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农村建设中的话语权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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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言,可以说具有什么样的农村话语权体系,就有什么样的农村建设事项、建设方式、发展方向、基本效果。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如果政府垄断了新农村建设的话语权,那么广大农民群众对于新农村建设究竟应当搞什么、怎样搞的问题没有话语权,基本上处于集体“失语”状态,即使有话语表达也往往只是一种形式和走过场而已。因此,此种语境下的新农村建设呈现出以政府为强势主导的外生推动型模式。第二种情形是如果农民群众不仅拥有强势的话语权,而且排斥政府的话语介入,新农村建设则是一种完全内生的自治民主型建设模式,该模式下,对于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路径、具体事项、具体方式和基本方向,完全是农民群众的自我决策、自我管理,政府则完全成为“看客”。第三种情形是如果政府话语权与农民群众话语权处于大体衡平并存的状态,则决定了新农村建设呈现出行政主导与农民群众自治民主兼顾型建设模式,该模式下,对于新农村究竟如何建设和发展的问题,既有政府主动研究提议的一面,又有群众民主议决的一面,其实质是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问题从酝酿提议、到研究商讨、再到最终决策实施的过程,就是一个政府行政公权与农村民众民主权利始终伴随,并相互沟通、协调与合意的过程,新农村建设的未来成效也当然是政府行政公权与民众民主权利沟通、协调与合意之互动的结果。

农村建设和发展中,长时间以来农村基层政府处于强话语之状态,拥有强势话语权,对此仅从作为农村社会一大特色的标语口号,即可以很清晰地把握。考察农村常见标语口号,我们可以发现其基调就是生硬的命令、威胁与歧视。农村标语口号中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占了绝大多数,从80年代初期起,我国严格的“一胎制”在各地政府的强力推行下就催生了千奇百怪的计生口号:“该扎不扎,见了就抓”、“能引的引出来,能流的流出来,坚决不能生下来”、“宁可家破,不可国亡”、“谁不实行计划生育,就叫他家破人亡”、“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这不得不让人感到震慑。就农村的义务教育而言,有些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标语“养女不读书,不如养头猪!养儿不读书,就像养头驴!”如此等等,这些标语无不暗含着对农民的歧视甚至侮辱。许多地方领导对农村招商引资和土地强制征用的口号就是“谁侵犯投资者,谁就是人民的罪人”、“谁不把地让出来,谁与投资者过不去,我就让他过不下去”,丝毫没有顾及和考虑农民的基本合法权益。……诸如此类的口气生硬的标语处处可见。当然,近年来随着中央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一些农村的标语口号一定程度上发生了改进变迁,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我们这样一个善于“创造”口号、善于以口号代替实际落实的国度,带政治色彩的宣传口号多且滥的形式主义倾向依然严重,许多农村标语口号虽然已经戴上了所谓与中央口号保持高度一致的“以人为本”、“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等时髦的外包装,但这种时髦的外包装下依然还是政府的“积极作为”。一句话,话语行为的命令性一直是政府行为的核心特征。正因为此,真正为基层农村群众所急所盼的事情、内心诉求的基本利益被遗忘了,而且这种遗忘真正可怕的是上升到了法律和政策层面,成为一种制度性遗忘,即很多情况下整个农村群众的话语权在制度上被边缘化和漠视了,或者说发生了农民集体失语。正是由于事实上的制度性遗忘与农民的集体失语,农村公共服务高度缺失、公共设施严重欠账、公共产品严重贫瘠等突出问题才得以发生。

显然,以政府为中心的外生推动型社会发展模式已经不十分适合于我们当前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新农村建设模式不宜选取以政府为中心的外生推动型模式及其紧密附随的强势政府话语权体系;另一方面,短期内直接由内生演进型社会发展模式及其完全强势农民群众话语权置换代之,无论从社会发展模式的正常惯性角度观之,还是从两种立于完全相对的两个极端的社会发展和建设模式之间、两种立于完全相对的两个极端的话语权体系之间的巨大差异跨度而言,以及从当前我国农村群众的整体素质水平尚有待大力提升的实际现状来看,不现实、也不稳妥。归根结底,新农村建设的话语权体系与政府发挥何种作用是联系在一起的。

新农村建设中,在对待政府职能作用的态度上,既应充分发挥政府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同时又应注重坚持做到政府作用发挥要有一个底线或边界;在对待现代民主价值的态度上,民主的价值应坚定秉持并始终高扬于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也当然应当包括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正是基于上面的这些认识,一种可行的方式就是:在社会发展与新农村建设模式的选择上,折衷于典型的政府为中心的外生推动型模式与典型的内生演进型模式之间;在话语权体系的选择上,骑墙于强势政府话语权体系与完全强势农村群众话语权体系之间,或曰“政府话语与农民群众民主话语衡平型话语权体系”。这种话语权体系,应当坚持三个总体目标方向。一是全面确立农村群众的主体地位。二是始终坚持民主价值的基本取向。三是逐步构建多元化的话语衡平机制。

