而污染邻国甚至更远的国家或地区。酸雨污染是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严重环境问题,我国的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40%,成为继欧洲和北美之后的第3大酸雨区。同时,我国及亚洲邻国由于面临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长期困扰,使之已然成为严重影响亚洲各国环境安全并亟待解决的地区性难题之一,而亚洲地区的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将最终取决于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双边或多边环境合作机制的建立。酸雨问题兼具国内性大气污染及国际性大气污染的双重特点,决定了本文所进行的我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研究,必须从两个向度同时展开:一是国内法律制度的积极变革与制度创新,二是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就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的建构。1972年举行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首次提出、探讨了跨境酸雨污染问题,与会各国代表在共同签署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确立了保护人类环境的有关原则,这些原则具体包括:一、各国应确保在其所辖版图范围内的各项活动不会给其他国家的环境安全带来损害;二、造成其他国家环境损害的国家有义务承担跨境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叁、建立预防跨境大气污染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应该承认,《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确立的相关原则,为本文研究我国与亚州邻国在预防及治理跨境酸雨污染方面,积极开展双边或多边地区合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了有效规制我国境内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本文尝试对我国现有生态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法律变革研究,即依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求,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层面做出积极的回应,对其所涉及的宪法、生态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以及国际法等诸多部门法律,进行审慎的反思和积极的整合、诠释,以期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一场“绿化革命”,推进现行法律、法规向可持续法律制度的积极变迁与制度创新,实现从生态环境法的立法体例、公民环境权利、环境刑事责任的依法完善,到生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以及与相邻部门法律之间关系处理与配合等诸多层面的法律变革与完善。而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为中国普遍存在的严重酸雨污染问题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找寻一条切实可行的法律解决路径,包括国内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国际层面的国家之间合作机制的建构与完善,使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与其他部门法律制度及宪政制度更加和谐统一,以期对我国境内的酸雨污染问题以及我国与亚洲邻国之间的跨境酸雨污染问题进行卓有成效的法律规制,最终实现我国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的结构分为四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基础理论篇(第一章至第叁章),即对为解决我国境内存在的酸雨污染问题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所秉持和运用的法律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和探索,具体包括梳理和解读我国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理论框架、解析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原则,以及解构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从而为我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石。第一章是“关于酸雨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研究引发的若干理论问题解读”。本章作为研究我国酸雨污染治理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重点运用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以及经济学等理论,构建我国酸雨污染治理的理论框架体系,为具体的酸雨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选择路径。第二章是“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原则解析”。本章重点解析了七项治理我国境内酸雨污染及跨境酸雨污染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从而为酸雨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可供依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原则具体包括:污染者负担原则、环境公平原则、事先预防原则、磋商谈判与共同合作原则、告知信息的原则、领土主权与领土完整原则以及睦邻友好原则。第叁章是“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解构”。本章旨在构建酸雨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从事先预防、事中参与以及事后救济等视角,有选择性地梳理和论证我国全过程酸雨治理制度,论证主要围绕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展开,为我国酸雨污染治理工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现代生态法律制度保障。第二部分关于跨境酸雨污染治理的实证性研究(第四章),第四章是“美国——加拿大跨境酸雨污染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性比较研究”,即通过对美国、加拿大之间的跨境酸雨污染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性比较研究,为我国境内酸雨污染治理的生态法律制度的重构以及我国跨境酸雨污染治理机制的有效形成提供有益的借鉴。本章从叁个层面展开研究:一是具体研究美国、加拿大之间的双边谈判机制;二是调研加拿大因应跨境酸雨污染的国内解决机制的构建,分别从加拿大联邦政府的酸雨治理政策、加拿大省级政府的酸雨治理政策,以及加拿大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的权力配置叁个向度上展开研究;叁是进一步研究美国因应跨境酸雨污染解决机制的构建,研究重点包括美国联邦政府、美国州政府分别采取的酸雨治理措施,并着重分析了美国颁行的《清洁空气法》有关治理酸雨污染的法律规定。本章在上述实证性研究的基础上,富有创意地提出了四项我国对美国、加拿大跨境酸雨污染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方略:一是重新修订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设有关“酸雨计划”的法律规定;二是重新修订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增加治理跨境酸雨污染的相应条款;叁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及时增加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指南条款;四是地方政府应出台专门治理酸雨污染的地方性法规,以配合国家法律的实施。酸雨问题具有全球性大气污染的特性,正因如此,我国对酸雨污染法律规制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生态法律制度的修缮,更应在国际法层面加强世界各国全球性或地区性的国际合作,并在国内生态法律制度重构方面注重对其他国家酸雨污染治理立法经验的研究和借鉴,以期使我国的酸雨问题及跨境酸雨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第叁部分是关于跨境酸雨污染治理的制度构建篇(第五章),第五章是“因应酸雨污染治理的国家环境法协调框架的建构”,即本章充分借鉴本文第二部分(第四章)关于美国、加拿大之间跨境酸雨污染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性研究结果,通过对中国与亚洲邻国之间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深度实证性研究,创造性地提出建构中国与亚洲邻国之间就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的具体路径。本章从中国与亚洲邻国之间的酸雨博弈研究入手,重点研究和探讨了中国与亚洲邻国就解决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区域合作机制的建构,提出了运用国家责任私法化路径治理跨境酸雨污染问题的对策,同时具体解读了治理跨境酸雨污染的国家法律机制的构建路径。第四部分是因应中国酸雨污染治理的法律救济机制的具体构建篇(第六章),第六章是“中国酸雨污染治理的法律救济机制的构筑”,即通过对我国生态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税收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为我国的酸雨污染治理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解决方略。首先,从生态法律制度构建层面而言,我国应创设中国的环境法典,并依法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排污收费制度和增设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行至今没有经历任何的修缮,该法的诸多制度严重滞后于自然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要求,无论从立法理念、原则还是从政府及企业的责任制度规定方面评判,均存在着诸多的重大缺陷,严重制约酸雨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急需进行法典化的修缮。而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必须通过如下措施加以立法完善:一是适度提高排污收费的标准;二是加大排污收费的行政处罚力度;叁是排污收费、超标违法原则的依法确立;四是排污收费征管机制的依法完善。由于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规制排污权交易制度,因此,我国必须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着力在我国现有的环境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以期有效治理酸雨污染等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实现我国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从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层面而言,我国必须建立健全环保问责法律制度,既要在现行生态法律规范中确立和完善环保问责制,又要在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重新修订,重点加入行政问责程序,明晰问责主体提起诉讼的程序、问责对象抗辩申诉规则、听证程序和复议程序等制度规范,使行政问责最终实现程序化、规范化和透明化,为环保问责的依法实现奠定程序性的立法基础。再次,从刑事法律制度构建层而而言,为了有效遏制环境犯罪,真正实现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环境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在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处罚环境犯罪的危险犯、严格责任原则的依法适用以及加强环境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等方面,对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加以重新完善。最后,从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层面而言,我国应依法构建环境税法律制度,即我国应依循如下的路径来构建我国的环境税法律制度:一是提升现行税制的整体“绿化”水平;二是厘清开征环境税应遵循的税法原则;叁是依法设立有效规制酸雨污染的二氧化硫税。本文特别指出:我国环境税制的构建及整个税制的绿化,应在充分考量西方国家相关税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其加以科学的借鉴和移植,以期实现环境税开征所带来的环境效应(例如酸雨污染的有效治理)和非环境效应(例如增加就业、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的“双赢”目标。

