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民族政策研究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关于民族政策的研究一直是近几年来学术界和民族工作者十分重视的问题。1996年有关民族政策研究的论文发表了很多,主要集中在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经济政策、教育政策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新的见解。
一、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的问题之一,本年度的有关论文涉及到了自治法的实施及修改等问题。韩大元《论自治条例的若干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第6期)认为,作为调整民族关系的基本法律,自治法只是总体性、原则性的规范,不能涉及具体的民族关系,因而有必要制定自治法的实施细则,其中最重要的环节是自治条例的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应具有综合性、自主性、分权性、协调性、区域性等特点。自治条例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在其制定和实施中变通权的正确运用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变通权要符合宪法性原则,是法律授权的结果,对中央的专属立法权不得进行变通,对允许变通的部分也要根据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得随意变通。对自治条例的监督实施应注意正确认识自治条例实施的前提条件,不能过分夸大自治条例的作用,要尊重自治条例的权威,同时建立自治条例的综合评价制度,正确处理自治条例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相互关系等。底润昆《〈民族区域自治法〉研究三题》(《广西民族学院学报》第1期)在回顾了自治法的制定经过后认为,自治法实施十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我国执法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干部和群众对执法还有个习惯过程,国家为贯彻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没有及时跟上,自治法有的原则还未能具体化,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一个也没有出台,中央和自治区的具体权益,特别是财政经济权益协调工作还需进一步努力。茂敖海《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几个问题》(《黑龙江民族丛刊》第1期)针对近年来有些报刊解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观点提出了异议,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少数民族的自治,不是地方自治,否定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权利也是不符合党的民族区域政策的。吴大华《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与完善的几个问题》(《民族论坛》第2期)认为,修改自治法的指导思想应包括: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坚持立足现实与预见未来相结合等。并对自治法的具体修改提出了建议。
关于民族地区立法也是近年探讨较多的问题。危国华《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中南民族学院学报》第6期)认为,只有做好民族立法工作才能处理好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才能有效地贯彻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快民族立法工作,应该明确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深入开展民族法制建设理论的研究,建立完整的民族法制学科体系,还要抓住机遇制定民族立法规划,加大民族立法工作的力度。韦景林《民族立法特征之我见——读〈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广西民族研究》第4期)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立法具有地方性、复杂性和双重性三个特点,并以《大化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实施为例认为民族立法难,立法后实施更难,应采取务实而非务虚的原则。杨灿瑜《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滞后试析》(《贵州民族研究》第3期)认为,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特别是经济立法远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其原因主要是受“重人治轻法制”,“重政策轻法治”、“立法难”、“地方立法作用不大”、“州级人大无权立法”等思想的影响。关铭涵等《甘肃省民族立法情况概述》(《甘肃民族研究》第2期)在介绍了甘肃民族立法的情况后认为,民族立法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急需修订;立法、执法脱节,加上民族法律法规的落实不尽如人意,挫伤了地方法的积级性和主动性;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尚未纳入法制轨道;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民族关系尚欠协调;自治地方法规本身存在表述不清等问题。
关于市场经济条例下的民族经济立法也受到了关注。马玉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族经济立法》(《西北民族学院学报》第2期)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立法要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为根本任务,其内容包括有关宏观调控方面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规范市场主体体系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管理与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方面的民族经济法律、法规等。王允武《试论完善民族经济法律制度》(《西南民族学院学报》第3期)认为,当前和今后应就以下经济法律予以完善:关于农林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关于资源开发及对民族地区补偿的法律规定;关于基本建设和交通运输条件改善的法律规定;关于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法律规定;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别规定;关于环境与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关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规定;关于边境贸易的特别规定;在现行立法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特别规定;关于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别规定等。
此外,袁仲田《试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民族团结》第4期)认为,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立法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国家政治安定,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散居少数民族立法应突出民族特点,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帮助其发展经济文化,尊重其风俗习惯,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等,同时还要突出热点,对于一些热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民族经济政策研究
本年度关于民族经济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缩小东西差距、贸易政策、牧业政策、扶贫政策、以及民族优惠政策等诸多方面。
