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产权改革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产权改革_所有制论文

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产权变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观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国的经济改革中,究竟应如何看待公有制、私有制(或非公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中“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这一公平目标的关系,是一个基本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对此,理论界长期以来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私有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而公有制倾向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所以公有制体现社会主义的本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有制和私有制都为社会主义所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社会公平。这一理论分歧影响到当前产权变革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诸如如何改革公有制(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如何限制私有制,如何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以及如何改革政治法律等机构以使其发挥应有作用,等等。遗憾的是,有关的讨论尽管一直在进行,却至今仍未充分展开,各种观点均缺乏深入的论证。这种理论上的不深刻,也改革实践领域中上述重大问题迄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鉴于此,笔者力图在较深的层次上,结合上述两种观点,对公有制、私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公平目标的关系及其有关的产权变革问题,作一些探索性的分析。

首先对本文使用的三个基本概念即公有制、私有制和社会主义价值观作一个界定。在本文中,公有制指经济资源不可分割地为一个共同体中的全体公民所拥有,即:每个公民对公有经济资源都享有一份平等的权利,但每个公民都不可能分割地拥有其中的一部分;因而这类经济资源必须由共同体的机构如政府、人代会或其他社会组织所代理,如政府所代理的国有制。私有制则指经济资源可以分割地为有关个人所拥有,如无论是股份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当其财产不是为全社会所有或不包含公有股份时,便都能最终分割为作为个人的股东的财产,在这个意义上它们是私有的;这类财产也可能有代理者,如在股份制中,但不是由政府或其他国家机构代理,而是由某些特定个人代理。所以,私有制不等于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直接拥有并经营一份财产;它包含这类情况,但不限于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甚至主要不表现为这类情况。

本文所说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则主要依据邓小平的有关论述,即“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理解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应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其核心是马恩所指出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狭义的理解则可以仅限于上述诸方面中的一个方面,如上引邓小平论述,实际上涉及的只是经济方面,即物质财富的生产、分配和享有。鉴于本文讨论的是经济问题,而上引邓小平论述为争论各方所基本公认,所以本文亦采用此狭义理解。此外,在对邓小平这段论述的理解上,笔者认为大致可区分为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侧重于效率目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侧重于公平目标,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则是效率目标和公平目标的综合。本文仅涉及公平目标。

一、如何看待私有制?

现在分析第一种观点中对私有制的描述,即“私有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以下简称“私有制描述”)。若仔细梳理,这一描述的严格的逻辑步骤应当是:(1)人的私欲倾向于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2)私有制倾向于强化上述不正当私欲,(3)私有制单向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由于资本家拥有经济资源,资本家总是处于统治地位,而工人则总是处于被统治地位;(4)私有制及其所单向决定的上述地位共同决定着产品分配,如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由于资本家拥有经济资源并在生产中处于统治地位,所以在产品分配中,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并导致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在收入和财富上的两极分化;(5)以私有制为代表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私有制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了其上层建筑必然是为该经济基础服务的,从而确保了资本家在经济上对工人的统治和剥削及其所引致的两极分化;(6)因此,私有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

可以肯定,这一描述中包含了很多合理的成分,但是应该指出,它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遗漏。下面逐条分析。

(1)关于私欲。私欲表示个人对自身利益的欲望。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与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之间的确可能发生冲突,如当某人为了牟取暴利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时,他就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所以,私欲确有“私有制描述”所说的“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消极倾向。然而,一个人的自身利益与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之间实际上也可能彼此协调,如当某人以良好优质的商品在诚实、自愿的条件下换取他人货币时,其自身利益一般而言与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便是协调的。所以,私欲也具有“不损害甚至促进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积极倾向,而这一倾向却被“私有制描述”忽视了。

