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汉代粮食容量体系中的单位数量词研究_汉语大词典论文

先秦两汉粮食容量制度单位量词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量词论文,两汉论文,先秦论文,粮食论文,容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335(2014)04-0211-07

      度量衡制度单位量词是一种包含有进位制的人工制度单位量词,大多有严格的法定规约。度量衡量词历代沿革,各有不同,特别容易造成误解,如吴承洛先生言:“考古之学,最要有二端:一须有史籍之记载,然后始能根据,求有所得;二须有实物之佐证,然后考据之功,始有把握。研究中国度量衡史,于此二端,均有困难。”[1](p1)

      近年来大量出土的先秦两汉文献及相关出土量器实物的公布,尤其是其中大量簿籍类文献,为度量衡制度发展史研究提供了崭新的资料。先秦两汉时期,粮食容量制度单位与后世制度多有不同,因此往往以讹传讹,甚至权威辞书如《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中的释义也多有偏误,兹综合传世文献记载与出土文献使用情况及相关出土量器实物,将相关粮食容量量词分类逐一详作考释,以就正于方家。

      石、斗、斛、升是上古文献常见的称量粮食的容量单位量词,其制度较为固定,但上古文献中四者均有大小之别,由于传世文献少见,传统解释多有不确,其制度可以根据出土文献记载加以修正。《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田釐子乞事齐景公为大夫,其收赋税于民以小斗受之,其禀予民以大斗,行阴德于民。”《汉书·货殖传》“黍千大斗”颜师古注:“大斗者,异于量米粟之斗也。今俗犹有大量。”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一“大斗大两”条:“是汉时已有大斗,但用之量粗货耳。”《汉语大词典·斗部》“大斗”条采用此观点:“容量较大的斗。”又,“小斗”条:“容量小于标准量的斗。”《辞源》未收“小斗”一词,其“大斗”条与此类似:“超过标准的特别量器。”其实从出土简帛文献来看,石、斗、斛、升均有大小两个量制系统,起源于粟与米的比例,粟舂为米容量余十分之六,则二者的比例是10∶6,而不是大于或小于正常量的非标准量;上述量制单位单用时容易混淆,则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具体分析。“大石”“小石”“大斛”等词出土文献常见,且制度明确,而《汉语大词典》《辞源》等权威辞书均未收录,当据简帛用例补入。

      1.石/大石/小石 《正字通·石部》:“石,量名。《汉志》:‘十斗曰石。’”石,本为衡制量词,四钧为石,但往往用来代量制单位“斛”。陈梦家先生认为:“《史记·滑稽列传》述淳于髡之语曰‘臣饮一斗亦醉,一石亦醉’,审其下文,一石即十斗,是以重量之石代容量之‘斛’,由来已久。汉简记廪食,亦往往以石代斛。”[2](p149)其实这种用法早在战国已见,如《管子·揆度》:“脯二束,酒一石,以赐之。”而且从出土文献来看,战国至秦的秦简中只用“石”,而不用“斛”。

      两汉时期“石”称量粮食时有“大石”“小石”之别,“石”单独使用时则既可指“大石”,也可指“小石”,需要据语境分析判断。“大石”“小石”二量传世先秦两汉文献未见,而两汉简帛文献常见,而且简帛文献中提供了二者换算的大量资料,二者的比例为10∶6,例如香港中文大学藏汉简《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1正面:“利家大奴一人,大婢一人,小婢一人,禀大石四石五斗,为小石七石五斗,十月食。”又如:“用粟大石九石,为小石十五石。”大石和小石的比例正好都是10∶6。陈梦家先生认为“大小石之称起于粟米的比率”,按《说文·禾部》:“

