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维[1]2003年在《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以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历史地辩证地分析了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立法所体现的时代性和开放性特征及其“强权政治”思想:论述了我国版权法制的特色与不足,在相互借鉴与互动中探讨了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这一具有全球性、现实性和虚拟性的课题。试图从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结合的角度,将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从现实世界延伸到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从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理论。 在网络环境下,版权已从“印刷版权”跃升为“数字版权”。数字版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作品类型的集成化、版权归属的复杂化、版权保护标准的模糊化、版权人权利的“边缘化”。这种状况给版权的法律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网络是新时期传播精神文明的重要媒介,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对精神文明成果的版权保护有利于激发人们创造精神文明的积极性,促进现代教育科学文化的传播,推动思想道德(包括网络道德)建设的健康发展。 网络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传统的版权保护之间既有很大的继承性,又有较大的变异性,但却都有着共同的理论渊源:法哲学十分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它在版权保护中的体现就是“利益平衡”,即不断解决作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摩擦。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对创作者来说,其享有的独占权使得创作的费用得以补偿;对于社会而言,全体消费者通过对所得商品和服务的自愿支付而实现了利益满足。多元主义与普遍主义在近代法制思想中始终是一对矛盾,其实质是对“利益平衡”原则在空间效力认识上的分歧,它成为版权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 网络时代的版权主体即作者的身份复杂多变,具有不确定性,如假名、同名、冒名或替名难以甄别,使对作者人身权的保护受到挑战;而作者的财产权在网络环境下衍生出了新的内容,如网络传播权,或传统的权利增添了新的内涵,如复制权和发行权,对这些内容的分析增强了网络版权保护的针对性。 网络时代作品的表现形式大大拓展了,但版权的保护却相对滞后,像日益受到重视并逐渐成为版权产业中坚的数据库和多媒体作品,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给予它们一席之地,我们阐述对数据库和多媒体的版权保护,正是为了唤起法律的“良知”。当然,版权人日益扩张的权利如不加以限制,必然阻碍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从而最终损害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版权人的权利进行适当的限制,特别是在远程教学的应用和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尤为必要。⑥博士学位论文DOCTORAI DISSERTAJ,ION 网络时代的侵权方式形形色色,有上载、转载或下载网络作品过程中的侵权,有设置超链接造成的侵权:这些侵权方式常常存在于某些具体的网络事务中,如电子商务和网络出版就是这些侵权案发的重灾区。实施这些不法行为的,既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也涉及到网络内容消费者,他们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版权保护可以通过法律的“公力”途径,也可以通过版权人自行采取的保护措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这一“私力”途径,这些措施本身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版权不仅需要保护,也需要管理。面对网络环境下海量作品的海量授权,版权人感到力不从心,不得不借助和依赖于版权的集体管理和行政管理。版权的集体管理在西方国家相当成熟,而版权的行政管理尤其是行政执法则是中国特色,它开创了版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有效模式,为世界各国保护版权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鞠海亭[2]2005年在《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人们带入了网络时代。因特网已经影响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作为人们行为准则的法律也不例外。因特网所固有的特征对法律制度造成了冲击和挑战,诉讼中遇到的与网络有关的问题日益增多,法律不能适用因特网要求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空白问题越来越突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之所以要研究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就是试图解决国际民事审判中遇到的因特网所带来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本文以冲突法理论为指导,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和各国立法的比较,对网络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问题——管辖权、法律适用、国际司法协助和外国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和措施。全文共分九章,约23 万字。第一章“导论:因特网的特征及其法律影响”。因特网具有全球性、虚拟性、管理的非中心性和无纸化等特征,这些特征对现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影响巨大。笔者认为,因特网对国际民事诉讼价值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提高国际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司法公正、提高司法透明度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二章“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影响的法律问题”。针对因特网对法院管辖权提出的挑战,笔者首先分析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管辖权冲突的理论,认为尽管管辖权相对论、第四国际空间论和新主权论均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其次对各国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法律实践进行了评析。美国是因特网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最为发达的国家,笔者沿着美国法院将长臂管辖原则运用于网络民事案件并逐步调整和完善这一条主线,考察了其众多的重点案例,得出了长臂管辖理论基本能够解决网络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结论。然后,笔者又就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德国等应对管辖权挑战的法律实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针对学者们提出的应对管辖权挑战的叁种不同的思路,笔者认为忽视因特网对现有法律体系挑战的保守型主张是错误的,而不顾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客观
