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教育政策的意义--政策研究的定性取向取向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认识教育政策的意义--政策研究的定性取向取向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理解教育政策的意义——质性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定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政策论文,意义论文,性取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468(2011)01-0152-29

教育政策研究,无论“对政策作研究”(research of policy)或“为政策作研究”(research for policy),还是“政策制定研究”、“政策实施研究”或“政策评鉴研究”,其中的主流研究取向始终是量化研究取向。然而,量化研究取向对政策研究的贡献及成效却不断受到质疑与责难;近年质性研究取向及理论视域的兴起与确立,更对量化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主导地位有力地提出挑战。其结果大大丰富了政策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研究,在研究方法及理论观点的视野上。本文旨在对质性研究各种取向在教育政策研究中的定位加以梳理,并尝试建构一个对各种质性研究取向作综合性理解的架构。据此,本文尝试指出,一种兼容多元理论视域与方法取向的公共政策研究,是现今社会公共政策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研究者需要采用以至认同的方向。

本文首先对量化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领域中的发展与作用加以评述,并尝试说明有关取向对理解政策现象本身的不足之处。继而,笔者将尝试省览近年质性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中所拓展的主要方向。然后,本文应用哈贝马斯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所建构的方法学的综合阐释架构,以说明质性研究中的社会现象学、语言学及诠释学中各种研究方法的特质及其对政策研究的作用与贡献。最后,本文将把文中建构的质性取向的研究架构对照于量化研究取向,以尝试为两种研究取向的沟通对话提供一个触发点。

一、政策研究的回顾:量化研究取向的支配

政策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领域,大概可以追溯至二次大战后,1950年代美国政府承接战时那种全面战争(total war)中全面控制及综合理性脉络下,而发展出所谓“管理科学”(management science),并试图据此来“社会工程化”(social engineering)战后的社会①;其后在1960年代肯尼迪及约翰逊的民主党政府所进行的大型联邦政府福利政策,其中最著名的有“对贫穷的战争”(the war on poverty)以及1964年《民权法》(Civil Right Act of 1964)而触发的教育机会均等政策措施。在这种大有为、乐观主义(及浪漫主义)的公共政策取向下,政府的公共政策措施被视为一种强力的干预手段,并相信可以有效以至彻底地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及社会病态(social pathology)。在这种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以及期望下,政策研究承接二次大战后社会科学中占支配地位的实证—经验主义(positivist-empiricism),采取一种对政策现象作类似于自然科学研究般的研究取向,即通过对政策现象作经验的观察(empirical observations)及实证的推论(positive deduction)以证立政策现象中恒固并具普遍性的因果关系(permanent and universal causality);建基于这种因果关系,政策制定者就可对症下药地设计干预措施,并期望达到药到病除的政策效果。②

在实证—经验主义的研究取向引领下,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发展出一种被称为“综合性的目标—手段理性”(comprehensive means-end rationality)的研究及政策范式,即建基于实证—经验研究取向所得出的恒固而又普遍的因果规律,政策制定者可以对政策现象作全面综合的理性认知,并对既定的政策“目标”选定确切及具有最大可能成效的“手段”。继而,政策执行者只要切实而彻底地推行有关的政策手段及措施,必然能达到预期的政策效果。

根据这种“综合性的目标—手段理性”的范式,“公共政策分析可被界定为:在众多公共或政府选择中,决定那一选择最能实现既定的目标,而有关决定则建基于政策(手段)与目标之间的关系。这个定义带出政策评鉴中的四项主要因素:(1)目标;(2)政策、计划、手段;(3)政策与目标之间的关系;(4)作出结论”(Nagel,1986,p.247)。继而,政策制定研究的方向就是对有关政策现象内的因果关系做实验或调查研究,以期确立其中的因果规律,并向政策决策者提出确切的政策建议。其次,在政策实施研究领域内,研究取向就是通过质量管理控制(quality management & control)的调查研究以确保政策措施执行人员能够把工作规定(job specification)全面推行。最后,政策评鉴研究的取向就是在政策现场做调查研究,以量度有关政策果效是否得以实现及实现的程度。

然而事与愿违,在政策及政治现实的脉络下,这种建基于“实证—经验”研究取向的“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范式却遭遇到严苛的考验,其取向及范式中的种种缺点一一暴露在学术界、政界以及公众面前。Peter de Leon对美国公共政策研究的回顾及James Coleman在对美国教育机会均等所进行的政策研究的遭遇,正好为有关研究取向与范式的盛衰提供了有力的见证。③

当然必须立刻强调,“实证—经验”研究取向的“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范式未能为当政者带来预期的理想境况,其成因是多方面的,而不应单方面说成对“实证—经验”研究取向及“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范式在学理上特别是方法学上的否定。然而,有关研究取向及范式在公共政策研究、包括教育政策研究中的局限及背后假设,实有必要受到学术界特别是研究方法论者的重新审视及深入剖析。以下就是其中三方面的评析。

1.“规范—分析”取向的假设与局限。规范—分析取向(normative-analytic approach)是引用自Habermas的概念④,是指当自然科学的“演绎—定律”(deductive-nomological)的分析取向应用到社会现象研究时所作的修订及所建基的方法学假设,在社会科学中的典型例子是“纯经济学”的方法论。由于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即不会因时空及社会文化脉络不同而有差异,所以其研究结果是具有普遍性的因果规律,例如物理学或化学中的定律;据此,其研究结果可以作定律式的推论。然而在社会科学中,量化研究得出的结论每每只能以“概率—统计”(probabilistic-statistical)的形式作因果解释;再者,其结果更因不同的时空及社会文化脉络而有差异。据此,前者就构成社会科学量化研究结果的非绝对性或不确定性,后者更使社会科学研究结果欠缺其普遍性。

为消除社会现象间时空与社会文化脉络间的不普遍性,经济学者唯有对其研究对象——经济现象——作出一些“规范性的”假设。其一是假设参与经济活动的行动者(actors)均以个人的“利益极大化”(benefit maximization)为目的;其二是依据“目的—手段理性”工具性地选择及履行其行动。简而言之,就是经济学中“人皆经济人”的假设。

然而,当“规范—分析”取向应用到公共政策研究时,上述“利益极大化目标”与“最佳选择”(best alternative)的工具理性手段的假设就无法成立;因为参与公共政策的各个成员不可能像“经济人”假设般拥有共同一致的目标,更具体而言,他们对有关政策带来的“利益”之阐释每每存在着根本的分歧,而他们对极大化的阐释可能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差异。再者,在政策行动上的选择,公共政策参与者更不会只是作简单的“最佳选择”,而是会作十分复杂的策略计算与策略行动。

2.“经验—分析”取向的假设与局限。“经验—分析”取向(empirical-analyric approach)亦是引自Habermas的概念⑤,它是指当社会科学要依从自然科学那般,向研究对象作“经验性观察”及“经验性验定”(empirical verification或falsification)时,需要对研究对象作出的种种方法学假设;其中在社会科学中的典型例子就是心理学中“行为主义”(behaviorism)的方法取向。他们假设人类的行为可以通过可观察的外显行为(observable explicit behavior)来做全面的解释,而不必要归因于那些内含的(implicit)概念,如心理分析学派强调的意识或社会学中象征性交往主义(symbolic interactionism)所强调的自我阐释过程(self-interpreting process)。其次,行为主义更进一步假设人类行为类似其他生物,受“刺激—反应”(stimulus-response)的机制所主宰;因此当这些“刺激—反应”的机制被完全地侦破以后,人类行为就可被全面地解释、预测与控制。这种对人类行为的方法学假设,可以通过行为主义的领导人物John B.Watson在其《行为主义者所认为的心理学》所作的声称来说明:

行为主义者所认为的心理学是纯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中的一个分支,其理论目标就是预测与控制行为。(Watson,1931,p.158)

我相信我们可以从事心理学著述,……而永远不必运用那些词汇如意识、思维状态、思想、内容、回想式证立、印象等等。……我们可以采用刺激与反应、习惯的形成与习惯整合等词汇,就能够完成我们的心理学著述。……我所尝试建立的心理学,其出发点是:其一是以下可观察得到的事实:有机体,人与动物均一样,必须采用他们因遗传或习惯而具有的各种配置,以使自身得以适应其所处的环境。……其二是特定的刺激会引致有机体作出反应。在一个完全探究穷尽(completely worked out)的心理学系统内,已知的反应就可以预测及刺激,已知的刺激就可以预测其反应。(Watson,1931,pp.166-167)

