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有重要改进完善——外经贸部贸管司负责人答记者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外经贸部论文,配额论文,记者问论文,出口商品论文,负责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去年实施的外贸体制改革重大措施之一,就是对部分出口商品配额试行有偿招标。这项工作实施一年来,已取得了积极成果。日前,外经贸部外贸管理司负责人就今年继续做好配额有偿招标工作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今年外经贸部对继续搞好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工作将有什么新举措?
答:今年年初,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工作,外经贸部根据去年对部分商品配额试行招标的具体情况。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和完善配额招标实施办法的初步意见。又于今年三月初,在安徽合肥召开了有部分省市外经贸管理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商会、部分特派员办事处、国家有关部委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对这个初步意见进行了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外经贸部制定了改进完善配额招标办法的方案,并对原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日前,修订后的《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出口商品配额有偿招标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公布施行。
问:这次修改配额招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所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答:修改配额招标办法的原则是:遵照党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家外贸体制改革总方向,坚持统一政策、平等竞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修改招标办法,既要继续完整、充分体现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又要合理解决出口渠道的稳定问题;既要继续鼓励竞争、提高外贸出口综合效益,又要克服对生产地、主管公司影响较大的弊病;既要能有效抑制抬价抢购、低价竞销行为,又要防止中标价格不断攀升,影响出口竞争能力。修改后的《办法》要结合我国国情,能够解决目前出现的实际问题,又要防止引起过大震动,对招标工作产生消极影响。
问:新的招标办法对原办法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的《办法》是在保持原办法基本原则、做法不变的基础上,对一些具体条款作了调整、补充和完善。首先,在《办法》第一条中,指出了制定该《办法》的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贸法》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配额“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规定,“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管理商品都要试行招标分配,并逐年扩大试行招标的品种与范围”。这些是实行配额招标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其次,新《办法》大大简化了对具体操作方面的规定,如配额招标的评标规则、中标条件、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计算,等等,这部分内容都在新《细则》中作了规定,在《办法》中只确定基本原则,使《办法》更为精练。第三,针对去年试行配额招标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在《办法》有关条款中作了补充完善,如对一些有条件的商品,规定了可以采取公开招标与协议招标或定向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品种差异较大的商品,可实行分类招标等。
问:新《细则》对抑制投标和中标价格不断攀升现象有什么规定?
答:造成投标和中标价格不断攀升的根本原因:一是部分投标企业对所投标商品国内外市场行情和招标本身的规律都不太熟悉,对投标价格高低心中无数,投出了过高的价格;二是一些投标企业意识到如果落标,企业的经营活动就会瘫痪,因此,投标时不惜血本、志在必得;三是很多企业认为通过招标,出口经营秩序会有所好转,卖价上升,可以弥补招标费用的增加,等等。这些情况造成了配额招标价格呈现不断攀升之势。如投标价格继续大幅度攀升,就有可能会削弱我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使出口难以为继。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修改了中标价格的计算办法,以解决中标价格愈来愈高的问题。即:除对明显偏离正常价格水平的标书一律作废标处理外,在计算出平均投标价格(即原办法计算公式中的中标价格)后,在该价格上下各取一定比例(不同商品可制定不同比例),在这个幅度内的投标价格,均为中标价格。如,对某商品投标的平均价格为100元,上下各取20%,即选取120元-80元区间,区间内所有有效投标均为中标,投标价在120元以上、80元以下的均为落标。
具体商品的中标价格幅度,可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国内供货及平均出口成本情况在招标前确定并公布。这样做改变了过去投标价格越高中标的可能性越大(背离正常水平的除外),从而驱使投标和中标价格不断攀升的状况,国家并不是希望企业投出的标价越高越好。修改后的计算办法,将使中标价格相对集中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上。
问:对一些主要经营企业和主产地企业落标,难以维持传统经营渠道的问题,将如何予以解决?
