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颖超对中国妇女运动理论与实践的贡献——以苏区和解放区争取农村妇女土地权和婚姻自主权为中心的考察①,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权论文,苏区论文,解放区论文,自主权论文,中国妇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838(2015)04-0029-08 一、语境、主体建构与能动性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妇女运动中,始终关注农村妇女运动和身体力行推动农村妇女解放翻身、婚姻家庭和土地财产权利的妇女领袖人物非邓颖超莫属。无论在国共合作的国民革命时期,还是在蒋介石“四一二”政变后共产党开辟革命根据地建立苏维埃政权时期,特别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在华北、东北解放区的革命实践中,邓颖超都不放过一切机会推进农村妇女运动,动员组织妇女参加革命的同时使她们能获得更多的权利(土地权、婚姻自主权等)。邓颖超的农村妇女运动思想、策略、方法既与政党的纲领、方针、路线保持一致性,又有自己的主体能动性。其能动性表现在多方面:她或通过起草重要文件对政党和行政高层建言献策,或受命于中央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确立基调,直接影响立法和政策;或对中层干部苦口婆心、循循善诱,改变其观念,使其认真执行各种法规、政策;在基层深入调查蹲点时她亲力亲为,推进妇女土地权益法律政策的落实和执行。在此过程中,她既坚持原则又有策略的灵活性。邓颖超作为中国妇女运动领袖在多个领域做出了贡献,她的农村妇女运动思想和策略,尤其是对农村妇女权利始终如一的关注、推动、落实是留给中国妇女运动的最宝贵的精神遗产,今天尤其值得继承并发扬光大。 农村妇女能成为中国妇女运动关注的议题与世界大势、时代风潮、个人因素密切相关。世界第一波以妇女参政为主旋律的女权运动,尤其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第三国际)对中国妇女运动的纲领、路线、方针有着直接影响,也影响着作为中共妇女运动先驱者邓颖超的妇女运动思想和实践。 从妇女解放思想传播对邓颖超的影响来看,早期中国共产党人如李大钊对邓颖超的影响更直接②。1922年受参政运动的影响,在天津达仁学校工作的18岁的邓颖超发起“女权运动”,组织领导“女权运动同盟直隶支部”,并于次年成立以研究妇女问题为主的“女星社”。中国共产党成立后,邓颖超即开始接触马克思主义。中共创始人之一的李大钊对女权运动有着清醒的认识,他在《现代的女权运动》中说:“各国女权运动都是发源于中产阶级,劳动妇女运动比较后起”。他认为,中产知识阶级必须与劳动阶级结合女权运动才有出路,“知识不归劳动妇女即难有正义公道”[1](P97-98)。邓颖超在1949年回顾从“五四”到新中国建立前夕的思想历程时说:开始“思想上并未明确五四反帝反封建的性质”;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时,还不知道“知识分子要与工农结合”,只知道列宁是苏维埃的导师,为工农为妇女解放的“自发的直觉的认识,救国不能单靠学术,必须要‘唤醒同胞’”;1924年在天津加入社会主义青年团和党组织,才明确什么是无产阶级,“要为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奋斗”,确立了信仰和奋斗目标——共产主义[1](序言)。 从个人经历来讲,邓颖超出身于旧军人家庭,深受父权制之害,出生伊始,几乎被重男轻女的父亲送人,由于母亲坚持才作罢。后来父亲遭牢狱之祸获释后暴亡,她随母亲辗转来津谋生求学,并接触新思想,参与爱国运动和妇女运动,这些都积淀为她同情劳苦大众和坚持妇女解放的思想意识和情感要素。早年天津女师的教育、最早投入学生运动和妇女运动的历练,早期的爱国运动、不畏强权、同情弱势的正义感,都成为她作为共产党员更自觉地为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奋斗终生的成长基础。 