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潜在的“矿藏”吗?_股权质押论文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潜在的“地雷”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雷论文,股权论文,股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我国资本市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但是目前仅有少数的学者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动机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研究(李永伟,2007;郝项超等,2009;郑国坚等,2014;李旎等,2015)。所谓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股票持有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第三方贷款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常常求钱若渴,却碍于控股股东的身份、控制权削弱的风险等因素不愿意也不能够通过减持股票来融资,另一方面银行贷款的审批手续严苛且耗时,相比而言,股权质押融资就成了控股股东相对便捷的融资选择,既不需要监管层审批,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影响其控制权,且限售股也可用于质押,尤其在“牛市”时,质押股份融得的资金量增多,更是刺激了控股股东质押融资的积极性。据Wind数据统计,2013年沪深两市共有897家上市公司股权被质押,累计质押873.4亿股(同比增长16.3%),累计质押次数达2689次,累计参考市值约8324亿元;2014年A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规模较上一年增长近44%。而且,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行为已经完全打破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①,以乐视网为例,2013年2月~4月,贾跃亭个人名下84%的股票已被质押,这些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32%。可见,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已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常态”。

      股权质押融资对于控股股东来说并非毫无风险,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之后可能面临追加担保,甚至面临因其质押的股份被强制平仓而带来的控制权丧失的风险②。还以乐视网为例,2014年7月3日,贾跃亭再次将2319万股乐视网股票质押给东方证券,前7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约为45元,但当股价跌到36.45元就会触及警戒线,跌到32.40元就会被强制平仓。一旦乐视网股价下跌接近警戒线,控股股东贾跃亭价值数十亿的股权质押就犹如一颗潜在的“地雷”,要是“爆炸”(被强行平仓)的话,则乐视网股票就不仅是面对增高的股价崩盘风险,而是真实崩盘了。这迫使乐视网必须使出浑身解数确保股价不会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也即防止乐视网股价的崩盘风险以免引起连环恶性循环乃至引爆股权质押这颗大“地雷”。那么,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便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为避免追加担保甚至控制权转移的风险,控股股东等主要利益相关方是否会着力排除“地雷”险情呢?

      本文就是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相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更低。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负相关关系更强。我们进一步的研究还发现,控股股东并不是通过努力提高经营业绩来降低股权质押期间内股价崩盘风险的;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我们还发现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随之提高。这些发现说明,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时,控股股东等主要利益相关方有较大的压力和动力去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以免触发大“地雷”,而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后,其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压力和动力骤然消失,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反而提高了,这也说明控股股东等所采取的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之措施只是权宜之计。

      本文可能的贡献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除了郝项超和梁琪(2009)和郑国坚(2014)等研究股权质押对公司价值影响之外,学术界关于股权质押前因后果的研究还很少,本文的研究丰富了关于股权质押经济后果的研究,也即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其股价崩盘风险更低。其次,本文也丰富了关于股价崩盘风险影响因素的研究,以往的文献主要从信息透明度视角研究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如Hutton et al.,2009; Kim et al.,2011a,2011b,2014; Xu et al.,2014;陶洪亮等,2011;许年行等,2012、2013;王冲等,2013;叶康涛等,2015),而无人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视角研究股价崩盘风险,控股股东除了通过“监督效应”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之外(王化成等,2015),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避免控制权转移的动机则可能是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最后,本文对监管者和投资者来说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发现对于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及其对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并加强对此的应对具有参考价值。

      除本部分外,本文还包括4部分。其中,第二部分为研究假说,研究设计在第三部分,第四部分是实证结果,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研究假说

