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与农村发展的新阶段--纪念中国农村改革20周年理论研讨会综述_农民论文

农村改革的历史经验与农村发展的新阶段--纪念中国农村改革20周年理论研讨会综述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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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农业部于1998年10月27~28日在京召开了纪念农村改革20周年理论研讨会。与会代表畅谈学习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体会,高度评价农村改革2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围绕当前农村改革与发展面临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研讨,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观点和对策建议。

一、关于20年改革的基本经验和特点

代表们认为,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对我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作出了精辟的概括和总结。代表们普遍认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实践,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切实保障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民主权利,是农村改革最基本的经验,也是我国农村改革得以不断推进的法宝。许多代表结合亲身经历和研究,从不同侧面谈了自己对农村改革基本经验的认识和体会。一些代表指出,中国农村改革有两个突出特点,一个是它的“渐进性”,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从改革的每一步看动作都不大,但积累起来的变化却出乎预料。总体上看,农村改革主要是从四个方面由浅入深逐步推进的:一是从经营体制改革到财产制度的变革,“大包干”的三句话(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讲的是分配关系,但实际上是农民获得了支配部分经济剩余的权利,由此引发农村所有制结构的深刻变化。二是从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到逐步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了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初步确立了农村市场经济体制。三是从农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延伸到农村各业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城乡的改革和发展逐渐融为一体。四是从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到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正是这样一种渐进式的改革道路,既保持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又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极大发展。

农村改革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始终坚持市场化取向。据测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已由1978年的不足22%提高到1996年的近70%。市场化取向的农村改革,一方面冲破了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发展战略的束缚,另一方面也使得农产品市场以及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市场逐步形成,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开创了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局面。与会代表强调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的重要性,认为过去我们坚持农村改革的市场取向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蓬勃的生机和持续的动力,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正在步入一个新的阶段,要求大力调整和优化农业、农村和城乡经济结构,在更大范围内促进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一些代表还强调要充分估计农业市场化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有代表认为,尽管农业是最早开始市场化改革的,但由于以下两点,农业的市场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一是农业从自给半自给向现代农业转变是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二是农业和农村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城市改革的实质性进展。因此,深化农村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市场取向,必须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密切结合、与城市的改革密切结合。

二、关于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

代表们认为,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对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问题的阐述,在理论上有新的突破。一是讲清楚了家庭承包经营不仅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而且符合农业生产自身的规律,这就澄清了多年来在农业家庭经营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关系上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体现了理论的彻底性。二是阐明了家庭承包经营与发展集体经济的关系,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这就澄清了在家庭承包经营与集体经济关系上的不正确认识,有助于加深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的认识和理解。这些重要论断和科学阐述,对于指导实践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代表们普遍认为,正如《决定》所指出的,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关键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民怕政策变,核心是怕土地承包的政策变,怕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从当前的情况看,侵犯甚至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决定》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有很强的针对性,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同时,代表们指出,稳定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还有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要做。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保障所有者权益。有代表指出,改革初期,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大多数是在原生产队一级(即现在的村民小组),归生产大队(现在的行政村)所有的只占一小部分。现在,这种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不少地方在实行土地承包和此后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上收行政村的现象,在这次土地延包过程中也存在这个问题。所有权主体的变动,侵犯和损害了原生产队及其成员的权益,必须予以纠正。为此,代表们建议应重申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稳定,禁止打乱原生产队的界限调整土地,切实保障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者的权益。

二是要坚持承包期内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如何保持稳定,这涉及到对“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的理解和把握。一些代表认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不仅要稳定农户的承包权,也包括承包地块的稳定。“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是稳定,即能不调就不调,这与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不矛盾的。因此,在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工作中,要尽可能明确承包期内不再调整土地。对少数人地矛盾突出的,一是通过机动地解决,二是采取“动帐不动地”的做法,三是通过农户间土地自愿流转。确属必要调整土地的,一定要经过民主程序和报批。也有一些代表认为,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确保每一个集体成员享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本前提。在承包期内因人口增减、土地征用等客观原因,对农民承包土地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进行调整是必要的,这与贯彻执行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和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并不矛盾。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并不意味着要把农民承包土地的地块和面积长期固定死,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也有代表指出,要割断人口增减与承包土地的联系,就必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弱化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三是要明确界定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清晰地界定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内涵,既是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到实处的需要,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需要。一些代表建议:一是要结合农村的税费改革,将“三提留、五统筹”分解为税和土地承包费,理顺和规范农户与集体、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二是在明确承包义务的前提下,把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抵押权界定给农民,使之享有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灵活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三是将农户之间的土地转包纳入承包合同管理,土地转包需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双方如发生纠纷,由集体经济组织裁决。此外,一些代表强调,集体不能强行收回转入二、三产业或进入城镇的农民承包的土地。

四是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任务,非常必要。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已有20年,但到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使大量出现的纠纷难以妥善解决,农民有意见,基层干部不好办,行政和法律部门也感到棘手。代表们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组织力量,深入调研,争取尽早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鉴于这个问题的复杂性,也有代表提出,可以先选择若干省进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先出台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为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奠定基础。