据此,在一个穷尽所有“刺激—反应”的因果机制的心理学系统内,人类行为就可以如自然现象的运行一样得到“定律—推论”式的解释。行为主义学派这种“经验—分析”取向的方法学假设,在过去一个世纪引起社会科学中众多而又激烈的争论。在政策研究领域内,其局限主要显示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是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对政策参考者特别是利益相关者(stake holders)及受众(recipients & clients)而言,不会如一般有机体那样“照单全收”外界环境的“刺激”(即政策变化与干预)。他们会从自身所处的“情境”(situation)出发,对有关政策建议、措施与效果作出不同的阐释及赋予不同的意义以至评价;继而会作出有计划、有策略的相应行动,而并非只会作出简单的反应。其次,在公共政策现象中,每个参与者更非单一的有机体,他们之间无可避免地进行互动以至沟通;因此,在上述这些“能动者”(agent)之间,必须产生互动,以达至互换以至互惠(reciprocity),或相反产生对立(antagonism)以至冲突(conflict)。据此,无论对政策建议、政策措施还是政策效果,公共政策研究者均不可能把政策措施视之为“已知”的“环境刺激”,而必须对有关政策众多而复杂的“意义脉络”(meaning context)作出深刻而又丰富的描述(thick and deep descriptions)。

3.“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的假设与局限⑥。量化的实证—经验主义取向主导的公共政策第三方面的假设是对公共政策所处的“行动场域”(field of action)的假设。他们假设有关政策无论在制订、执行与评鉴时,均可对政策所处的“行动场域”有完全综合的掌控,因而可以作出极大化的决策、执行与评核。

然而,自1950年代以来,这种“综合理性”的假设就备受社会科学家的质疑。在众多的论述中,本文只对以下三项至关重要的略加说明。首先,Herbert Simon在1957年首版的《管理人》(The Administration Man)中指出除了“经济人”与极大化的立场,还存在另一种人的理念(conception of man)——“管理人”以及他所信守的立场——“只求满足”的立场。他强调:“经济人追求极大化——在可选择范围来选最佳的选择。……而管理人则只求满足——只选择满意或‘足够好’的行动方案。”(Simon,1975,p.xxv)

除了提出“只求满足”原则外,Simon更提出所谓“受限制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的概念。Simon所谓对理性造成的限制的主要来源有:一、知识本身的限制,特别是有关社会现象的知识是零散、难以穷尽的,更难以作出准确预测;二、认知者本身的限制,特别是政策研究者及制订者,其认知能力与资源(金钱及时间)均无可避免受到限制,而难以对政策现象作综合而又穷尽(comprehensive and exhaustive)的掌握。在“认知上的限制”外,Charles Lindblom进一步提出所谓“含混过关”理论(theory of muddling through)或所谓“渐进主义”(incrementalism)。即在政策以至政治面前,政策制定者根本不可能依据其综合理性作出全面革新的伟大设计(grand design),Lindblom指出政策制定者及其政策建议无可避免地陷入种种政治现实及政策制度中,他们只能在泥沼中渐进地逐步前进(incrementally and successively muddling through)(Lindblom,1959;Dahl and Lindblom,1988/1953)。在Simon的认知限制与Lindblom的政治多元主义的限制外,John Forester从批判理论视域出发,提出另一种“受局限理性”的来源。这是指在政策商议过程中,每因权力的干扰,导致理性沟通中出现不公平及不均等(包括资源、能力、信息与机会),甚至受到意识形态的歪曲与误导(Forester,1987,pp.58-62)。

二次大战后至1970年代,美国众多公共政策研究,很大程度上都是建基在上述的“规范—分析”及“经验—分析”的方法学取向及“综合性目标—手段理性”的行动取向等假设之上,结果亦无可避免地体现了这些取向本身的限向与弱点,因而掀起1980年代以来公共政策研究领域对研究取向上的种种反思与转向,如后实证主义(postpositivism)、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辩论转向(argumentative turn)、说服转向(persuasive turn)、议论转向(discursive turn)等。总而言之,就是一种从量化的“实证—经验”取向转向为质性的“意义—阐释”取向。

二、政策研究的回顾:向质性研究的转向

质性研究取向在公共政策的兴起并对量化研究取向的支配地位构成挑战,主要源自1980年代一系列所谓“后实证主义”政策研究论述的出现。⑦“后实证主义”研究取向主要是把科学史及科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特别是Thomas Kuhn的理论(Kuhn,1970)应用到政策研究结果的确立过程上去。据此Frank Fischer指出政策研究结果的确立可区分为两个根本不同的理论取向,其一是所谓“符合理论”(correspondence theory),其二是“连贯理论”(coherence theory)(Fischer,1998,p.136)。前者是指政策研究结论的确立,是通过实验或调查而得出可靠及可信的经验数据(empirical data),并对照于预先设定的理论假设,当二者“相符合”时得以证立的命题。而后者是指科学研究结论只是建基于一群研究者对研究现象以至现实持有相同的假设及理论视域,并采用相同的研究方法取向,继而得出相近或“相连贯”的结果,并且相互联系而组成一种Thomas Kuhn所谓的“常模科学社群”(normal-science community),继而对他们的研究结论加以维护,对相反或“不连贯”的研究结果加以排斥并认定为“错误”(Fischer,1998;亦可参考1980;1990;2009)。简言之,政策研究结论并不是经验及实证的“证明”出来,而是由同一“常模科学社群”内的研究者“阐释”及“建构”出来。

建基于“后实证主义”这种研究视域,政策研究在1980年代以后出现各种不同的研究取向的转向,我们大致可以总结地称之为“阐释转向”(interpretive turn)。其中我们又可概括地把它归纳为以下四个层面。

1.政策科学的技术官僚(technocracy of policy science)的组织研究转向。二次大战后,随着Harold Lasswell、Daniel Lerner及其后James Coleman等社会学者的倡议与战后福利国家加强公共政策(特别是社会政策)对社会的干预,政策科学及政策研究迅速在美国政治领域内兴起成为一个专门研究领域以至企业(research area and enterprise)(Fischer,1998;1990;2003;2009)。Frank Fischer指出,一群从事公共政策的技术官僚即环绕着首都华盛顿及其政治运作而形成(Fischer,1998;1990;2003;2009)。他们在政策研究、特别是在研究方法取向上,明显地形成了一个Thomas Kuhn所谓的“常模科学的社群”,即通过计量经济学(econometic)、行为主义(behaviorist)及经验主义(empiricist)的方法取向,以力求证立各种“综合性的目标—手段理性”的公共政策结论,以便为政客提供确切而又“便捷妥当”(quick-fix)的建议。据此,政策研究者不再被视为一个“价值中立”(value neutral)的“纯理性”社群(a community of pure reason),而是一个有特殊价值取向的“实践理性”社群(a community of practical reason)(Fischer,1998,p.128;亦可参考Fischer,1990;2003;2009);继而,政策研究过程不再是政策研究内一个“假设已知”(presumably give)的“黑箱”,因此无论“为政策作研究”亦或“对政策作研究”,政策研究者本身及其从事研究的方法与过程亦成为研究的一部分。简言之,政策研究有必要探究:谁在进行有关政策的研究?他们如何进行政策研究?为何他们这样进行有关政策的研究?

2.争辩与游说的转向。政策研究者及其研究结果均不可能像一些专门学术研究只规限在“封闭系统”内作行内交流,公共政策研究本质上必须放置在公共领域或至少在政府行政程序内作发布、省览、审视、批评以至批判。因此,参与公共政策的辩论及担当政策及政治过程中游说的角色,本质上就是政策研究者及其研究结果的部分职责,甚至是主要职责。正如Giandomenico Majone在他广为引述的著作《政策过程中的证据、论证及游说》的开篇所强调的:

政客们肯定知悉,但社会科学者却时常忘记,公共政策是由语言所组成。无论文字亦或说话,争辩在政策过程中所有阶段均占据核心地位。……无论政党、居民、立法机构、行政首长、法院、传媒、利益团体还是独立专家,全都置身在不断的辩论与相互游说的过程中。(Majone,1989,p.1)

据此,John Forester在他与Frank Fischer合编的《政策分析与规划中的争辩转向》的导言中更直截了当地指出:“政策分析与规划就是争辩的实践过程。”(Fischer and Forester,1993,p.2)到了21世纪,在《牛津大学公共政策手册》的导言中,编者们亦再强调:“公共政策的实践就是一项游说的工作,而公共政策研究作为一门学科,其对自身最恰当的描述就是一种游说活动。”(Goodin,et al.2006,p.5)

随着这种争辩与游说的转向,公共政策不再只被理解为客观的事实——只需穷尽各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顺理成章地作出最佳选择;相反,公共政策更应被理解为在特定社会政治制度脉络下,参与的各个单位(个人及/或团体)对政策现象作阐释、判断及声称(articulation),并相互进行沟通、争辩及游说,最后可能达致相互接纳的政策方案(policy program of reciprocity)。