      (一)文献简述

      关于股价崩盘风险产生机制的研究,以往的文献主要从公司信息透明度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这些研究认为公司的信息越不透明,管理层越可能去隐藏“坏消息”而导致“坏消息”的累积,当公司容忍度到达极限时,“坏消息”将瞬间的大量释放,从而给资本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导致股价崩盘。首先,国内外学者都发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Jin等(2006)使用跨国的数据发现公司的透明度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Hutton等(2009)和Kim等(2014)发现公司财务报表透明的公司更不可能出现股价崩盘风险,其中企业的盈余管理程度和内部控制缺陷是影响崩盘风险的重要因素;此外,一般来说企业的税收规避程度越大,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越差,其股价崩盘风险越大(Kim et al.,2011a)。但会计稳健性降低了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Kim et al.,2015)。国内学者也发现信息不透明度增大了股价崩盘的风险,会计稳健性和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显著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陶洪亮等,2011;王冲等,2013;叶康涛等,2015)。其次,国内外学者还发现管理层对股价崩盘风险有着重要的影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的在职消费与股价崩盘风险显著正相关(Xu et al.,2014),但控股股东的“监督效应”可以抑制管理层对坏消息的隐藏,从而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王化成等,2015);对CEO和CFO的期权激励更可能导致股价崩盘风险(Kim et al.,2011b),但女性CEO也可以有效降低股价崩盘风险(李小荣等,2012)。最后,公司外部的因素也会影响股价崩盘风险,在我国制度环境较差的背景下,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是一种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能够有效抑制股价崩盘的风险(潘越等,2011;An et al.,2013),但许年行等(2012;2013)发现分析师的乐观偏差、羊群效应及分析师的利益冲突加剧了股价崩盘风险;此外,审计师的行业专长、媒体监督、税收征管、债务诉讼等公司外部环境也对股价崩盘风险产生重要的影响(江轩宇等,2013;江轩宇,2013;罗进辉等,2014;李小荣等,2014)。

      (二)研究假说

      现有文献都没有考虑公司利益相关者中谁最关心和最有动力去应对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从而没有能够从公司控股股东视角来研究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在存在大股东乃至控股股东的情形下,受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影响最大的就是控股股东,特别是当控股股东将股权质押后,股价崩盘不仅导致其私人财富发生巨额损失,而且控股股东会因可能被强行平仓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进行了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其实是最有动力且相对更有能力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之。

      首先需指出的是,学术研究中的股价崩盘风险并非一定是指公司股价真的发生崩盘,而是指公司股票收益左偏的程度。但即使股价崩盘风险未必指公司真的股价崩盘,股权质押和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之间也确实存在着一种陷入恶性循环的可能。股权质押可能加大控股股东的道德风险,这是由于出质人和质权人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股权质押后很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特别是当出质人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时,控股股东将有很强动机对质押物(股权)的价值进行调控,股权质押进一步导致了控股股东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度的增大,弱化了控股股东的激励效应,强化了控股股东的侵占效应(郝项超、梁琪,2009),代理成本提升增加了股价崩盘的风险。股权质押所可能带来的控股股东道德风险会导致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加大,而股价崩盘风险可能会使投资者对质押股权因股价跌破警戒线而被强行平仓使得自己手中股票无法卖掉的恐惧而被放大,投资者可能试图在股价接近警戒线前抢先出售手中的股份以免到时卖不出去,进而引发更大恐慌而发生股票抛售时的“踩踏”,从而导致更大的股价崩盘风险乃至股票价格真的崩盘。股权质押和股价崩盘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可能就此展开。我国股票市场2015年6月发生的股灾虽然不是由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所致,但其逻辑类似于此,恐慌性抛售导致发生了股价崩盘预期自我实现的“俄狄浦斯效应”。因此,股权质押本身可能加大公司股价崩盘风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到期时,如果控股股东自身偿债能力不足无法偿还质押款项,质权方有权利将控股股东的股份出售,出售价款不足的部分控股股东仍需清偿③,而且,即便质押期限未到,抵押品的价值下降,即股价下跌时,质权方有权要求控股股东追加担保;一旦股价崩盘致使控股股东无法追加担保,质权方也可提前变卖控股股东的股份④。举个简例来予以说明,假定控股股东质押了自己的全部股票,股权质押时的股权市值为200万元,质押率为50%,股权质押的预警线(实际市值/融入金额)为150%,股权质押的平仓线(实际市值/融入金额)为120%,控股股东可融入100万元,但股价跌幅超过25%,股价到达预警线,控股股东需要补仓增加担保,一旦股价跌幅超过40%,股价到达平仓线,质权方有权对其进行强行平仓,控股股东的财富和对公司的控制权可能瞬间“灰飞烟灭”。可见,股价崩盘将对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的私人财富(不仅是所质押的股票,还可能要损失身为控股股东的其他私人利益)和公司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为此,虽然股权质押本身可能会加大股价崩盘风险,但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有很大的压力和动力去进行市值管理,以避免股价崩盘带来的增加担保和控制权转移的风险。而对于没有进行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而言,虽然他们也有动机去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但此时股价崩盘风险对于没有进行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的影响可能没有那么大,至少不会改变他们的持股份额,也很难撼动其控股股东的地位,他们去努力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尤其学术研究所界定的股价崩盘风险)之动机显然是相对较弱的。

