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1950年蒙泰罗会议为中心的新中国对万国邮政联盟政策初探_弗雷迪·蒙特罗论文

以1950年蒙泰罗会议为中心的新中国对万国邮政联盟政策初探_弗雷迪·蒙特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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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北京与台北围绕联合国等众多国际机构中的中国代表席位,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史称“中国代表权之争”。因冷战加剧、美苏两大阵营对立,“中国代表权之争”遂演变成牵涉联合国政治乃至东亚冷战格局的重要问题。海内外学术界对中国代表权问题的研究成果为数已然不少,①但这些研究成果主要有两方面的不足:其一是可能限于档案资料的缺乏,对代表权之争中北京方面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些研究很少给予过重视;其二,在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框架下的中国代表权问题,是已有研究成果讨论的焦点,而联合国各种专门机构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中的中国代表权情形,值得称道的研究成果为数寥寥。②而实际上,在这些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之争同样十分激烈。如果深入研究各种个案,则可加深有关新中国对联合国组织政策的认识。中国外交部档案馆已经将1949年至1965年间所形成的外交档案陆续解密开放。根据这些资料,可以对新中国对联合国组织体系的政策全方位地加以探讨,尤其是对联合国各种专门机构中的中国代表权问题。

本文主要依据中国外交部解密档案等史料文献,对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谋求获取万国邮政联盟执行及联络委员会席位的过程作出一番梳理,并以此来分析中国对联合国组织体系的态度和政策。选择万国邮联作为切入点,不仅因为这是一个被学术界忽视的问题,③还因为万国邮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国初年第一个成功取代国民党加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限于篇幅,本文集中探讨1950年5月蒙特罗会议前后新中国对万国邮政联盟的政策。

自1949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就面临两大阵营对立与两个政权对峙的外交局面。中国外交的主要任务是巩固来之不易的独立,为国内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同时争取国际上对新政权的承认。面临着美苏冷战斗争的严峻形势,中国外交选择了“一边倒”,这个方针不能不对中国的联合国政策产生影响。新中国外交还面对着其他国家所没有的困难局面,即败退到台湾的国民党仍旧维持着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以及多个联合国专门机构中的代表资格,并继续得到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外交承认和支持。因此,新中国的联合国政策,绕不开同国民党集团武装对峙的现实,也深受美苏冷战格局的制约。

在是否参与国际组织问题上,中央政府给予了区别对待,“凡属社会主义及新民主主义国家政府或人民团体发起并组织领导的一切国际性团体,原则上一律参加”,而“关于帝国主义国家方面的国际性团体”,则规定了四条意见:“凡属帝国主义国家发起组织、操纵者,原则上不参加”;“凡属帝国主义国家进步的人民团体或人士发起、组织领导者,考虑参加”;“凡基本上属于技术性质者,可考虑参加;其属于政法、思想性质者,不必参加”;“凡属有关国际事务之团体(如邮政、电信)对我有利者,原则上可参加”。而对于国民党已经参加过的政府组织,首先要否定国民党政府的代表权资格,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再考虑是否参加。④如此一来,是否“对我有利”,是否有助于在外交场合对社会主义阵营加以配合,就成为新中国对某个国际组织加入与否的评判标准。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认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选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唯一能代表中国人民之政府,应由政府发出声明,否认伪国民党政府所派出席联合国会议所有代表的代表资格”。⑤次日,《人民日报》将该决议发表。⑥11月15日,周恩来外长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Trygve Lie)和联大主席罗慕洛(Carlos P.Romulo),否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代表团”的合法地位,要求立即取消其参加联合国的一切权利。当时联大已经通过了国民党所派代表的全权证书,故而对北京来电未采取任何行动。⑦政协会议决议和周恩来的上述电文意味着,海峡两岸的中国代表权之争,从此拉开了帷幕。⑧

1950年1月8日,周恩来再次致电罗慕洛、赖伊及安理会各成员国,抗议安理会未能“驱逐国民党集团之非法代表”。⑨19日,又通知联合国,中国已经任命张闻天为中国驻联合国首席代表。⑩到5月12日,新中国先后向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国际电讯联盟、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万国邮政联盟、联合国粮农组织等机构发送电文,否认国民党的代表资格,并任命新的中国代表。从1949年11月15日到1950年5月12日,以周恩来外长名义发送的相关20份电文中,18份是关于联合国及其相关机构的:联合国及其主要机构4份;联合国专门机构14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2份。这些电文反映,新中国初期处理代表权之争是想优先解决联合国系统,尤其是联大以及安理会,从而谋求总的解决。(11)