检视邓颖超立志为劳动阶级、为共产主义奋斗的目标的确立并转化为在实践中为农村劳动妇女的政治解放、经济翻身、男女平等、社会参与的奋斗的足迹,可以看到邓颖超最关注的议题是在党的路线方针指导革命目标实现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村妇女的需求。在农村妇女运动中,她始终抓住土地财产权、婚姻自主权和家庭伦理关系的关键环节,围绕上述妇女解放(翻身)的基本要素,在25年的漫长岁月中,从最初提倡、苏区实验到解放区立法实施并推广全国,她矢志不渝,奔走呼号,宣讲著述,起草文件,走向基层,坚持不懈。本文重点从不同阶段对邓颖超农村妇女运动的思想、议程、策略和方法(组织、宣传和运作)、实地操作及其效果(从个案、试点、落实到产生影响)进行简述,尝试从革命、民族、阶级、性别等多维度分析邓颖超农村妇女运动思想和实践及其意义,尤其在当下,继承邓颖超妇女运动遗产必将为推动性别平等与社会公平正义做出新的贡献。 二、历史回顾略述 (一)国民革命时期:粤东初试牛刀,起草国民党妇女运动决议案(1925-1926) 1.粤东开辟妇女运动(1925年)。1925年8月7日,邓颖超从天津逃离北京军阀政府的通缉,来到国民革命中心的广州与周恩来聚首完婚。周、邓婚后不到3个月,周恩来率国民革命东征军进入潮汕地区,同时,国民政府任命周恩来为东江各属惠、潮、汕、梅、海陆丰地方的行政委员。8月20日,邓颖超受国民党广东党部任命担任潮梅特派员,督察党务整顿和开展妇女运动。22日,周恩来、邓颖超出席汕头妇女联欢会,邓颖超做了《今后的妇女运动和对汕头女界的希望》的讲话,开始了她农村妇女运动实践的革命生涯新里程。她在讲话中明确指出:“最有力的是工农阶级和工农妇女,单靠知识女子的活动是没有力量的”“妇女运动的基础要放在工农妇女”。她在澄海县农民协会讲话时指出,妇女运动要与“正在兴起的农民运动结合”③。邓颖超还特别指出,培养妇女运动骨干一定要包括来自农村基层的妇女。 2.起草《中国国民党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1926年)。邓颖超作为代表出席了1926年1月召开的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16日由她报告参与起草的《中国国民党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其核心是落实国民党一次全会党纲内政第12条“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精神确定立法要点,开启了中国男女平等立法的新纪元。如决议案中提出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包括女子财产继承权,严禁买卖人口,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保护逃婚妇女,根据同工同酬、保护母性及童工的原则制定《妇女劳动法》等。在行动策略上,决议案强调重视女子教育,特别要注意农工妇女教育,行政机关、产业职业机构对女子开放等。从中可以看出,邓颖超的妇女运动思想对国共合作妇女运动影响之大。尽管这一短暂的国共合作期的妇女运动纲领具有浓重的女权色彩,且激进的立法还是以关注城市妇女为主,有忽视农村妇女的倾向,但这些原则都被邓颖超运用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村妇女运动中,并影响到农村妇女运动的方向、政策和实践。 (二)苏维埃土地革命时期:抵制“左倾”路线,中央苏区的农村妇女运动中的维权探索(1928-1934年) 1.起草中共六大《妇女运动决议案》,坚持农村妇女运动大方向。1927年8月21日,《最近妇女运动的决议案》在第十一条提出恢复各地妇女部工作,吸收女工和农妇的参加,妇运中以女工和农妇为中心等④。当时,在王明和李立三的“左倾”路线主导下,农村妇女运动是被边缘化的,如知识妇女界建构的舆论是以“革命妇女”或曰“左派妇女”为中心的“政纲”,即使是“以劳动妇女运动为中心”也是以城市工人中的妇女为中心的,并以“应赞助工农武装和暴动”为导向目标⑤。农村妇女运动同样应将引导“妇女参加暴动的妇运”作为基本目标,在动员妇女加入农协的同时,要对妇女关心的一些生活上的问题给予适当解决,但要以不妨碍其丈夫的革命工作为限,也就是维护妇女利益要以不打击男人的革命积极性为原则。 “左倾”路线主导下的中共六大于1928年7月在莫斯科举行。