,百二十斤也。稻一

为粟二十升,禾黍一

为粟十六升大半升。”《米部》又云:“粝,粟重一

十六斗大半斗,舂为米一斛曰粝。”二者的比例正为10∶6。

      当“石”单独使用时,陈直先生认为:“居延简凡未注明大小石者,以余考之,则皆为小石。吏卒每人每月口粮发三石三斗三升少,恰合大石为二石。据刘复氏推测,汉代一石,等于现今二斗,则每月总数为四斗,此西汉屯戍吏士食量定量之可考者。”“家属之食粮,未注明大石、小石者,以理度之,亦皆为小石。”[3](p23)而陈梦家先生则认为:“至于大小石,在汉简中除分别指明大小石的外,其泛称‘石’的可以指大石,也可以指小石。”随着诸多新材料的公布,我们对两汉文献众多用例逐一分析发现,单用“石”称量粮食时一般指“小石”,但有时也会指“大石”,前者为常例,后者为例外。例如《居延汉简》27.10:“十二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居延新简》EPT5.2:“第三隧卒王谭,十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额济纳汉简》2000ES7SF1:10:“令史王宗十一月食三石三斗三升少。”如陈直先生言,小石的“三石三斗三升少”是当时屯戍吏士食量之定量。又如《居延汉简》27.4:“制虏隧卒周贤:妻大女,止氏,年廿六,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子使女,捐之,年八,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子使男,并,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凡用谷六石。”家属的定量应当少于吏卒,则显然均为“小石”无疑。但也有指“大石”者,但很少见,如《居延汉简》177.10:“出粟二石廪夷胡隧长朱处六月食。”又,简177.13:“出粟二石,廪侯长杨禹六月食。”又,简177.11:“右吏八人,用粟十六石。”作为隧长、侯长、吏卒,其定量为“大石”之二石,即小石的三石三斗三升少。但总体来看,这种用例两汉文献中很罕见。

      字或可书作“檐”。《吕氏春秋·异宝》:“荆国之法,得五员者,爵执圭,禄万檐,金千镒。”高诱注:“万檐,万石也。”毕沅校:“檐与儋古通用,今作担。”又,《九店56号墓楚简》1:“

,敔拇之四檐(担)。

又五来,敔拇之五檐(担)。

,敔拇之六檐(担)。”“檐(担)”,楚简中制度不详,一说同“石”,则为量制单位量词。

      “大石”“小石”二词,《汉语大词典》、《辞源》未收,当据出土文献用例补入,其来源与具体制度也应说明为好。

      2.斗/大斗/小斗 《说文·斗部》:“斗,十升也。”但历代计量标准不同,其具体数值也有差异。先秦文献常见,如《庄子·胠箧》:“棓斗折衡,而民不争。”汉代“斗”也有“大斗”“小斗”之别,分别与“大石”“小石”配合使用,其制度也是10∶6。如《居延汉简》308.11:“[小]斗五斗二升,为大斗。”又,简148.17:“大斗三斗三斗一升二分。”按,“小斗五斗二升”,恰好“为大斗三斗一升二分”。《居延汉简》273.4:“余谷小斗二斗二升。”又,简273.25:“余有小斗二斗。”

      但与“大石”“小石”不同的是,明确说明为大小斗的用例并不多见,而是与“石”配合使用,如港大汉简《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1正:“君告根禀得家大奴一人,大婢一人,小婢一人,凡三人,用粟大石四石五斗,为小石七石五斗,九月食。”显然,前一个“斗”和“大石”配合使用则为“大斗”,后一个“斗”和“小石”配合使用则为“小斗”。

      可见,“大斗”“小斗”并非与标准量不同的“斗”,而是有具体制度的,《汉语大词典》、《辞源》等辞书中的释义应当据以修正。

      3.斛/大斛 《说文·斗部》:“斛,十斗也。”一般用于称量粮食。《仪礼·聘礼》:“十斗曰斛。”传世先秦文献已常见,如《庄子·胠箧》:“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韩非子·二柄》:“故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但用于实际计量的用例却是非常罕见的,而且出土秦简中只用“石”,而不用“斛”。到两汉简帛中才二者并行,如《居延汉简补编》231.63:“第二队长史临十一月食三斛。”《史记·彭越列传》:“彭越复下昌邑旁二十余城,得谷十余万斛。”《汉书·高祖本纪》:“关中大饥,米斛万钱。”