      其次,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不仅是有强烈动机去降低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其也有能力这么做。因为股权质押后的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并未转移至质权人手中,使其有能力进行市值管理以防止股价崩盘。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后,该股权只是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并不影响其控股股东地位,其仍然享有其相应的股东权利,如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分红权等。正是由于控股股东的实质性地位并未改变,控股股东进行市值管理的能力也未变。若为了降低股价崩盘风险而进行市值管理,一方面,控股股东股权在质押股权后可能更加努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控股股东具有很大的信息优势和控制力,从而可以通过包括盈余管理在内的公司信息披露操纵来进行市值管理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

      此外,股权质押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控股股东对公司前景持乐观的态度,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以满足其投资需求(高兰芬,2002),这些投资将来也可能会被注入股权被质押的上市公司之中,从而一定程度上既帮助上市公司隔断潜在的投资风险又有助于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况且实际上也有不少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融资是用于支持上市公司的投资和对外扩张。自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有股权质押行为,市场可能预计控股股东市值管理诉求强烈,因此可能反而深得市场青睐,其股价崩盘风险也可能更低⑤。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待检验的研究假说。

      H1: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负相关。

      进一步来看,在我国,企业的产权性质对股权质押合约的履行有着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对股权质押的违约清偿(比如到达股权质押的“平仓点”)有更重大的影响。这是因为,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主要利益相关方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进行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安排。如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管理,规范国有股东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早在2001年就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文),就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⑥。总体上看,无论显性制度安排还是隐性制度安排,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都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进而会对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之间的关系产生不同影响。

      从显性制度安排来看,首先,相比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质押的限制条件更多,操作复杂性与难度更大,国有控股股东除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遵守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⑦。其次,按照相关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股权清偿股权质押债务时的国有股权转让或者拍卖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严格的限制。如国有股权质押出现纠纷或者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处理方式有两种,即协议转让和法院拍卖。就协议转让方式而言,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主管财政部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就法院拍卖方式而言,财政部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6号文)中规定:(1)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前10天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司国有股拍卖公告。(2)国有股拍卖必须确定保留价。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拟拍卖的国有股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确定保留价。评估结果确定后,评估机构应当在股权拍卖前将评估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3)对国有股拍卖的保留价,有关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当严格保密。第一次拍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90%。第三次拍卖最高应价仍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机构应当中止国有股的拍卖。(4)竞买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让国有股的条件。(5)拍卖成交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其所持国有股拍卖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国有股被拍卖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并通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属地方管理的,同时抄报省级财政机关。(6)国有股拍卖后,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文证明以及买受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证明买受人身份性质的法律文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向原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主管财政机关提出股权性质界定申请,并经界定后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从上述显性制度安排来看,政府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质押存在着严密的监管,更为重要的是,当股权质押后达到强制“平仓”点时,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会遭遇强制平仓,而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被质押股权是不能直接进行强制平仓的。这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在质权人面前会具有较大的“谈判力”,即使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价下跌至平仓警戒线,质权人也更可能同意采用非市场化的手段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私下的协商化解。自然,从质权人手中购买国有股权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也会更加谨慎。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么“幸运”,一方面质权人对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的强制平仓行为没有上述“政府层面”的障碍;另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也期望通过借壳上市或其他资本运作等方式获利,涉及控制权的质押股权之转让自然备受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因此,从显性制度安排来看,相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股权质押后,股价崩盘风险对于其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影响较弱。