新中国之所以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联合国上,一方面是因为该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重要性,纲举则目张,在联合国的席位如能合理解决,那么在其附属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机构中的代表权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另一方面,这一决策也与受到苏东国家的启发与支持有关。苏联副外长维辛斯基在中国驻苏大使王稼祥的陪同下,于1950年1月7日上午拜访了正在莫斯科访问的毛泽东,提议由中国外交部给联合国安理会发一份声明,否认前国民党政府代表蒋廷黻作为中国代表的合法性。如果蒋廷黻拒不退出,苏联代表将以拒绝出席安理会会议为手段进行抵制。毛泽东“百分之百同意这个建议”,并认为给安理会的这个声明抄件可以同时递交给安理会成员国。(12)随后,毛泽东将此建议电告即将在9日动身访苏的周恩来。否认蒋廷黻为安理会中国合法代表的电文很快拟定好,并获毛泽东的认同,于1月8日晚发给第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及联合国秘书长赖伊。(13)1月10日,苏联代表在安理会发言支持周恩来1月8日的声明,并以国民党代表的全权证书已然失去效力为由,首次提出“排除国民党代表或接纳中共代表”的提案。苏联提案最终以六票反对、三票赞成、两票弃权而未获通过。苏联代表随即声明,“只要国民党代表未被排除”,将不出席安理会会议。(14)16日,苏联代表从经社理事会的程序委员会、防止歧视与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无国籍者及有关特别委员会等3个联合国机构中退出。(15)到7月份,苏联、捷克、波兰、匈牙利又在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机构中提出驱逐国民党代表的提案,由于未得采纳而相继退出这些机构(万国邮政联盟除外)。(16)即便有苏联等国的强硬立场,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阻挠,到1950年5月,新中国并未在国际机构中取得任何突破。(17)

新中国谋求加入万国邮政联盟的努力,就是上述在联合国等众多国际机构的努力中之一种。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成立于1874年,1947年起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中国在1914年加入邮联后,地位逐渐提高,1947年当选为新成立的执行及联络委员会副主席,(18)同时被选为转运费专门委员会委员,邮联会刊《邮联》月刊也增设中文版,并将中文列为邮联工作语言之一。(19)鉴于中国在邮联中的地位,建国伊始,新中国就考虑加入。从性质上看,邮联是“技术性”国际组织,且“对我有利”,属于“原则上”可参加的类型;从作用上看,邮联在促进国际邮政事业发展上有着极大成就,也是配合苏联东欧阵营对美国进行冷战斗争的阵地。因此,无论是基于通邮方面的现实利益,还是配合苏东国家进行斗争的政治义务,新中国都认为,“我人民邮政是应该准备去参加这个联邮组织”。但是由于国民党政权仍然把持着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我们应以何方式及何时参加这些国际组织的工作,实为当前外交上一个重要问题”。根据对万国邮政公约及邮联性质和现状的认识,中国认为参加邮联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按公约第三条规定请求加入为会员,根据这个规定,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国通过”;二是“促使并等待国民党反动政权在国际上失去法律地位,以便继承其在联邮会中的地位”。邮政部认为,采用前一种方式不难获得通过,但此举仅能取得会员国资格,而不能保存中国在邮联中已有地位。“因此人民邮政参加联邮组织,还以采用第二方式为宜”。而且,邮电部还乐观地分析,由于帝国主义国家间的矛盾,有利于达到这个目的的客观条件正逐渐成熟。(20)可见,在谋求邮联席位问题上,同在其他国际组织采取的策略一样,是要“取代”而不是新成员“加入”,也就是采取代表权策略。邮电部的这些建议为政务院采纳,成为中国对待万国邮政联盟的基本政策。

万国邮联执委会拟于1950年5月15日在瑞士蒙特罗举行第四届会议。邮联执委会秘书长赫斯出于种种考虑,决定与“台北邮政”维持正常的联系,并于1月23日向它发出参加蒙特罗会议的邀请。(21)台北邮政在接到邀请后,鉴于迁台后维护“邦交”的严峻形势,认为蒙特罗会议将是防止北京方面争夺代表权的重要场合。虽然此前历届会议国民党政权均派邮政人员代表出席,但由于此时邮联所在地瑞士已经承认北京,并同台北断绝了外交关系,而且中共“争取出席联合国各项会议的代表权日益积极”,因而认定“此次会议的重心在政治问题,而不在技术问题”。台北邮政当局因此“报请交通部转咨外交部,转知驻联合国代表及有关各国使节作外交上的活动”,并“请饬驻法大使馆就近先与本届理事会主席勒莫埃(法国邮政总局局长)作会外折冲”,出席会议的代表,也由“交通、外交两部会商遴派”。“交通部长”贺衷寒商请“外交部”致函“驻法公使”段茂澜,“声明在目前国际情势下,政治的意义多于技术上的任务,本部派遣代表,纯为遵照章程,取得入席资格,一切政治上的运用与各方的折冲,端赖与会外交专家全权主持”。随后“外交部”指派熟悉代表权事务的蒋恩铠(“驻法使馆参事”)以顾问名义,随同“邮政总局”指派的正式代表刘承汉一同出席会议,并指令其“于代表权问题提出时,应参加讨论,妥为因应”。同时,台北“外交部”还致电驻邮联执委会中与台北有“外交关系”之国家使馆,要求驻在国给予支持协助。在邮联执委会19个成员国里,苏联、捷克、印度、南斯拉夫、瑞士、英国、荷兰等已经承认新中国,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埃及、墨西哥、美国、法国、土耳其、葡萄牙等8个国家还仍旧保持着同国民党政权的“外交关系”,“且会前本部曾通饬各该国使馆洽请协助,各该国政府亦均允饬其出席代表与我代表取得联系,予我支助”,所以总起来看,台北方面对蒙特罗会议维护代表权的前景颇为乐观。(22)