      按《居延汉简》306.2:“凡大斛二百五十六斛。”又,简77.24:“为大斛二斗六升。”可见,同量制单位“石”、“斗”一样,“斛”也有大小之分,但无论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均未见“小斛”一词,疑“斛”单用则指“小斛”而言,故不必直言。至于其具体制度,我们推测可能和前文所述,“石”、“斗”的大小比例一致,大斛和小斛的比例也是10∶6。

      “

”,斛的俗字。《龙龛手鉴·鱼部》:“斛,俗,正作斛。”《汉语大词典》、《辞源》未收该字,《汉语大字典·鱼部》据《龙龛手鉴》收录该字,但没有找到书证。1951-1952年间湖南省长沙市北郊伍家岭201号汉墓出土西汉晚期封检9枚,其中8枚字迹模糊,1枚墨书作:“鱼鲊一

。”似乎是“鱼鲊”一类与“鱼”相关食物的专用量制单位,故用“鱼”作为其形符,后来逐渐泛用于其他事物,而此例正可补辞书书证之阙如。

      “大斛”一词传世文献未见,《汉语大词典》、《辞源》均未收,当据《居延汉简》补入。

      4.升 《说文·斗部》:“斗,十升也。”《广雅·释器》:“合十曰升。”故一升为十合,十分之一斗。传世先秦文献常见,如《黄帝内经·灵枢》:“以水一斗六升煮之,竭为取三升。”《墨子·鲁问》:“籍而以为得一升粟。”出土文献更为常见,如《张家山汉简·算数书》115:“以米求粟因而五之,三成一,今有米七分升六,当为粟几何?曰:为粟一升七分升三。”

      按,无论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均未见大升、小升之说,但是从简牍文献来看,与大小石、大小斗配套使用的升,必然也是有大小量之分的。如香港中文大学藏汉简《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36:“用粟大石六石二斗五升,为小石十石四斗半彖。”简142:“根已禀小石卅八石三斗一参,少二百一十一石六斗,京中少大石五石八升,少半升,为小石八石四斗七升半参。”显然和“大石”配合使用的“升”和“小石”配合使用的“升”也是有大小之别的,二者之间的比例同样为10∶6。

      权威辞书《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辞源》均未分别“升”的大小制度,可据简牍用例补入。

      由于上古文献资料的缺乏,尤其有关度量衡单位的文献特别缺乏,很多度量衡单位往往只是出现于古代字书、韵书或者文献中的相关介绍,却很少能够看到实际使用的用例。秉、庾、

三量传世文献可见用例,但和其他量制配合使用的情况太少,因此容量仍有争议;参、合、撮、帣、龠等量传世文献用例罕见,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等往往也没有书证,我们从出土文献中可找到实际用例,从而为辞书编纂提供确切的文献资料。

      5.秉 一般认为十六斛为秉,合一百六十斗。《集韵·梗韵》:“秉,或曰粟十六斛为秉。”《仪礼·聘礼》:“十斗曰斛,十六斗曰

,十

曰秉。”《论语·雍也》:“冉子与之粟五秉。”何晏集解:“马曰:十六斛曰秉,五秉合为八十斛。”又如《仪礼·聘礼》:“车秉有五

。”则一车合“二百四十斗”。

      或说六斛为秉。《周礼·考工记·陶人》:“庾实二觳。”孙诒让《周礼正义》引孔广森说:“三斗为觳,六斗为庾,十庾为秉。秉六斛,二百四十斤。”孙诒让认为“孔参综《异义》《说文》……其说甚塙。”“则一秉为庾者十,为斛者六,为觳者二十也。”