刘勇[4]2006年在《我国生态效率型组织发展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人均自然资源占有量极低,环境容量很不容乐观。尽管当前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是,我国国内资源已难以全面支撑传统工业文明的持续高速增长;同时,生态环境状况也难以支撑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益生产方式的持续扩张。实际上,加快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经济增长的同时防止资源耗竭、遏止生态环境恶化已刻不容缓。本文的切入点,是探究“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生产”即生态效率理念的孕育、发展历程。与此同时,着重依据资源环境与经济关系、生态经济等理论,综合运用演绎归纳、实证、微中观与宏观相结合、比较、数理经济建模等分析方法,以生态效率型组织“是什么”、“为什么”要发展、“怎么样”发展为研究主线,论文试图相对系统和完整地构建我国生态效率型组织发展理论。论文主体内容分四部分:第一篇论述生产与服务组织生态效率化发展的必然性。必要性:资源环境的服务功能在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基础性支撑作用,这种功能只能被人力产品或服务有限替代,也只能被有限削弱。可能性:首先,外部资源环境成本的产生与大小是能够被控制的。其次,资源环境公有制的强化与完善能够减小组织的资源环境负面影响。第叁,多种经济增长与生态减负并举的组织形式已被广泛实践。在对必要性与可能性进行了论证的基础上,论文提出了生态效率型组织,阐述了生态效率型组织的概念、内涵,指出发展生态效率型组织的经济意义是要使经济效率由“次优”逐渐向“最优”转化,提出了生态效率型组织的“3R”运行路径,并从产业和区域差别角度对生态效率型组织进行了分类。第二篇研究主要围绕我国生产与服务组织怎样生态效率化发展这一命题展开,包括五个方面。第一,我国现阶段生态效率型组织的发展必须遵循五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有利于促进“叁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构筑我国绿色贸易制度、有利于生产与服务组织实现自身的持续发展。第二,我国生态效率型组织发展的主体战略:以动态地满足生态需求为核心,走以政府推动为主、生产与服务组织自身生态效率化获取绿色利润为辅的道路。第叁,我国不同产业的生态效率型组织发展