新中国邮电部从苏联提供的国际《联邮》月刊第八期上得知蒙特罗会议的消息,此前并未收到与会邀请。邮电部于4月20日致函外交部,提议派邮政总局局长苏幼农为中国出席会议代表并发表声明。(23)5月5日,周恩来分别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和万国邮政联盟执委会秘书长赫斯,否认国民党政权的代表权,并任命苏幼农为中国出席蒙特罗会议的代表。电文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国民党反动派残余集团的所谓“代表”,现在已没有参加万国邮政联盟的资格。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已通知万国邮政联盟执行及联络委员会秘书长赫斯博士外,特正式通知阁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业已任命我邮电部邮政总局局长苏幼农为参加万国邮政联盟执行及联络委员会的代表,并出席该委员会本年五月十五日起在瑞士蒙特罗举行的会议,请予查照电复,并通知万国邮政联盟为我代表办理进入瑞士之签证为荷。(24)

这是北京方面首次寄往万国邮政联盟的文件,这一电文宣告代表权之争在邮联的正式打响。

联合国秘书处除将周外长电报抄送万国邮政联盟外,并在其复电中说明,“唯有联邮会有权决定参加其会议之代表,并查核其会员国代表资格”。(25)邮联执委会的复电也称,“由谁代表中国出席蒙特罗会议将由委员会来决定”。(26)次日,邮联就将上述电文转发执委会成员国,询问各国对北京所提问题之态度。5月9日,台北邮政当局复电,要求邮联执委会不要受理北京政府5月5日电所提要求,认为北京“自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仅系苏联政府统制下之傀儡政权,并无独立国家之条件,亦不受中国大多数人民之真正支持,且亦未经联邮会员国多数所承认”。而且“依照1947年修正之国际邮政公约第十八条之规定,联邮理事会不应用任何方式损害联邮会员国派员代表参加联邮各组织之权利”,所以“正式派遣之代表刘承汉应为理事会会议之唯一中国合法代表”,并要求“所谓周恩来或该傀儡政权其他人等发至联邮之所有文件,今后只能视同属于私人者,或属于非政府机关者”。(27)由于邮联中的代表权问题并未解决,新中国外交部只是指示驻瑞士公使馆派人参加会议,正式代表苏幼农实际并未成行。

蒙特罗会议第一天,立即展开关于中国代表权的激烈讨论。经过苏联和捷克代表的会外活动,由捷克提出提案,主张“永久开除国民党代表”,并“允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出席会议”。(28)苏联代表支持捷克提案,宣布“在国民党代表参加期间内,苏联代表不加入理事会,同时苏联不承认未经其代表参加之一切决议”。(29)南斯拉夫、印度也支持新中国代表权资格。瑞士提出修正案,主张新中国代表“为中国唯一合格的代表”出席“本届会议”。(30)瑞士修正案得到瑞典、英国等国支持。然而,美国拒绝讨论捷克和瑞士提案,宣称“对于取消中国国民政府代表权,及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出席理事会之任何提案,美国均将投票反对”。葡萄牙、荷兰认为执委会对中国代表权问题不应采取任何决定。经过剧烈辩论后,会议用秘密投票方式,以3票赞成,7票反对、5票弃权否决了捷克提案,以6票赞成、5票反对、4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瑞士提案。(31)决议全文如下:“鉴于万国邮政联盟的严格的技术性,复鉴于中国现存的事实情况,在摒弃任何政治考虑之下,兹决议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为中国唯一合格的代表,出席执行及联络委员会本届会议。”(32)此项决议通过后,“国民党代表乃不得不遵从主席的提议,离开会场”。(33)而苏联和捷克代表认为,瑞士提案只是解决了新中国在本届执委会会议上的代表权,而没有根本解决中国代表权问题,不能令人满意,也退出了会场。(34)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新中国外交部对投票的估计。在表决这两个提案前,首先否定了台北的投票权,加之巴西、阿根廷、苏联正式代表均不在场,这样,共有15国有表决权。瑞士提案的表决结果,据北京方面估计,6个赞成票分别是捷克、英国、瑞士、瑞典、印度、荷兰(或南斯拉夫)(苏联正式代表没有到场,没有表决权),5个反对票分别是美国、澳大利亚、葡萄牙、哥伦比亚、墨西哥;4个弃权票分别是法国、埃及、土耳其和南斯拉夫(或荷兰)。(35)由于受到苏南冲突和中南关系的影响,北京方面对南斯拉夫的立场明显估计不足。(36)实际上,从蒙特罗会议记录来看,南斯拉夫代表先后两次发言,强调理事会有权也有责任做出决定,认为“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可准予出席理事会,能接受及执行有关中华民族之义务”,并且指出,“如不接受任何提议,甚至葡萄牙之提议,其后果将以真正有效及实际办法排斥中国人民于联邮会之外”,总之南斯拉夫的基本立场同苏联和捷克完全一致。(37)在自己的提案被否决后,捷克很可能对瑞士提案投下反对票,否则之后捷克代表随同苏联代表退出会场的动作就无法解释。由于荷兰和葡萄牙力主蒙特罗会议不应就中国代表权问题做出决定,因而荷兰虽然承认了北京,也不会投赞成票,最多也是弃权。据台北代表刘承汉回忆,“担任主席的法国代表及英国代表,均系三十六年巴黎邮盟大会的老人,因曾有一度同会之谊,乃与蒋顾问于会前往谒,见英法代表态度均甚冷淡,感觉情势不佳。转晤美国代表,渠力表支持,惟告知会前空气于我颇为不利”。而且执委会主席勒莫埃提出,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应就台北代表能否参加投票进行表决,由于表决结果相持不下,按理应由主席裁决,而法国代表勒莫埃“竟以主席身份,加入不利我之一票,致成六对五,我投票权被否决。因此一票之差,竟通过瑞士提案”。(38)综合上述种种情形判断,瑞士提案所获的6个赞成票中,很可能还有法国的一票。此外,据台北“外交部”判断,由于此时正值法国大选和政府改组,“法国政府对我在联合国之代表权问题,意见分歧,态度尚甚模棱”。这也能部分说明问题。(39)