(2)关于私有制对私欲的强化。私有制确实强化了私欲,但是强化的性质如何须作具体分析。这里首先应对私有制本身和私有制的现实形态(以下简称“现实私有制”)作出区分。私有制本身仅指经济资源私人占有这一经济机制,而现实私有制则除去上述经济机制外,还包括私有者个人的私欲等因素。作为一种经济机制,由于私有制仅仅着眼于个自身利益,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从根本上讲只是手段,所以私有制确实容易强化上述不正当私欲,并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然而,作为一种现实形态,由于私有制还涉及到私有者个人的私欲,而如上所述,个人的私欲有正当和不正当之分,因而私有制对私欲的强化就表现出复杂的情形,即:当某人的私欲是“倾向于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时,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者的场合,私有制便“强化了不正当的私欲”,并且正是从这里开始,现实私有制表现出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倾向,而且在传统市场经济时期,由于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较低,上述倾向还占据着主导地位。反之,当某人的私欲具有“不损害甚至促进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倾向时,如上述以良好优质的商品在诚实、自愿的条件下换取他人货币者的场合,现实私有制强化的就是正当的私欲,并且正是从这里开始,现实私有制表现出不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倾向。

可见,现实私有制对私欲强化的性质是双重的,既有消极的一面,又有积极的一面。“私有制描述”注意到了私有制本身的弱点以及现实私有制的消极面,却忽视了现实私有制的积极面。

(3)关于现实私有制与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现实私有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在传统市场经济中,资本家往往处于统治地位,而工人则处于被统治地位。但是,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事实上不仅仅取决于所有制的力量,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力量:当劳动者力量弱小时,私有者对经济资源的拥有这种经济强制力往往起着决定作用;而当劳动者力量逐步加强时,上述经济强制力的作用就会逐渐减弱。如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工人阶级经过长期艰苦的反抗斗争,已使其今天在生产中的地位大大提高,工会已形成为一支可与资本家分庭抗礼的强大力量。“私有制描述”注意到了现实私有制的作用,却忽视了工人反抗的作用。

(4)关于现实私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当着现实私有制下的经济资源私有者具有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私欲并在生产中处于统治地位,而劳动者处于被统治地位时,现实私有制及其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确实导致剥削性的产品分配,导致资本家与工人之间在收入和财富上的两极分化,如在传统市场经济中。然而,在现实私有制下还可能存在与此不同的情况:其一,如上所述,私有者可能具有“不损害甚至促进他人正当利益”的私欲,而当所有者具有这种私欲时,他与劳动者的关系就不会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从而所决定的产品分配就不具有剥削性质;其二,即使私有者具有“损害他人正当利益”的私欲,但如果劳动者的力量强大,产品分配就不可能由私有者一方说了算,而是要在私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谈判协商中共同决定,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种情形将防止或减轻剥削和两极分化。“私有制描述”注意到了前一种情况,却忽视了后两种情况。

(5)关于以现实私有制为代表的经济基础与社会上层建筑的关系。在这里,同样存在着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由于经济基础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决定着上层建筑,所以现实私有制决定了因其而产生的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机构要为其服务,例如保障某些私有者在经济上对劳动者的统治和剥削及其所引致的两极分化,这在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中尤为突出;然而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对其经济基础也可能发挥对抗性的反作用,即不是反映现实私有制经济基础的需要,而是对这种需要加以积极的约束和限制。例如,对于现实私有制,法律可以规定私有财产中多少可传给后代,多少应以遗产税和房地产税等形式交给社会;对于现实私有制经济中人们的地位,法律可以规定并保障劳动者的种种权利,甚至规定工人有参与企业某些决策的权力;对于产品分配,法律更可以以个人累进所得税和转移支付等收入再分配形式加以调节,如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上述法律规定显然不是对现实私有制经济基础的能动服务,而是对其的积极制约,这些制约有助于防止或减轻现实私有制经济基础所产生的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倾向。那么,为什么上层建筑可能对经济基础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呢?这是因为影响上层建筑的因素不仅仅是现实私有制,而且还有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其他阶层的态度和力量;当后几者力量弱小时,私有者对经济资源的拥有这种经济强制力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导致上层建筑主要为私有者服务,但当后几者力量足够强大时,他们就能够通过上层建筑对现实私有制经济基础施加对抗性的而非服务性的影响,从而矫正现实私有制经济基础的某些缺陷。

可见,“私有制描述”注意到了现实私有制对上层建筑的作用,及其所导致的上层建筑对现实私有制的能动服务,却忽视了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其他阶层对上层建筑的作用,及其所导致的上层建筑对现实私有制的积极制约。

(6)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就私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公平目标的关系而言,全面的描述应当是:首先,应区分私有制本身和现实私有制,私有制本身确实倾向于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其次,在现实私有制的场合,由于人的私欲具有消极和积极双重倾向,因而现实私有制既具有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倾向,也具有不导致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倾向。此外,这些倾向能否变为现实,以及变为现实后相互的对比关系,不仅仅取决于现实私有制,而且还取决于其他诸种因素,如生产中劳动者的力量:是否足够强大,以至能够与现实私有制的经济强制力相抗衡;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其他阶层在上层建筑中的力量:是否足够强大,以至能够使上层建筑对现实私有制经济基础施加积极制约。

二、如何看待公有制?