      由于文献用例少见,而且未见和其他量制单位配合使用的情况,因此其具体制度仍有待考证。若十六斛为“秉”,则是目前所见先秦两汉实际使用中最大的容量单位,但这个容量计量单位可能实在太大了,并不便于计量,因此无论在先秦两汉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中均很罕见,如两汉簿籍类简帛、走马楼三国吴简都涉及大量粮食的计量,但都没有使用。

      6.庾 一说二斗四升为庾。《周礼·考工记·陶人》:“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孙诒让正义注引戴震曰:“量之数,斗二升曰觳,十斗曰斛,二斗四升曰庾,十六斗曰

。”

      一说十六斗为庾,《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粟五千庾。”杜预注:“庾,十六斗,凡八千斛。”先秦两汉传世文献可见,《论语·雍也》:“子曰:‘与之釜。’请益。曰:‘与之庾。’”何晏注:“包曰:十六斗曰庾。”《史记·鲁世家》:“申丰、汝贾许齐臣高龁、子将粟五千庾。”

      一说六斗为庾。孙诒让《周礼正义》引孔广森:“三斗为觳,六斗为庾,十庾为秉。”

      从先秦两汉简帛文献中计量粮食的大量实际使用情况来看未见用“庾”,由于用例较少,而且没有和其他量制单位配合使用的换算,因此两说孰是孰非仍有待新材料的发现。

      7.

一般认为十六斗为

,《玉篇·竹部》:“十六斗曰

。”《仪礼·聘礼》:“十斗曰斛,十六斗曰

。”实际用例罕见,《仪礼·聘礼》:“门外米三十车,车秉有五

。”则一车合“二百四十斗”。

、秉上古均属侯部,戴震云:“庾与

,音声相迩,传注往往讹混。”

      由于十进制的“石”、“斛”的通行,十六进制的“

”无论在出土文献还是传世文献中实际使用的用例均很罕见。

      8.参 《广雅·释言》:“参,三也。”后作“叁”,上古亦往往用作分数,指“三分之一”,如《左传·隐公元年》:“大都不过参国之一。”杜预注:“三分国城之一。”在秦简中“参”已成为固定量制单位,指“三分之一斗”,如《睡虎地秦简·仓律》55-56:“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司空》133:“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同“半石”“半斗”一样都有量具,如《睡虎地秦简·效律》6-7:“参不正,六分升一以上……赀各一盾。”

      汉承秦制,量词“参”在汉代仍然沿用。两汉出土文献中往往是将大石换算成小石后的余数单位,为三分之一斗,相当于大石的二升,如《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51:“在禀大石五石,为小石八石三斗一参,已。”简173正:“服禀大石二石五斗,为小石四石一斗二参。”据此类简文验算,汉代大石与小石的比例为10∶6,一小石为10小斗,则一大石为16又三分之二小斗,即16小斗又二参。字亦讹作“彖”,简136正:“三月食,用粟大石三石五斗,为小石五石八斗一彖〈参〉。”《居延汉简》、《马王堆帛书》中亦可见。[4]

      但在香港中文大学藏汉简中也有例外,《奴婢廪食粟出入簿》142正面:“根已禀小石卅八石三斗一参,少二百一十一石六斗;京中少大石五石八升少半升,为小石八石四斗七升半参。”第一个“参”与“斗”配合使用,显然是三分之一斗;而后一个“参”与“升”配合,则当为三分之一升。大石五石八升少半升,即5.083大石,正合8.47165小石,可见“参”作为量制单位所指取决于和它相配合的上位量制单位。

      “参”作为量制单位既有固定量制,也有量器,而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均未收其量制用法,当据简牍用例补入。

      9.合 《孙子算经》卷上:“十抄为一勺,十勺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可见一“合”为一升的十分之一。先秦两汉文献多见,如刘向《说苑·辨物》:“千二百黍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难经·四十二难》:“深三寸半,大容五合。”