但是,瑞士提案只是解决了在蒙特罗会议上的中国代表权问题。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最后解决,“应征询全体会员国的意见”。(40)故而投票结果宣布后,英国代表指出,“联合国将于本年秋季大会上处理中国代表权问题,本委员会应等候联合国关于这一问题的决议”。并提议,“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根本解决,应俟联合国对此问题有所决定后,向各会员国征询意见,但无论如何,至迟在下届会议前举行征询”。这个提案未经讨论即获得通过。(41)英国提议对后来的事态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而这样一个提议能获得与会各方的支持,无疑反映了无论是支持北京的一方,还是支持台北的一方,对各自的前景都十分乐观。

5月16日,邮联执委会秘书长赫斯来电通报蒙特罗会议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的决定,并询问苏幼农代表的到达日期。虽然会议闭幕在即,计算日程已然来不及,而且蒙特罗的决议还是临时性的,但鉴于这是新中国在代表权之争的首次胜利,也将是“我国解放后第一次正式参加国际会议”,(42)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中国还是决定派遣代表参加。5月20日,周恩来外长电告赫斯,中国政府派遣苏幼农为全权代表连同随员徐传贤、顾问戈宝权的三人代表团参加会议。(43)4天后,以苏幼农为首的北京代表团到达蒙特罗。

除了新中国的积极争取、苏东国家的有效配合,北京在蒙特罗会议上能取得成功还与如下几个因素有关。

第一,联合国等诸多国际机构为寻求妥协,正尝试解决中国代表权问题。自中国政府连续向联合国及各国际机构展开驱除国民党伪代表的攻势后,苏联、波兰等国家代表为抗议美国操纵选票包庇国民党代表不参加会议,致使联合国诸多机构陷于瘫痪状态。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对于苏联离开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可能产生的后果颇为忧心。他认为,除非中共代表席位问题在4周至6周内解决,否则苏联将会与中共成立一个包括7亿至8亿人口的敌对组织,世界将会一分为二,从而摧毁了联合国设立所依据的团结和普及的基础,并将增加战争的可能性。(44)为打开僵局,赖伊在1950年3月8日向安理会提交备忘录,主张把外交承认问题与一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分开处理;对新旧政府孰者可以取得代表资格,赖伊主张以下列条件作为评判标准:“新政府在该国领土内是否掌握有效权威(effective authority)而为大部分人民习以为常地所服从(habitually obeyed)。果如此,即令个别会员国基于本国政策拒不承认该政府为合法政府,联合国各机关理宜以集体行动予以在本组织代表该国的权利。”(45)从4月下旬到5月中旬,赖伊先后访问了华盛顿、伦敦、巴黎、海牙、日内瓦和莫斯科,对中国代表权问题进行斡旋。(46)5月16日,在莫斯科访问的赖伊特意约见了中国驻苏联大使王稼祥,向中国提出两项建议:其一,建议中国派人参加联合国卫生会议和文教会议,称此是中国进入联合国的“第一个机会”;其二,建议中国早日与英国谈判解决中英之间的各种问题。王稼祥表示,中国坚持首先开除国民党代表始正式参加各组织的立场;中英谈判拖延英应负责任;如他对英美法苏有所建议,应通知中国。后来,周恩来致电王稼祥,认为其谈话内容“甚当”。(47)赖伊向王稼祥表示他一直尽力使中国参加联合国各种会议,今年夏天能解决此问题。美国也认为赖伊的行动“毫无疑问是在发动一场旨在使中国获得在安理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代表权的运动”。(48)有了赖伊这样的态度,北京认为中国代表权问题可望在本届联大上得到合理解决。邮电部长朱学范率团访问苏联东欧国家时,苏东各国普遍表现出这种乐观态度。