三、关于农业发展的新阶段

代表们认为,我国农业发展正在步入一新阶段,新阶段的标志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产品供求关系根本改观,从长期短缺转向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二是随着国家对农业保护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农业与非农业两者的发展关系趋于协调。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三次大幅度提高粮食定购价格,使以往依靠农业提取积累的状况发生很大变化,农业与工业开始进入平行发展阶段。三是我国就业结构出现转折性变化,以1992年为转折点,农业部门的劳动力绝对量首次出现净减少,到1997年,农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比1991年减少了3955万人,农业劳动力占社会劳动力的比重首次下降到50%以下。对于如何促进新阶段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代表们的观点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要适当调整国家保护农业的方式。一些代表认为,90年代以来执行的以提高农产品价格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但1996年以来,我国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经达到或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继续靠提价保护农业的余地已经不大了。鉴于此,一些代表建议,要调整国家用于保护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一是进一步加大农业的基础设施投入,切实改善农业的生产条件;二是大幅度增加农业的科技投入,从整体上提高农业素质。还有代表提出,做这样的调整,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努力是一致的。 乌拉圭回合谈判区分了两种国内农业支持政策,价格补贴属“黄箱政策”,被要求逐步取消;投入品补贴则属“绿箱政策”,是允许的。

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联系当前的背景,代表们认为,《决定》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加以肯定,意义重大。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必须延伸农业的产业链条,这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的大趋势。代表们还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应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的经营哲学,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改变经营方式,有利于加快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实力。代表们建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按照发展市场农业的思路来进行指导和制定扶持政策,尽可能减少行政干预。二是要花大力气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目前市场不景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扶持龙头企业,增强其市场开拓能力,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三是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一些代表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为我国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四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我国的农产品加工业无论是加工企业的规模,还是加工的深度和水平都是远远不够的,要高度重视包括产后分级、包装、保鲜、加工、储藏、运销等在内的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此外,还有代表提出,建立一整套适应国际标准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也是亟待加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四、关于城乡协调发展问题

改革以来,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经历了一个从改革初期到1984年逐步缩小,此后逐年拉大,1995年后又有所缩小的变动过程。但1997~1998年农民收入增速减缓,1999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再度扩大趋势。

不少代表认为,当前农村市场难以启动,根本原因就是城乡之间发展不协调,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出现消费断层。有代表指出,80年代,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农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农民消费的扩大刺激了工业品生产,农业和工业、农村和城市的发展形成了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而现在的情形则是:一方面,许多耐用消费品的家庭拥有量在城市已趋于饱和,在农村的普及率却很低;而另一方面这些耐用消费品的生产能力却又出现了大面积“过剩”。这种结构性矛盾产生的根源,就在于城乡收入和消费差距太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实际购买力低。据测算,目前农村的消费水平和购买力与城市相比要差10~15年。由此看来,农民收入问题确实是个关系全局的大问题。

对于如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代表们普遍认为,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增长方式都发生了阶段性变化,因此要有新思路。要放手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而且这个调整不能仅限于农村,必须统筹考虑城乡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的调整。对于农业而言,只有减少农民,才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加务农人员收入;对于乡镇企业而言,必须转换早期数量扩张、布局分散的发展模式,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从而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扩充乡镇企业的就业容量。

还有代表结合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谈了自己的看法。有的代表认为,80年代农村经济的高增长靠消费需求拉动,现在越来越转向靠投资需求拉动。国家发行债券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十分必要,建议更多地向农业和农村倾斜,并尽可能多用农民工。有的代表认为,农村结余购买力尚有1.15万亿元,如果能够改善农民的收入预期,农民扩大即期消费是可能的。还有代表指出,要使农民现有的购买潜力释放出来,改善农村消费环境,比如加快农村电网建设、降低用电成本,改造农村住房和道路,以及设计生产符合农民消费习惯的工业产品,也是非常必要的。

此外,一些代表还提出要高度重视区域平衡发展问题。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相比,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经济效益以及农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且有扩大趋势。如果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长期得不到扭转,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代表们建议,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要从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入手,并将东部地区的资金、技术、管理和市场的优势与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起来,通过在更大的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各具特色又相互补充的区域产业结构,促进各区域间的分工与协作。

五、关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

代表们一致认为,《决定》充分肯定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意义重大而深远。有些代表指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使经济利益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巩固农村经济改革的成果,要求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不仅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农民的权益和意愿切实得到尊重的根本途径。

对于如何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代表们认为:一是必须加强党的领导,花大力气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这是顺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组织保证。二是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村民自治。三是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以及这些组织与乡镇党委和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些代表特别强调,目前我国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已进入到制度化的发展阶段,引发出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如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一些地方的村委会将部分取代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这势必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上,会弱化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必要性;二是村民自治组织向着综合性的方向发展,其结果会在农村基层形成新的政社合一体制。目前大多数地方的农村土地归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所有,而村委会建立在行政村(原生产大队)上,如不明确两者关系,有可能造成土地等集体资产权属的变动,小集体变成大集体。这种现象当前已有表现,如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用,村民小组的补偿费却被全村人共享。有代表认为,集体资产的权属应稳定,否则很可能成为农村中的不稳定因素。

再比如,党支部是村级组织的领导核心,党支部是由十几个或几十个党员选举产生的,而村委会则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如何保证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和权威,需要正确处理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关系。在加强村级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如何理顺乡镇党委和政府与村级组织的关系,也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形式。上述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体制上和具体操作过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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