汪翔[5]2007年在《构建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生态税收体系》文中研究说明“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最突出的挑战就是资源、环境对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要实现可持续发展,走更好更快的发展之路,就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本文以循环经济发展为背景,探讨税收在资源与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从而使税收政策服务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论文研究的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问题——生态税收的理论和政策。论文的基本逻辑是:在循环经济发展思想的指导下,在对外部性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研究生态税收在节约资源,降低污染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中的税收政策设计提供理论框架。论文分为7章。第一章是绪论。主要是提出问题,阐明我国建立生态税收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对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给出了本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第二章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进行了概述。指出了循环经济的实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现状,以及通过引入生态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第叁章对生态税进行理论性及可行性分析。指出了生态税的产生与发展过程,税收介入循环经济发展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性。同时对生态税和其他环境保护手段进行了比较。第四章是国际生态税的现实考察与借鉴。主要考察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生态税制以及对我国建立生态税的启示。第五章是我国生态税的现实考察及问题分析。考察了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生态环保政策,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六章探讨我国生态税体系的建立。分析了我国生态税的建立原则,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的生态税收体系。并指出了我国生态税构建中应注意的问题。第七章是结论,总结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及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的方向。

刘杰[6]2015年在《中国近代银行业的公债经营与制度变迁(1897-1937)》文中研究指明公债作为一种新的财政收入形式为中国近代政府所长期使用。晚清政府以“息借商款”形式为财政筹募资金开创了中国近代政府发行公债的滥觞。此后北京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是多次以公债作为调节财政收支的重要手段。与此同时,近代政府公债的运行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支撑。由于近代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特别是完备的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迟滞,政府大多数时候摒弃“公募法”,采取间接募集法由金融机构特别是华资银行业来负责公债的发行、承募及偿还。以近代金融史长时段演变轨迹来管窥近代公债的发行历程,银行业与公债演进构成了复杂多样的关系。近代政府公债无论是对于政府财政本身功能的拓展还是对银行的经营与制度变迁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关注的是“公债”本身所呈现的问题,“就债论债”居多且多以政府层面和财政角度出发去阐释,对于“公债与金融”这一主题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因此,本文更加关注于近代公债“观念”——“行为实践”——“制度变迁”的演进轨迹,力图通过“经营公债”的视角窥视近代银行业在公债发行、整理、政策调整之中的具体行为以及引起的制度变迁。具体则是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分析,从银行业视角,来进一步观察公债政策乃至制度的建立与调适的过程。通过银行业经营公债角度继而审视近代银政关系以及近代国家信用构建的历史镜像。从“公债”知识传播与观念源流来看,现代意义上的公债及其制度内涵自清末西学传播热潮之中传入中国。“公债”知识经历了古今词义转换与中外对接历史过程。公债知识在中国的引介、传播对晚清政商界人士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从近代公债与金融演变轨迹上看,外债与外资银行的产生与发展均早于内债与华资银行。在这一独特背景下,清末政府举借外债进一步刺激了外资银行在华的发展。随着晚清政府公债的实践与新式华资银行的成立,早期华资银行正式启动了对政府公债的经营。近代华资银行业经营公债的具体实践受到了国家公债政策、银政制度安排以及近代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等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国家公债制度以及金融环境的改善,华资银行业在民国时期政府公债承销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债对银行业的影响可以从其对银行业的发展作用角度进行考察。实证分析证明公债对近代银行业资力以及盈利有着直接的影响,但对银行数量的变动并不构成直接影响。在具体经营过程之中,华资银行在政治、市场与行业利益之上与政府展开了复合型博弈。同时经营公债对其本身业务制度形成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近代商业性质银行相对应的是,近代中央银行的建立、发展与政府公债亦存在密切的关联。公债成为了国家创立中央银行重要的原始资本来源。中央银行亦获得政府授权经理公债、公开买卖公债以及参与对公债的保管等具体事务。受限于近代中国特殊的金融发展环境,从效应上看,近代中央银行以公债调控金融市场的具体实效较为有限。公债风险是近代华资银行经营公债需要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问题。计量实证进一步表明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面临着市场与政治的双重风险。银行业对公债经营的风险应对主要是从投资的选择以及内控制度的构建着手。为合理规避公债风险,银行业在调整自身经营、对政府债务政策发声、谋求信用保障之余,其自身亦进行了多层组织搭建与制度设计。近代华资银行业在经营公债之中还积极参与了政府叁次公债整理。其中银行公会是公债整理的重要力量,银行公会积极协助银行业与政府进行交涉、同时联络商人团体共同参与公债整理并谋划公债基金的稳固,在公债整理之中发挥着联动作用。从制度变迁角度看,近代华资银行在经营公债过程中直接促进了近代公债法制建设以及国家公债基金制度的建立与演进。银行与政府协商博弈建立了新的公债管理组织,在制度创新上集中体现在银政“债权共同体”的构建。从债权信用角度上看,银行经营公债与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存在紧密关系,对推进近代国家财政、金融信用的构建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近代银行业经营公债自始终在于对信用秩序的追求。而在其具体经营公债过程之中推进了中国近代国家信用的构建与金融制度的变迁。