既然在话语权体系的选择上要构建“政府话语与农民群众民主话语衡平型话语权体系”,那么从动力学视角观之,应当确立这样一种动态思维:(1)政府话语权的“下降运动”——消解政府业已形成的强势话语权。使政府尽快由权力型政府、人治型政府、支配型政府向控权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民主型政府转变。(2)农民群众话语权的“上升运动”——增强群众的话语权。农民群众的话语权的有无强弱直接关系到基层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执政的民主性与其政治合法性,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方向,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折射出的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是否符合政治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3)促进“下降”与“上升”运动的重要动力机制——培育和发展农村民间组织话语权。农村基层政府话语权与农民群众话语权两者严重失衡状态的矫正,亟须构建起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机制,亟须遴选出一个或一些组织承担两者话语权衡平之中介角色。而日益成长的现代市民社会及其作为重要组织形态表现之一的民间组织,则基本具备了发挥这一角色和功能的各种条件,作为可供选择的一种重要组织,其矫正衡平功能和桥梁中介角色的潜在空间巨大,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具体就该主体的角色和功能而言:农村民间组织介于农民群众与政府之间,一方面,鉴于当前政府与农民群众的话语强度的巨大差异悬殊,农村民间组织应当首先扮演农村群众“代言人”的角色,对政府强势话语权发挥“反向抑制力”的作用功能,而对于农民群众的弱势话语权则发挥“正向助推力”的作用功能;另一方面,当政府的话语与农村群众话语强度与广度差异不悬殊之时,农村民间组织则扮演起“调节器”和“衡平仪”的角色,时刻调节与衡平政府与农民群众两者的话语强度与广度,使两者之间大致处于衡平之状态,而不致再发生两者的严重失衡与过分悬殊。

农村建设和发展中话语权的历史和现状与政府的行政理念和行政行为是分不开的,“解铃还需系铃人”,在农村话语权体系的重构过程中,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应转变观念,确立现代法治行政人文行政的基本理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步伐,规范自己的行为。

一是注重实施“弱权力行政”。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各级政府主要是基层政府应克服既往的权力上“无限无边”,职能上“无所不管、无所不能”的状况。从国家权力的纵向排列来看,乡镇政府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最底层,它代表国家同广大农民发生联系,而这种联系是通过农民群众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现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很清楚:村委会是农民群众的自治性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机关和派出机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事务是“指导、支持、帮助”,而不是命令和强制。但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乡镇政府总是习惯于把村委会当作自己的下属行政组织,沿用传统的行政命令的方法对村委会进行指挥和管理,随意插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这完全超出了自己权力范围。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应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权力边界。

二是全面实施公开行政。新农村建设中各级政府应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步伐,自身出台的关涉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执行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必须首先向群众公开,并且以适当的方式向群众广泛宣传,使大部分群众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基本知晓。实践中,许多政府官员总认为农村群众素质低、不懂得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其根源恰恰与政府自身的信息不公开、行政不公开不无关系。

三是加快实施民主行政。政府应加快以公共参与为特征的民主化行政改革步伐,积极实施角色转变,由过去的农村社会治理的“家长”向为农村社会和农民群众全力服务的“管家”转变跃升;积极完善基层政府调研和行政决策的民众参与机制,完善民众民主意见的表达机制、实现机制和法治化保障机制,为构建起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群众民主参与行政行为生成和运行的具体程序设计,提供广泛而有力的技术机制。尤其是新农村建设中事关农业结构调整、工业经济发展、小城镇建设和村居改造、一些投资巨大的农村整治和达标升级创建活动等经济成本高、负担重和对民力影响大的行政决策,更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以群众意见为重。

四是大力实施给付行政。给付行政,简言之就是政府出于对社会民众生活考虑所实施的一系列服务性行为,我国关于给付行政的理论研究目前还十分欠缺,相比较而言已经滞后于给付行政的现实实践;但在农村社会这一特定领域,似乎与之相反。因此,首先在认识层面,应当大力提升群众话语权,增强群众对农村给付行政的呼声,使政府认识到新农村建设中大力实施给付行政已经势在必行、须臾不可耽搁,最大限度地促进政府以给付行政的客观实践回应农民群众的诉求压力。其次在实践层面,农村道路交通、通讯设施等基础设施的经年“欠账”和严重匮乏,基础教育、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的严重贫瘠与高度缺失,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事业等与人文价值关联最为直接的政府行政领域进展过于缓慢,均严重滞后于各级政府对外明示的经济增幅与增速所应当具有的基本财力,都有力地说明了政府给付行政应当将重点放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而且应当逐年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形成对农村建设的持续性动力,凸显出现代人文价值行政的基本方向。

五是严格惜用规制行政。所谓规制行政,是相对于给付行政而言,系指“通过限制私人的权利、自由,以实现其目的的行政。例如,交通规制、建筑规制、经济规制等。这些都是通过规制个人及企业的活动,以维持秩序,或者实现防止危害的行政作用。”规制行政也被一些学者称为“秩序行政”。政府针对新农村建设的规制行政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和必要补偿原则。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在推进招商引资和新村居建设时需要占用农民土地和拆迁农民房屋的,应当在征得农民同意和办理合法手续的前提下,给予及时、足额、到位的补偿,事实上农村建设中很多矛盾恰恰出在补偿款问题上,因为不及时、不到位、不足额甚至导致许多农民失地没有经济收入,因为拆房而又建不起新房发生了返贫现象。这都是与新农村建设的原意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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