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现状及对策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运动员论文,现状及论文,优秀论文,对策研究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运动员退役安置问题,根据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历史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政策,并制定了一些适应运动员队伍特点的制度和办法,这些制度和办法在特定历史时期对稳定运动员队伍,促进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干部人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就业安置办法,在实践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1]。据统计,全国在役运动员约14000人,正常年度待安置的运动员约3000人,遇4年一次的全运会年,待安置的运动员达4000~5000人。由于安置渠道不畅,大量的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队,占用了运动队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严重地影响了优秀运动队的正常发展。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现已成为制约各运动队发展的一个“瓶颈”,直接关系到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关系到“奥运战略”的实现,因此,必须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处理好运动队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
2 我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现状
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组织两个调研小组,于2002年6月26日—7月7日,分别赴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8省(区)进行为期10天的专题调研,主要以座谈的形式广泛听取了有关管理人员及运动员、教练员代表的意见,对省(市)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进行全面了解。
2.1.1 优秀运动员待安置率逐年上升,待安置年限不断延长
运动员就业渠道不畅,大量的优秀运动员长期滞留在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运动员待分配率的不断上升和待分配年限的不断延长,严重影响了优秀运动队的稳定和发展。8个省(区)待安置运动员占在队人数的比例平均为28.9%。宁夏自治区优秀运动员编制350人,退役待分配运动员185人,甚至有的运动员在运动队中待分配年限长达21年(表1)。
表1 2002年我国8个省(区)优秀运动员待安置基本情况一览表
运动员在队待安置
待安置运动员
编制数 运动员数 运动员数 占在队人数的比例(%)
湖南1140 880 260 29.5
广东1443 1646 384 23.3
广西1152 740 190 25.7
四川1124 1092 329 30.1
吉林 708 220
87 39.5
辽宁1546 1418 489 34.5
内蒙古
700 590
51
8.6
宁夏 350 237 185 78.1
总计8163 6823 1975 28.9
2.1.2 优秀运动员就业渠道不畅,就业率逐年下降
优秀运动员的就业渠道主要为组织分配、上大学及自谋职业。组织分配从1998-2002年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组织分配占年初待分配人数的比例从1998年的25.67%下降到2002年的7.63%,上大学人数占年初待分配人数的比例也从1998年的7.93%下降到2002年的2.11%(表2)。在广东省甚至出现有的运动员大学毕业之后,仍然要体育政府部门进行安置。当前普遍认为大学生运动员本身素质就不高,既使是读了大学,也没有真才实学,从根本上无法保证运动员大学生的就业。而自谋职业和其它渠道实际上是运动员自主择业,与政府部门没有任何关系,但也出现下降的趋势。这部分运动员的就业一方面是依靠自己或家庭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就靠运动员本身的努力。但运动员也普遍反映,既使是暂时找到了工作,但工作的压力非常大。
表2 1998-2002年全国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途径选择情况一览表
退役人数 年初待分配人教 组织分配(政策安置) 上大学 自谋职业 其它渠道 就业率(%)
1998年
2600 3834
984 304 428
218
50.44
1999年
1803 3561
961 305 475
326
58.04
2000年
1504 3363
642 204 303
259
41.87
2001年
1549 3226
378 209 301
128
31.49
2002年
1709 4274
326
90 25754
17.01
2.1.3 社会化程度较低的项目运动员退役安置相对困难
社会化程度较低的运动项目如重竞技项目、水上项目、体操、游泳等,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相对于社会化程度较高的运动项目如足球、篮球、网球、乒乓球等较为困难,但社会化程度较低的运动项目往往是各省(市)发展的重点项目、优势项目,也是我国在“奥运争光计划”中的优势项目。
2.1.4 成绩优秀的运动员安置较为顺畅,成绩一般的运动员安置较为困难
由于国家竞技体育的发展实施“奥运争光计划”,获得奥运会、全运会金牌、奖牌的运动员往往会得到充分重视,这些运动员不仅能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奖励,而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公众形象,他们的安置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安置较为顺畅,但成绩水平一般的运动员,其安置状况相对令人担忧。
2.1.5 来自农村和偏远地区的退役运动员安置尤为困难
农村和偏远地区输送的运动员社会关系少,交流能力相对较差,经济水平有限,又大都不愿意回到原来的输送地区,其安置状况显得尤为困难。
2.2 存在的主要问题
2.2.1 政策滞后,就业渠道难以拓宽
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开展,新的用人用工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面临的外部环境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原有政策性安置的办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政策性安置的渠道越来越窄,由于缺乏全国性的宏观政策依据,政策性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做得较好的省(市),也是体育局人事部门通过长期建立起来的关系,协调地方人事劳动部门安置部分退役运动员。如山东省退役安置到2000年为止,仍然以政策安置为主,但安置的人数明显呈下降之趋势。
其次,由于运动员是一个特殊职业,按照目前运动员招收规定,运动员既不是干部也不是工人,按运动员身份招收。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强调“严格执行不准‘以工代干’、‘转干’的规定”,运动员不能办理转干手续,而目前机关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招收人员又强调干部身份,这其中形成了政策脱节,严重影响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
第三,运动员上大学虽然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运动员感到:一方面入学标准太高,另一方面,即使获得的运动成绩达到了免试的条件,也有些高校拒绝接收运动员。
2.2.2 运动员的综合素质达不到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