现在分析第一种观点中对公有制的描述,即“公有制倾向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以下简称“公有制描述”)。这一描述的严格的逻辑步骤类似于“私有制描述”,只是方向相反:(1)人的私欲倾向于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2)公有制倾向于抑制上述不正当私欲,并培育谋求共同利益的欲望;(3)公有制单向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由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直接实现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因而劳动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4)公有制及其所单向决定的上述地位共同决定着产品分配,如在社会主义生产中,由于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并在生产中彼此处于平等地位,所以在产品分配中不存在剥削,而是按劳分配,并由于按劳分配引起的收入差距很小,不会产生两极分化;(5)以公有制为代表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了其上层建筑必然是为该经济基础服务的,从而确保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平等地位以及按劳分配和非两极分化;(6)由此可见,公有制倾向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

可以肯定,这一描述中也包含了许多合理的成分,但是应该指出,它也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遗漏。下面逐条分析。

(1)关于私欲。前文分析了私欲的正当类型和不正当类型。这里则进一步分析私欲实现的具体形态。在现实私有制下,私欲是通过个人占有经济资源来谋求个人利益,这是私欲实现的一种形态。但私欲还有其他的实现形态,如通过支配公共权力来谋求个人利益,政府官员领取薪俸即属于这一形态。而在这一形态中,同样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前者如廉洁奉公的官员之私欲,后者如腐败堕落的官员之私欲。

(2)关于公有制对不正当私欲的抑制,以及对谋求共同利益的欲望的培育。在这里,也需要先对公有制本身和公有制的现实形态(以下简称“现实公有制”)作出区分。公有制本身仅指经济资源公共占有这一经济机制,而现实公有制则除去上述经济机制外,还包括管理公有制经济的个人的私欲与权力等因素。作为一种经济机制,由于公有制着眼于人们的共同利益,所以其本质倾向确实在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然而,作为一种现实形态,由于公有制还涉及到管理者个人的私欲,而如上所述,在支配公共权力的情况下人的私欲同样有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如廉洁奉公者的私欲和腐败堕落者的私欲,因而公有制对人的私欲以及谋求共同利益的欲望的作用是复杂的:其一,由于在公有制下个人不占有经济资源,公有制确实能抑制私欲的某种实现形态,即通过个人占有经济资源来谋求个人利益的形态,从而也能抑制这方面的不正当私欲。其二,当公有制经济的管理者具有“不损害甚至促进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的正当私欲时,公有制便能促进这种正当私欲,并培育其谋求共同利益的欲望。“公有制描述”正确地指出了这两点。但是,其三,当公有制经济的管理者具有“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的不正当私欲时,他就会抵制公有制对不正当私欲的抑制作用,而由于在公有制下经济资源不可分割,全体公民不可能直接占有经济资源,而是必须委托政府等共同体机构代理其所有权,也就是说,公有制必须借助于某种形式的公共权力,于是,一个具有不正当私欲的公有制经济的管理者还可能进一步竭力利用这种公共权力,从而强化自己的不正当私欲,形成通常所谓的“以权谋私”的私欲。“公有制描述”忽视了在现实公有制中不正当的“以权谋私”的私欲仍可能存在甚至得到强化的情形。