第二,“我政府权力已合法的控制了整个中国大陆,而通邮关系又必须建立在具体业务的基础上”。(49)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下设邮电部;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朱学范、王诤为邮电部正副部长。12月,政务院任命苏幼农为邮政总局局长,李强为电信总局局长。到1949年底,邮电部大约接管邮局2600多处,邮路706046公里,拥有邮电职工103285人。(50)而国民党政权,从1948年起就在奔逃瓦解之中,已无力派遣代表参加万国邮政联盟的执委会以及转运费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应分摊的会费,也有两年未曾缴纳。(51)

第三,万国邮政联盟标榜超越国际政治的传统也起到一定影响。万国邮联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严防政治势力之侵入”。“历届会议讨论公约协定之修改及其它兴革事项,大都以技术性为范围,其有涉及邮盟组织及行政者,亦力图避免牵涉政治。各国代表亦均能摒除彼此所代表国家政治上之歧见,顾及邮盟立场,觅取妥协”。(52)“执行暨联络委员会之各国代表,并经公约规定,必须为邮政人员,以表示委员会的会议是完全属于技术性的”,而且“其经由历届会议通过修正之邮政公约,不论各国的政治立场不同,各会员国间是否已建立邦交,均普遍适用”。(53)此外,国际邮联各种会议,除会员国代表外,不允许任何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组织和民间组织)派遣代表参加或者列席旁听。在1946年之前,国际邮联曾经多次拒绝国际联盟及其附属机构等多个国际组织提出的参加或列席邮政会议的请求。1947年万国邮联巴黎大会虽通过决议使邮联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特别规定,“与国际邮政公约不相抵触”为同联合国进行合作之原则,合作范围仅限于交换文件、派员列席联合国大会及经社理事会会议。鉴于邮联历史悠久及对国际邮政事业之贡献,联合国大会最终接受国际邮联这种立场,但“声明其他专门组织,不得援以为例”。(54)从技术上讲,万国邮政联盟只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建立联系,将中国大陆纳入国际通邮区域,才能实现其拓展邮路于万邦的宗旨,也才能延续其技术功能,并保持其广泛的代表性。

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冷战局势和两岸对峙的外交局面,制定了参与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基本政策。根据国际组织的性质和其对中国是否有利,新中国有选择的有重点的谋求加入。在对国民党有代表权的国际组织,则强调的是完全取代国民党的代表资格的代表权策略。应该指出,在最初阶段,新中国谋求的是先解决联合国相关机构。这一方面与联合国的重要性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受到了苏东国家的启发。具体到万国邮政联盟席位问题上,新中国认为加入万国邮政联盟有利于中国的邮政事业,也有利于扩大人民民主阵营力量,配合苏联等国的斗争形势,因此从一开始就争取取代国民党的席位。新中国的这种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蒙特罗会议上迎来了代表权之争的首次胜利。

新中国取得的这次胜利也与苏联东欧国家的支持是分不开的。从代表权问题的提出到具体的斗争,苏东国家都给予了中国有力的配合。新中国否定国民党在安理会的代表权的电文是苏联建议的,而要求驱逐国民党的第一份提案也是苏联在安理会提出的。苏东国家曾在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讯联盟、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中提出中国代表权问题,并不惜以退出相关组织或不出席相关会议为代价。(55)“苏俄集团对我政治方面的攻击固不一而足,可以随时发生,亦须随时防范”,令国民党集团大感头痛,在联合国组织及各专门机构中的席位争夺战中也大部处于守势。(56)

可以说,没有苏东国家的这些支持,新中国想取得在万国邮联的胜利是根本不可能的。有的俄国学者从苏联档案出发,认为苏联在1950年初退出安理会会议是为了把中国卷入朝鲜战争,(57)这种解释不能成立。从本文的研究和已经公布的中国档案看,苏联在联合国中国代表权问题上对中国的支持是自始至终的,在邮联上也是如此。新中国谋求邮联席位的主要阻力在于美国的反对。美国从冷战意识出发,反对共产党掌权的中国占据国际组织中的有利位置。美国的敌视态度和苏东国家对中国的外交支持,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建国初年“一边倒”外交的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联合国以及万国邮政联盟要求超越政治的努力,万国邮联标榜政治中立、偏重技术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邮联执委会给予中国大陆以邮联执委会席位。虽然联合国组织与其专门机构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大大限制了上述进展的国际政治意义,北京方面离取得安理会和联大的席位还距离遥远。但是新中国之取得邮联执委会席位,无疑向着参加国际政治组织道路上迈出了坚实一步,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就是以这种方式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58)但是,正如新中国所清楚认识到的,美苏两大阵营的冷战斗争,已经包括邮联在内的各个国际组织的扩展。(59)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国际组织都不得不深陷冷战漩涡,感染意识形态的色彩。而由于美国仍能控制国际组织中的多数,这就为中国代表权之争的解决增添了变数,实际上,蒙特罗会议远远不是结束,而仅仅是开始。