据此,政策研究亦不单单被界定为一种像自然科学般“认知—工具理性”的科学探索,而应被界定为一种“实践理性”以至“沟通理性”的探索。⑧具体而言,政策研究不是追求具有绝对普适性的规律,而是寻找适切于特定脉络(包括时空及社会、文化、政治脉络)及特定议题的实际可行方案,继而探究参与政策各方所持的实际可行方案如何通过争辩、游说、沟通而达致政策方案的共识。

从“后实证主义”这种把政策研究重新框架(reframing)为一种“实践理性”与“沟通理性”的探究的方法学取向出发,政策研究进一步出现的研究取向的转向就是价值的转向。

3.价值的转向。从“后实证主义”所强调的“实践理性”及“脉络依赖性”(contextual dependence)的取向出发,1980年代以来在政策研究领域内出现了所谓价值的转向(Fischer,1980;Fischer & Forester,1987;Schon & Rein,1994;Ellis,1998;Kahne,1996)。这些学者不再认同政策研究的起点是“价值中立”地验证政策目标与手段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实性(validity)及普适性(universality);他们强调从嵌植在特定实践脉络的价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s embedded in practical contexts)出发,以探究那些根植于有关政策脉络的价值、信念、观感与取态,即Schon与Rein所谓的“框架”(Frame)如何影响不同的政策参与群体对政策不同构成因素的界定,包括有关政策目标的重要性、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及政策议题之适切性的界定。例如早在1980年代初,Robert Goodin就发现1970年代英国有关核武器及国防政策的制订主要取决于对相关政策的理论以至价值取态(Goodin,1982);此外,Schon与Rein以德国及美国麻省的政策争议为例,说明有关看似无法解决的政策争议(intractable policy controversies)背后实质上是由不同价值及理论取态的“框架”所构成(Schon & Rein,1994);近年有关环保政策的争议就更清楚地显现背后有关“人类中心主义”(Anthropocentricism)与“生态中心主义”(ecocentricism)的价值取态的对立。⑨

4.语言转向。1980年代在公共政策研究领域内兴起的“阐释转向”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语言转向(linguistic turn)。当人类对其所处的世界进行认知时,不单指通过经验实证的方法以掌握各种的固定性(regularity),更会通过阐释理解的方法对内在世界的主观性(subjectivity)及社会世界的相互主观性(intersubjectivity),掌握个中的意义;而人类表达其主观意义及相互主观的社会意义的主要媒介是每种文化所建构出的象征符号系统,其中至为重要的就是语言系统(包括口语与文字系统)。特别是对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现象进行研究时,个中内容及意义每每通过政策演词(policy speeches)与政策文本(policy texts)等正规的语言媒介表达出来;结果政策研究领域内出现的“阐释转向”运动中一个主要动力就是所谓“语言转向”。在“语言转向”下,近年涌现的政策研究取向林林总总,可概括为两大取向:其一是政策文本分析,其二是议论分析。前者又衍生出多种具体的方法取向,如政策框架、修辞或叙事等方法;后者主要是指以福柯的“知识考古学”及“谱系学”为视域的“议论分析”(discourse analysis)。⑩

在回顾了“后实证主义”及“阐释”转向所衍生的各种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领域所产生的视域转移后,下文将沿着Habermas在《有关社会科学的逻辑》一书中对阐释社会学(及质性研究)的解说与综合,说明质性研究在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作用。

三、质性研究取向在政策研究的定位

经过20世纪的拓展,质性研究已开枝散叶而成为陈向明所谓“一把大伞”、“一棵苍天大树”,其下“掩藏着各色各样的方法分支”(陈,2000,pp.5-6)。然而,面对这些各色各样(甚至是壁垒分明)的研究方法,从事政策研究的学者应如何理解个中的经纬及脉络,以整合出一个综合可用的质性研究框架,并应用到具体公共政策研究的个案去。笔者尝试借用Habermas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一书中的架构来对公共政策研究中质性研究取向略加梳理与整合。

有关质性研究及阐释取向在社会科学中的角色与定位,根据Habermas的理解(Habermas,1988,pp.10-16;及pp.75-76),大致上可以Max Weber对社会学所作的定义为起点:

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其关注在于对社会行动作阐释的理解;并据此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作因果的解释。我们所指的“行动”是泛指个人赋予了主观意义的行为;……行动具备“社会”性则是指所赋予的主观意义是顾及其他人的行为,并以此为行动取向的目标。(Weber,1987,p.4)

这个定义为继后发展开来的所谓“阐释社会学”(interpretive sociology)以至阐释社会科学提供了一个概念及方法学上的定位,即对人类“行动”及其背后的“主观意义”提供“阐释的理解”。据此,质性研究则可理解为一类研究方法的统称,其目的是揭示人类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并提供“阐释的理解。”

同时,Weber这个定义却为继后的阐释社会学者以至一般社会科学者带来另外两个难题。其一是在Weber的定义中,他不单只要求社会科学研究能对人类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提供阐释的理解,并且“据此对社会行动……作出因果解释”。然而,在科学研究讨论中,若要为现象提供因果解释,最严谨的方法自然是自然科学研究所提供的演绎一定律的解释(deductive-nomological explanation),或最低限度是量化实证社会科学所提供的统计—概率的解释(statistical-probabilistic explanation)。(11)过去一百多年社会科学方法学上的一个主要争论正是围绕着如何把追求社会行为背后主观意义的阐释理解结合到力求为社会行为模式提供因果解释,二者的取向正是质性与量化研究的分歧所在。如何把这两个已发展至泾渭分明的方法取向融合起来,以回答Weber所提出的命题:“如何使社会行为的普遍理论(general theory)得以可能?”(Habermas,1988,p.11)所谓普遍理论就是既能为社会行为的“经验规律性”(empirical regularities)提供因果解释,又能把这些“具意向的行为”(intentional actions)背后的意义重新建构起来(Habermas,1988,p.11)。这也正是Habermas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一书中要回答的主要命题。

其二,Weber的定义衍生的另一个难题是:若个人的行动定义为加入了个人主观意义的行为,则个人行动的社会性(sociality)何以可能?即每个人均从其个人的主观意向出发来策划其行为,他们之间为何能关顾其他人的主观意图而达至“社会行动”?再进一步,若把行动的社会性结合到上述实证主义方法取向所寻求的那些在社会行为中出现的“规律性”并给予经验的证实(empirical verification),就会明白Weber对社会学所下的定义背后蕴含了方法学上的困难。

据此,如何既揭示个人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又显现各人的社会行动之间达成的相互顾及的社会性,并再发现社会行为中间的规律性,最后给予因果解释,就成为20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家们争论不休的方法学上的难题。这亦是Habermas写《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一书的题旨所在。

对照于上述社会科学中的各难题,政策研究作为涉及公共政策制定、实施及成效评估的研究工作,无可避免地必须关注以至处理有关政策现象内各参与者及利益相关者的主观意义,但同时又要从中寻找有关行动的规律性,从而加以因果的解释。事实上二十世纪五十至八十年代“实证主义”与“综合理性”支配下的公共政策研究正是忽视人们对有关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与意图;另一方面,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而冒升的“后实证主义”及“阐释理解”的政策研究虽欲顾及政策现象所蕴含着的各种主观意义,但却未能显示当中的“规律性”及“因果关系”。因此,Habermas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中所努力构建的研究架构对政策研究者更具参考价值。

据此,本文余下部分将以Habermas所列举的三种阐释社会学的质性研究取向为起点,尝试建构一个政策研究架构,以期把上述几种看似互相排斥的性质——“主观意义”、“规律性”及“因果关系”——加以整合。

四、现象学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定位

若我们同意在政策研究中,无论政策制定研究、政策实施研究还是政策成效评鉴研究,政策参与者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的主观意义与意向是重要的探究对象,则过往的一种量化—实证研究取向,对个人的主观意义之阐释理解及处理就明显不足或欠深入。在质性研究领域中,对个人及社群的意向性及主观意义做深描的研究取向主要是现象学取向(phenomenological approach)。(12)

现象学作为哲学研究中的一个领域,可溯源至Edmund Husserl在20世纪初的著作,把现象学理论及研究取向引入社会学研究自然会以Alfred Schutz为起点。但笔者在此无法对有关理论作深入的讨论,而只会特别针对Weber所界定的命题——对行动的主观意义作阐释理解,对现象学中适切而有用的概念加以说明。(13)

首先,现象学者指出,人在接触周遭世界时,在众多事物中只有一部分会被“意识到”,因此人类的“意识”(consciousness)或Husserl所谓的“意向性”(intentionality)就成为现象学研究取向的一个重要起点。“意向性”是源自拉丁文中的intendore,意指“向外延伸”(to stretch forth)(Spinelli 2005,p.15),即人类的思想(human mind)向外延伸到外界的特定事或物,并作出“察觉”(perceiving)或“关注”(attending)。但随着意识的流转,只有一小部分我们“意识过”的事或物会被“保留”下来(retention),继而甚至可以对“它”进行回忆(recall),即Husserl所谓的“再生产”(reproduction),因而形成人类对有关事或物的“感知”(perception)(Schutz,1967a,pp.47-53)。据此,“意识到”、保留、再生产及感知就构成我们对人类“主观意义”作阐释理解的第一层概念群组。