(3)关于现实公有制与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现实公有制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由于现实公有制抑制了个人通过占有经济资源来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的私欲,并可能培育人们谋求共同利益的欲望、强化通过支配公共权力来谋求正当个人利益的私欲,而且其本质要求所有劳动者地位平等,所以它确实有着使劳动者在生产中处于平等地位的倾向,例如当管理公有制经济的政府官员廉洁奉公、关心民众时,当工人的组织工会能够有效发挥作用时,这一点在现实公有制经济的初期表现得尤为明显。但是,如前所述,现实公有制在具有上述优越性的同时,也具有某种局限性,即它也可能被利用来强化以支配公共权力等为手段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的私欲,而当某些管理现实公有制经济的官员具有这种不正当私欲时,他们就不会希望与普通劳动者处于平等的地位。此外,如同在现实私有制下一样,人们在现实公有制经济中的地位也不仅仅取决于所有制,而且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力量:如果具有不正当私欲的官员的力量十分强大,而劳动者的力量十分弱小,在这部分现实公有制经济中人们的地位就可能很不平等。例如,当某些现实公有制经济中的所有权是由享有高度集中而又不受必要约束的权力的政府机构所代理,且该政府机构所委派的官员具有不正当私欲,而其所管辖的劳动者又处于软弱无力的状态、劳动者的组织工会形同虚设时,这些现实公有制经济中就可能形成不平等的地位:首先,作为政府官员的劳动者与作为非政府官员的劳动者之间的地位可能不是平等的,而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其次,由于这些政府官员在生产中处于统治地位,因而作为非政府官员的劳动者之间的地位也可能是不平等的,即有的劳动者地位高,有的劳动者地位低,取决于他们与处于统治地位的政府官员的关系的远近亲疏;第三,如果这些政府官员还具有重视城市轻视农村、重视工业轻视农业、重视工人轻视农民的观念,那就还会造成城市劳动者和工人的地位不合理地高于农村劳动者和农民的地位的不平等状况。

可见,对于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这个问题,“公有制描述”注意到了公有制本身和现实公有制的积极作用,却忽视了现实公有制的消极作用,以及劳动者的力量大小问题。

(4)关于现实公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与产品分配。这里涉及到剥削问题。剥削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剥削指:“社会上一部分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见许涤新主编《政治经济学辞典》上册,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18页)广义的剥削则指无偿占有他人劳动及其成果的所有行为,其手段既可以是借助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也可以是借助对公共权力的支配等其他形式。《现代汉语辞典》对剥削一词的释义:“无偿地占有别人的劳动或产品,主要是凭借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来进行的”(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2页);和《辞海》的释义:“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政治上的特权,不劳而获,把别人的劳动成果攫为己有的行为”(《辞海·词语分册》上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63页),便属于广义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广义的剥削概念,更完整地描述了产品分配方面可能发生的不公正现象。现在根据这种广义的剥削概念,来考察现实公有制下劳动产品的分配情况。

无疑,在现实公有制下,由于取消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狭义的剥削可以说是消灭了,然而,这并不等于说广义的剥削也消灭了,因为广义的剥削还包括借助政治特权、借助对公共权力的支配等其他形式的不劳而获行为,而这类剥削行为是否消灭,要看代理公有经济资源的政府官员态度如何,以及劳动者的力量如何。如上所述,现实公有制能够培育谋求共同利益的欲望,能够强化通过支配公共权力以谋求个人利益的正当方式,从而形成一批廉洁奉公、关心民众的政府官员,并使劳动者通过工会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就可以与普通劳动者建立本质上平等的地位关系,从而在产品分配上实行真正的按劳分配。在此种场合,可以说广义的剥削也消灭了。然而,如上所述,现实公有制也可能无法抑制甚至强化通过支配公共权力以谋求个人利益的不正当方式,并使公共权力的支配失去必要的约束,从而形成一些腐败堕落或漠视民众的政府官员,劳动者的组织工会亦同虚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官员便会与普通劳动者建立本质上不平等的地位关系,从而使按劳分配难以真正实行。例如,首先,在这些政府官员和普通劳动者之间,分配通常会有利于政府官员,而无论其劳动贡献大小。这种有利主要不是表现在工资收入上,而是表现在种种超出工作需要的特殊待遇上。在这里,按劳分配已演变为按权分配;其超出工作需要的特殊待遇也就是超出劳动贡献的过多所得。这种过多所得并不是这些政府官员的劳动贡献所创造的,而是其他人的劳动贡献所创造的,所以,这种过多所得是对他人劳动及其成果的无偿占有,带有剥削性质。其次,在普通劳动者之间,分配往往是平均主义的,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在这里,干少、干坏、不干的劳动者,显然已无偿占有了干多、干好、干的劳动者的一部分劳动及其成果,这部分所得显然带有剥削性质。在这里,按劳分配已演变为平均主义分配。再次,在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如果上述政府官员兼带偏重城市、偏重工业、偏重工人的观念,则分配就会不公平地偏向于城市劳动者和工人,而损害农村劳动者和农民的正当利益。这种偏向主要表现为所谓的“剪刀差”,即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显然,在不等价交换中,城市劳动者和工人无偿地占有了农村劳动者和农民的一部分劳动成果,这种占有亦带有剥削性质。在这里,按劳分配在某种程度上已演变为按身份分配。