答:因为投标企业事先对中标与否难以预测,这一方面造成出口公司经营招标商品的不连续性,诱发企业在投资、生产、经营上的短期行为;另一方面,如企业不中标,则可能失去经营该商品的机会,这种情况造成出口渠道不稳定,使国外客户经营我货感到困难。这种情况对主要出口企业和主产区的影响尤大。为了保持这些企业的出口渠道相对稳定,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适当扩大定向招标商品范围。即:对以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为主经营的商品,在公开招标的同时,可采取增加定向招标的办法,使这些企业多一次投标机会,同时保证中标企业均为该两类企业。
2、对部分商品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或邀请招标相结合的办法。即先拿出一定比例的配额(不同商品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比例),进行协议招标,其余实行公开或邀请招标,但协议招标和定向招标不能同时并用。
参加协议招标的企业,基本能保证中标。但其中标价格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同一次或上一次公开招标的平均价。这样做既可以保证出口渠道比较稳定,同时又防止协议招标和公开招标的中标价格差距太大,引发新的问题。
3、适当修改主产地、主要经营企业标准。原《细则》规定,主产地和主要经营企业的标准为该商品产量或出口量之和占全国40%的前几家。由于有些商品一家的产量或出口量即达40%,范围过小。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招标商品的实际情况,现将主产地标准定为在该商品全国总产量中占50-70%的前几位的产地,主要经营企业为出口量之和占该商品全国出口总量50-70%的前几家企业。具体商品的比例,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问:对企业的投标资格条件有什么新规定?
答:在原《细则》中,对所有投标企业规定了统一的投标资格。这样做虽为企业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条件,但对不同的招标方式的一些特殊要求则难以兼顾。新《细则》对定向招标和协议招标方式,制定了不同的的投标资格条件。参加这两类招标的企业须是该商品主要经营企业或主产地企业,而且连续三年有该商品出口实绩,等等。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参加协议招标的企业中标的可能性较大,这一方面对维护相对稳定的经营渠道有明显作用,但另一方面其奖优罚劣、优胜劣汰的作用相对下降,如参加协议招标企业享有终身制,则可能导致其产生惰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新《细则》作了特别规定,对协议招标中标配额使用率达不到70%的企业,可取消其一年参加协议招标资格。参加其它方式招标的企业,如连续两年中标配额使用率在90%以上者,可参加下一次协议招标。
问:对外国提出对我实行反倾销的商品,采取了什么措施?
答:由于实行配额招标的商品有些是被国外反倾销的商品,原来参加应诉的企业因可能落标而失去出口机会,这将直接影响应诉企业的利益。另外,由于中标的经营公司的不稳定,若一旦发生国外对我招标商品反倾销,将可能导致无人应诉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细则》规定,可在参加反倾销应诉的企业范围内,对部分配额实行协议招标,不应诉的企业无论是否有投标资格均不得参加协议招标。这类协议招标商品配额可有国别市场限制。具体做法是:在招标前公布“应诉企业”名单,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这些企业具备参加协议招标资格;在该商品招标配额中拿出一部分,在上述企业范围内进行协议招标。
问:在去年的招标中,许多商品没有分类招标,新《细则》对此有何规定?
答:去年招标时,招标商品分类不够细,一些商品没有分品种招标。这是考虑到配额招标过去从来没有搞过,在第一次试行招标时,不宜将招标办法搞得过于复杂,使招标具体操作难度太大。在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再逐步完善。现在时机已基本成熟,有关商会招标办公室已对招标商品逐一进行研究,并提出具体方案。对有条件的商品,将分大类品种招标。
问:对企业用不完的中标配额转让、受让办法,有什么改进?
答:我们在新《细则》中制定了统一规范的配额转让、受让办法,具体内容是:企业申请转、受让配额后,招标办公室应立即输入电脑;招标办公室要定期公布申请转、受让配额企业名单;根据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转、受让;招标办公室应及时将企业转让、受让配额列表报招委会核准;然后发出《配额转受让证明书》。
这样可规范配额转受让做法,提高透明度。目前,我们已统一制定《配额转受让证明书》,近期内即可投入使用。
问:对浪费配额的企业如何进行处罚?
答:一些企业高价投标、中标后,实际上执行不了,这不仅造成平均中标价格居高不下,而且造成配额浪费。原《细则》中虽对此有处罚措施,但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力度不够。今年必须采取措施,对这类企业严肃处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
上述措施,将使配额招标工作得以大大改进和完善。但由于配额招标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不免还会出现各种新问题,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才能不断完善。目前所出现的问题,不一定是问题的全部。现在采取的措施,也可能还会引发新的问题。我们还要继续密切观察,及时调查了解具体操作中的情况,及时解决新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