胡绍雨[7]2010年在《清洁发展目标下和中国公共财政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以追求经济快速增长为目标的传统工业文明在带来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的同时,也以惊人的速度消耗全球的自然资源,排放大量的废弃物,使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日益恶化,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也面临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两难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显着增强,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目前经济规模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是在取得巨大经济成就的同时,中国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目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重要河流、湖泊、城市空气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的数量在增加,土壤污染危及人类健康。生态破坏问题更为突出,自然资源短缺,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湿地破坏日益严重,天然草原退化,生物多样性锐减。据有关专家测算,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达到当年GDP的10%以上,这对我国本身已很脆弱的环境承载力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更为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资源,减缓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走一条经济与环境相协调的清洁发展之路,就成了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重大课题。本论文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相结合,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从当前经济增长中面临的环境问题出发,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提出必须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清洁发展之路。在全面探讨清洁发展与公共财政关系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如何设计、调整有助于推动中国清洁发展的环境税收、排污收费等财政收入政策,以及相关联的财政预算、财政环保投资、财政科技支出、政府转移支付和政府绿色采购等财政支出政策,由此提出了环境财政框架,并探讨了各环境政策的监督与协调问题。全文除导论部分外,正文内容划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本文的理论综述与评析部分,在大量文献阅读、研究基础上,梳理并回顾了涉及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经济增长与财政政策以及财政政策与环境问题等重要关系的国内外经济学家的主要研究成果,并且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简要评析。第二章,重点研究公共财政与清洁发展的相互关系,阐明公共财政介入清洁发展的理论基础。首先,从我国经济发展与环境压力出发,用具体统计数据分析我国环境质量的现状,并从市场失灵方面分析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然后,对现行的环境政策分类方法和治理手段选择等进行比较研究,在对“科斯手段”和“庇古手段”进行较为深入的研讨之后,全面阐释财政政策推动清洁发展的重要作用。第叁章,具体研究旨在有效推动清洁发展的财政收入政策,从绿色税收和排污收费两个方面进行详细考察。通过研究绿色税收的内涵与作用、绿色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结合我国绿色税收的实施状况,对我国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效应进行了实证检验。基于此,明确我国绿色税收之优化设计方向,就如何改革我国排污收费政策,如何设计我国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提出相关建议。第四章,具体研究有助于促进清洁发展的财政支出政策,在对典型国家公共财政的环境投资政策进行比较研究,以及深入考察此类财政投资的经济增长和环境效应基础上,就如何优化有特色的我国财政预算支出、财政环保投资、财政转移支付、财政科技支出和政府绿色采购支出等问题,提出具体的措施建议。第五章,重点研究基于清洁发展的财政政策创新问题,即构建环境财政体系框架,探讨促进清洁发展的绿色财政监督机制与其它环境政策的协调机制。第六章总结了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并对有关政策调整效果做一般性展望。本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是:(1)在比较国内外环境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系统分析了推动中国清洁发展的绿色税收政策框架,并且实证检验了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在我国的适用性。具体来说,一是为了检验环境税收之改善环境质量的第一重红利,对我国准环境税与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性做了实证检验;二是为了检验环境税收之促进就业的第二重红利,分别对我国准环境税与经济增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相关性做了实证检验。(2)环保投资是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而进行的投资,除环境效益外,还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分析环保投资对清洁发展的影响作用,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环保投资对经济作用的机理,并建立了环保投资的效益模型;其次,通过对环保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分析和协整分析,实证检验了我国环保投资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现实关联性。(3)在我国同一研究领域中,本文率先设计了由环境财政预算、环保投融资、环境财政转移支付、环保资金监管等构成的环境财政体系框架,并提出了财政环保投资支出政策以治理环境污染为主,资源环境税收政策以预防环境污染为主的财政政策思路。本论文研究了清洁发展目标下的中国公共财政优化,是在众多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进行的研究拓展和深化,但由于时间、本人能力有限,以及资料、数据、信息收集等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本论文的研究在经济指标的选取、第一手资料的获取以及针对现实问题的实证分析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