      “合”在先秦两汉时期是基本的量制单位,如陈梦家先生所言,大石、小石、大斗、小斗,都是一“合”的倍数。[2](P151)到三国走马楼吴简中,“合”作为基本量单位,用来称量“米”等粮食作物非常常见,如《吴简壹》1780:“定领杂米一万一千四百八十五斛八斗四升五合。”2179:“其十九斛九斗二升四合嘉禾元年粢租米。”

      10.撮 “撮”本指“三指撮”,起初多用于量中医药剂,后成为固定量制单位,而且有了标准之量器。《说文·手部》:“撮,四圭也。”《汉书·律历志》“量多少者不失圭撮”,颜师古注引应劭言:“四圭曰撮,三指撮之也。”从出土量器来看,新莽始建国铜撮铭文“容四圭”,合今2.07毫升;陕西旬阳新莽铜圭正容0.5毫升;均与《说文》合。一说十圭为撮。《孙子算经》上:“十圭为一撮。”而《隋书·律历志上》引作:“六粟为圭,十圭为秒,十秒为撮。”

      然而先秦两汉文献未见实际用例,到《走马楼三国吴简》中用来计量“米”等粮食作物而广泛使用,如竹简贰3451:“吴平斛三万二千八百卅五斛五斗一升□合一勺二撮。”又,7211:“集凡承余及新入杂吴平斛米三万三千八斛一斗五升二合八勺二撮。”斛、斗、升、合、勺均为十进制,则勺、撮二者的进制也应当是《孙子算经》的十进制,而不是《隋书·律历志》的百进制,且“百分之一勺”米不合情理,可见《隋书·律历志》当为传抄之误。

      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量词“撮”均无书证,可据吴简补入。

      11.帣(卷,券) 《说文·巾部》:“帣,囊也。今盐官三斛为一帣。”《集韵·

韵》:“囊有底曰帣。”可见“帣”本为有底的囊,后借用为量制单位,三斛为一帣。《居延汉简》57.20:“士吏尹忠,穈一帣三斗三升,自取。又二月食糜一帣三斗三升,卒陈襄取。”按,吏卒定量为小石之三石三斗三升,则这里的“帣”为三“小石(斛)”。

      字或书作“卷”、“券”,如《居延汉简》57.19:“卒陈偃,粟一卷(帣)三斗三升。”《敦煌汉简》1227:“入粟小石二百五十石,多券(帣)八十三枚者,一石。十二月庚戌,使敦煌仓长就车六两。”何双全先生《敦煌新出简牍辑录》中据图版改释作:“入粟小石二百五十石,为券八十三枚奇一石。十二月庚戌,受敦煌仓长都车六两。”[5]“入粟小石二百五十石,为券八十三枚奇一石”意为:“收入粟小石二百五十石,装为八十三帣,还多出一石。”[6]

      值得注意的是,汉代还有容“五石”之“帣”,如《居延新简》EPT53.144:“五石券册二券;三石券十四券。”这是以前传世文献研究所未见的,而且容“五石”之“帣”简帛文献中也很罕见,先秦两汉魏晋简帛文献仅此一例而已。

      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都只引《说文》,而无书证,且无容“五石”之制度,当据汉简用例补入。

      12.龠 《广雅·释器》:“龠二曰合,合十曰升。”则一“龠”为二分之一合,二十分之一升。刘向《说苑·辨物》云:“千二百黍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向宗鲁校证认为:“‘十’字误。《汉志》‘合龠为合。’《广雅·释器》:‘二龠为合。’则合龠者,合二龠也。《汉志》‘合龠’,抑或误为‘十龠’。”

      由于“龠”在传世文献中罕见用例,以致吴承洛先生认为:“龠之名只有其制,并不见于实用。”[1](p103)其实在两汉简帛文献中,经常可以看到实际使用的例子,例如《居延汉简》268.12:“出盐二升九龠。”简146.56:“升二龠。”又如《居延新简》EPT50.29:“永始三年,计余盐五千四百一石四斗三龠。”从出土实物来看,西汉有“大半龠”铜量,且自铭“大半龠”;按《汉书·律历志》载新莽铜嘉量“右耳为合、龠”;东汉容“一龠”量器多见,惜未见自铭。然而即使两汉简帛文献亦很罕见,三国吴简大量粮食计量记录亦未见使用。