      从隐性制度安排来看,首先,由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具有天然的“政治优势”和“预算软约束”(林毅夫、李志赟,2004;田利辉,2004;2005;祝继高、陆正飞,2011),政府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存有“父爱效应”(谢德仁、陈运森,2009),使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银行贷款等资金支持,这样一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追加担保的资金约束和还款的资金约束都较低。因此,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其控制权转移的风险也较低,其对股价崩盘风险的敏感度也较低。自然,前述的不允许质押的国有股权被强制平仓,而是通过协议转让或法院拍卖方式来处理之制度安排也给了股权质押达到强制“平仓点”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较多的回旋时间和余地。而对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其面临着更大的融资约束,一旦股价崩盘,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会直接面临股权质押带来的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其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第一类代理问题比较严重(即代理人和委托人的代理问题),因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并非其最终产权的所有者,而且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不能被强制平仓等显性制度安排之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动机也会更弱;而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第一类代理问题比较轻,因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往往就是控股股东,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可以被强制平仓的前提下,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在股权质押后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动机将更强。最后,降低股价崩盘风险需要进行市值管理,而市值管理等行为虽然对于股权质押的控股股东有较大的收益,但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却未必能因此获得收益。因为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经理人而言,若通过提高经营业绩来进行市值管理,则需要经理人付出更多的努力,而通过盈余管理等手段达到市值管理的目的,可能会因应计项反转或资源错配而有损于未来期间的会计业绩,一定程度上会有损其自身利益。但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也是企业的经理人,其自身的利益可以“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只需总体上是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就可行。因此,从隐性制度安排来观察,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也会更有动力去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

      综上,无论从显性还是隐性制度安排来看,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面临着被直接强制平仓的风险,其发生控制权转移的可能性也要大得多,从而其也更有动力去降低股价崩盘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还提出以下待检验的研究假说。

      H2: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负相关关系更强。

      三、研究设计

      (一)股价崩盘风险的衡量方法

      本文借鉴Chen等(2001)、Kim等(2011a)、许年行等(2012)和许年行等(2013)的方法计算股价崩盘风险,首先,计算股票的周持有回报

,我们对股票i的周收益做如下回归:

      

      (1)式中,

为股票i在第t周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收益率,

为A股为市场组合第t周按市值加权的收益率。另外考虑到非同步性交易的影响(Dimson,1979),公式(1)中还控制了市场组合收益的两期滞后项和两期超前项。股票i在第t周的公司持有回报为

为回归得到的残差项。

      

      (2)式中,n表示股票在一年中的交易周数,该数值越大,股票的崩盘风险越高。收益上下波动比率

的计算方法如下:

      

      (二)研究模型

      本文采用如下两个回归模型验证研究假说,回归模型(4)和(5)的因变量为股价崩盘风险,分别用股票下一年度的负收益偏态系数(

)和收益上下波动比例(

)来衡量,解释变量为控股股东年末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哑变量(

),表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否在会计年度末质押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模型(5)中,我们加入了公司产权性质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交互项。股价崩盘风险的详细计算方法见本部分第(一)节。同时,我们借鉴Chen等(2001)、Kim等(2011a)、许年行等(2012)和许年行等(2013)的研究,也加入了相应的控制变量,控制变量的含义和计算方法详见表1。

      

      (三)数据与样本

      本文的样本包括2004~2013年的A股上市公司。在剔除金融行业、被ST和缺失数据的观测后,共得到10781个观测值(公司—年)。对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数据,本文根据国泰安(CSMAR)股权质押数据库并手工整理后得到。其他财务数据均来自万得(Wind)、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锐思(RESSET)金融数据库,并进行了交叉核对。本文所有数据的整理、计算和回归过程所使用的软件为SASV9.3和STATA13。为了避免极值的影响,本文对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缩尾处理。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表2显示在年末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观测占到样本总量的27.2%,表明控股股东通过质押股票融资的现象在A股市场较为普遍。两种方式度量的崩盘风险从25分位数到75分位数水平有很大水平的上升,说明不同股票的股价崩盘风险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表3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进行分组的差异检验中可以发现,年末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的公司和年末控股股东存在股权质押的公司相比而言,前者股价崩盘风险(