大部分这些感知虽然可以在人类思想或“意识流”中保留及再生产(回忆),但它们只是一些“经历过”的经验(undergone experiences);当个人对经历过的感知进一步采取特殊的“态度”(auitude taken),就构成现象学中所谓的“行为”(behavior)。有别于上文行为主义者所界定的行为(只是一种对外界刺激的反应),现象学者把行为界定为那些会“产生”(engendering)或会“赋予”(endowing)态度的经验。(Schutz,1967a,pp.53-57)至此,据现象学的理解,人类对意识到的经验从感知、保留与回忆的层次提升至更高的态度产生与赋予的“行为”层次。这亦构成对人类行动主观意义作阐释理解的第二层概念。

然而,Schutz对人类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之阐释理解并不只停留在“行为”层面,他更进一步指出,人类思想中对经验的反省并不只停留在“保留”与“再产”以至“态度”层次,他更会把部分经验提升为“向未来延伸”(protention into the future)(Schutz,1967a,pp.57)。至此构成现象学中对“行为”与“行动”在概念上的重要区别,即“行动”不单只是形成了“态度”的“行为”,而更附加上延伸向未来的意义。此外,个人对未来的延伸不单只停留在“空洞的延伸”(empty protention)或幻想(phantasies),而落实成为期望(anticipation),并确立为个人目标以至致力使之得以实现(fulfillment),据此Schutz就在概念上把“延伸”提升为“投射”(projection),即包含“计划”(project)的意思,即构成Weber所谓的目标理性行动(purposive rational action)(Schutza,1967a,pp.57-63)。至此,经过期望—实现的一种理性计划就构成Schutz所建构的阐释人类行动主观意义的第三层概念。当“行动”被界定为一种期望与实现(或目标与手段)对未来的投射与计划,Schutz强调,他已为Weber所提出的为人类行为的主观意义作阐释理解的课题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方法学基础。Schutz写道:

至此,我们可以说明行动与行为的区别,行动是指执行一个经筹划过的活动(Projected act)。我们更可立刻进一步提出:任何活动的意义是需要对应于它所处的经筹划的活动之内。据此,我们就可对Max Weber所谓“行动的取态”这个含混不清的概念加以厘清。我们建议,行动的取态(orientation of an action)是指向于它所对应的经筹划的活动。(Schutz,1976a,p.61;原文的着重标)

据此,Schutz就为Weber所提出的命题——为人类行动的主观意义提供阐释理解——提供了一个现象学的参照架构(frame of reference),即个人行动的主观意义必须放置及对照于他对未来的期望与计划予以阐释理解。

但必须指出,以通过个人对未来的计划来阐释理解个人的行动及其主观意义,只是Schutz建构的参照架构之第一步。Schutz进一步提出每个人在人生经验中,会为“未来”设置无数独立的“计划”,但人类会运用他的反省能力把多个独立的“计划”以至“行动”(包括已实现、实现中及计划实现的行动)加以综合而构成一个“轮廓”(configuration)或“脉络”(context),Schutz称之为“意义脉络”(meaning-context)。Schutz对意义脉络作了以下的界定:

我们说把生活经验E[,1]、E[,2]……E[,n]放置在意义脉络内,是指当并只能当(if and only if)这些生活经验零散地经历以后,它们被综合到更高的层次,而成为我们统一专注(monothetic attention)的其中一个整合的项目(unified object)。(Schutz,1967a,p.75)

Schutz指出人类所建构的这个“意义脉络”或“轮廓”具备“连续”(continuity)、“统合”(unity)及“层序”(hierarchy)的特征。所谓连续是根据现象学对人类意识的理解,它以“流程”(flow)的形态存在,称为“意识流”(stream of consciousness);而且这意识流会形成一种内在的时段流程(internal stream of duration),即所谓durée,或Schutz所谓的内在时间意识(internal time-consciousness);因此,“意义脉络”作为人类内在时间意识的一部分,本质上亦具备其时序的连续性(Schutz,1967a,pp.45-53,pp.63-71)。其次,现象学假设人可以通过反省——即现象学者所谓的“注意力的修订”(attention modification)——把他们的经验、经历、自我整合成一个相对统合的整体。最后,所谓“层序”的特性是指现象学者主张人会把他所经历的种种“生活经验”根据其所赋予的意义组织成一个个“意义构格”(meaning scheme),个人又会对这些不同“构格”依其重要性及适切性(significance & relevance)而作次序排列,继而组成一个“意义脉络”;个人的“内在时间意识”及“自我”(Ego)又由多个“意义脉络”所组成,它们之间亦存在着层序的关系。

至此,Alfred Schutz就为Weber为“阐释社会学”所设定的命题提供了第二层的论述,即对社会行动所蕴含的主观意义作阐释理解时,其参照框架不单只是行动者所构想的计划及试图达至的目标,更应包括行动者所持的“意义构格”及更根本的“意义脉络”。

在其后的理论发展中,Alfred Schutz更为“意义脉络”及主观意义赋予本身提供了另外两个度向。其一是个人的意义脉络是“受传记所决定”(biographically determined)。换言之:

它有它的历史;它是个人既往所有经验的沉淀,并组织成为他习以为常的至为凑手的知识库(stock of knowledge at hand),这就成为他个人单独拥有的至为独特的物品。(Schutz,1967a,p.9)

除了为主观意义赋予及意义脉络加入时间沉淀的历史度向外,Schutz更为意义赋予加入了当下适切性的度向。即除了既往经历,当个人要为现在的社会行动赋予意义及作阐释理解时,他亦会考虑有关行动对未来目标的适切性及实际作用。据此,Schutz的“意义脉络”就具备了长期累积的知识度向及短期目标的适切性度向(Schutz,1967a)。

至此,Schutz为Weber的阐释社会学中有关主观意义的阐释理解命题提供了一个综合的概念架构;然而,Weber提出的第二个命题——在社会行动中,两个人的主观意义何以能够得以相互协调——仍有待回答。以下就是Schutz及Berger & Luckmann(1967)的论述。

当两个人作面对面交往以及沟通时,他们怎样可以得知对方的主观意义及主观性,并因应其主观意义作出相应的行动,结果达至相互理解及作出相应以至合作的社会行动?根据Schutz的理解,社会行动得以可能的起点就在于假设面对面交往的双方均具备“内在时间意识”,而这两列“意识流”及“意向性”正交汇在同一时间点上。建基在“内在时间意识”的同时点(simultaneity of internal time-consciousness)假设上,第二个促成社会行动的条件就是交往双方的表达行动(expressive acts),通过语言或非语言的表达行动,个人的主观性得以外显出来,这个过程就被称之为“外在化”(externalization)(Berger & Luckmann,1967,pp.77-78;Schutz,1967a,pp.116-126)。再进一步,当交往双方各自外在化其主观性并得到对方的理解,双方的主观性就在交往中间提升至所谓的“客体化”(objectivation)阶段,交往双方的“相互主观性”(intersubjectivity)及意义得以建构完成(meaning establishment)(Schutz,1967a,pp.123-132;Berger & Luckmann,1967,pp.78-84)。

在这种面对面交往中,把双方的主观性“外在化”、“客体化”及建构而成“相互主观性”的过程需要通过一些媒介即符号(signs)来进行。当交往双方同属一个文化体系或交往社群时,语言以至语言系统每每担当主要的角色。至此,阐释社会学得以建立起其第一层的“经验基础”,这就是通过语言文字及其他符号的记录,人们的主观意义就可以“外在化”及“客体化”为具“经验基础”的表征(empirically based representation),并通过相互的阐释—建构—再阐释—再建构的过程而确立具备“经验基础”的“相互主观性”(Schutz,1967a)。

在现代人类社会中,不少社会行动并不是以面对面形式的交往来进行,对于这些相隔甚远或素未谋面的同时代人(comtemporaries),我们又如何与之建构共同协调的社会行动呢?Schutz的一个著名的例子就是,当我把信件投进邮箱时,我就开展了一连串与素未谋面的同时代人进行的社会行动,其结果正如我所预期,信件抵达我指定的朋友手上(Schutz,1967b,pp.25-26)。造就这种与同时代人相互协调并具备高度预测性(predictability)而又有极大规律性(regularity)的社会行动,其经验基础是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s),以上寄信行动就蕴含着本国邮政制度以至国际间建立的邮政制度。

就是通过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人类的社会行动及其背后的“相互主观性”可以超越时空(不局限于面对面形式)达至一定程度的可预测性及规律性。所谓制度化,Berger & Luckmann给出了以下定义:

制度化得以出现,就是当特定类别行动者之间,对习惯化的行动(Habitualized action)赋予一种相互接纳的典型化(reciprocal typification)。换言之,任何这类典型化就是制度。(Berger & Luckmann,1967,p.72;亦可参考Schutz,1967b,p.19)

不妨用以下例子来对这个较广泛和抽象的定义加以说明。例如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就是建基在市场制度中对买与卖双方习惯了的行动加以典型化的前提下,夫妻双方的相处亦是建基在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对“另一半”的行动与角色作相互典型化的范式下,教育制度中对受教育者与施教者的行动亦作出详细而有规范性的典型化。

至此,Schutz等人为阐释社会学对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作阐释理解提供了另一个具经验基础的立足点,这就是社会行动所依附的“制度脉络”(institutional context)。在特定的制度脉络内,即便是素未谋面的同时代人,亦可依据制度对参与者行动及角色的既定典型(established typicality)对交往对方的意向性及主观性作出阐释性理解,并达至协调的相互主观性(reciprocal intersubjectivity),继而实践有关的社会行动。

当对社会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之阐释理解由面对面交往及与同时代人交往再延伸至祖先及前人(predecessors),并试图对他们曾经进行过的社会行动予以理解,这又是否可能?