由于受苏共和王明“左倾”路线的影响,以城市工人运动为重点的女工代表进入中央妇委会,邓颖超竟落选,但这丝毫未动摇她对农村妇女运动的关注。在由“八姐妹”(蔡畅、杨之华、李文宜、庄东晓、邓颖超、李坚真等)起草、邓颖超执笔的《妇女运动决议案》中,尽管迫于“左倾”路线的压力,该决议案对以往妇女运动的总结中将小资产阶级女权主义妇女运动、基督教妇女运动和国民党改良主义妇女运动皆定义为“反阶级斗争”的“反革命联合”,但在对今后“农民运动与妇女工作”方向部分,还是提出了关键的四点:第一,“应在农民组织中做有系统的妇女工作”;第二,“农妇受压迫最甚,这是引她们参加革命的基础”;第三,农民组织中要有妇女委员会,妇女必须参加苏维埃政权;第四,“应直接提出农妇利益的具体要求”,特别是要提出妇女的继承权、土地权、离婚权,反多妻、童养媳、迫嫁、买卖妇女等[2](P11-18)。可以看出邓颖超和她的同伴为妇女维权的坚定立场。 2.撰写指导苏维埃区域的农村妇女工作意见,并在苏区产生重要影响(1930年)。“六大”后的“左倾”路线依然对农村妇女运动多有压制,1929年12月1日,《中央通告第五十八号——关于女工农妇运动工作路线》指出,在处理农民阶层的性别关系时,还是强调“在不与整个农民的利益冲突时,要特别注意提出农妇的特殊要求,进而发动农妇参加一切斗争。”[2](P31)可见农民整体利益高于并重于农妇的特殊要求,是“左倾”路线时期的主流观点。但是,随着苏区土地革命的日益深入,农妇参与范围的扩大,她们的土地权、婚姻权利、参政权等问题成为普遍且严重的问题。时任中共中央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超奉命起草了《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提出了六点意见,其中四条旗帜鲜明地表达了维护妇女权利的立场诉求:第一,动员妇女“参加斗争、参加土地革命、参加地方暴动与建立苏维埃的工作”,“一定要注意农妇本身的解放运动”,“必须提出农妇本身的利益要求口号,联系到一般的政治经济的要求”;第二,“提出农妇本身的要求”,“恐怕引起农民反感而不提出农妇本身的要求,甚至放弃了农妇运动,这是极错误的”,“应宣传农民,说服农民,使他们不但不反对,且更能同情赞助农妇的解放运动”;第三,在苏维埃政府成立的第一天,就应该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令,给予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与男子同等的待遇……妇女……应有土地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结婚权、离婚权等;第四,在全国苏维埃《婚姻法》未产生以前,提出五点原则保护妇女的离婚权、反对重婚纳妾等(1930年5月)[2](P78-80)。在这里,邓颖超立场鲜明,态度斩钉截铁,全面争取、保护农妇的权利,与以往文件中持首鼠两端实质上更多照顾男性农民利益的提法和做法完全不同,认为要主动说服男性支持妇女应得的权利,首先考虑男性利益不受损害其次才照顾妇女的需求,实际上是对妇女解放的延迟和推诿。 1930年代初,是苏区立法建制的黄金时代,《宪法》《婚姻条例(法)》《土地法》等连续出台。邓颖超执笔的《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意见为中央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通告第九十三号》及附件《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1930年11月8日)文件奠定了基调,该纲领反复提到“农妇与男子同等地有分配土地之权”、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婚姻自由和母性婴儿保护等,这些主张皆被采纳并写进苏区的《婚姻法》《土地法》和《劳动法》中[2](P70-77)。如在《婚姻法》中,除了结婚和离婚自由达成一致的条款外,还有极其详细甚至“超前”的夫妇财产处置规定条文,如规定婚前夫妇财产仍归各人所有,婚期内财产夫妇共有,离婚和析产如发生争论由法院判决。《土地法》规定,“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土地权,并且妇女亦与男子一样有独立支配自己所分得来的土地的自由”[2](P76-77)。