)显著较高,前者与后者的股价崩盘风险的均值差异为0.047,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两者的股价崩盘风险中位数也在1%的水平下存在显著差异,这些证据初步支持本文的研究假说。此外,表4列示了主要变量的Spearman和Pearson相关性分析: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呈显著负相关的关系,初步支持本文的假说H1。

      (二)主要实证结果与分析

      对于假说H1检验的多元回归结果在表5。表5第(1)列显示,未加入控制变量时,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的系数为-0.045,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5第(2)列显示,加入控制变量时,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的系数为-0.052,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5第(3)列显示,未加入控制变量时,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的系数为-0.030,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表5第(4)列显示,加入控制变量时,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PLD_)与股价崩盘风险(

)的系数为-0.041,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因此,假说H1通过了检验。这些发现说明,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时,为避免触发大“地雷”,从而规避增加抵押品和控制权转移的风险,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控股股东和公司等)有较强的压力和动力去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

      

      

      

      表6第(1)列显示,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在1%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企业产权性质的交互项(

)与股价崩盘风险(

)的系数为0.091,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表6第(2)列显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在1%的水平下显著负相关,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企业性质的交互项(

)与股价崩盘风险(

)的系数为0.074,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以上结果说明,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说,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负相关关系更强。因此本文的假说H2通过了检验。其他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不一一论述。

      (三)进一步分析

      前面的实证结果说明,如果当年年末控股股东存在股权质押,控股股东为避免控制权转移的风险,极可能通过市值管理行为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那么,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具体会通过什么样的方式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呢?理论上,一方面,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股权后,为避免控制权的转移,可能更加努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大多存在绝对或相对控股的股东,控股股东具有很大的信息优势和公司控制力,可以通过盈余管理等方式来进行公司信息披露操纵进而进行市值管理,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为了检验控股股东是否是通过努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的方式降低股价崩盘风险,我们检验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公司本期业绩(

)和下一期业绩(

)的关系;为了检验控股股东是否通过盈余管理及其他信息披露操纵的方式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我们检验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本期和下一期的盈余管理程度(

)、分析师预测误差(

)和分析师预测分歧度(

)的关系,其中盈余管理程度采用修正的琼斯模型的残差的绝对值来衡量(Dechow et al.,1995),分析师预测误差和分歧度的定义参照Hope(2003)和王玉涛等(2012)的研究⑧。如果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后进行了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操纵,则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变大,信息透明度将随之降低,分析师预测的误差和分歧度也将更大。

      控股股东是否通过努力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的方式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我们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本期业绩(

)和下一期业绩(

)均为显著负相关的关系。控股股东是否通过应计盈余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的方式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我们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本期和下一期的盈余管理程度(

)、分析师预测误差(

)和分析师预测分歧度(

)均为显著正相关的关系。这些结果说明控股股东并不是通过努力提高经营业绩来降低股权质押期间内的股价崩盘风险,而是更可能通过操纵公司信息披露来降低股权质押期间内的股价崩盘风险。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会问,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解除后,控股股东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动机减弱,而之前一期的市值管理可能使上市公司积累了未及时披露的坏消息和应计盈余管理的转回等,那么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是否会因股权质押的解除而上升呢?为了检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后股价崩盘风险的变化,我们借鉴了Bertrand和Mullainathan(2003)的方法,采取了如下两个双重差分模型(DID)进行检验:

      

      

      

      其中,

为公司层面的固定效应,

表示年度固定效应。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变量(

)为上市公司i的控股股东在t年末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存在股权质押则为1,否则为0。其系数

反映了超出公司无质押的时段(公司无股票质押时段的股价崩盘风险已被公司固定效应所控制)、剔除时间趋势影响(时间趋势的影响已通过年度固定效应所控制)后由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产生的净影响。同时,为检验控股股东从无质押到有质押股价崩盘风险的变化和排除股价崩盘风险低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可能进行股权质押质的替代性假说,我们在模型(6)的基础上,在模型(7)中加入