Schutz指出这种阐释理解仍然是可能的,他也承认,这种理解的“具体程度”(degree of concreteness)自然较面对面交往或同时代人之间的交往为低(Schutz,1967a,p.209),但其步骤与内容仍然是明确可行的。首先,Schutz指出“我们可以通过纪录与纪念碑等(records & monuments)去知悉前人的世界。它们就有着符号的地位(the status of sign)”。我们可以把它当做经“外在化”及“客体化”的意义而加以阐释理解(Schutz,1967a,p.209)。其次,我们亦可把有关的纪录放置在特定的“意义脉络”内理解,当然现时可用的意义脉络或构格不能像面对面交往对话的脉络或同时代人之间的典型化制度脉络那般具体。对前人的阐释理解只能放置在特定的历史脉络或Schutz所谓的“历史流”(the stream of history)中(Schutz,1967a,p.213)作理解;同时当我们尝试对前人所身处的脉络加以典型化时,已无法像对同时代人那般做具体的制度脉络的典型化,我们只能尽量搜集当时的各种脉络数据,以丰富对前人作阐释理解的参考框架。最后,正如Schutz指出的,我们可能只可以认同于前人所处的一种普遍的“人类经验”(human experience),用Schutz的话来说:“我对前人的经验均可根据一般人类经验的特征来加以阐释。”(Schutz,1967a,p.210)

但是必须指出,Schutz对前人社会行动的阐释理解的论述远较其他几个层次社会行动的理解来得简略。有关的方法学论述有待其后“历史诠释学”(Historical hermeneutics)学者的发展。

总结以上现象学取向对社会行动研究的论述,我们可以把它置于政策研究领域内略加总结说明:

1.公共政策作为现代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社会行动,其中参与者及其群体的行动及取态,自然不能像“规范—分析”取向简约地假设参与者均是“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或“经验—分析”取向般假设参与者只是对外界刺激作出反应的有机体,而必须对参与者及其群体对公共政策所赋予的意义作阐释性理解。据此,政策研究者实有必要对各参与者及其群体——即Yanow所谓的政策“阐释社群”(interpretive communities)(Yanow,2000)——赋予相关政策的意义加以理解,并继而从中整理出各“阐释社群”间建构出来的意义阐释网络(meaning-interpretation network)。

2.把现象学的概念应用到探究及理解各“阐释社群”对有关政策的社会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第一步就是探究有关社群的意向性,对政策的“期望—实现”的投射以至“计划”;其次,除了“阐释社群”对政策的期望与计划,若要理解“阐释社群”对有关政策的阐释,研究者更应探究“阐释社群”所住持的“意义—脉络”(residing meaning context);第三,研究者更应把有关的“意义—脉络”置于相关“阐释社群”所处的“传记脉络”及“社经脉络”(biography context),作一较长线及全面的理解。据此,政策研究者才能对个别政策阐释群体有一种Weber所谓的“同感的理解”(empathic understanding)。

3.“阐释社群”在公共政策的行动脉络内不可能单独存在,它只是众多“阐释社群”中的一个参与单位;据此,它必须与其他参与社群交往,无论面对面的交往抑或“同时代人”之间的交往(与“前人”交往的形式在公共政策脉络内出现的机会较少),因此公共政策研究就有必要对各阐释群体的交往及继而可能衍生的相互主观性作阐释理解。据此,研究者首先要对特定阐释群体对有关政策所表达的主观意义(即“外在化”及“客体化”的表征)——例如公开声明、行动、表决等——加以搜集及分析。其次,研究者更应进一步把各“阐释社群”置于相关的“制度脉络”内,以探究各社群采取的“习惯化”、“典型化”以至“制度化”的社会行动;例如在特定教育政策的制度脉络内,家长、教师、办学团体、地区政府及中央政府各自表达他们的主观性,并依据特定制度脉络对其他参与社群加以典型化。最后,更重要的研究步骤就是探究参与有关政策的社会行动的社群如何沟通互动(如争辩、游说、抗争等)以尝试达至“相互协调”(reciprocity)的政策结果(无论制订、实施抑或评鉴的结果)。

五、语言学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定位

正如Schutz指出的,人类表达(外在化及客体化)其主观性至为重要的一套符号系统是语言系统,因此,语言学取向就无可避免地成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包括公共政策研究者)采用的一种研究取向,以作为研究人类社会中“相互主观性”的研究工具。Habermas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一书中,就选取了Ludwig Wittgenstein的论述作为他建构阐释社会学方法论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Habermas,1988,pp.117-143)。

Habermas对现象学取向与语言取向在阐释社会学中的关键,作了以下的说明:

语言的问题已取代传统的意识问题:对语言的超越批判取代意识的超越批判。Wittgenstein的生活形式(life forms)是相对应于Husserl的生活世界(life world);现在我们不再需要跟从意识的综合的规律,而只需要依循语言游戏的文法的规律。(Habermas,1988,p.117)

虽然笔者并不同意把语言学取向完全取代现象学取向的取态,但却认同Habermas所指出的两种取向间的有机联结:意识——语言;意识综合的规律——语言文法的规则;生活世界——生活形式。

事实上,现象学取向与语言学取向的联结不止于概念上的对应,在两种取向内的不同研究方向亦有重要的对应。正如Habermas在对Wittgenstein理论的整理中指出,Wittgenstein的理论发展可以分成两个时期:一是所谓语言学超越主义(linguistic transcendentalism)(Habermas,1988,pp.119-124),二是语言学多元主义(linguistic pluralism)(Habermas,1988,pp.124-143)。Wittgenstein的语言超越主义是指他在早期作品如《逻辑哲学论》(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英译为Logical-Philosohpical Treatment)(Wittgenstein,1922)中的研究方向,即尝试建构一种具普遍及超越性的统一的语言(unitary language);后者是指Wittgenstein在后期著作如《哲学考察》(Philosophcal Investigations,1953)中,放弃了追求超越性的统一语言,而承认语言的多样化,即多种语言系统的存在,即他所谓的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s),继而出现多种语言文法规则以至多种“生活形式”。相对于现象学中的研究方向,我们亦可见证到相接近的两种方向。首先是Husserl的超越现象学,这是指Husserl本人的研究方向,即追求一种具有普遍性及超越性的意识及现象的理论;相反,Schutz则从相反方向只探究在特定“社会世界”中所衍生的社会行动与现象(Schutz,1967a,pp.43-44)。

事实上,源自Wittgenstein所提出的语言学多元主义及语言游戏等研究取向,掀起继后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所谓“语言学转向”,同时亦引至知识论中整个“去超越化”(detranscendentalization)的转向(14),即不再追求一套超越时空及社会文化的语言及文法规则,而只尝试建构特定社会形式内的文法规则及语言系统。同理,Schutz的社会世界现象学及其后Berger & Luckman等人发展的制度化理论以至制度主义理论,亦把追求超越现象学的方向转移到探究特定生活世界及社会制度内相互主观的知识系统及社会行动规律。循着Wittgenstein的概念框架——语言、语言文法的规则、文法规则的遵守、生活形式的构成、各语言及生活形式间出现的不同语言游戏,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语言学转向的主要命题就是社会上各种语言游戏是如何形成的,特别是在公共政策研究中这些语言游戏就更具体地以游说游戏、争辩游戏、叙事游戏等形式出现。因此,这些语言游戏的形成、运作以至交往怎样进行,就成为“语言学转向”后政策研究的核心课题所在。在这一转向中涌现及形成的两个重要的政策研究方向就是“文本分析”及“议论分析”。(15)