注释:

①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相关成果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对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政策及其分歧与协调上。参见June M.Grasso,Truman's Two China Policy,1948-1950,Armonk,New York:M.E.Sharp,1987,pp.142-163;陶文钊:《美国、赖伊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写在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二十五周年之前》,《美国研究》1996年第4期;王建朗:《新中国成立初年英国关于中国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政策演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Victor S.Kaufman,"Chirep":The Anglo-American Dispute over Chinese Representation in the United Nations,1950-71,The English Historical Review,Volume.115,April 2000,pp.354-377;徐友珍:《分歧与协调——英美关系中的承认新中国问题(1949-1951年)》,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90-132页。

②较有代表性者,如张启雄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级原理“名实秩序论”,来分析海峡两岸在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开发银行中的代表权争执。参见氏著:《1952年赫尔辛基奥运会中国代表权之争——名分秩序论观点的分析》,台北:辛亥革命九十周年纪念国际学术研讨会,2001年,第1-33页;《八○年代海峡两岸的名分秩序交涉——亚洲开发银行的席位之争》,见《“二十世纪的中国与世界”论文选集》上册,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1年,第165-237页。

③有关清末民国时期中国参与万国邮政联盟的经过情形,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选:《光宣年间中国参加第六届万国邮联活动史料》,《历史档案》1999年第3期;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选:《清末民初中国参加万国邮联档案史料选》,《民国档案》1999年第3期。值得参阅的研究有:许峰源:《中国国际化的历程——以清末民初参与万国邮政联盟为例》,《中兴史学》2005年第11期,第1-22页。

④《外交部关于我国参加国际团体问题的原则性办法草案》,1952年2月12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055-02。对国民党集团已取得席位的国际机构,北京方面谋求取而代之,而非重新谋求加入。

⑤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秘书处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纪念刊(1949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⑥新华社北京29日电:《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通过提案,否认伪政府联大代表慰劳全国人民解放军,交由中央人民政府分别执行》,《人民日报》1949年9月30日第1版。

⑦四届联大结束之后,苏联代表于12月29日在安理会提出中国代表权问题,支持周恩来的要求。安理会主席建议安理会听取各方言论后,应当进行审议。参见周煦统编:《中华民国史外交志(初稿)》,台北:国史馆,2002年,第1068页;世界知识出版社编:《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0年,第4-6页。

⑧美国国务院情报调查机关也认为,“为争取使北平进入联合国,共产党方面的努力始于1949年11月,包括北平给联合国的一系列通电,还有苏联集团提出的由北平取代‘国民党集团’在联合国席位的惯常要求”。参见Communist Attitudes toward Chinese Communist Membership in the UN,Intelligent Report,No.6361,O.S.S./State Department Intelligent and Research Reports,Part Ⅸ,China and India,1950-1961,Supplement,Reel Ⅰ.Washington,D.C.:University Publication of America,1979。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冷战史研究中心藏。

⑨《中华民国外交志(初稿)》,第1068-1069页;《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14页。

⑩《周恩来外长致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及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电——通知我任命张闻天为出席联合国的首席代表》,1950年1月19日,见《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41页。1月20日,赖伊复电表示:对各机构派遣代表由各机构决定。电文英文全文,参见外交部情报司编:《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北京:外交部情报司,1954年。

(11)除了以周外长名义,还有以李克农副外长名义致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要求驱逐国民党在经社理事会的“代表”并任命了新的中国代表。参见《李克农副外长致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电——通知我任命冀朝鼎为出席经济暨社会理事会代表》,1950年2月2日,见《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44页。关于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两份电文,见《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67、71页;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二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351、381页。

(12)参见《关于就否认前国民党政府代表在安理会的合法地位发表外交部声明的电报》,1950年1月7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第219-22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外交文选》,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23-124页;《毛泽东与维辛斯基谈话纪要》,1950年1月6日,见沈志华:《中苏同盟与朝鲜战争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34页;徐则浩编:《王稼祥年谱(1906-1974)》,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390页。

(13)参见《关于否认蒋廷黻在安理会合法地位等问题给毛泽东的电报》,1950年1月7日,见《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二册,第34页;《关于照发拟就的致联合国声明的电报》,1950年1月7日,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第221页;《周恩来外长致四届联大主席罗慕洛及联合国秘书长赖伊电——要求安理会开除国民党代表》,1950年1月8日,见《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14页。

