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探索论文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探索论文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探索

韩 恔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宪法规定了我国社会制度以及国家制度的相关内容,同时也调整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关系的法律,民法包括了《继承法》《婚姻法》《合同法》等。所有法律的制定以及修改都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之内,宪法与民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本文从宪法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出发,探索了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

关键词: 宪法;基本权利;民法;核心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以及实施有着严格的程序,宪法是我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其中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平等权;社会救济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等。民法又包括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总则是对民事权利总体的概况与论述,分则是对民事权利进一步的细化,两者都是调整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宪法与民法具有重要的关系,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具有核心效力。

一、宪法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

(一)宪法基本权利是民法构建体系的重要依据

首先,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实施,其中宪法是对公共权利的约束与管理,防御公共权利受到侵害,宪法强调的是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干预,公民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其次,民法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保证,但是民法更倾向于规定公民的私人领域与民事行为。民法主要的功能也是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保证了公民平等与自由的民事权利能力,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民法是对宪法基本权利的细化,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宪法基本权利确认为民法中的民事权利,最终实现共同保障公民权利的价值,我国宪法在第二章中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国家的主要功能,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避免任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发生。民法与宪法有着相同的权利保障功能,都是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调整,民法在制定是必须要根据宪法基本权利来规定民事权利,将宪法的基本权利具体化。

(二)民事权利的宪法功能

宪法的基本权利规则难以有效使用在司法中,只能通过制定普通法对宪法的权利进行细化与具体化,然后根据相关的普通法的规定进行司法活动。民法的制定以及实行是以宪法为依据与保障的,在民法所构建的民事法律体系能够有效的实行宪法的功能,这主要体现在民法捍卫人格尊严以及保障人身自由、平等,为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等提供了一般的规则,通过对民事行为的规定,有效的实施了宪法的功能,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与和谐。宪法基本权利与民法具有同源性,使得民事权利能够与国家的根本大法相统一,同时宪法的基本权利具体化,可以对宪法为细化的规定,通过民法的形式进行详细规定,全面的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宪法基本权利与民法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宪法基本权利决定了民法的立法方向以及正规性,同时民法的内容与具体类型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丰富了宪法基本权利。

二、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核心的体现

(一)宪法人格尊严与民法人格尊严的共同价值体现

人格尊严是宪法与民法中人格权的基础,其地外高于人格权利并独立在人格权利之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明确规定了人格尊严,但是并没有把人格尊严作为权利的保障原则。但是在民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单独提出了人格尊严,保障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法总则中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的保护,也被称作一般人格权,其与具体人格权具有相同性,两者的目的都是保护人格尊严不受侵害。民法总则实际上将人格尊严视作普通民事权利,由于宪法对人格尊严是宽泛的概述,因此在民法中就必须要对人格权以及人格尊严做出详细的规定,使得人格尊严可以切实的受到保护。

(二)民法丰富了宪法人格权的内涵

目前,我国总共进行过五次宪法的修改,在1982年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随着基本权利的发展,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更加细化以及具体化。2004年宪法修正时,确定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的原则,使得宪法中的权利体系从封闭逐渐走向开放。同时,民法也对人格权的列举使用了“等权利”字样的表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在不断的完善与改进,很多新兴的人格权也被孕育,这些新生的人格权也逐渐被引入到民法中,使得民法人格权的规定更加完善,也丰富了宪法中人格权的内涵。比如:自己决定权,其主要是指:自己可以决定与他人无关的事情,仅仅是对自己产生危害的行为,由自己承担责任。自己决定权是在自由权的基础之上形成的,但是在我国的宪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表述,部分法律中有了自己决定权的体现如:姓名权中就有自己决定权的体现、《婚姻法》中也有相关体现,自然人有自主选择配偶的权利。从人格权的角度来看,自己决定权应该是由自然人对具体人身要素享有的控制以及调整的抽象权利,比如:生命、姓名、健康等。因此,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宪法与民法时应该对自己决定权有明确的规定,从而丰富宪法人格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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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语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制定以及修改有严格的程序,宪法也是我国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主体,保障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平等的进行民事活动。宪法与民法是相互连接,相互促进的,在宪法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民法对基本权利的具体化以及详细化,需要民法丰富宪法基本权利的内涵。同时,在民法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将宪法作为基础与依据,从两者的功能以及目标上看,都是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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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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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窦衍瑞.宪法基本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连接与互动——以人格权为例[J].政法论丛 ,2018(3):74-81.

[3]刘志刚.基本权利影响侵权民事责任的路径分析[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5):68-76.

[4]黄宇骁.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无效力[J].清华法学 ,2018,12(3):186-206.

中图分类号: D911;D913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30-0286-01

作者简介: 韩 恔(1983-),男,汉族,吉林长春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学历,职称: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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