首先,文本作为“一种经由书写形式加以固定化话语”(Ricoeur,1991a,p.106),为“语言学转向”的政策研究提供了一个确切及经验的基础。在公共政策领域内,沟通与交往每以正规的文字表达为依据,如政策声明、政策文件、政策指令以至法令,因此,政策研究中对参与各方的主观意义的阐释理解与探究每每从政策文本入手,因为它代表了参与各方对有关政策的主观意义的“外在化”、“客体化”及“文本化”。其次,各参与者如何为自身的政策立场建构有利于自身的语言游戏,因此,探究在政策领域中各游说与争辩游戏中,各种“文本质感”(textuality,如比喻、叙事、类型、辞藻等)的使用与更替构成政策文本分析的另一个重要方向(Fairclough,1995;2003;Edwards and Nicoll,2001;Edwards et al,2004)。最后,“文本的互联性”intertextuality——各政策文本与其他文本之间的关联(如相互参考、引证、排斥、冲突等)——构成另一种政策文本研究(Fairclough,1995;2003;Edwards et al,2004)。总结而言,各种政策文本研究不单只为公共政策研究提供了一个具体及有经验基础的立足点,同时也为政策的语言游戏的运作提供了丰富的研究视域。

此外,政策的语言游戏并不如字面所述只是一场游戏,其过程以至结果其实隐含着一种“规训权力”(disciplinary power)。据此,公共政策的语言游戏研究有必要进一步提升至“议论”(discourse)的研究视域,即Foucault的知识考古学及系谱学的研究视域。Foucault把议论界定为“全部有效陈述的统合体”(Foucault,1972,p.27)。就此,公共政策可视为一系列政策陈述能有效地统合成一个整体,对有关的社会行动作出有效的规训(discipline)以至监控。循着Foucault的视域,话语行动、语言的文法规则、生活形式及语言游戏就不再是一场“游戏”,而是蕴含着权力技术(technology of power)及体现着规训与监控的社会制度,如Foucault研究的监狱制度、精神医疗制度以至性行为制度等。(16)据此,Foucault议论视域的核心研究问题就是:议论是怎样形成的?(即知识考古学的视域,参见Foucault,1972)议论的更替是怎样进行的?(即系谱学的视域,参见Foucault,1984)这亦成为公共政策研究领域有关政策议论研究的基本命题。

总结以上语言学取向在阐释理解社会行动研究中的发展,其对政策研究的启示可归纳如下:

1.语言学取向为公共政策现象背后所蕴含的主观意义、主观性及相互主观性提供了一个更具体及经验的基础,即这些主观性已外在化及客体化为话语行动、文本以至议论。

2.语言学取向指出众多主观的话语行动并不是纯自由的意识流转,其建构与交换是必须依循一定的语言系统的文法规则;因此,一般公共政策现象以至社会现象背后的相互主观性就具备了更具经验基础以至可预测的规律性。

3.当语言学取向进入生活形式、语言游戏的层次并应用到公共政策研究领域,政策现象内各参与者及利益集团所体现的各种“生活形式”自然成为政策研究者必然进入的“研究现场”,继而各种“生活形式”间所进行的种种游说或争辩的语言游戏更成为近年政策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4.议论研究,特别是Foucault主导的议论研究,把政策研究中质性研究取向带进规训及监控的权力技术的制度层次的研究。

六、诠释学取向在政策研究中的定位

Habermas虽然接受Wittgenstein的语言学取向作为阐释社会学研究中一个构成取向,即个人的主观意义及主观性是通过语言这种受特定文法规则所制约的媒介才得以表达出来,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主观更有赖语言及其文法规则才得以建构起来。但Habermas同时强调,人类的主观性及理智(reason)与语言的关系,并非如Wittgenstein所理解,只属“单元主义”(monadology)的文法规则遵从。Habermas指出,人类理智与语言之间亦存在着另一种“生成的”(generative)与超越的(transcendental)的关系;据此,Habermas进一步提出阐释社会学研究中另一个构成取向——诠释学取向。

诠释学可以说是质性研究最古老的研究取向。它最早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有关阐释》(Peri Hermeneias)一文(Ormiston & Schrift,1990)。近代西方诠释学的源起大致可追溯至16世纪天主教与基督教对圣经文本的“真实”意义的争辩(Bauman 1978,p.7)。简言之,诠释学就是探究文本及其记录下来的表达(recorded expressions)所蕴含的真实意义(authentic meaning)的方法。

至于Habermas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中所采用的诠释学取向,基本上是源自Gadamer在《真理与方法》(Truth and Methods)一书中所论述的诠释学,特别是Gadamer所提出的一种诠释学经验(hermeneutic experience)。据其界定:

诠释学经验就是纠正(corrective);通过这种纠正,思考的理智(thinking reason)就得以从语言的囚牢中释放出来(escapes the prison of language)。(Gadamer,1975,p.363)

循着Gadamer的诠释学取向,Wittgenstein的语言游戏这种因各文法规则及“边界”所形成的各自分隔的语言统合体(linguistic totalities)得以打破,超越多元主义语言游戏的一种“理智的统合”(unity of reason)则可能得以实现(Habermas,1988,p.143)。

至此,人类的主观性、相互主观性及理智与语言的关系就从一种“单元主义”的文法规则的遵从关系提升为一种辩证的关系(Habermas,1988,p.149)。一方面,人类必须通过语言这种受文法规则约制的表达媒介,才能把人类的主观性得以外在化及客体化为其他人可理解的表征形态;亦据此,才得以建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主观以至社会行动。另一方面,人类亦有能力可以从身处的文法规则及语言游戏中释放出来,通过诠释学经验与其他存在于不同时空的“语言游戏”中的人类(包括他们的主观性)进行沟通交往,结果得以成就一种Habermas所谓的“调协的普遍性”(mediating generality)。(17)

这种诠释学经验的一种最常见的印证(attest)就是翻译活动。(18)当我们从事翻译工作时,有必要跨越两个语言系统,对各自的文法规则作出反省与调协,即经历一种诠释学的经验,才能完成翻译工作,并同时实现对两种语言有更深入的诠释的一种理解(hermeneutic understanding)。Habermas认为这种诠释理解及诠释学经验不只体现于翻译工作,亦体现在日常谈话双方之间,并且“语言本身是包含一种理性(rationality),一种通过本身独特的文法来表达自己但同时亦可反省自己文法的限制,并同时对这些限制加以否定。……这种理性亦反映在各传统语言的一种共同特质,这就是它们彼此之间可以相互进行翻译,以确保它们之间可实现一种超越的统合(transcendental unity)”(Habermas,1988,p.144)。这种存在于各语言系统之间的统合理性,就是Habermas所谓的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19)

除了翻译工作外,诠释学经验在历史研究中的体现更为显著。这是因为在历史研究(无论是历史事件或历史文本研究)中,研究者必须超越自身所处的年代,并接合该历史文本所处的年代,即跨越二者之间的时空差距。然而历史研究者所处的情境却较翻译工作者更为复杂,因为他并非如翻译工作者那般处于两个截然可分的语境、文法规则及生活形式中;历史研究者与诠释对象同处在一个历史传统的流程中,他今天身处的情境无可避免地受到过去历史及传统的影响。据此Gadamer提出了“地平线”(horizon)及“地平线的融合”(Fusion of horizons)的概念,作为诠释学取向的主要概念工具。

地平线作为Gadamer的诠释理解取向的参考框架,与上述现象学取向及语言学取向的参考框架有着本质上的分别。在现象学取向中,对个人行动的理解以个人的“意义脉络”或身处的“制度脉络”为主要的参考框架;在语言学取向中,对话语或文本理解的参考框架就是相关的语言文法规则及生活形式。以上两个参考框架均属完整而又封闭的框架;但地平线作为诠释学取向中的参考框架,属于移动而又开放的框架。

当历史研究者所处的情境与所研究的历史文本及其作者所处的情境置于同一历史及传统的流程中,两个不同时间的情境则可视为在同一历史长流中的不同地平线(或水平线),而随着在这一流程中行走的旅行者(例如历史研究者)的移动,他的地平线又必然随之而移动,因此研究者的视野与观点(即参考框架)亦相应的移动和开放。据此,当研究者尝试对历史文本作诠释学的理解时,其参考框架(包括情境、地平线、观点)与该文本作者的参考框架不是一种互相取替的关系,而是一种融合的关系,这就是Gadamer所谓的“地平线的融合”概念。用Gadamer的文字来说明,就是:

人的生命在历史中移动,就意味着它永不局限于一个视点,亦因此它永不处在一封闭的地平线。地平线其实是我们在其中移动、同时又与我们一起移动的东西。地平线会因一个人的移动而改变。 因此,过往的地平线作为我们生活的经历及传统,本身亦不停地移动。……没有过去,现在的地平线根本就不可能形成;无论现在的地平线还是历史的地平线,均不可能单独存在。理解其实就是这些地平线的融合。(Gadamer,1975,pp.271-273)