高岩[3]2001年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结合当今最先进的通讯技术,信息复制的精确和近乎完美,加工的无与伦比,存储的惊人容量,传输的迅捷、廉价,人机交互优势等,彻底改变信息采集、处理、复制、传输的方式,这些在给世界经济、文化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的同时,也给世界各国相关法律尤其是版权法提出新的挑战,推动其进一步的变革。 复制权和传播权是版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网络和数字信息存储技术的应用引起了关于这两个权利保护的一系列问题,国际公约和主要发达国家对此做了不同的规定。此外,在网络环境下,未经作者授权,其就通过网站传播作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应明确规定在版权法中,以切实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制定和实施《着作权法》的时候,还没有考虑网络这一形式。但是,随着高科技的迅猛发展以及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普及,同时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强网络着作权保护势在必行,亟需在立法过程中加以规范,以真正促进网络信息业的健康发展。
曾玲[4]2010年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的“临时复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复制权是着作权中最基本和核心的权利,一直以来,着作权人对于其作品的利用几乎都是建立在对复制权的控制之上的。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传统的复制权理论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中无处不在的“临时复制”现象因其区别于传统复制行为的特殊性而成为学界讨论的焦点。在网络环境中,究竟应如何界定临时复制问题呢?国际社会早已不满足于理论上的浅尝辄止,而纷纷展开行动,试图以立法和判例的形式为“临时复制”问题“正名”。国际组织以及发达国家十余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初步成果,即形成了国际上相对一致的倾向性做法。就此看来,将“临时复制”纳入着作权人的复制权范围,同时对该复制权加以必要限制的立法模式已成国际立法的主要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学界尚未对临时复制的法律定位做出最终论断,这造成了现行立法中“临时复制”板块的缺失。要知道,这绝不是长久之计,我国法律最终还是无法回避这一问题。本文从“临时复制”的产生及其与传统复制的关系出发,结合对比分析国际组织与各主要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找到国际社会在此问题上的普遍态度和立法趋势,从而为我国未来立法提出可行的建议:即对于网络中作品的临时复制行为,着作权法应予以规制和明确,同时,为了平衡着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又应当在合理使用制度中对广义复制权加以限制。全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阐述了网络中临时复制的产生及其主要表现,解释了其与传统复制行为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列举了国际上关于临时复制的立法态度和司法实践,比较分析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加拿大等国的立法情况及其趋势。第叁章介绍了我国的立法现状以及目前学术界在“临时复制”问题上的争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未来立法规制“临时复制”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王艺[5]2002年在《国际互联网上着作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国际互联网使得着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新的方式传播,这必然对传统的着作权立法制度产生巨大冲击。国际互联网上涉及着作权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对国际互联网上着作权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思索迫在眉睫。 本文在借鉴了它国的立法模式和一系列国际公约的基础上,旨在分析国际互联网环境下突显的叁个问题。首先是互联网上有关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问题。之所以从此问题入手,是因为着作权保护的最终结果是给权利人多大独占权以平衡权利人、公众、国家叁者的关系,而利益的平衡主要反映在合理使用的适度调整上。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也亟待被重新界定。本文的结论是合理使用不能成为技术保护措施和网络合同的牺牲品,在互联网上合理使用仍该有其必须的生存空间。第二个问题,本文探讨了国际互联网上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因为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对ICP在网页内容和链接方面的侵权责任上并不明确,而且理论界也有不同意见,所以本文将重点放到了对此部分问题的探讨上。随着国际互联网对传统着作权体系的冲击,人们越发注意到着作权集体管理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必要性。我国的着作权管理机构的建立尚在起步阶段,对此方面的法律研讨也刚刚开始。故笔者在本文探讨的第叁个问题是有关国际互联网环境下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在对互联网上着作权方面突显出的此叁方面问题做探讨时,笔者也在文中对我国互联网着作权方面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对我国相关的着作权保护、立法建议,以期促进在国际互联网环境下对着作权的保护。
李祖明[6]2002年在《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是二十世纪未随着数字技术及互联网通讯技术的开发使用而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尽管WCT、WPPT已认可了权利人享有向公众传播权,但有关互联网的版权作品的上载、传播与使用等仍是困扰版权人、传播人及广大信息接受使用者的一个复杂问题。在此背景下,本论文从版权法的平衡机制——持版权人、信息接受者(即公众)的利益平衡,以鼓励版权人的创作,促进人类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这一版权法的基本精神出发,系统研究了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问题。 论文共分八章。 引言部分主要是介绍互联网通讯技术开发、使用及发展的基本情况,这是论文以下部分分析的背景和技术基础。 第一章“互联网与法律”。直到现在仍有很多不限于互联网技术人员的人士(其中还包括某些比较有声望的法学家)认为互联网的精神在于资源共享,所以互联网上是否需要法律调整仍值得商榷。本章正是从互联网的技术、精神入手,研究分析了互联网与法律密不可分的关系。 第二章“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法”。互联网上流通、传播的信息载体本身就是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可以说,互联网与知识产权(法)有着天然的联系。 第叁章“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互联网上的版权问题主要也就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版权保护问题,一是版权限制问题。本章从向公众传播权、网络作品及版权管理信息及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叁个方面分析目前国内外有关互联网上版权保护的状况,重点则基于向公众传播权的特征研究了互联网上版权保护的特殊性。 第四章“版权的权利限制的制度本质”。