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努力开拓信托业新局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托投资公司论文,新局面论文,管理办法论文,努力论文,信托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历经曲折,在全国信托清理整顿之际终于出台。“办法”还信托以本来面目,紧扣信托本质,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职能作用、经营范围、经营规则及监管要求,为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中国信托史上,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应该说,我国信托机构正处于机构重新塑造、业务重新设计、制度重新建立的历史转折时期。做好当前的各项工作,对于信托业的长远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按照“办法”的要求,转变工作思路和经营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信托业的结构性调整,包括自身结构的调整和业务结构的转型。这是配合“办法”顺利实施的客观要求,也是信托机构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认真清理整顿,加快信托机构自身结构的调整
信托清理整顿仍然是当前信托机构的工作重点之一。要按照国办发[99]12号文件的要求,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积极寻求适合信托业发展的重组模式。从全国信托清理整顿的总体进度来看,清产核资、制订和上报重组方案等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但信托机构的自身结构的调整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一)机构合并。现行信托机构多由部委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经营管理受主管部门影响很深。为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就必须保护信托机构的经营自主权,改革现有信托机构的组织形态和产权构成势在必行,通过重组合并,将其改造为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摆脱行政干预,为信托业创造更大更宽松的发展空间。
(二)资产重组。在冲销呆(坏)帐和投资损失的基础上重新配置信托机构的资产,通过增加新股东或股东增资,扩大资本,改善资产结构。同时,在分离非信托资产的过程中逐渐发展比较专业化的信托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托管公司、财务公司等,塑造更加市场化、企业化经营的信托机构。
(三)清理业务。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再以负债资金办理新的投资、贷款、租赁、拆借的担保等业务。对原有的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予以压缩、清理、规范。当前经营的重点应放在盘活资产存量、搞好证券业务、稳定单位存款、发展委托业务、加强投资企业的监管、提高经济效益,完善业务结构。
(四)稳定队伍。通过座谈、对话等方式,与员工沟通思想,稳定人心;组织学习讨论“办法”,展现信托业美好前景,让员工树立信心。适时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激发员工活力,提高信托从业人员的素质。
(五)完善机制。新的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后,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要着手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计划、财务、人事等制度和决策办事程序以及业务操作规程,规避经营风险。
二、大力开发信托新品种,加快信托机构业务结构的转型
“办法”中信托业务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可供开发的信托品种也是丰富多彩的,但是,目前信托机构能够经营的信托业务有哪些?日本学者藤谷博隆曾比喻“信托好比是一个‘容器’作为‘容器’它可以装各种物品,至于装什么物品,那就得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充分认识每个信托品种基本属性和服务范畴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市场需求开发潜在的信托市场,创新设计出显示信托特点、服务市场经济、满足市场需求的信托品种。当前,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突破:
(一)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迫切需要养老基金信托。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核心是两个问题:一是资金的筹集与来源,二是资金的运用和管理。勿庸置疑,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是不尽人意的。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组织带有明显的行政性和依附性等特征,主要从事基金收缴、存取、发放等简单重复劳动,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无法满足养老基金保值的需要。目前,我国养老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表面上看风险被控制了,实际仍然面临着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危险,并且这种单一的投向本身也具有相当的风险性。因为投资的安全性有赖于投资的分散化,多样化的资产组合才能将风险分散,也是保护基金安全的手段之一。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不应以银行存款和国债为唯一投向,而必须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寻求更有效的投资途径和投资对象,通过组合投资,以求基金本身价值的增值及较高投资收益。采用信托方式对中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进行管理,不仅可以解决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问题,也可以大大拓展和巩固信托业务领域。信托具有的财务管理和长期融资职能同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要求是一致的,但信托作为专业财产管理机构,接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进行财产管理,不仅符合社会发展专业化分工原则,而且保持了信托财产独立性,有助于信托财产的安全性和降低管理费用。同时,养老金具有数额巨大、来源稳定、收支间隔时间长的特点,运用信托方式来实现养老基金的营运,不仅对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而且对国家的经济建设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呼唤公益信托。“办法”第二十二条对公益目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1)救济贫困;(2)扶助残疾人;(3)发展教育、科技、体育、文化、艺术事业;(4)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维护生态环境;(5)发展其他有利于社会的公共事业。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受托机构,在民间公益事业的管理中能发挥巨大的作用,主要的参与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即由委托人通过遗嘱或契约的方式直接将有关财产转移给信托机构管理并用于指定的公益目的。另一种方式是作为既定公益法人的财产受托人,也就是现存的公益组织如基金法、学校、医院等,为了公益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将其委托信托机构进行投资管理。
(三)产权制度的变革为财产信托业务的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财产信托包括不动产信托和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业务的前提条件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明确,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使住房产权私有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为不动产信托业务的开展创造了基础条件。而大多信托投资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方面都有良好的业绩,亦为不动产信托的开展做好了人才、技术、管理经验的准备。不动产信托品种包括:房地产信托、土地信托、不动产流动化信托、不动产投资信托,为满足房地产市场和市场主体的需求,不动产信托业务的开展方式很多,主要有:信托机构暂执产权的不动产信托业务、发行不动产债券信托、发行不动产分割证信托等。不动产信托的丰富品种对房地产的开发利用、土地使用权与房产的流通以及房地产建设资金的融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动产信托是以搞活动产的流通和资金的融通为目的的。动产信托的信托标的物,一般是价格昂贵、资金需要量大的产品,使用单位很难筹措整笔资金购买此类动产(如设备、交通工具等)而信托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证券”或“信托受益权证书”,向社会发行、转让,取得资金。
(四)已经尝试拓展可以进一步做强做大的信托业务。“办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国债和企业债券承销,不少信托机构早已涉足,近几年逐渐发展成为主营业务。这些业务应借“办法”实施之东风,进一步规范和壮大。个人特约资金信托(浙江、福建、江西等曾尝试开展)、个人理财信托(福建省已开办此项业务)、专利权信托(武汉国投正开展)等信托品种也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应加强交流,积极争取金融主管部门的支持,尽快予以推广。此外,还可设计开发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商务管理信托等信托业务及代保管、代理保险等代理业务。
我国适应信托业务发展的品种是多样的,发展潜力和开拓空间也是巨大的。立足国情,突出信托本质,根据我国市场化进程中提出的要求,发展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业务,是一项大有可为的全新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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