然而历史研究中的诠释学理解,不单只是历史研究者的现在地平线与历史文本及其作者所处的过往地平线二者之间的融合,因为在这两个地平线或时间点之间仍有众多历史事件或历史文本出现,这众多继后的事件及文本无可避免地会对研究对象的历史事件或文本的历史意义产生不同影响;继而当历史研究者在现在的地平在线对所研究的历史事件或文本进行诠释学理解时,实有必要对这些继后的事件及文本也加以考虑(即加入其参考框架内)。至此,Gadamer的“地平线融合”概念作为诠释学理解的基本研究取向,更加添了一个额外的组件,即除了把研究者的现在地平线与研究对象所处的过往地平线融合,更有必要把两个时间点之间适切而又重要的事件及文件所标示的地平线(及意义)也融合进来,这才是一个完整的诠释学的理解。(20)亦据此,Gadamer提出他所谓的“传统”(tradition)的概念,即把历史流程视为一个整体,并强调它对历史的诠释理解的重要性及权威性。

当然Gadamer有关“传统”概念的理解,在诠释学及批判理论之间曾引起一段著名的争论,由于篇幅关系,不可能在此细述(可参考Gadamer,1957,pp.245-252;1990;Habermas,1988,pp.165-170;1990b;Ricoeur,1991b;How,1995)。但沿着Gadamer对历史传统及地平线的概念,衍生出质性研究中两个重要的方法取向,其一是叙事(narrative)取向,其二是历史制度主义取向。首先,叙事作为一种研究取向,特别是作为一种历史研究取向,是指“把资料按时序作先后次序的组织,并试图把有关内容聚焦成单一完整的故事”。(Stone,1979,p.3)这种按时序作次序排列的研究方法,又可概括地归纳为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其一是选择性撷取(21),对于历史流程中的众多事件,研究者会就其研究焦点及问题选择性地撷取那些他认为最适切而又重要的事件作为叙事的组件;其二是对这些事件及组件作因果性的情节化(causal employment),即把在历史流程中撷取出来的事件组合成起承转合的情节,并加以因果解释;其三是建构Danto所谓的叙事的统合(narrative unity)(Danto,1985,pp.233-256)或White所谓的具有道德意义的终结(closure with moral meaning)。(White,1987,p.22)把叙事研究置于Gadamer的诠释学取向,特别是地平线的融合概念内,我们就可以理解在研究者所处的地平线与研究对象的历史事件或文本的地平线之间,研究者如何选择性地撷取适切而又重要的地平线来加以融合。这就正是叙事研究的焦点所在。再者,有关选择性撷取的标准在诠释学研究中就获得一个更具体的基础,使研究者对研究对象所作的诠释学理解更具说服力及更完整。

其次,有关历史制度主义与诠释学取向的关系,可从Gadamer与Habermas有关“传统”概念的争论入手理解。笔者认为,二者争论的要旨源自对“传统”的不同理解,Gadamer认为“传统”在历史流程中的生成与累积,使它体现了一种“权威”(authority),亦即建基在这种具权威性的传统而产生的诠释学理解,因而具备其普遍性。但Habermas从批判理论传统的“意识形态批判”(critique of ideology)出发,指出传统及其所谓的权威性均可能受到所处的历史及社会制度的“扭曲”而体现一定的意识形态的性质,因此,诠释学的理解必须加入批判的取态,诠释学研究所追求的并不是一种具普遍性的诠释学,而是一种批判诠释学(critical hermeneutics)(Ricoeur,1991b;Thompson,1981;How,1995)。

沿着Habermas批判诠释学的取态探究,诠释学取向的基础不再是具权威性的传统,而是在历史流程中形成的各种具规律性、持续性的社会行动模式,即各种社会制度。正如前文指出,Weber把社会学定义为既要为社会行动提供因果解释又给予它阐释理解的科学;而Habermas写作《关于社会科学逻辑》一书的目的正是要尝试破解这些方法学上的难题。Habermas在该书开篇提出的:

社会行动的普遍理论如何得以可能?普遍理论容许我们建构出一些有关经验规律(empirical regularities)的假设,并尝试加以解释。同时,与自然界过程不同,社会行动的规律性具备可理解的性质,即社会行动是属于意向性的行动,我们需要为它们重构其意义才能对它们有所理解。(Habermas,1988,p.11)

而Habermas为社会学者(广义地是所有社会科学家)所面对的难题提供的解决方法是:

社会学在一定程度上前设了诠释学的价值阐释,但它所关注的价值只限于那些对行动取态具有规范性权力的文化传统及价值系统。社会学只是关注制度化价值。就此,我们可以把我们的命题作更具体的界定:社会行动的普遍理论如何根据制度化价值得以可能?(Habermas,1988,p.75;笔者着重标)

至此,我们见证到Habermas把Gadamer的“传统”概念转换为“文化传统”、“价值系统”及“制度化价值”。同时,诠释学取向的经验基础从Gadamer的“传统”概念替换为Habermas的“制度化价值”及从而衍生的制度化行为模式。

事实上,近年在社会科学及特别是公共政策中兴起的“新制度主义”(New Institutionalism)(22),无论在经验研究还是理论发展方面,都大大丰富了社会制度对社会行为及其背后之主观意义的影响,因而为诠释学研究提供了更加牢固的经验基础。特别是其中历史制度主义的视域,聚焦于政治制度(特别是国家制度,institution of the state)的历史发展(23),为公共政策研究提供了更根本的制度基础。这是因为公共政策可视为国家的社会行动,因此对国家制度作诠释学的理解及研究,自然成为公共政策质性研究的其中一个重要立足点。

总结而言,Habermas尝试把翻译工作以至沟通行动所实践的一种融合两种语言系统的诠释学理解,与历史研究工作者所进行的把不同历史流程中地平线融合的诠释学理解综合起来,得出诠释学理解的两个基本度向:其一是纵向的融合,对历史及传统流程中的不同地平线予以融合;其二是横向的融合,即把不同的生活形式以至“不同文化及群体的传统加以融合”。(Habermas,1988,p.164)亦是建基于这样一种历史纵向与生活形式及文化横向的地平线融合,“诠释理解……就可以成就一种共识,使沟通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得以可能”(Habermas,1988,p.164)。就以上Habermas对诠释学取向的综合,我们可以察觉,诠释学取向及诠释学理解为继后发展出来的《沟通行动理论》及沟通理性与沟通伦理等概念(Habermas,1984;1987;1990a;1996)奠定了方法学的基础。

至于诠释学取向作为社会科学的一种质性研究方法,对公共政策研究的功用可以概括如下:

1.承接语言学取向对公共政策研究的影响,参与政策议论的各方会就本身的文法规则及生活形式表达及提出它们的主观意义及立场,但结果可能出现各说各话的语言游戏以至无休止的争辩。诠释学取向正是针对这种政治状况,提出跨越不同语言文法规则,以达致不同语言系统之间的诠释学理解以至实践不同地平线的融合,实践沟通理性与沟通行动。

2.在多元主义的民主社会中,公共政策,包括教育政策的议论中包含不同的利益立场、理论视域及政治取态,Habermas提出的一种纵向与横向的诠释学理解为这些多元主义的语言游戏提供一个达致共识的起点。

3.公共政策研究在过去30年作出了“阐释转向”、“争辩转向”、“游说转向”,虽然已开始关注政策现象所蕴含的主观意义、主观性及相互主观性,但如何把这众多的主观性协调起来以达致“可以相互理解的相互主观性”(intersubjectivity of possible mutual understanding)(Habermas,1998,p.183),是Habermas提出“沟通理性”概念的目的,而诠释学取向正好提供了方法学上的手段。

4.最后,若要达致沟通理性所追求的这种不同地平线间的诠释学理解与融合,其社会行动基础就是Habermas所谓的“制度化价值”及从而衍生的制度化行动模式。据此,社会制度研究以至所谓“历史制度主义”对国家制度的研究为公共政策质性研究提供了经验性及规律性的基础。

七、结语

公共政策作为现代国家的行动,可简单定义为国家对有关社会现象作出行动或不行动的抉择(Dye,1998,p.2);因此公共政策研究,无论是“为政策作研究”抑或“对政策做研究”,其根本目标均是为有关行动的抉择提供相关的信息以至知识。过往以量化取向为主导的公共政策研究声称为公共政策这种国家行动提供对有关政策现象的三种最重要的信息:其一是揭示政策现象如教育现象中的规律性(regularity),更具体而言,例如不同社会经济地位背景学生的学习效能的差异;其二是政策现象的因果关系(causality),例如提供不同社会经济背景学生学习效能差异的成因;其三是对政策现象作出预测(prediction),例如针对那些成因可以有效地消除学习效能中的社会经济背景差异。另一方面,质性取向的政策研究者却指责量化取向的政策研究忽视了公共政策现象,尤其是教育政策现象中一项至为主要的因素,这就是人的因素,更具体而言,就是人的意向性、主观性、意义及价值取向以至人的能动性(即策略地组织及执行各种社会行动)。简言之,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本质上的分别是,社会现象的组成元素并非如自然现象中的元素只会消极地对外界干预作出反应;而人这种社会现象中的基本组成元素会对周遭环境特别是外界的干预作出理解及赋予意义。更具体而言,量化取向研究就是对公共政策现象中人的意义理解这个要素的忽视;而对人类社会行为背后的主观意义作出阐释理解,是质性研究者声称他们在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主要贡献。