关于缩小东西差距,以下几篇论文有些新的看法。唐讯《依〈民族区域自治法〉缩小民族差距》(《广西民族研究》第4期)认为,依靠民族区域自治法办事,是缩小民族差距的根本办法。自治法规定了“保障、培养、自力、帮助”少数民族的具体条款,其中“保障”是缩小民族差距的前提条件;“培养”是缩小民族差距的关健性措施;“自力”是缩小民族差距的内在因素;“帮助”是缩小民族差距的必要因素。杨成胜《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问题刍议》(《民族论坛》第2期)认为,要控制和缩小差距,必须调整国家投资政策,强化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资源开发,积极发展和完善各类市场,继续坚持和完善各种民族优惠政策,加强对口支援和横向经济联系,大力发展教育事业等。陈建樾《投资倾斜和政策优惠:逐步缩小我国地区发展差距的跨世纪选择》(《黑龙江民族丛刊》第3期)认为,投资匮乏和民族优惠政策的失落是造成地区发展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之一,当前迫切需要解决好民族地区在新税制下面临的双重失落感、优先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出台鼓励国内外投资的优惠和减免税政策等。
关于扶贫政策的研究开始向深层次发展,主要表现在研究者多是在对民族地区进行调查研究之后,对现行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其中不少是民族地区的成功经验,对民族地区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伍精华《峨边彝族自治县、西昌市西溪村股份制脱贫致富的调查研究报告》(《民族研究》第4期)通过对峨边彝族自治县、西昌市西溪村的调查,认为股份合作制适合当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对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有着借鉴作用,建议国家对民族地区股份制企业适当放宽私人股所占比重,对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适当放宽,正确处理好政、企关系,制定相关政策、条例、法规,保障股份制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快股份制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东西差距。姚善策《贫困石山区实行开发式扶贫的成功之举》(《民族研究》第2期),通过对百色地区扶贫工作的调查认为,搬迁开发、异地开发是百色地区扶贫工作的成功经验。韦胜等《遏制“返贫”现象,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思考》(《民族研究》第5期)则通过对广西“返贫”现象的分析,认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国家企业与民族地区的利益关系没有理顺、“三乱”过多、人口增长过快、传统落后的陈规陋俗滋生蔓延、人口文化素质低等因素是造成部分脱贫户重新陷入贫困的主要原因。对此应加快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正确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民族的发展,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扶持,这也是多年来我国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但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促进民族、民族地区的发展,以下几篇文章提出了新的思路。郝时远《取代与改造:民族发展的方式选择》(《民族研究》第4期)通过对鄂温克族猎民的发展进程的考察,认为国家对那些因地制宜产生的传统经济生活、表现形式落后的生产方式及其所由此形成的文化特征进行现代化改造时,不应在观念和形式上进行替代性的转换,而应对传统事物内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实用性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改造,这样才能够使外界的财力、物力支持产生促进民族自身立足发展的成效,从而通过社会发展与民族发展相协调、相促进来实现共同富裕目标。覃立新《要制定适应形势需要的民族优惠政策》(《中南民族学院学报》第4期)则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一些民族政策存在不完善性,因而要进一步完善、调整原来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和制定适应形势需要的新的民族政策,主要是帮助民族地区制定“加速发展”经济的政策;制定有关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策;制定比经济特区还要优惠的政策及若干具体的倾斜政策等。
关于民族贸易,随着国家工作重心的东移,近些年来发展受到一定影响,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发展?杨继颖《民族贸易——不可放弃的事业》(《民族团结》第7期)则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强化民族贸易,继续给予民族贸易特殊的扶持政策,确立民族贸易企业体制改革指导思想和实行新型计划管理,以及全面评价边境贸易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把民族地区非公有制商业作为民族贸易的社会组成部分进行统筹安排等。
边境贸易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民族地区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边境贸易在内涵和形式上都有所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沈道权等《边境贸易内涵的变化及其对管理的要求》(《黑龙江民族丛刊》第2期)认为,边境贸易已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多部门、多层次参与边境贸易的态势已在形成,商品品种也有增加,结算方式也已出现多样化。这就要求边境贸易管理权要适当放开、经营权要适当分散,进出口商品管理要严格、优惠政策要进一步放宽等,以促进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
此外,王学仁《新税制下民族地区财政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甘肃民族研究》第2期)在通过对甘南、临夏州实施分税制以来财政情况进行调查后认为,分税制可以改变以往财政体制中出现的弊端,但也存在一些新问题,主要是: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分配不尽合理;中央集中财力的速度过快,比重偏高;中央和地方税征范围仍有交叉;部分优惠政策已经自行终止和消失;民族地区财政赤字逐年增加,也无力增加对农业和第三产业的投入等。建议尽快建立公正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调动地方政府聚财理财的积极性;彻底划清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枚,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税收征管,强化自身的财政功能。邓艾《甘肃民族地区草原牧业市场化及对策研究》(《西北民族学院学报》第1期)在分析了甘肃草原牧区的实际情况后认为,为加速牧区市场化进程,政府政策方面应采取注入启动资金,推动牧区进步;特定和调整牧区经济政策,发挥国家政策的引导作用;建立文示基地,培植现代牧业经济的发展点等政策和措施。
三、关于民族教育政策研究
教育在民族地区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新的形势下对我国的民族教育政策进行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
马依沙等《对我国民族教育政策的回顾》(《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第2期)通过对建国以来民族教育政策的回顾与分析,认为在今后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中有必要继续坚持补偿政策,重视教育与各方面的联系,着眼于民族地区的实际,建立规模适当、结构合理、质量较高、有民族特色的教育体系,以适应民族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民族教育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用足用活民族教育政策。潘启富《论民族地区教育面临的新形势及对策》(《广西教育学院学报》第1期)认为,新形势要求民族教育能促进民族地区生产力的发展与提高、促进民族地区生活方式的进步与改善、改造民族地区干部群众的落后观念等。并认为只有建立一套以教委为主,以民委为辅,从中央到地方,从教育系统外部到内部都有保证监督机构和组织实施机构,才能保证民族地区教育管理按教育规律办事,保证民族教育管理的高效率。沙拉马毅《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院校的改革与发展》(《西北民族学院学报》第1期)认为,民族院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改革,要面向社会,加强与民族地区的合作,树立双向参与意识;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招生分配办法;以本科教育为主,成人教育为辅,积极发展多形式、多层次、多学科、多规格的办学体系;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工作,实行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等。
收稿日期:03/1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