对妇女享有土地权的原则和细节规定得周全细致,这充分体现在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和1934年4月8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签署实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仅举两条:“离婚后男女原来的土地、财产、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男女同居所负债务,则归男子负责清偿。”(第十三条)“离婚后女子如果移居到别的乡村,得依照新居乡村的土地分配应分得土地,如新居乡村已无土地可分,则女子仍须有原有的土地,其处置办法或出租或出卖或与别人交换,由女子自己决定。决定归女子抚养的小孩,随母移居后,其土地分配或处理办法,完全适用上述的规定。”(第十四条)⑥由此可见,没有邓颖超这些深谙农村父权制婚姻制度风俗的妇女运动劳动者的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她们多年来对农村妇女婚姻和土地权的坚持,这些细微的妇女权益易受损害的方面要写入苏维埃的《婚姻法》和《土地法》是不可思议的,对今天尤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苏区最艰难的岁月,邓颖超不但矢志不渝地强调农村妇女运动的重要性,还亲力亲为到基层指导工作。1933年11月29日她撰写的《怎样领导各省第一次女工农妇代表大会》就是她对自身实践的经验总结。邓颖超在文中借斯大林之语严厉批评党内“看轻这种力量(指妇女)是一个罪过”。她重点指出目前应做的中心工作为:开展广泛深入的政治动员,保卫苏维埃,参战支前,粉碎围剿;建立和健全女工农妇代表大会制度;检查了解劳动妇女的生活,倾听她们的意见,切实检查《婚姻法》《劳动法》的执行,与尚存的对妇女的封建残余的压迫进行不懈的斗争[2](P304-306)。由于国民党的五次围剿,1934年10月中央红军远征撤离,苏维埃时期的《婚姻法》和《土地法》没有能够推进下去,但“种子”会在新的土壤生根、开花、结果。 (三)从延安到华北解放区:致力于面向全国的妇女土地权和婚姻自主权的立法和实施(1943-1949年) 1943年,邓颖超和周恩来从重庆回到延安,1945年在延安召开的中共七大上邓颖超当选为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和蔡畅成为解放区妇委联委会领导。其间经过两年的国统区的工作,邓颖超又回到解放区致力于推动《土地法》的出台和具体实施工作。这一时期邓颖超在农村妇女运动领域特别是在土地改革政策、策略和推进方面做出了不可泯灭的重大贡献。 “耕者有其田”是1946年5月中共中央提出的土地改革任务。1947年春,在解放区约有2/3的地区开展了土改工作。从1947年开始,鉴于邓颖超有丰富的农村工作和农村妇女运动经验,受中央工委⑦负责人刘少奇的委托,邓颖超为起草《土地法》进行调查研究并拿出意见奔波不息:她先后于该年4月在晋绥解放区开展调查研究并举行座谈会,指出土地斗争是反帝反封建两大任务的中心之一,是农民翻身的道路,也是妇女翻身的主要议题,目前妇女工作的中心就是土地改革;7月17日-9月13日,邓颖超出席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8月26日她作了《土改中妇女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长篇发言。其讲话的核心仍一以贯之地强调要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使妇女和男农民同样分得一份土地,并提出要保障妇女的土地所有权。9月13日,刘少奇在总结中吸收了邓颖超的意见,强调全党要重视妇女工作,“土地改革中要进行妇女工作,根据妇女的觉悟程度决定政策,采取办法。妇女婚姻自由的主张,我们共产党应该拥护。婚姻自由是妇女的基本权利之一。贫雇农男女一齐起来之后,不只是打倒地主的神权、财权、地权,还要打倒夫权,这是今天妇女解放的一个条件”[3]。就在这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也为下一步委托邓颖超等党内妇女运动先驱们着手制定新《婚姻法》打下了基础。