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贡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贡献论文,民族论文,理论论文,邓小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民族问题是关系到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兴衰安危的大问题。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民族问题和民族工作,并取得了伟大成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民族理论,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对这一理论进行细致的、系统的研究,就可以清晰地看到,邓小平的民族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洋溢着生气勃勃的创造精神。
一、阐明了新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
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该如何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国家都遇到的问题。在这方面,中国共产党根据我国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吸取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正确处理了民族问题,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是,在阶级斗争已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日益成为中心任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民族问题,需要作出新的结论。邓小平在正确分析了我国社会性质、发展阶段、主要矛盾、根本任务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基础上做出了符合实际的马克思主义的回答。1979年,邓小平在政协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的开幕词中论述道:“我国各兄弟民族经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早已陆续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结成了社会主义的团结友爱、互相合作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各民族的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更加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将更加巩固。”后来,这一重要思想写进了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现在我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接着,党的十二大政治报告号召:“进一步发展国内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相协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中国共产党的决议和邓小平同志的讲话说明:我国新型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劳动人民之间的问题,其表现是平等、团结、互助。这是中国共产党和邓小平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有关民族问题的理论,在新时期的新发展。其突出的意义至少有二个:第一是为处理新时期的民族问题和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理论前提;第二是明确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是与非的政治标准。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为我国当代社会生活主题的时候,邓小平科学地阐述说:“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我们当前最大的的政治,因为它代表着人民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因此,“对实现四个现代化有利还是有害,应当成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最根本的是非标准。”当然,它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民族工作是与非的根本标准。
二、提出了巩固发展新型民族关系的根本途径
随着新时期民族关系社会主义性质的确立,邓小平十分强调民族工作要以经济建设为重点,努力把经济搞上去,这是巩固发展新型民族关系的新途径。
重视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是邓小平一贯的思想。新中国刚成立不久,他就明确指出,发展少数民族经济是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的重要举措。具体地说,就是“要使他们相信,在政治上,中国境内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经济上,他们的生活会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会得到提高”。“只要我们从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诚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就会把事情办好。”接着,他还提醒全党,“如果我们不在这三个方面取得成效,这种历史的隔阂,历史的裂痕就不可能消除”。他甚至把问题提到这样尖锐的程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163、162、167页)。遗憾的是,在那“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邓小平的正确主张未能得到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我国民族工作的重点才更加明确。1979年10月,经中央批准的新时期党对民族工作的任务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逐步消除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落后民族逐步接近和赶上汉族的发展水平。
邓小平不仅提出了经济建设对于巩固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的重要性,而且还就如何搞好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提出了可供实际操作的具体途径:第一,各个民族和地区,必须结合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进行改革和建设,反对一刀切。他说:“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都要由少数民族内部的力量来进行。”政治工作也好,经济工作也好,文化工作也好,“所有这一切工作,都要掌握一个原则,就是要同少数民族商量。他们赞成的就做,赞成一部分就做一部分,赞成大部分就做大部分,全部赞成就全部做。”“我们对少数民族地区确定了一个原则,就是在汉族地区实行的各方面的政策,包括经济政策,不能照搬到少数民族地区去,要区分哪些能用,哪些修改了才能用,哪些不能用。要在少数民族地区研究出另外一套政策,诚心诚意地为少数民族服务。”(《邓小平文选》(1938-1965年)第167-168页)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的具体运用。邓小平这一唯物辨证思想,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得到了体现。《决定》指出:“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体制改革如何进行,尤其应该充分考虑本地区的特点。”第二,要搞好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就必须发展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小平最突出的历史功绩之一就是恢复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生产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力量的理论权威和实践权威。他多次强调:“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发展生产力。”(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03页)而要发展生产力,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市场经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我党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加速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的重要方针、政策,并取得伟大成绩。第三,要搞好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任何一个民族,一个国家都需要学习别的民族、别的国家的长处,学习人家的先进科学技术”(《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88页)。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仍然处于以自然经济为主的落后状况,只有坚持改革开放,才能使民族间增加相互理解、相互学习、合作共事的机会,才能完成从古老的自然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历史性转移;只有实行开放,少数民族地区巨大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才能得到开发,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合理配置,大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实行开放,才能推动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活的普遍繁荣,全面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才能使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得到不断巩固和发展。邓小平向别的民族、别的国家学习的思想已为各族群众普遍接受,改革开放已经成为各族人民的共识和普遍实践。