本章从版权作品的创作使用及其价值实现、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及其价值、权利限制与言论自由叁个方面对版权问题的另一主要方面——权利限制进行了深入分析。为下文的具体研究提供了深层的理论基础。 第五章“版权权利限制的历史渊源”。本章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将版权法的产生发展分为叁个阶段,从版权法的产生背景、立法目的及发展轨迹中分析研究版权法如何坚持“保护与限制”这一基本平衡精神,适应并促进人类科学技术及文化的发展与繁荣。 第六章“互联网的版权限制”。本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前文分析的版权法的平衡精神的基础上,本部分从纵横两个方向对互联网上的版权限制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纵向分析基于网下作品上载互联网、互联网上的版权作品的传播与使用、互联网上版权作品下载到网下的使用这一技术过程,横向分析则从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及默示许可使用制度等几方面展开。 第七章“互联网上精神权利的保护与限制”。版权法中权利人的权利既包括经济权利,也包括精神权利。本章基于互联网的特征,分析研究了互联网上的精神权利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第八章“版权限制的反限制: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版权保护技术措施被纳入版权保护体系可以说是WCT、WPPT及许多国家有关互联网版权立法的最引人注目之处,同时该制度的设立也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本部分从版权人、公众,从技术本身、公民的宪法权利等多角度入手,分析研究了版权保护技术措施对版权法律关系中各方的影响。
李斌[7]2016年在《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数字化产品主要是指数据、软件、视听产品、电子图书等可数字化并通过互联网传输的产品或服务。传统上,这类产品具有有形的物质载体,被归类在货物范畴,应征收关税。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由于跨境数字化产品通过网络进行电子传输,海关难以对其进行海关估价和征税。1996年,WTO新加坡部长级会议首次提及相关议题,但由于数字化产品的特殊性质引发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即归类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抑或是知识产权贸易。这一问题进而导致其适用贸易规则的争议,即适用WTO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还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这类产品的海关估价问题,由于《WTO海关估价协议》要求被估价的产品必须是有形的,因而也难以解决。加上各国从自身利益出发,难以达成共识,在WTO框架下相关议题长期滞后,1998年WTO日内瓦部长级会议通过的电子传输免税备忘录的法律地位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数字化产品免征关税的现状维持至今。与此同时,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的拓展对世界经济秩序的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如许多国家自由贸易协定、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都有与电子商务和数字化产品贸易相关的条款,G20/OECD推动的BEPS行动也将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列入行动计划。各国也在调整本国税制以适应这一趋势。在这一背景下,更突显解决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数字化产品贸易不断扩大,由此带来的关税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各国力攀全球IT价值链高端的大趋势下,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的关税及消费税征收问题拉开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信息技术领域竞争的序幕。同时,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加快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研究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WTO框架下处理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争议焦点问题;WTO框架下现行海关规则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难点——对此类产品归类问题的意见分歧;《WTO海关估价协议》对解决跨境数字化产品估价征税问题的法律局限性;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数字化产品征税情况分析以及国际社会数字化产品相关议题其他改革;我国针对跨境数字化产品征税的必要性;最后就本文研究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贡献是在WTO框架下分析了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问题的核心,即数字化产品的分类问题和此类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法律依据,并给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张旭光[8]2002年在《国际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广泛应用的同时,有关互联网版权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互联网虽然虚拟,但是能够为人控制;互联网法律环境(互联网法律,版权保护)虽然复杂,但是在目前通过对传统法律扬弃是可以应用于互联网,复杂情况能够简化。互联网并非完全独立于现实空间,而是后者的延伸和补充。 从事网上活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不同国家的控制之下,客体位于不同的国家。互联网将整个世界连在一起,却并不能消除国家间的隔阂和法律的不同,法律冲突问题是避不可免的。 本文首先分析互联网版权的客体,版权权利归属,权利涵盖。对比互联网作品与传统版权作品,以及互联网版权侵权的类型,揭示互联网版权侵权纠纷法律适用不同于传统的侵权纠纷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其次,通过对侵权纠纷传统法律适用理论,版权侵权法律适用理论,国际上对互联网版权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理论讨论比较,做出评价。最后,结合我国现有立法,试探讨解决国内、涉外互联网版权侵权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叶花[9]2007年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模拟技术条件下,版权与复制相安无事,版权基本能涵盖所有的复制问题。但随着数字技术的运用和网络的普及,大量作品可以随意复制,现实中版权对复制的约束在网络环境下似乎都不存在了。网络环境的特性给版权,尤其是给版权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复制权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其引发的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社会问题,还引起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巨大震荡。在对网络资源日益依赖的今天,人们在“共享”知识盛宴的同时,也备加关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复制权。复制权本身并非版权人的一项新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却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对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进行研究,不可避免地要对复制权概念的界定、临时复制、复制侵权问题以及复制权权利限制等作出回应,以期寻求在这一新领域的平衡。这些问题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结构如下: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是复制权概述。通过对复制与复制权基本理论及历史的认识来引出网络环境下复制与复制权的特殊性。第二章提出了网络环境下基于复制产生的四个版权问题,以及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论争。第叁章用大量篇幅介绍国外相关立法和经验,以及这些经验对我国立法的启发。第四章基于上文为导向,提出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立法的构想。