上述分析说明,现实公有制下的产品分配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消灭了所有形式的剥削和两极分化,既包括以私人占有经济资源为手段的形式,也包括以支配公共权力等为手段的其他形式;另一种情况则是只消灭了以私人占有经济资源为手段的剥削和两极分化,却没有消灭甚至可能强化了以支配公共权力等为手段的剥削和两极分化。“公有制描述”注意到了前一种情况,却忽视了后一种情况。

(5)关于以现实公有制为代表的经济基础与社会上层建筑。如前所述,在现实公有制经济中,公有经济资源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全体公民不可能直接占有公有经济资源,而是必须委托政府等共同体机构代理其所有权,这就使得现实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之间较之私有制经济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即共同体机构既是现实公有制经济基础的代表,也是该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代表。这种紧密联系的确保障了上层建筑对现实公有制经济基础的能动服务。然而,如前所述,现实公有制经济基础本身便可能存在两种情况,即既可能导致劳动者的平等地位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也可能导致劳动者的不平等地位与以支配公共权力等为手段的剥削和两极分化,从而上层建筑的能动服务也就可能表现为对上述两种对立情况的共同保障。“公有制描述”注意到了前一种情况,却忽视了后一种情况。

(6)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就公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所要求消灭的剥削和两极分化现象的关系而言,全面的描述应当是:首先,应区分公有制本身和现实公有制,公有制本身是倾向于消灭剥削和两极分化的;其次,在现实公有制中,一方面,它的确消灭了通过对经济资源的私人占有所导致的剥削和两极分化,然而另一方面,对于以支配公共权力等形式为手段的剥削和两极分化来说,由于前文所述的人的欲望的复杂性,它的倾向却是双重的,即:既可能消灭这种剥削和两极分化,也可以导致这种剥削和两极分化。此外,这些倾向能否变为现实,不仅仅取决于现实公有制,还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如代理公有经济资源所有权的共同体机构及其官员的权力状况:是否高度集中、能否受到必要制约;生产中劳动者的力量:是否能通过工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以至能够与腐败堕落、漠视民众的政府官员相抗衡;普通劳动者、消费者及其他民众在上层建筑中的力量:是否能够诉诸立法、司法、行政、舆论等机构的力量对腐败堕落、漠视民众的政府官员施加约束和制裁。

三、几点推论

如果把以上两方面考察综合起来,似可得出以下三点结论:

第一,应该用现实的眼光来观察所有制,即不仅要看到作为一种经济机制的所有制本身的特征,而且要看到作为一种现实形态的所有制的特征,因为只有在现实形态中,一种所有制才可能全面地显现出它的特征,而所有制本身显现的只是其最典型或最理想的特征。

第二,应该用辩证的、一分为二的眼光来看待现实形态中的所有制的潜在倾向,即:对于实现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公平目标来说,不仅要看到私有制的消极倾向,而且要看到它的积极倾向;同时,不仅要看到公有制的积极倾向,而且要看到它的消极倾向。

现实形态的公有制和私有制之所以具有上述双重潜在倾向,其根本原因在于,所有制本身虽然很重要,但是说到底,它们仅仅是一种被动的经济机制,因而只有它们所依附的能动的人即所有者(指经济资源的实际支配者,包括公有经济资源的社会代理者),才能决定它们是否倾向于剥削和两极分化。如前所述,作为所有者的人的潜在欲望是双重的,既可能倾向于损害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也可能倾向于不损害甚至促进他人和社会正当利益。所以,当所有者具有前一种不正当欲望时,私有制就会倾向于“以经济资源私人占有为手段的剥削和两极分化”,而公有制则会倾向于“以支配公共权力等为手段的剥削和两极分化”;反之,当所有者具有后一种正当欲望时,私有制就会不倾向于“以经济资源私人占有为手段的剥削和两极分化”,而公有制则会倾向于“消灭任何形式的剥削和两极分化”。