      从汉简中的用例来看,“龠”一般并非称量粮食,而是用来量“盐”的,我们推测与秦汉食盐定量制度有关,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33:“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二十二分之一升,约为一龠。又,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182:“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爵者,及卜、史、司御、寺(侍)、府,□(粝)米一斗,有采(菜)羹,盐廿二分升二。”“廿二分升二”约为两龠,但秦简中未见用“龠”称量者,而是见于汉简。

      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均无书证,当据汉简用例补入。

      13.盆 容十二斗八升。《周礼·考工记·陶人》:“盆,实二鬴。”郑玄注认为:“量六斗四升曰鬴。”则一盆当为十二斗八升。《荀子·富国》:“瓜桃枣李,一本数以盆鼓。”杨倞注:“鼓,量也。数以盆鼓,谓数度以盆量之也。”又如《墨子·贵义》:“曰:‘待女以千盆。授我五百盆,故去之也。’子墨子曰:‘授子过千盆,则子去之乎?’”

      也有学者以为这里的“盆”都只是容器名,并非严格的量制单位,我们认为“盆”作为衡量俸禄的单位,应当是有固定的量器和量制的。

      由于先秦两汉文献资料的缺乏,很多量制单位只在辞书或律历志等文献有相关制度介绍,甚至有出土量器实物,而很少看到实际使用的用例,因此其具体制度的考证也更为困难些。

      14.桶(甬) 为一种方形斛,《广雅·释器》:“方斛谓之桶。”《逸周书·月令》:“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桶,正权

。”《史记·商鞅列传》:“平斗桶,权衡丈尺。”字或作“甬”,睡虎地秦简《效律》3-4:“甬(桶)不正,二升以上,赀一甲;不盈二升到一升,赀一盾。”整理者认为每桶合“十斗,一百升”。《礼记·月令》“角斗甬”郑玄注:“甬,今斛也。”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一:“欧阳公《集古录》有‘谷口铜甬’,始元四年左冯翊造。其铭曰:‘谷口铜甬,容十斗,重四十斤。’以今权量校之,容三斗,重十五斤。”宋代三斗,正合汉代十斗。

      一说合“六斗”。《说文·木部》:“桶,木方,受六升。”段玉裁注:“疑当做方斛,受六斗。”按段玉裁注,每桶当为六十升。从睡虎地秦简用例来看,若一“桶”容量为“六升”,则其作为量器制作之时的误差不可能有“二升”之多,故段玉裁说无疑是正确的。

      按,虽然文献实际使用用例罕见,但“桶(甬)”容量与“斛(石)”同,而“斛(石)”有大小之别,我们推测可能“桶(甬)”也有大小之别,“大桶(甬)”合十斗,“小桶(甬)”合六斗。郑玄注所言为“大桶(甬)”,而《说文》为“小桶(甬)”。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均未说明其具体大小制度,可据之补入。

      15.筲 一斗二升为筲,或说容一斗,或说容五升,或说容三升。《仪礼·既夕礼》:“苞二筲三。”郑玄注:“筲,畚种类,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贾公彦疏:“觳受斗二升。”《论语·子路》:“斗筲之人,何足算也。”何晏集解引汉郑玄曰:“筲,竹器,容斗二升。”《汉书》“斗筲之人”颜师古注:“筲,竹器也,容一斗。”吕忱《字林》说容五升,而《续汉书·礼仪志》:“筲八盛,容三升。”各家之说皆有别,可能是因为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其制度不同。