当前运动队普遍存在“重训练,轻教育”的现象,由于运动队忽视运动员的文化学习,致使运动员正常的文化教育难以得到保证。各地运动员的文化学习每周只有2个半天或3个半天时间,即使是这样,教练员还要加大文化学习期间的训练量,使运动员在2~3个半天内无法全身心投入学习。运动员综合素质偏低和社会对全员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给运动员安置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2.3 管理人员、教练员和运动员对安置工作认识上的误差的制约
体育管理层对运动员安置工作重视不够。由于体育管理层实行的是任期目标责任制,对单位领导的考核主要是其任职期间的成绩,相对而言,单位领导更注重运动员的成绩。退役运动员的安置问题长期进入不了他们的视野,没有作为突出问题加以研究解决。教练员对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工作存在模糊的认识。教练员的待遇主要取决于运动员的成绩,所以,教练员相对更重视运动员的训练,教练员有时明知运动员退役安置不容乐观,但仍然急功近利,不顾及运动员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运动员对退役的认识不到位影响了他们的就业安置。首先,对全社会的就业形势缺乏了解和全面的认识。有些运动员对安置存在较高的期望值,而且不考虑自身的素质及能力,有些运动员片面强调对国家的贡献和运动训练的特殊性,提出超越社会接受能力的较高期望。其次,对社会就业的认识定位不准确。有些运动员认为只有到了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才是就业,而进入企业和私有企业等就不是就业。
2.2.4 补偿性安置缺乏政策依据及经费来源保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地在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其中,补偿性安置就是有关省(市)摸索的一条比较成功的途径。各省(市)体育局的领导、教练员和运动员对实行补偿性安置都有一定的认识,补偿性安置有两个关键:一是补偿性安置的标准如何确定,二是如何保证稳定的经费来源。湖南、广西、四川3省运动员认可的标准按平均7~8年训练时间采计算,8~10万元是大多数运动员可以接受的,但在广东省,这一标准就提高到15~20万元,如果是按照这一标准实施,需要投入相当的经费。
由于国家对于补偿性安置没有正式的意见和办法,各省(市)体育局在操作过程中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据,实施工作中存在不少困难,特别是补偿经费的来源得不到保证。
2.3 退役运动员安置问题给运动队建设带来的影响
第一,影响了运动队的新陈代谢。由于退役运动员得不到安置,其关系仍留在队里,挤占队里的运动员编制,好的运动员苗子因没有编制而无法入队,影响了运动队正常的新陈代谢,不利于年轻运动员的成长和优秀年轻运动员的脱颖而出;第二,挤占了运动队有限的经费;第三,影响了在役运动员的训练;第四,降低了优秀运动队的社会吸引力。退役运动员安置难,大量的退役运动员长期滞留在队里,从事运动员行业有后顾之忧,使优秀运动队的社会吸引力大大下降,尤其是在体育后备人才储备、培养和更替方面造成较大影响。
3 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对策
3.1 加紧制定和完善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继续发挥政策安置应有的作用
政策安置虽然在现阶段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但政策安置还是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主渠道,在现阶段仍然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即使是实行了货币安置,也必须辅之以相应的政策。关键是要对现有政策安置进行不断的调整、完善,与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
3.1.1 应尽快明确优秀运动员的合法地位
优秀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按照行业划分没有一个明确、合法的地位。1986年原国家体委(86)体综办字56号曾出台的《国家体委优秀运动队工作条例(试行)》只是对优秀运动队的工作性质、任务进行了界定,至于优秀运动员的身份是什么,没有明确说明。而运动员身份不明确就会给退役安置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使得运动员无法与整个社会有效地衔接起来,同时,运动员安置后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虽然国家现在人事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实行岗位聘任制,但这还需很长的过程。为了保障优秀运动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优秀运动员的合法利益,应当通过法律形式将优秀运动员的责任、享受的权力和义务加以明确,使优秀运动员的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顺利进行。
3.1.2 将运动员的入队、在训和退役安置有机地结合起来
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不只是人事部门的工作,而且与运动员的入队、在训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运动员入队来看,入队门槛过低,把关不严,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甚至出现“关系运动员”、“后门运动员”,使大批低水平的运动员入队,导致淘汰率居高不下。而过高的淘汰率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体育资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的难度。
运动员的在训主要影响到运动员的文化学习。因此,一方面要提高训练部门对优秀运动员文化学习的重视程度,保证运动员文化学习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要提高科学训练的水平,提高训练质量。国外优秀运动员许多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在训练质量上不断提高,注重训练过程的科技含量,就可大大提高运动员的训练质量。因此,必须将优秀运动员的入队、在训和退役安置有机地结合起来,发挥竞赛、训练、教育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
3.1.3 要加强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涉及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民政等政府部门,政策性较强。优秀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它部门不一定充分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就不可能考虑其特殊性。这就要靠体育职能部门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使这些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充分了解运动员从事各项运动的艰苦性和危险性,从而提高他们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重视。上海、江苏等省(市)在这方面就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出台了符合本地情况的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办法。许多省(市)在运动员退役安置工作方面显得主动性不够,总是期望于国家能出台政策,总是要等到其它省(市)运作成功之后才开始付诸实施。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要考虑到整体平衡,要考虑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对来说,比较慎重。而地方省(市)的成功运作也可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3.2 加强运动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优秀运动队“体教结合”的管理体制