虽然量化与质性取向的政策研究各自声称对公共政策的制订、实施与评鉴有着重要但不同的贡献,但长久以来两大取向都是泾渭分明、各不相干地从事自己的研究工作。然而这并非Max Weber对我们的期望。上文已指出在Weber对社会学的界定中,他把为社会行动提供因果解释及对其背后的主观意义提供阐释理解视为社会学必须同时完成的任务。这亦是Jurgen Habermas在《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一书尝试解决的命题——为社会行动寻求既具规律性解释又具阐释理解的普遍理论。本文跟随两位德国学者的引领,考察近年质化取向的研究发展,并置于公共政策研究领域加以梳理与评释。

本文从“意义理解”(sense making)这个质性研究最基本的立足点出发,首先通过Alfred Schutz对现象学的理解及发展,考察人作为一个具备意识及意向性的个体,如何对周遭的事、物、人作出理解及赋予意义;继而考察人与人之间如何通过相互协调的交往而建立相互的主观性,并通过既定的制度及历史脉络把相互主观性推广至素未谋面的同代人以至已不在世的前人;再者,本文以Berger和Luckmann对Schutz的社会现象学的发展,考察人类的主观性及相互主观性如何通过“制度化”过程而具体成为具有规律性以至可预测的社会行为。

其次,本文以语言学取向为基础,通过Wittgenstein的语言学多元主义理论,更具体来说是语言表达、文法规则、生活形式及语言游戏等概念,考察人类的主观性如何通过语言而得以外在化以至客体化,并通过语言沟通而建构相互的主观性。同时,又通过遵从文法规则的概念,印证人类的主观性的表达亦必然具备一定的规律性及可预测性。继而本文又考察了近年语言学研究中两个主要的方向——文本分析与议论分析,并展示语言学取向通过对文本这种经文字固定化的话语分析的发展,为语言学取向提供了一个更实在及具经验基础的研究方向。其后通过Michel Foucault的议论概念及研究分析,展示语言学取向亦可发展出对话语及议论背后的规训权力的透视。

第三,本文以Gadamer的诠释学及Habermas的批判诠释学为基础,探讨不同的语言表达系统以至语言游戏如何可以超越自身的文法规则,以实现诠释学的理解。其中又通过Gadamer的“地平线的融合”概念及Danto等历史学者所建构的叙事研究取向,展示超越自身文法规则以达至“地平线”的融合如何得以可能。此外,通过Habermas的“制度化价值”及从而衍生的制度化行动,并结合近年兴起的历史制度主义研究取向,特别是国家作为一历史进化的制度,为公共政策这种国家行动建构起一个诠释学理解的制度性脉络。

总结而言,本文试图从质性研究取向出发,展示质性取向在政策研究领域中虽然聚焦于政策现象背后的主观性及相互主观性,但当这些主观性及相互主观性置于制度及历史脉络或文法规则脉络以至国家制度的历史脉络中,它们不只揭示政策参与者及个体对政策的主观意义、价值以至信念与取态,同时更可展示这些主观理念其实是具备实在的经验基础、规律性及可预测性。换言之,质性取向的政策研究亦可为公共政策及国家行动提供量化取向所提供的信息与知识。但必须立刻指出,这不代表质性研究取向可以完全取代量化研究在政策分析中的位置,而只是尝试把量化与质性取向在政策研究领域中壁垒分明的局面稍稍加以融合。据此,本文应被视为在政策研究领域的质性与量化取向之间实现诠释学理解及地平线融合的一个沟通行动而已。

收稿日期:2010-11-26

注释:

①有关讨论见Habermas,1991。

②有关战后公共政策研究发展的回顾可参考deLeon,1988;2006;deLeon & Vogenbeck,2007;Fischer,2003;2009。

③有关讨论见deLeon,1988,2006;Fischer 2003;有关James Coleman在教育政策研究的经历可参考Coleman,1990,Hunt,1985;Clark,1996。

④有关讨论见Habermas,1988,pp.41-53。

⑤有关讨论见Habermas,1988,pp.53-74。

⑥有关讨论见Forester,1989;1999a。

⑦例如:Fischer 1980;1989;Goodin,1982;Majone,1989;Forester,1989;亦可参考Policy Studies Journal Vol.26(1),1998;Special issue on "The evidentiary base for policy analysis:Empiricist versus post positivist positions"。

⑧有关讨论见Habermas,1984a;1984b;1990;1998;Forester,1989;1999b。

⑨有关讨论见Fischer and Hajer,1999;Fischer,2000;Curry,2006;Smith and Pangsapa,2008;Yearley,2005。

⑩有关二者的介绍,详见曾荣光《教育政策研究:议论批判视域》,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年第5期;故不再赘述。

(11)有关讨论见Nagel,1961;Martin,1982。

(12)本人认为,现象学取向在Habermas《有关社会科学逻辑》一书中略显粗疏,其中尤以对Alfred Schutz的社会学著作明显不足。当然Habermas一书德文版于1967年面世(较英文版早二十年),因此Alfred Schutz对社会学的研究仍未显著,特别是Thomas Luckmann及Peter Berger等的著述才刚面世;故在以下对现象学在社会科学研究的论述中,本人只会以Habermas的论述为起点,并伸延至更近代的著述。

(13)事实上,Schutz在他著名的《社会世界现象学》中,就以Max Weber所提出的社会学研究目的在于对社会行动者背后的主观意义作出阐释作为其全书的起点(见书中第一章),并批评Weber在其理论系统中未能完整地处理好“主观意义”这个概念;据此,Schutz才应用Husserl的“超越现象学”(transcendental phenomenology)的部分概念;但Schutz却强调,他的现象学取向并非追求具超越性的知识,而是建基在具体的“社会生活”(social life)及特定时空脉络中(Schutz,1976a,特别是pp.43-44的说明)。本文以下的论述是跟随Schutz的一种社会现象学的研究取向,而非Husserl的超越现象学。

(14)见Habermas,2003,特别是pp.1-49。

(15)有关论述见曾荣光《教育政策研究:议论批判视域》,载《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7年第5期。

(16)Foucault,1965;1973;1977;1978。

(17)见Habermas,1988,p.144。Habermas所提出的“调协的普遍性”是有别于超越主义的一种绝对的普遍性;它是指不同语言及文化系统之间能达成的一种相互主观;这种能力与理性亦就是Habermas著名的《沟通行动理论》(Habemas,1984;1987)的基础所在。

(18)见Habermas,1988,p.144;Gadamer,1975,pp.345-366。

(19)有关Habermas的沟通理性及沟通行动理论,可参考Habermas,1984a;1984b。

(20)有关讨论见Gadamer,1975,pp.258-267;Habermas,1988,pp.154-161。

(21)有关叙事研究方法的著述甚多,本文主要参考:Danto,Arthur C.(1985).Narration and Knowledge.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White,Hyden.(1987).The Content of the Form:Narrative Discourse and Historical Representation.Baltimore:The 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Stone,Lawrence.(1979).The Revival of Narrative.Past and Present.No.85,pp.3-24; Ricour,Paul.(1991c).On Paul Ricoeur:Narrative and Interpretation.London:Routledge; Somers,Margret.(1992).Narrativity,Narrative Identity,and Social Action:Rethinking English Working-class Formation.Social Science History.16(4),pp.591-630; Somers,Margret.(1994).The Narrative Constitution of Identity:A Relational and Network Approach.Theory and Society.Vol.23,pp.605-649; Bruner,Jerome.(1996).The Culture of Educatio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2)有关讨论见Powell and DiMaggio,1991; Steinmo,Thelen and Longstreth,1992; Scott and Meyer,1994; Hall and Taylor,1996; Shapiro,Skowronek,and Galvin,1996; Brinton and Nee,1998; Campbell and Pedersen,2001; Campbell,2004; Pierson,2004; Lecours,2005; Rhodes,Binder and Rockman,2006; Meyer and Rowan,2006; Scott,2008; Hall,2010。

(23)有关讨论见Steinmo,Thelen and Longstreth,1992; Hall and Taylor,1996; Shapiro,Skowronek,and Galvin,2006; Campbell and Pedersen,2001; Campbell,2004; Pierson,2004; Hall,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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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教育政策的意义--政策研究的定性取向取向_理性选择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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