三、开拓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伟大实践
从上面的阐释可以说明,邓小平在设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蓝图的时候,始终重视中国的民族问题,为发展新时期新型的民族关系提出了一系列光辉思想,并付诸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体实践,给民族地区带来巨大变化:
第一,制定、完善并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区政策、法规,新建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1980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进一步强调:“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肯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1984年全国人大又通过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使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巩固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族工作的成果。它既调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积极性,又充分发挥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使民族工作发展到一个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十年来,全国新建自治县47个,占民族自治地方总数的1/3。现在全国已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2个自治县,共157个民族自治地方,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64.3%,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5%,全国有44个少数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建立,实现了少数民族长期以来梦寐以求的愿望,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自主地管理本地方事务的权利。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还制定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配套法规。到目前为止,全国157个民族自治地方中已有25个自治州、94个自治县,共119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自治条例,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青海等9个省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办法;各民族自治地方还制定了有关语言文字、文化教育、婚姻家庭、计划生育、资源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52个,有关选举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的变通补充规定58个,国务院还于1991年12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在,民族法制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它为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为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着法制保证作用。
第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如前所述,邓小平一贯认为,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必须始终把发展经济和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放在头等重要的地位。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党十分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使民族地区尽快取得物质文化方面的进步。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旧社会一些连手工业都很落后的民族地区,出现了现代化的大工业,从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了极大推动作用。同时,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援,设立了“财政定额补贴”、“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边疆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等专项资金,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减免税收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据不完全统计,从1980年到1993年,国家对8个民族省区的各项财政补助达1000亿元以上。与此同时,经济较发达的民族地区在支援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并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形成了对口支援、智力支边、区域协作等有利于加速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繁荣的格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其中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三个多民族省,1993年比1985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50%以上,国民收入增长约52%,工农业总产值增长65%左右。
第三,在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邓小平南方视察重要谈话发表之后,各民族自治地方解放思想、大胆试验,加快了改革开放步伐,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内蒙古、广西、云南、西藏、青海、宁夏等6个省区1993年新批外商合资企业3700多个,协议投资超过50亿美元。新疆公布并实施对外开放的8条优惠政策和措施,内蒙古、云南又开放了一批边境城市,并给予沿海开放城市的优惠政策,西藏颁布了鼓励外商投资的21条规定,宁夏则提出了“宁夏——沿海——海外”的开放战略。今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新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格尔木市,内蒙古的呼伦贝尔盟、乌海市,贵州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甘肃的宁夏回族自治州,吉林的延边朝鲜自治州为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开放试验区,这对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经济腾飞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用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指导实践,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民族教育有了较快的发展。邓小平一贯认为,民族干部是我们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党和国家更强化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开发。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少数民族干部228万多人,比1978年的83万人增长了约3倍。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民族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科学文化水平普遍提高。与此同时,民族教育也有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在经费上给予支持,举办寄宿制小学,高校招生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部分高校举办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国家每年给内地院校拨一定比例,向边远民族地区招收研究生,组织内地有关高校在边远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加强民族地区师范教育等措施,加速民族教育的发展,使我国民族教育落后状况有了很大改变,据统计,到1993年底,全国民族自治地方有小学10万多所,普通中学1万多所,中等专业学校近600所,高等院校100多所。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少数民族人口素质不断提高,并培养出一批又一批少数民族各类专业人才。民族地区的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也因此得到很大发展。邓小平关于必须搞好整个中华民族教育事业,使我们的各族人民都成为有理想、讲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人民的思想,正在成为现实。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践已经证明,邓小平有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指导原则。现在,我们国家社会稳定,各族人民团结和睦,安居乐业,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形势很好。成功的实践显示了理论强大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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