要从根本上解决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问题,必须切实提高运动员素质。根据新形势下对人才教育提出的“学历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的要求,加强运动员的文化教育工作,切实抓好从小学到中学的基础教育。同时,要积极发挥各级各类大学的作用,通过联办运动队等形式,把专业运动队的训练优势和大学的文化教学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新形势下“体教结合”办好优秀运动队的新路子。
3.3 建立和完善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
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建立优秀运动员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当前体育改革的重中之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促进体育人才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保障优秀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优秀运动员的竞赛和训练的积极性,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体育社会化进程的必然要求[4]。优秀运动员作为特殊的群体,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和不确定性等特点,相应地就必须建立起与其职业特征相符合的社会保障体系[4]。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也是各级政府体育组织的主要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原来对体育的管理主要侧重于办,既使是到了现在,政府的主要职能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停留在办的层面上。第29届奥运会的成功申办,在一定程度上使体育政府部门的职能又回归到“办”的层面。政府应做其它企业或组织无法做的事情,因此,社会保障工作成为市场经济下国家政府的主要职能,也是我国各级体育政府部门未来职能转变的主要方向之一[4]。
3.4 鼓励退役运动员上大学是退役安置的方向
运动员上大学是运动员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短期利益来看,运动员上大学是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经费,而且效果也不是非常明显。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既使是运动员安置到其它行业,最终也要走上大学这条路,这是运动员退役安置的大方向。但在运动员上大学的问题上要充分明确上大学的目的,正确理解学历与学识的问题。运动员上大学不仅要获得学历,更重要的是要获得相应的学识,这样才可能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中不会被淘汰。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运动员上大学的实际困难,鼓励运动员上大学。
首先,运动员上大学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除了考虑运动员成绩之外,也可考虑以运动员技术等级水平作为上大学的条件。实行宽进严出,入学标准适当放宽,但毕业的标准应严格,以确保运动员大学生的质量。
其次,运动员上大学的时间应保持一定的弹性,不一定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而可以把这一时间标准适当放宽,使运动员在高校学习过程中仍然能够保持或提高其运动技术水平,延长运动生命,做到学习与训练两不误。
再次,运动员上大学应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运动员在训期间的工资标准比较低,不足以支持其在校期间的各种费用,运动队在此方面要给予一定资助。有的运动队是按在队期间的工资标准补助,直到运动员毕业为止。
3.5 建立政策性与补偿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事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安置失去了它原有的效力,因此,应转化为政策性安置和补偿性安置相结合的安置体系。从对8省(区)60名优秀运动员的调查可以看出,有超过60%的优秀运动员选择货币安置的形式。
补偿性安置也存在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一次性补偿安置,即运动员退役后,根据运动员的运动年限、运动成绩、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综合因素,一次性发放“退役安置费”,这种安置形式目前正在东部省(市)进行试点;另一种,是运动员注册期间或在役期间,大幅度提高运动员的津贴,这种津贴的水平达到足以弥补运动员在训期间所造成的各种损失,运动员退役后自主择业,这种货币安置形式实际上就是各职业队的做法,也是市场化安置形式。运动员实际上是由国家雇佣,运动员为国家奉献,这种市场化安置的形式表面上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但与前一种形式相比,操作相对简单,不会产生社会问题。
为此,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性安置的政策体系。首先,应解决补偿性安置的经费来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增长,各地方财政收入也呈现大幅度增长,完全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来解决经费的来源。此外,也可以从体育彩票基金中提取部分公益金来解决政策安置所需的经费。有的人认为,体育彩票公益金只能用于公共事业,而用于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是用于个体,违反了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原则。其实,优秀运动员所从事的竞技体育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公益事业,运动员每次获得的成绩都是在为国家作出贡献,当然,运动员本身也是受益人,但最大的受益人应当是国家,是全体中国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用于优秀运动员的退役安置完全符合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办法。
其次,补偿性安置标准的确定,应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各运动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最低安置标准,各地区在此标准基础上进行浮动。从表3可以看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虽然存在不同差异,但总体安置的标准全国平均为6万元左右。
表3 我国退役优秀运动员货币安置的标准调查统计一览表
退役人数 选择货币安置人数 选择货币安置比例(%) 安置需要经费(万元)
1998年2600 1590
61.15
6.32
1999年 1803
1130
62.67
6.56
2000年 1504
955
63.50
6.61
2001年 1549
1011
65.27
7.16
2002年1709 1009 59.04 5.77
第三,要确定补偿性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补偿性安置涉及不同政府部门,政策性较强,操作难度较大,对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优秀运动员的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各运动项目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要根据各地运动项目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照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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