在这部面向全国解放区推行的首部《中国土地法大纲》中,第一次规定了“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中国土地法大纲》特别规定了土地分配的原则是“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4]。9月26日,中央妇委5位委员邓颖超、帅孟奇、张琴秋、杨之华、张秀岩向中央工委呈报了《妇女工作报告》(邓颖超执笔),于10月6日获得中央批示,该批不同意将邓颖超等的工作报告作为今后妇女工作的方针。首先,该报告较系统地阐述了解放区妇女运动和工作的总目标:鉴于所处解放区环境是农村和中小城市,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农村家庭妇女及城市贫民的状况,必须依靠贫雇农妇女,团结广大劳动妇女进行反帝、反封建、反蒋反美与土改……土改中保证妇女分得土地及其所有权,必须参加农会领导,为在民主运动中获得民主自由、男女平等而斗争。其次,在具体妇女议题中,提出“在农民翻身运动中适时进行打破妇女封建束缚的斗争”,还非常有策略地提出“在阶级的一致性与全体利益之下,力争妇女的解放应得的权利”的性别诉求。再次,在具体的工作计划部署中,继续强调在农会和农代会中妇女的参与,农会要成立妇联会;尽快提出农村妇女运动纲领草案;培养女干部等[2](P207-209)。 在该时期,以邓颖超和蔡畅为代表的妇女运动领导人更坚定了妇女的土地权依然与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的密切相关性,紧紧抓住妇女的婚姻和土地权利落实不放,且务必见到成效。在土地会议结束,《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在解放区推进的时候,邓颖超给予了密切关注和及时的指导。1947年10月初她出席晋察冀边区土地会议,重点讲如何发动妇女参加土改。11月中旬,她又到阜平县出席土地会议,随后带领工作组到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开展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一方面她及时纠正土改中“一切权力归贫农团”“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以及将贫农团凌驾于地方党组织和行政机构的“极左”倾向;另一方面她还特别注意妇女的发动工作,她和工作组在村里召开男女农民一齐发动会议,还单独召开妇女会,讲平分土地和翻身解放的道理。细沟村的土改进展顺利、平稳,没有划错成分,更没有出现暴力事件,男女老少都领到了土地证,人们扭起秧歌唱道:“土地证四方方,鲜红的金印盖中央。感谢中国共产党,咱们的生活有保障!”⑧时为中央妇委会代书记的邓颖超,在该年12月《土地改革与妇女工作的新任务》一文中重点强调如下几点:(1)土改中心工作中要“妇女工作与土地改革结合,妇女运动与农民运动结合”。农妇与农民有共同要求和共同利害,“必须同时发动”,“不应有先男后女主从之分,更不应有捎带一下、利用一下的做法”;(2)土改中既要贯彻群众路线和阶级路线,同时要“真正做到妇女与男子一样分得土地,并保有所有权”;(3)组织上农村要在农会设立妇女部(亦即“妇联会”);(4)土改完成的地方要组织妇女开展生产和支前工作;(5)妇女在民主运动中参加“改造民主政府的行动”,“依照男女平等及民主自由的原则,实现妇女应得的民主权利……”[5] 事实上,土改运动的推动过程是一场深刻而艰难的反封建政治、经济、思想和文化的革命,特别是妇女土地权的真正获得,是非常艰难的。在封建主义父权制家庭中,妇女随时可能在落实《中国土地法大纲》中规定的“男女老少分同样的一份土地”的目标上落空。如各地有通过给妇女提高阶级成分剥夺其土地,有的“查三代,查她的娘家又查婆家,结果成了查六代”,就高不就低;有的地方斗争扩大化,将“男女关系”“定罪”,给妇女戴“破鞋”帽子,剥夺其土地权[6]。太行区党委通知中提到,有的地方存在不敢提给“妇女一份土地”的“右倾”作法,个别地方甚至规定不分给离婚后尚未改嫁的、独立生活的妇女一份土地[7]。黑龙江一些地区对妇女的特殊利益如婚姻、入党和分地多有限制,土改后即使妇女分到土地,多数农民也都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此,妇女实际上仍然没有土地权[8](P313)。 