李庆保[8]2005年在《环境税收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综合研究。首先在第一章对环境税收进行概述,介绍环境问题的由来、环境问题的挑战、环境税的产生和发展,以及环境税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对中外环境税的实践进行考察,综述了环境税的作用和影响及国外环境税实践对我的启示。接着,本文在第二章对有关环境税收的理论问题进行了重点探讨,分析了在我国引入环境税制的合理性,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展开论述。文章在分析引入环境税的必要性的同时,还总结了环境税制改革的意义,特别提到了它对环境法所追求的公平价值的促进意义。在分析环境税收的可行性时,既从理论角度来分析其合理性的理论前提,又从现实国情的角度来分析实施环境税收的现实有利条件,并以污染治理为例将环境税收手段和其他有关的手段进行比较以剖析环境税收的优势。实施环境税收的问题集中在第叁章,涉及环境税的设计原则、环境税的征税内容(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等)、环境税改革的思路、环境税的征管(包括征管机关、环境税收的国际协调、环境税的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最后,本文在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又简要地提到了环境税收的不足之处。

毛欣荣[9]2008年在《环境税收制度构建与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从庇古提出“庇古税”以来,税收手段已成为调节人们的行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的一种重要手段。当前,我国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峻,要实现中国跨世纪环境保护政策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必须依靠税收这种有效的经济手段。但是,我国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收制度。本文以“环境税收制度构建与应用研究”为主题,从环境税的基本概念谈起,在环境税的理论基础的指导下,借鉴OECD国家环境税制实践经验和对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政策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的国情,提出我国实施环境税的基本构想,开征环境税,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制。全文分为四章,约4万字,论文的主要内容及逻辑结构如下: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论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目的、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以及研究方法与逻辑结构,作为后文的写作基础。第二章对环境税收进行概述,本章从讨论环境税的概念、内容和特征出发,详细阐述了环境税的理论基础:外部性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双重效益理论和法学理论依据。第叁章,系统分析和论述了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税费政策的现状,深入分析了现行各个具体税种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税收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环境资源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指出其不足之处,从而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缺乏专门系统的环境保护税,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也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尽管环境保护法赋予排污收费以一定的强制性,但其内容比较零散,调控的力度也不大,征缴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并不明确,存在收费标准偏低、征收范围过窄、资金使用的整体有效性较差和与其他相关环境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不够等一系列问题,致使环境保护的目的难以实现。第四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分析了在我国引入环境税制的合理性,确定了设立环境税的基本思路,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四种具体设想:一是改进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方向是征收专项排污税;二是完善现行与环境相关的税收制度;叁是开征新的环保税税种;四是进一步完善环境税的征管体制,笔者在借鉴国外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实施环境税的基本构想,涉及环境税的征税内容(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目、税率等)、环境税的征管等方面,建立我国环境税制体系的配套措施,进而形成构建我国环境税制的体系。论文最后客观地论述了“双重效应”在我国的适用性,并简要提出了我国环境税的立法建议。

贺新宇[10]2006年在《试论我国循环经济时代的生态税收制度建设》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而以征税为辅,但其弊端日渐显现,建立我国自己的生态税收制度势在必行。构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必须综合考虑税制要素的设计,调整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以及相关的优惠政策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试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D]. 黄黎明. 厦门大学. 2001

[2]. 构建实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税收调节体系[D]. 郭显军. 暨南大学. 2007

[3]. 中国酸雨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 王朝梁. 西南政法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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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生态税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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