第三,应该用互相作用、互为因果的眼光来看待在现实公有制和现实私有制的上述潜在倾向转变为现实的过程中,所有制因素与劳动者的力量和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因素之间的关系,即:一种所有制的潜在倾向能否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不是仅仅由所有制因素单向决定的,而是还取决于劳动者的力量和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因素对所有制因素的反向作用,是前者与后两者在互为因果基础上的互相作用的结果。

如前所述,在“私有制描述”和“公有制描述”中包含着一种理论框架,即所有制单向决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进而,以所有制为代表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理论框架肯定了所有制及其经济基础在“归根到底”意义上的决定作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它却忽视了在这种“归根到底”的决定作用基础上,还有着所有制因素与其他因素之间的互相作用。恩格斯在谈到政治、法律等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说:“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如果说上层建筑也是“原因”,也“是积极的”,是与经济基础“互相作用”的,那么主张“以所有制为代表的经济基础单向决定上层建筑”就是不全面的。同理,在生产关系中,“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这一因素也是“原因”,也是“积极的”,也是与所有制“互相作用”的,而不是由所有制单向决定的。

其实,从更深刻的层次上讲,“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上层建筑之所以能够对所有制发生作为原因的积极作用,正是体现了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一种作用。我们知道,劳动者是生产力的必要因素,而且是生产力诸因素中最重要和最活跃的因素,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对所有制发生的积极作用,如前所述,正是劳动者的力量对所有制的缺陷所作的抵制;同理,上层建筑对所有制所作的积极制约,如遗产税和房地产税对私有制的限制,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种种保障,个人累进所得税和转移支付等再分配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也正是劳动者的利益,体现了劳动者的力量,并且是劳动者长期斗争的结果。所以,肯定“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上层建筑因素对所有制的积极制约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肯定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一种更为根本的决定性作用。

从上可知,在公有制、私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公平目标的关系问题上,本文篇首提到的第二种观点,即主张公有制和私有制都为社会主义所需要、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社会公平的观点,较之第一种观点更为全面。

四、当前的产权变革问题

上述有关公有制、私有制与社会主义价值观之公平目标的关系的探讨,与如何认识当前的产权变革问题有着密切联系。如前所述,在现实私有制下人们可能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剥削他人,而在现实公有制下人们可能以支配公共权力等形式剥削他人;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在当前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还出现了现实私有制和现实公有制的消极面彼此结合的形式,即通过权钱交易剥削他人的形式。因此,按照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公平目标,我们既应当限制现实私有制,也应当改革现实公有制。同时,如前所述,一种所有制的潜在倾向是否实现,不是取决于所有制因素的单向决定作用,而是取决于所有制因素与劳动者力量和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因素彼此间双向互动的综合作用,因此,在限制现实私有制和改革现实公有制时,以上三种因素都应得到充分关注。

(1)关于对现实私有制的限制。前已表明,在现实私有制经济中,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产品分配不仅仅取决于私有制因素,而且还取决于私有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此外,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也不仅仅是能动反映,而且还可以是积极制约。据此,在今天的经济改革中,一方面,在私有制企业的内部,我们应当允许并积极组织工人成立独立的工会,从而形成对私有者的抗衡,这种抗衡对私有者将构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实际上,这也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在企业内部的体现。另一方面,在私有制企业的外部,政府和司法机构应当作为私有者与劳动者、消费者及其社会之间冲突的公正的仲裁者;应当制定既保护私有者正当利益,又劳动者、消费者及其一般社会正当利益的法规并保障其执行。例如,通过劳动法保障所有劳动者包括私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法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通过个人累进所得税、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以及转移支付措施保障不同于市场公正的社会公正价值。这一类保护便是上层建筑对私有制经济基础的限制。如果做到这两点,私有者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形式剥削他人的潜在倾向就能得到有效抑制。