(14)苏联提出“排蒋纳共案”后,蒋廷黻在安理会提出,苏联所提事项属于联合国宪章所称的“实质事项”,亦涉及两个政府孰将受到承认的问题,而与全权证书问题无关。蒋廷黻还说,“在联合国某些机构中如为中国代表出席,而在其他某些机构中又为中共代表所出席,此将为联合国之不幸。因此建议在联大讨论并通过中共入会之前,所有联合国之机构不得允许中共参加”。参见《中华民国外交志(初稿)》,第1069页。关于这两次安理会讨论的一般情形和相关提案,参见《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15-36页。

(15)参见陶文钊:《美国、赖伊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写在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二十五周年之前》。

(16)《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中我代表权问题的发展情况统计表》,1950年1月9日—1950年12月31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045-04。

(17)关于美国的立场,参见陶文钊:《美国、赖伊与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写在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席位二十五周年之前》;徐友珍:《分歧与协调——英美关系中的承认新中国问题(1949-1951年)》,第91-95页。

(18)执行及联络委员会主要负责邮联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对其历史与功能的介绍,参见张丽然:《万国邮政联盟的组织结构》,《邮政研究》1999年第2期。最早是选举法国为主席,中、苏、英、美四国为副主席,美国将职位让予巴西。参见霍锡祥:《回忆国民党时期的邮政》,见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13卷,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第835页。霍锡祥曾在1947-1949年担任中国邮政总局局长。

(19)参见《关于我国与国际邮联发展关系问题的报告》,1950年1月1日—1950年12月31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8-00054-12;刘承汉:《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历史丛书之六十七),沈云龙访问,林泉记录,台北:中研院,1997年,第478-487页。刘承汉为当时台北邮政总局副局长,出席蒙特罗会议的台湾代表。此前,他曾任中华民国联邮处处长,六次出席万国邮政联盟会议。

(20)以上引文均见:《关于我国与国际邮联发展关系问题的报告》。

(21)根据邮联国际局局长赫斯1950年5月12日提出的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报告,此举主要依据如下几点考虑:一是此前“联合国各组织之决定,均仍维持台北政府之代表地位”;二是台北邮政当局在三月初清偿了1946年至1948年中国所欠会费,“因此从缴付会费和履行国际邮政事务的义务的观点上来看,该邮政对公约应尽的义务都尊重了”;三是执委会大多数成员尚继续承认“台北政府”;四是国际邮政公署“当时与属于北京政府之邮政局尚无任何来往”。赫斯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报告全文,参见《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63-570页;《我在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下属的无线电咨询委员会第八届会上有关我代表权问题的斗争情况》,1956年5月14日—1956年12月18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291-01。

(22)参见《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57-562页。

(23)参见《周恩来外长关于否认国民党在国际邮政联盟代表资格和任命苏幼农为我国代表事致联合国电及其复电》,1950年4月20日—5月23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014-01。

(24)《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69页。电文全文亦见《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二册,第370页。邮电部起草的电文最后还有一句:“该会议如仍容许中国国民党非法派遣所谓的‘代表’参加,将被认为对我中国人民的一种最不友好的举动,并希转知该委员会。”周恩来将其删去,以表示中国之友好态度与合作精神。参见《周恩来外长关于否认国民党在国际邮政联盟代表资格和任命苏幼农为我国代表事致联合国电及其复电》。

(25)《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68页。

(26)《我在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下属的无线电咨询委员会第八届会上有关我代表权问题的斗争情况》。

(27)《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68-569页。

(28)《我在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下属的无线电咨询委员会第八届会上有关我代表权问题的斗争情况》。

(29)《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71页。

(30)《万国邮政联盟秘书长就中国在该组织代表权问题的来函》,1951年4月6日—1951年5月1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107-06。

(31)《我在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下属的无线电咨询委员会第八届会上有关我代表权问题的斗争情况》。蒙特罗会议讨论情形,参见《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70-578、579-580页。

(32)《万国邮政联盟秘书长就中国在该组织代表权问题的来函》。

(33)新华社18日讯:《世界邮政联盟会议通过我国代表参加,驱逐蒋匪代表出会场》,《人民日报》1950年5月19日,第1版。

(34)参见《1950-1951年我国在万国邮政联盟内对美斗争的总结初稿》,1952年10月10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128-02。直到5月22日中国政府接受会议决议决定出席后,苏联和捷克代表才返回会议。

(35)《1950-1951年我国在万国邮政联盟内对美斗争的总结初稿》。

(36)如对周恩来1950年1月8日致联合国声明,毛泽东就曾专门指示,发送给“联合国大会主席、联合国秘书长及安理会十会员国政府(不给南斯拉夫)”。见《关于照发拟就的致联合国声明的电报》,1950年1月7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第221页。

(37)《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73、575-576页。

(38)《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60-561页。

(39)周琇环编:《战后外交部工作报告(民国三十九年至四十二年)》,台北:国史馆,2001年,第2-3、9-10页。

(40)《外交部就接受万国邮政公约和有关四项协定的问题同邮电部等来往文书》,1950年4月29日—1950年12月5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043-01。

(41)《万国邮政联盟秘书长就中国在该组织代表权问题的来函》,《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80页。