面对阻力和认识误区,邓颖超提出的解决策略和办法如下:(1)将土地权和家庭继承权加以区别,“今天这一份土地权是土地法大纲规定的,是推翻了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妇女应该得的一份”,妇女“应该保障自己的土地权”。邓颖超还总结过去孤立地提出妇女财产权在一些村行不通的现实,妇女结婚、离婚“带地带不走,卖别人也不敢买,怕得罪她的兄弟……结果还是她的哥哥弟弟买去……卖房子也是一样……有些妇女气急了,把房子拆掉,连椽、梁带砖都搬走……”邓颖超认为,单独提妇女财产权的孤立的妇女运动收效很小,必须与整个运动结合起来妇女才能解放[8](P286)。(2)解决妇女结婚和离婚带地而颁发土地证的细节操作问题。邓颖超提出应“采取分别对待”的“灵活办法”,如未婚女子、寡妇或夫妻不和准备离婚的且本人有要求单独一份的,可以有个附件[8](P285,287)。这些充分说明邓颖超既坚持男女平等目标的原则性,在实践操作中又具有灵活性。 妇女拥有土地的权利和婚姻制度的密切联系,是贯穿在邓颖超这25年三个时期的农村妇女运动中的核心议题,这也是她对争取和维护农村土地财产权和《婚姻法》制定及执行方面的最大最独特的贡献。 三、农村妇女运动思想和策略及对今天的启示 (一)善于把握革命目标原则性与运行策略权变性之间的平衡 指导中国农村妇女运动的战略和策略思想,在不同时期既有一以贯之的总纲领,也有据时而变的目标任务的不同。但对依靠和发动的农村妇女主体对象来说,一些占主流地位的话语如“妇女解放”“妇女翻身”“自由”“平等”等,在总目标方向一致的前提下,其特定时期的内涵也在不断发生目标指向和策略的变化。 邓颖超正是在善于把握党的妇女运动总趋势总方向的前提下,将妇女运动主流话语变成民众和妇女的行动,推动实现党的妇女运动目标,并同时改善妇女的生存状况。比如“解放”,它可以打碎压迫的锁链,使妇女身体获得解缚,精神心智获得提升,从而得以参与革命、生产、战争,并获得赋权和成就感,最终成为身心自由且具有独立人格的新人。“翻身”和“翻心”并重。经济上的翻身如分土地、有财产、自足衣食、不依赖别人,不但需要政治翻身,如参与农会组织、妇女协会、有自己的代言人表达利益诉求做保障,更需要个人觉悟——阶级觉悟和性别觉悟的提升。“自由”从中国本土本义来说,就是自己做主,做自己的主,如婚姻自由,就是反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买卖婚姻,进一步引申为当代意义中个人主义的“普世价值”,妇女应该自己当家做主,参与一切应该属于“人权”的政治活动并享有权利。在“男女平等”的目标中,虽然党的整体纲领目标直接受苏联社会主义和第三国际的影响,但妇女要求与男人取得同等的土地权利的革命诉求和妇女婚姻自由的权利确确实实与邓颖超的个人生活有关。这些概念正是由不同时期的农村妇女运动目标和策略理念所承载,同时也影响了当时农村妇女运动的实践运作和效果。让我们再回到历史情境中加以分析: 国民革命时期,该时期的“男女平等”“妇女解放”话语来自国民党一大制定的政治纲领内政第十二条“于法律上、经济上、教育上、社会上确认男女平等之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的目标。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设定了针对“国际资本帝国主义与军阀勾结”,杀出一条“民众”“解放的血路”,邓颖超参与起草、何香凝做报告的《关于妇女决议案》如是说:“注意领导妇女群众参加国民革命外,同时应注意妇女本身解放的工作”;措施包括男女平等法律的制定、保护妇女的财产继承权、严禁买卖人口、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保护逃婚妇女等。 土地革命时期,在推翻三座大山的革命目标中,反封建成为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任务,斗地主分土地,反围剿(对国民党)建立苏维埃新政权,都是以农村为阵地,需要组织农会与动员妇女加入。当时在家庭内部发生男女利益冲突时,解决的策略是男农民优先,农妇的诉求要置于男性利益之后。邓颖超的敏感性有助于对该倾向的校正,她认为要对男农民进行教育,不能一味迁就。 在土地改革中成为决策和试验的重要推手的邓颖超,坚定地维护妇女的土地权益,敏锐地看到妇女土地权和婚姻制度的关联性。