彭双五[10]2013年在《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与数字图书馆是近年来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导致了相应社会关系的改变,而调整传统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着作权法,在新的社会环境下,显然已经力不从心。传统着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挑战,而数字图书馆这一传统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衍生物,更是面临着重重困境。法律规定的空白、行业惯例的缺失,使目前社会上,数字图书馆的建立和管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这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者与管理者面临许多必须回答和解决的问题。事实上,数字图书馆着作权保护问题的实质,在于数字技术全面地改变了作品创作、传播和利用的传统方式,这样的改变影响到了作为着作权制度基石的利益平衡机制。从微观上来看,作为智力成果的创作者,作者无法保证其应得利益不受到不法侵害,而作为智力成果的使用者,读者无法自由、便捷的获取其想要获得的信息;从宏观上来看,作者在无法保证其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明显会受到影响,进而会影响到整个人类社会科技、文化的进步与发展,而精神文明的匮乏,将会导致整个人类文明的进步,由利益上的失衡,最终导致整个人类社会减缓发展的恶性循环。数字图书馆作为网络环境下传统图书馆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继承了传统图书馆作为知识传播者的身份,更肩负着为读者们提供信息、教育的重任,因此如何规制和保护数字图书馆,成为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与着作权法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首先,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数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法律问题,因此,对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的研究,也就成为了重中之重,第一章从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性质、特征、法律地位入手,通过对数字图书馆的相关理论进行介绍,为后文进行论述做出理论上的铺垫。因为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主体地位,决定了其在着作权法律体系当中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因为按照传统的着作权法理论,图书馆是作为作品的最终使用者而享有权利的,但实际上,由于数字图书馆的性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数字图书馆具有了一定的营利性,因此,其更多的成为了一种作品的传播者而不是使用者。这种身份上的改变,也使得数字图书馆在着作权法体系当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第二,由于数字图书馆不能再基于着作权的限制,对作品进行使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数字图书馆的获权问题就十分值得研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数字图书馆主要有授权要约模式、集体管理模式、法定许可模式、创作共同模式、着作权代理模式、开放获取模式、补偿金支付模式以及数字版权模式。本章对这些模式的特点和优劣进行了评述,并且对近年来比较成功的Google图书馆模式进行了介绍。Google图书馆推行的opt-out模式,可以说是比较成功也比较适合数字图书馆发展的一种模式,但是其仍欠缺一定法律上的依据。第叁章则是从数字图书馆的具体运营层面进行了介绍,在当前的社会中,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对图书馆以及着作权法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传统着作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出现,使得数字图书馆的复制行为和网络传播行为面临着极大的困境。对作品的数字化及临时复制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供用户使用和馆际互借行为,其性质又应当如何认定。合理使用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其是最能体现着作权法立法精神的一项制度。面对着网络环境下新权利的挑战,合理使用制度逐渐失去了其平衡各方利益的作用,随着合理使用制度空间的逐渐萎缩,甚至有学者提出要取消合理使用制度。本章结合技术保护措施,探讨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最后,本文立足于我国,从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建设情况出发,通过介绍当前我国数字图书馆的各种模式,提出了依靠单一的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网络环境的实际情况,只有进行模式整合,结合各种模式的优点,才能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 网络时代版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段维. 华中师范大学. 2003
[2]. 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问题[D]. 鞠海亭.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3].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版权法律问题的比较研究[D]. 高岩. 大连海事大学. 2001
[4]. 国际互联网环境下作品的“临时复制”问题研究[D]. 曾玲.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5]. 国际互联网上着作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王艺.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6]. 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D]. 李祖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2
[7]. 互联网环境下跨境数字化产品海关估价征税的问题研究[D]. 李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
[8]. 国际互联网版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D]. 张旭光. 大连海事大学. 2002
[9]. 网络环境下复制权法律问题研究[D]. 叶花. 兰州大学. 2007
[10]. 数字图书馆的着作权法律问题研究[D]. 彭双五. 武汉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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