      “斗筲”一词,后世常用,然而先秦两汉文献中却未见“筲”作为容量单位实际使用的用例,亦未见相关出土实物及其铭文证明。

      16.圭 《说文·手部》:“撮,四圭也。”《汉书·律历志》:“量多少者不失圭撮。”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四圭曰撮,三指撮之也。”新莽始建国铜撮自铭“容四圭”,容2.07毫升;陕西旬阳新莽铜圭容0.5毫升;皆与《说文》合。但《孙子算经》云:“六粟为一圭,十圭为一撮。”则一圭为一撮的十分之一。然而先秦两汉罕见实际用例。而“圭”又可用作衡制单位量词,为二百四十分之一两,《后汉书·律历志上》“量有轻重。”李贤注引《说苑》:“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二十四铢重一两。”

      17.觳 古代量器,容一斗二升。《说文·鬲部》:“鬲,鼎属。实五觳,斗二升曰觳。”又,《周礼·考工记·砙人》:“砙人为簋,实一觳,崇尺,厚半寸,唇寸。豆,实三而成觳,崇尺。”按,四升为豆,三豆为觳,则一觳为一斗二升,与《说文》所言一致。又,《陶人》:“鬲,实五觳,厚半寸,唇寸。庾,实二觳,厚半寸,唇寸。”

      按,“觳”之制度本无疑,然而权威辞书释义却有分歧。《汉语大字典》认为容“一斗二升”,而《汉语大词典》、《辞源》则认为通“斛”,容“十斗”。细审文献,后者均为采用了郑玄《周礼注》引郑司农(笔者按:郑众)说。《周礼·陶人》“鬲实五觳”郑玄注:“郑司农云:‘觳读为斛’。”杨树达先生《积微居小学述林·说文读若探源》:“《说文》鬲字下云:‘斗二升曰觳’,此亦假觳为斛。盖以音读相同,汉世尚通作也。”而《辞源》又误以郑众说为郑玄说。其实,郑玄已经指出郑众注的问题:“玄谓豆实三而成觳,则觳受斗二升。”而段玉裁则认为郑众说:“似传写之误,‘读为斛’当本是‘或为斛’。”孙诒让正义:“段校是也。此叠异文,非改读其字也。”“觳”与“斛”虽然读音相同,但是其容量制度并不相同,一觳为一斗二升,而一斛为十斗,相差甚远。而且从汉代文献来看,无论在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中,“觳”的实际使用用例很罕见,可见汉代二者也并未如杨树达先生说可以通用。可见,《汉语大词典》、《辞源》释义当据孙诒让正义修正之。

      18.缶 作为容量单位,合四斛,即四十斗。《国语·鲁语下》:“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小尔雅·广量》:“釜二有半谓之

二有半谓之缶,缶二谓之钟。”宋咸注:“缶,四斛也。”一釜为六斗四升,则一缶合四十斗,即四斛。

      一说为三十二斗。此说基于对《小尔雅》此文的理解有异,胡承珙义证:“此‘有半’二字疑衍。十六斗曰

,二

为三斛有二斗,二缶则六斛有四斗,正与钟数合……《御览》八百三十引作‘

二谓之缶’是也。”胡氏认为若一缶为四斛,则一钟为八斛,与一钟合六斛四斗的制度不合,故认为“有半”为衍文。但是王煦疏中已经指出:“是钟为八斛,据齐之新量而言也。盖举旧量而不举新量则义有未备,新旧兼举则文复太繁,故于豆、区、釜存旧量之数,于钟别新量之数,错举以见义也。”杨琳先生今注:“胡氏所引《御览》不知为何版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影宋本作‘

谓之缶’。”而且“宋咸注缶为‘四斛也’,知宋咸所见本即作‘

二有半谓之缶’,‘有半’非衍文。”[7](P259)可见,三十二斗说在没有足够的文献材料支持的情况下改《小尔雅》文,并不合理。

      一说为十六斗。《国语》韦昭注:“缶,庾也。《聘礼》曰:‘十六斗曰庾。’”清代学者孙诒让已经指出韦昭注混淆了缶、庾,“殆必不可通”。宋翔凤训纂云:“况一井八百亩之田,而仅出米十六斗,亦太少,当以四斛为是。”[7](P259)