变量(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的一年该变量为1,否则为0),如果崩盘风险小的股票更可能被质押,那么该变量的回归系数应该显著为负,如果该变量不显著,则表明控股股东的质押决策主要取决于外生因素,如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之外的其他投资项目产生的资金需求。此外,为检验控股股东解押后股价崩盘风险的变化,我们在模型(7)中还加入

变量(质押后的一年该变量为1,其他时间均为0),如果该变量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则验证我们的猜想,同时也表明控股股东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主要方式不是通过持续提高经营业绩来实现的,这使得其在解押后股价崩盘风险上升。此外,为了减少模型的噪音,我们选择控股股东只进行过一次股权质押的为实验样本和控股股东从没有进行过股权质押的为控制样本。DID模型的回归结果如表9所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这一变量与股价崩盘风险仍为显著负相关的关系,即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时,为避免触发大“地雷”,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控股股东和公司等)有较强的压力和动力去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进一步验证了本文的假说;我们还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的一年(

)这一变量不显著,排除了股价崩盘风险低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更可能进行股权质押的替代性假说;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后的一年(

)这一变量与股价崩盘风险为显著正相关的关系,说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解除后,股价崩盘风险也随之提高,并超出了样本的平均水平。这一发现也从逆向视角进一步说明了控股股东在股权质押未解除前,为避免控制权转移的风险,进行了市值管理以降低股价崩盘风险。

      总而言之,上述进一步分析的结果表明,控股股东影响股价崩盘风险的主要方式不是通过努力提高经营业绩来实现的,而更可能是通过盈余管理及其他信息披露操纵来实现,这也是其股票在解押后股价崩盘风险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而,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风险存在动态影响,当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时,控股股东和公司有较强的压力和动力去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以免触发大“地雷”,而当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时,其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压力和动力骤然消失,公司股价崩盘风险反而提高了。

      (四)稳健性检验

      为了使本文的实证结果更加稳健,本文进行了如下的稳健性检验⑨。

      1.内生性检验

      首先,为了解决股票被质押的上市公司和未被质押的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系统性的差别,本文采用了PSM配对的方法缓解这一问题。按企业的规模、资产负债率、盈利水平、经行业调整的年度的股票回报、周股票收益的标准差、企业性质和行业进行了是否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一一配对,共获得4428个控制样本。PSM配对后的回归结果如表10所示,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负相关,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企业性质的交互项(

)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正相关,配对处理后,本文主要的回归结果不变。

      其次,为了避免遗漏变量的影响,我们采用两阶段回归(2SLS)解决潜在的遗漏变量导致的内生性问题。参考前人的研究,我们选取t年行业平均的质押水平(

)和t年该省份平均的质押水平(

)作为是否有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工具变量。表11列示了两阶段回归的回归结果,在第一阶段的回归结果中,行业平均的质押水平(

)和该省平均的质押水平(

)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在1%的水平下显著正相关;第二阶段回归结果如表11所示,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负相关,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企业性质的交互项(

)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正相关,研究假说H1和H2的回归结果基本稳定。这说明在控制遗漏变量问题后,假说H1和H2仍然成立。

      

      

      综上所述,本文的进一步分析部分的实证结果和上述PSM配对、2SLS的回归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们对股价崩盘风险低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可能质押股票这一因果倒置内生性的担忧。首先我们发现在控股股东质押股票前,这些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也没有显著的低于平均水平,而且股价崩盘风险随大股东股权质押的开始到解除存在动态变化的过程,即股权质押解除后股价崩盘风险再度回升,超过了样本的平均水平,表明控股股东在质押股票期间进行了市值管理,其降低股价崩盘风险的措施是机会主义的权宜之计,这类上市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并不是一直都低;PSM配对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两类上市公司间的系统性差异,使对照组和实验组的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质押股票前在多个维度基本可比;两阶段工具变量回归则从

中分离出仅由“行业整体的质押需求”或地区性的“质押文化”带来的变化,但整个行业、整个省份的上市公司股价崩盘风险都很低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因此在无论工具变量单独使用还是联合使用本文的研究假设依然成立的情况下,互为因果的内生性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2.其他稳健性检验

      本文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比例(

)作为解释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具体分为:(1)t年末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股数占其持有股数百分比(