土地所有权的拥有,无论是以传统的户为单位,还是改革为以人头计算,都会遇到因传统的结构性婚姻家庭制度矛盾而牺牲妇女利益的现象。这里的奥秘就是妇女因为婚姻出嫁、离婚、丧偶等流动性而丧失了家庭成员的资格,而婚姻家庭制度是以男女皆稳定没有变化为假设的。邓颖超做了最大的努力,从使“按照乡村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土地”写进《中国土地法大纲》,到具体落实如未婚、离丧妇女可以带地的细节,都考虑得周到、细密、可行。 可以说,从20世纪20年代末的土地革命到40年代末的土地改革,邓颖超和她的战友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农村妇女运动的理论策略,这可由1947年中央妇委5位常委(邓颖超、康克清、杨之华、张琴秋和张秀岩)给中央呈交的《妇女工作任务》(邓颖超执笔)和中央的及时批复得到证明。这个文件成为党的“妇女工作方针”,标志着中国妇女运动达到的历史最高水平,它确定了妇女运动的目标——反帝反封建土地改革中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路线——依靠贫苦农民和农妇、策略——在农民翻身中妇女获得解放。这也是邓颖超对中国妇女运动特别是农村妇女运动的最大贡献。 (二)邓颖超农村妇女运动思想和实践的遗产对今天的启示 启示之一:引发思考。如对邓颖超当年面对的“封建主义残余”,今天应做如何思考?又应如何面对新的挑战?邓颖超时代所理解的“封建残余”,就是斗地主分田地,也就是消灭封建主义经济和阶级基础。历史走到今天,从制度结构看封建主义的影响仍然存在,甚至根深蒂固,当年邓颖超所说的“资本主义遗留”与改革开放以来全球化新自由主义又有何联系?在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有“残余”和“遗留”的今天,怎样确立农村妇女运动的新任务? 启示之二:思考后该如何行动。今天我们怎样将邓颖超对农村妇女的热忱与关注运用到当下的时代变革中,为农村妇女争取权利,比如对妇女的土地权、生育方面长期居高不下的出生性别比失衡背后反映出来的男女不平等如何治理并促使其改变?由于城乡、阶级与性别之差异而导致的教育、健康公共资源分配不平等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如何落实?等等。回顾邓颖超等老一代革命者极力推进男女平等的精神遗产,对今天实现男女平等国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尽管男女平等路途漫漫,但这是历史潮流,大势所趋,希望我们能沿着前辈的足迹继续努力。 收稿日期:2015-06-02 注释: ①本文2014年3月初稿,为纪念邓颖超诞辰110周年而作;2015年4月修订,献给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确立20周年。 ②1919年9月16日觉悟社宣告成立,邀请了李大钊到觉悟社讲话,他介绍了马克思主义;还邀请了当时北京大学倡导白话文、诗歌、文学的名流新派教授刘半农、钱玄同;同时邀请了周作人,请他介绍了日本新村运动。时年邓颖超15岁。 ③见《妇女之声》1925年11月22日,1926年5月31日。 ④见《中央通讯》第九期《中央通告》第十四号。 ⑤见《中央通告》第九号(1927年冬)。 ⑥在两部《婚姻法》中这两个条款的内容相同。 ⑦中央工委:为由延安迁移到晋察冀解放区的党中央的临时机构,驻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开展党中央委托的工作。当时以发动农民开展土地改革、生产运动支前为中心。1948年5月党中央和毛泽东等来到西柏坡后,该机构即行解散。 ⑧据金凤著《邓颖超传》(上),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404页。据作者称,曾在阜平细沟村访谈了当时的土地改革当事人,并参阅了阜平土地改革档案资料。邓颖超对中国妇女运动理论与实践的贡献--以苏解放区农村妇女土地权与婚姻自治斗争为中心的考察_邓颖超论文
邓颖超对中国妇女运动理论与实践的贡献--以苏解放区农村妇女土地权与婚姻自治斗争为中心的考察_邓颖超论文
下载Doc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