(42)《我在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及其下属的无线电咨询委员会第八届会上有关我代表权问题的斗争情况》。台湾方面也深感震惊,“外交部长”叶公超在呈交行政院的报告中,指出“查我在联合国及专门机构中之代表权,虽时遭苏联及其附庸国家之攻击,然经多方应付,迄均未为所动。此次我在该理事会之挫败,当属第一次”。见《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582页。

(43)《我派代表参加万国邮政联盟执行及联络委员会会议的有关电文》,1950年3月19日—1950年5月19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014-02。徐传贤曾随刘承汉出席1947年巴黎会议,法语颇好,且善交际。相关介绍,参见《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465页。

(44)参见《中华民国外交志(初稿)》,第1069-1070页。The Deputy United States Representative at the United Nations (Gro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January 27,1950;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by the Deputy United States Representative on the Security Council(Ross),U.S.Department of State,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FRUS),1950,V.2,The United Nations; The Western Hemisphere,Washington D.C.:USGPO,1976,pp.210-211,p.227.

(45)《驻联合国代表蒋廷黻谴责联合国秘书长赖伊关于联合国代表问题法律方面的备忘录有损公正立场,美国代表重申支持中华民国》,1950年3月8日,王正华编:《中华民国与联合国史料汇编·中国代表权》,台北:国史馆,2001年,第18-21页;《联合国秘书长赖伊致安理会主席函——附送其关于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法律方面的备忘录》,1950年3月8日,见《中美关系资料汇编》第二辑上册,第53-58页。

(46)参见徐友珍:《分歧与协调——英美关系中的承认新中国问题(1949-1951年)》,第101页。

(47)《中央关于与赖伊谈话事给王稼祥的电报》,1950年5月18日,《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第二册,第401-402页。《王稼祥年谱》虽然提到了赖伊与王稼祥的会谈,但没有提供任何细节,见该书第396-397页。顾维钧回忆录中对这件事情的记载,与文中所引有所不同。顾的记载是:赖伊向王稼祥提了两个问题,“中共政权是否愿意接受国民政府的全部国际义务?他们是否愿意让国民党自动退出而不用投票的方法来驱逐?”接着赖伊又问出了第三个问题,“北平是否能同联合国附属机构合作?”赖伊希望这个问题能得到肯定的回答,王对最后一个问题回答说,他肯定认为他们是愿意合作的。“但是赖伊对胡〔根据上文,指的是联合国负责托管事务的助理秘书长胡世泽〕和他的同事说,他却不太相信,因为参加附属机构不符合莫斯科的政策。”见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七分册,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698页。

(48)The Deputy United States Representative at the United Nations(Gross)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March 11,1950,FRUS,1950,V.2,The United Nations; The Western Hemisphere,p.238.

(49)《外交部就接受万国邮政公约和有关四项协定的问题同邮电部等来往文书》。

(50)邮电史编辑室编:《中国近代邮电史》,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1984年,第225页;杨泰芳主编:《当代中国的邮电事业》,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第27-28页。

(51)《关于我国与国际邮联发展关系问题的报告》。

(52)《刘承汉先生访问纪录》,第459-460页。

(53)《关于我国与国际邮联发展关系问题的报告》,1950年1月1日—1950年12月31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8-00054-12。

(54)《关于我国与国际邮联发展关系问题的报告》。

(55)《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中我代表权问题的发展情况统计表》,1950年1月9日—1950年12月31日,外交部档案馆,档案号:113-00045-04。

(56)于润生:《于润生先生访问纪录》(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历史丛书之九),沈云龙访问,林泉纪录,台北:中研院,1986年,第141-147页。于润生,我国早期电信专家,解放前夕出长国民政府邮电司,携带交通重要档案迁台,对台湾邮电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等国际会议场合,因代表权问题而引发争执的还有东西德国、南北朝鲜以及南非、越南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中国政府一向同苏东国家密切配合。成功参与万国邮联执委会蒙特罗会议的经验,无疑地加强了中国向苏东国家在国际场合提供互助及配合的积极性。

(57)关于俄国学者列多夫斯基此种观点和主要依据,参见沈志华:《历史研究与档案的开放和利用——冷战国际史研究中的案例种种》,见华东师范大学国际冷战史研究中心编、李丹慧主编:《冷战国际史研究》第5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第164-169页。

(58)在联合国组织成立之初以及1950年代,专门机构的会员同联合国组织的会员一般来讲并无必然关联。某一国家是某一专门机构会员这个事实,并不给予其成为联合国会员的权利,而联合国也常常拒绝接受作为某个专门机构的成员作为会员。专门机构在接纳新会员的申请和批准程序上,同联合国组织的相关程序也有着较大的差别。参见拉贝里—梅纳埃姆:《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行政的法律和外交问题》,邵津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7年,第85-91页。

(59)参见《关于我国与国际邮联发展关系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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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50年蒙泰罗会议为中心的新中国对万国邮政联盟政策初探_弗雷迪·蒙特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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