);(2)t年末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股数占所在公司总股份的百分比(

)。回归结果如表12所示,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负相关,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产权性质的交互项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正相关,本文主要的回归结果依旧不变。

      此外,本文用哑变量(

)衡量崩盘风险进行稳健性检验,该变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1[·]为指示函数,当股票j在一年中存在一周满足不等式时,变量取值为1,表示该股票发生了崩盘事件,否则为0。

表示该股票第t年周持有收益的标准差,3.09个标准差对应于正态分布概率小于1%的区域。回归结果如表13所示,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

)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负相关,企业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和企业产权性质的交互项与股价崩盘风险(

)仍显著正相关,本文主要的回归结果基本稳定。

      

      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一柄“双刃剑”,虽然缓解了控股股东的融资约束,但控股股东也面临着因为股价崩盘而发生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反过来,当质押的股份被强制平仓时则会触发程度更大的股价崩盘。故股权质押犹如一颗潜在的“地雷”,控股股东等主要利益相关方是否针对此进行“排险”呢?本文对该问题展开了较系统的研究,即研究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股价崩盘风险的影响及其动态变化。我们发现,相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更低。相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股价崩盘风险的负相关关系更强。我们进一步研究还发现,控股股东不是通过努力提高经营业绩来降低股权质押期间内的股价崩盘风险,而更可能是通过盈余管理和其他信息披露操纵来实现;通过双重差分模型,我们还发现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解除后,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也随之提高。本文的发现说明,当控股股东存在股权质押时,其和上市公司有较强的市值管理动机和采取了相关行动来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而当控股股东不存在股权质押时,其为降低股价崩盘风险而进行市值管理的动机显著减弱。在内生性检验和其他稳健性检验中,本文的结论保持稳定。本文的发现也说明,从股价崩盘风险来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在其质押期内不是潜在的“地雷”,或者更准确地说,主要利益方已经针对股权质押进行了大“排险”。但随着控股股东的质押股权之解押,之前“排雷”的“后遗症”也随之显现(因为那些“排雷”措施是机会主义的权宜之计),公司的股价崩盘风险反而相应随之上升了。本文的研究意味着,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既要关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的潜在“地雷”风险,也要关注控股股东和公司会采取一些行动来降低公司股价崩盘风险,为此应关注这些行动是否合规、长期成效如何(是否只是权宜之计)以及对中小投资者利益有何影响。后面这些问题也值得学术界展开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文责自负。

      ①《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一年,不得展期”、“一家上市公司在一家证券公司质押的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10%”、“被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②在我国资本市场中,股权质押合同一般包含以下4个重要的指标:(1)参考市值,股票被质押前,在二级市场的交易价格(质押前7日收盘价均值);(2)质押比率,融资金额/占被质押股票参考市值(由于竞争激烈,开展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券商会尽量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质押比可以高达60%);(3)警戒比例,质押股票的实际市值/融资金额,一般最低为135%(融资100万元,用于质押的股票市值跌到135万元触及警戒比例);降至警戒比例时,贷款人会要求借款人补足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4)平仓比例,质押股票的实际市值/融资金额,一般最低120%(融资100万元,用于质押的股票市值跌到120万元触及警戒比例);在质押股票市值与贷款本金之比降至平仓线时,贷款人有权无条件处分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借款人,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条规定:“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⑤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在2015年内有数据测算的2194次股权质押中,1976次交易出现溢价。其中,溢价最高的是三丰智能(300270),1月21日披露的一笔股权质押,溢价达到2.7倍。2015年5月,有股权质押的339只股票平均涨幅达43.82%,甚至跑赢“神创板”——创业板34.18%的指数涨幅。

      ⑥具体规定见财政部官网: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2/content_61623.htm。

      ⑦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除此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对象。并且,由于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3)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4)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将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质押协议副本、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5)另外,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还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⑧分析师预测误差(Ferror)和分歧度(Dispersion)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FEPS为分析师预测的上市公司当年的每股收益,Mean(FEPS)为分析师的平均预测误差,MEPS为实际的每股收益。

      ⑨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只列示用

股价崩盘风险的回归结果,同时省略了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详细的回归结果留存备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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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是潜在的“矿藏”吗?_股权质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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