      按,今权威辞书《汉语大字典》存十六斗、三十二斗两说;《汉语大词典》仅三十二斗一说;《辞源》则认为:“等于十六斗;一说等于四斛。”十六斗之说,古今学者多以为不通,辞书不当收入;三十二斗说虽基于改字,亦可备一说;四斛说有《小尔雅》记载,最为可信。

      豆、区、釜、钟四量,按《左传·昭公三年》:“齐旧四量,豆、区、釜、钟。四升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则钟。”均为姜齐所用之量,后田氏家量改制,《左传》晏子语:“陈氏三量皆登一焉,钟乃大矣。”然而,改制后在四量中哪三量“登一”,则仍有争议。限于篇幅,对其发展与具体容量制度,笔者将另文专论,本文暂不展开。

      19.豆 四升为一豆,又如《仪礼·士丧礼》:“稻米一豆实于筐。”郑玄注:“豆,四升。”按,豆本为古代食器,《说文·豆部》:“豆,古食肉器也。”后来借用为容量单位,《小尔雅·度量》:“一手之盛谓之溢,两手谓之掬,掬四谓之豆,豆四谓之区。”

      20.区 四豆为一区,合十六升。又如《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夫田成氏甚得齐民,其于民也,上之请爵禄行诸大臣,下之私大斗斛区釜以出贷,小斗斛区釜以收之。”

      21.釜/鬴 四区为一釜,合六斗四升。《左传》杜预注:“四区为釜,釜六斗四升。”按国家博物馆藏战国齐子禾子铜釜容20460毫升,上海博物馆藏战国齐陈纯铜釜容20580毫升。[8](P41)《论语·雍也》:“子华使于齐,冉子为其母请粟。子曰:‘与之釜。'”

      字或作“鬴”,《周礼·考工记·□氏》:“量之以为鬴,深尺,内方尺,而圜其外,其实一鬴。”郑玄注:“以其容为之名也……鬴,六斗四升也。”

      22.钟 六斛四斗为钟,亦有合“八斛”或“十斛”之制度。《左传》杜预注:“(钟)六斛四斗。”先秦文献多指俸禄,如《战国策·齐策四》:“今先生设为不宦,訾养千钟。”《庄子·寓言》:“后仕,三千钟不洎。”《晏子春秋·内篇谏上》:“景公燕赏于国内,万钟者三,千钟者五。”“钟”称量俸禄多为虚指,秦汉简帛文献计量吏卒食粮时也是基本不用的。

      按,《左传》晏子说田氏家量豆、区、釜各登其一仍有争议,[9](P139)杜预注:“以五升为豆,四斗为区,四区为釜,则区二斗,釜八斗,钟八斛。”孙诒让《左传新旧量义》:“当以四升为豆不加,而加五豆为区,则二斗,五区为釜,则一斛,积至钟则十斛,所谓‘三量皆登一’者,谓四量唯豆不加,故登者至三量,而钟亦在三量中也。”又,权威辞书《汉语大词典》、《汉语大字典》、《辞源》仅收录“姜齐”旧量,忽略了“田齐”新量,当收入更为全面。

      此外,上古时期容器在制作的时候往往有一定的大小制度,因此也可以借来表示容量,如“匬”,《说文》:“匬瓯,器也。”而《玉篇》:“匬,器,受十六斗。”但是文献中并未见实际用例。也有出土的一些出土量器,如齐国的“

”“金和”(容十升)、楚国的“

”(容五升)等,无论传世还是出土文献均未见实际实用的用例,此不赘述。

      正如吴承洛先生所言:“量制之兴为最早,量法之名亦最为复杂。”[1](P100)近年来大量先秦两汉文献的陆续出土并公布,为上古历史、语言、文化的研究提供了大量崭新的资料,综合利用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二重证据法”,方有助于诸学科研究的进一步拓展与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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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汉代粮食容量体系中的单位数量词研究_汉语大词典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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