诚然,在目前的私有制经济中,各种损害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少,但原因不能仅仅归之于私有制,而是应该同时看到:私有制企业中的工人尚未获得与私有者平等竞争的足够力量,没有形成能够维护自己权益的工会组织;同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政府等上层建筑机构亦尚未通过有效的立法或执法来限制私有制;有的政府官员甚至袒护私有制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如地方保护主义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保护;有的政府官员不公正地对待私有制企业,迫使后者采用诸如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求自身发展,等等。所以,矫正目前私有制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关键在于对私有制企业的生产关系机制进行上述改革,以加强工人的力量,并且对政府、法律、舆论媒体等上层建筑机构进行改革,以消除上述问题,从而使其真正负起对私有制企业之缺陷实行有效制约的应尽职责。

(2)关于对现实公有制的改革。首先,如前所述,当某些公有制经济中发生以权谋私的不正当行为时,其首要原因在于该部分公有制经济的负责机构或官员享有高度集中而又不受必要约束的权力,这种情况主要表现为政府权力直接介入公有制经济。所以,对公有制的改革,首先应该是将政府权力与公有制经济相分离,以及将公有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这是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所应达到的最终目标。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有关改革尚不到位。因为这些改革所作的第一个分离是将政府所有者职能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相分离,即将所有者职能划归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仍然是政府之中而非政府之外的一个部门,从而仍然是政府部门,仍然隶属于政府领导机构,于是政府领导机构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仍然握有重大控制权。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说政府权力与公有制经济相分离了呢?这种情况下的公有制经济的负责机构及其官员,显然仍可以享有高度集中而又不受必要约束的权力。笔者认为更有效的分离是将所有者职能划归政府以外的某个国家机构,如人代会下属的机构。这种机构也是国家机构,因而有资格代表全体公民管理公有财产;但是同时,这种机构一方面不具有政府机构那样集中的权力,另一方面,它又将受到政府机构如同对待私有制经济那样的制约,换言之,这是一种既非高度集中又能受到一定制约的权力。不难看出,当公有制经济的负责机构及其官员处于这样一种权力状况中时,以权谋私的难度将明显提高。

其次,如前所述,当某些公有制经济中发生管理者以权谋私、侵犯劳动者正当利益的行为时,另一重要原因在于该部分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力量弱小,无法抵制以权谋私的行为,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对公有制的改革还应表现为加强劳动者的力量,这种加强将构成对管理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内部制约。然而,目前国有企业范围内的改革,虽然很强调上述两类分离,即把所有权分给另一个政府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把经营权分给国有企业经理,却很少强调应把什么权力分给国有企业中的工人,这样的改革恐怕是不全面的。为了真正有效地防止或消灭以权谋私行为,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建立第三类分离,即把产权进一步分离到工人,也就是把某些权力分给工人,因为工人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终极所有者,原本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力,这是他们保障自身正当利益的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这些权力包括对企业国有资产拥有一部分直接所有权,成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其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企业的重大经营事项等。另一方面,工会不应当仅仅是或基本上是一种摆设,而应当成为工人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独立有效的机构。如果说在产权不属于工人、工人并非主人的私有制企业中,工人尚有权建立独立有效的工会组织,而在工人作为产权所有者之一、作为主人之一的公有制企业中,工人竟然无权建立独立有效的工会组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把国有资产所有权从政府手里转交给人代会,实现政府权力与公有制经济的真正分离,无疑是对上层建筑的一个重大改革,但是仅仅改革到这一步,还不足以保证上层建筑能充分发挥其对公有制经济之缺陷的有效制约。因为,把国有资产所有权从政府手里转交给人代会,虽然减少了权力对公有制经济的介入,但并没有消除这种介入,因为人代会同样是一种权力机构,从而仍然可能发生权力介入所带来的问题,即如果人代会官员也具有以权谋私的动机的话,他也会运用手中的权力来达到这一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机构的制约虽然是一种抗衡力量,但光有这一支力量是不够的,而且如果政府机构的官员也具有以权谋私的动机的话,这支力量还会从抗衡转变为同流合污。所以,为了防止或抑制人代会和政府官员的以权谋私行为,需要进一步改革上层建筑机构,这就是要真正加强公民对人代会的制约,加强法律机构和舆论媒介对人代会和政府的监督,并由此而加强人代会和政府之间的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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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产权改革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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