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逻辑学科的发散思维_数学论文

现代逻辑学科的发散思维_数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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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03)03-0003-06

一、多元和共识

高等教育从专业分工太细太早的前苏联教育模式向给学生更多自主权的欧美模式的转变,强化了逻辑学的基础地位。在关于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平台建设问题上,似乎大多数教师都认为逻辑学应该成为平台建设的必选学科,这让逻辑教学工作者感到欣慰。但是,究竟什么是逻辑,仍然还是从事逻辑专业教学和研究的人争论不休的问题。

这很正常,笔者在讲西方逻辑史的时候经常引用的一段语录是:尽管我们对数的理解各种各样,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数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和讨论,数学就是在这种争论中不断地进步和发展的。我想逻辑学一定也是如此。逻辑学究竟是什么,也许是一个永远也无法得到精确结论的问题。然而,只要我们保持一种多元和宽容的心态,我们总会在这种讨论中得到一些共识。处于不同的教学环境和不同的研究环境的人会对同一个学科有不同的理解,这正是学科发展的动力。共识性的东西总会有一些,但差异性的东西应该更多。本文就是试图用一种另类的眼光来看待现代逻辑,用一种差异的、非主流的视野来讨论现代逻辑应该包含哪些和常识理解不同的内容。

二、主流的现代逻辑和非主流的现代逻辑

亚里土多德创立了逻辑学科,其后的斯多葛学派又构想了其中的命题逻辑部分。逻辑学自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学派之后几乎就停顿了1000多年。逻辑学科的另外两个源头--中国逻辑和因明逻辑在其长期发展中也没有见到特别突出的表现。所以,康德在1787年出版的《纯粹理性批判》第二版序言中对于逻辑作出以下认定:

其亦可令人注意者,则降之今日逻辑已不能再前进一步,在一切外表上,已成为完善之学问。

但是,就在康德对逻辑作出这一认定的前后100年时间之内,逻辑开始了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型。这个转型的主流方向是逻辑和数学的联姻:

几何提供了详细拟订公理学概念的场所,而代数则对构造逻辑演算供给了可资仿效的模型。莱布尼咨在17世纪已经认识到,在概念的析取和合取同数的加法和乘法之间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他没有看出,精确表述这种相似并把它用作逻辑演算的基础并不困难。这一点是乔治·布尔(George Boole,1815-1864)在他的《逻辑的数学分析》一书中达到的。(注:威廉·涅尔:《逻辑学的发展》,商务印书馆1985年中文版,第513页。)

逻辑和数学联姻所取得的进展在弗雷格那里形成了第一个高峰。弗雷格1879年发表《概念文字》一书,实际上是现代形式逻辑第一个真正成熟而且广博的系统。弗雷格的工作包括了现代形式逻辑的一切要点,在逻辑中使用变元、量词、真值和函数等新概念,使得逻辑学几乎成为和数学完全相同的一门学科。

在逻辑和数学联姻的过程中,布尔想把逻辑看作是数学的一部分,弗雷格则试图证明算术和逻辑是等同的。当现代形式逻辑的里程碑式的著作《数学原理》出版时,数学和逻辑的关系则被罗素作出了进一步的概括:

在历史上数学和逻辑是两门完全不同的学科:数学与科学有关,逻辑与希腊文有关。但是二者在近代都有极大的发展:逻辑更数学化,数学更逻辑化,结果在二者之间完全不能划出一条界限;事实上二者也确是一门学科。它们的不同就象儿童与成人的不同:逻辑是数学的少年时代,数学是逻辑的成人时代。这种见解会触犯一些逻辑学家,这些人曾经消耗他们的时间于古典著作的研究,而不能从事一点点符号的推理;也会触犯一些数学家,他们已经学会了一种技术,但从不费心去研究它的意义和合理性。(注:罗素:《数理哲学导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中文版,第182页。)

以弗雷格和罗素为代表的是逻辑主义学派。这个学派的中心观念认为数学可以归之于逻辑。它极大推进了数理逻辑这门学科群的建立,并在后来发展成为20世纪的哲学主流,即逻辑实证主义和分析哲学。但是,逻辑主义学派关于数学归之于逻辑的设想却并没有成功。该学派试图用精巧的逻辑来为数学建立坚实的基础,却如罗素自己所言:

但当工作进行时,我不断地想到大象和乌龟的寓言。把大象置于整个数学的基础上之后,我发现大象摇摇欲坠,于是再造一个乌龟来防止大象倒下,但这乌龟不比大象更安全。而在经过20年左右的艰苦工作后,我得到的结论是,在对于使数学更确信无疑这一工作上,我已无能为力。(注:转引自克莱因:《数学:确定性的丧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中文版,第230页。)

尽管逻辑主义学派并没有改变数学和逻辑之间的关系,数学还是数学,逻辑依然有它自己的领地,但形式化、数学化研究作为现代逻辑研究主流的一个产物是:逻辑学正在出现(在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一个“脱魅”的过程。

芬兰逻辑学家冯·赖特把20世纪30年代之后逻辑领域所发生的变化描述为一种“脱魅”,这是现代逻辑的第一次脱魅。逻辑学家发现,有关数学和逻辑关系讨论的形式主义、直觉主义和逻辑主义3大流派都无一例外地是一种伟大的梦想和幻觉。用冯·赖特的话来说,曾经作为新逻辑之母的科学即数学,带着它的子孙回到了其栖身之家。而逻辑本身,则在朝向非经典逻辑的方向上出现复兴,这就是二战之后模态逻辑的复兴。模态逻辑的这一复兴,冯·赖特称之为另一次“脱魅”的过程:

在以后的发展中,在模态和内涵逻辑的研究中,哲学性成分渐渐地变得越来越少,而技术上却越来越精致。另一次“脱魅”过程正在发生,有哲学头脑的逻辑学家把一个有争议的课题传给了有逻辑头脑的数学家。(注:冯·赖特:《知识之树》,三联书店2003年中文版,第163页。)

不管是经典的现代形式逻辑,还是非经典的现代形式逻辑(主要是模态逻辑和内涵逻辑),“哲学性成分渐渐地变得越来越少,而技术上却越来越精致”,这就是主流的现代逻辑在整个20世纪的主要特点。主流的现代逻辑因为其所处的主流地位,甚至连容纳矛盾的辨证逻辑或者辩证法也希求用形式化的方式来构建其完美的形式系统。因为这种形式化的威力,维特根斯坦所说的那种“数学家面对矛盾时的迷信式恐惧和敬畏”(注:维特根斯坦:《数学基础评论》(英文第二版),Black,Oxford,1978,p122.),我们在辩证逻辑学者那里几乎一丁点也看不到。

然而,逻辑并不仅仅属于数学。即使是按罗素的说法,它也与希腊文有关。冯赖特也认为:

我们可以确信:在逻辑中总会留存着朦胧不清的角落,所以我们也相信,逻辑将属于哲学家所关注的永久之地。同时,我也可以很好地想象:单个的思想家将在逻辑中为其大胆的形而上学构造找到原材料。(注:冯·赖特:《知识之树》,三联书店2003年中文版,第168页。)

实际上,在逻辑朝着其主流的形式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并没有完全脱离其古典的原创的方向。现代逻辑两次脱魅的过程之中,另一种逻辑研究,或者称关于逻辑的另一种方向的研究也正在悄然进行,这一类逻辑可以称之为非主流的现代逻辑。这应和了英国经济学家舒马赫关于经济生活的一段警语:

经济生活的全部问题在于,它总是要求生动地调和那些就纯粹逻辑而言是不可调和的对立的东西,这实际上也是一般生活的全部问题。(注:转引自埃德加·莫兰:《方法:思想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第199页。)

一般生活的全部问题,当然要包括一个学科和生活世界的关系问题。当逻辑学科企图与生活世界结合在一起的时候,如同古典逻辑来源于演讲、论辩和论证,也就是和希腊文有关一样,它就朝向能够解释和规范生活世界的方向。首先是非经典逻辑的方向,然后是非形式逻辑的方向。简言之:也就是和形式化有所离异和不调和的方向发展。

现代逻辑朝非经典逻辑方向的发展,可以看作是非主流现代逻辑的一部分,其中包括承认真值间隙的直觉主义逻辑和承认矛盾,如次协调逻辑那样的逻辑,也包括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逐渐形成的各种不同的认知逻辑、道义逻辑和其他逻辑分支。

但还有一种逻辑探索的途径,被主流逻辑耀眼的光芒所遮蔽。这就是以英美哲学和逻辑传统为背景,自70年代以来,除英国和美国之外,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也包括欧洲其他一些国家所出现的逻辑探索途径。这个探索途径就是沿着非形式的逻辑方向所作的探索。

三、生活世界和非形式的逻辑

20世纪是现代形式逻辑成为主流的世纪,不仅在逻辑领域是主流,它也处在整个哲学的主流之中。20世纪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伴随着逻辑的数学化过程,接之以逻辑作为使用工具扩展到科学语言,从而使得现代形式逻辑成为20世纪哲学的独特标志。

然而,20世纪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所造就的文化气氛,以及在这种气氛中培育出来的乐观情绪和进步观念,正在让位于对西方文明成就和文明基础的批判性反思。这种批判性反思首先是对科学和技术的反思。进化论作为一种神话,作为一种不依赖观察、一种非历史的客观主义受到了质疑;科学对世界图象的构造作用并由此而形成的科学主义也是令人怀疑的;依靠现代技术对环境的支配来克服命运的偶然性同样无济于事。对科学技术的这种批判性反思自然要反映到现代逻辑。对逻辑作用的反思,首先来自于形式逻辑学家的自我批判和自我解构。关于数学和逻辑讨论的3大流派,逻辑主义、直觉主义和形式主义都毫无例外地没有获得普遍共识。它们都是人类追求统一的、普世的、无条件真理的幻觉和梦想。

对逻辑批判性反思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逻辑学科在通向现代性过程中的世俗化。世俗化所面对的就是我们的生活世界,就是我们的日常生活。正是为了应对我们这个世俗的世界,逻辑贴近了生活。逻辑和现实生活的结合需要有一种不同于形式逻辑的视角,需要我们对于形式逻辑的批判性反思。用法国哲学家埃德加·莫兰对逻辑批判性反思的话语就是:

形式化和理性化梦想的崩溃导致了为日常语言恢复名誉(维特根斯坦(注:后期的维特根斯坦不惜损害形式语言,为自然语言恢复名誉。在他看来,哲学今后只可能描述各种不同的“语言游戏”;批判哲学(理性哲学)是不可能的;重要的不再是认识,而是认清一些具有意义的现象(出生、死亡、太阳)。维特根斯坦的最后根据是人的普通日常生活,是人们所说的常识性经验,是使生活能够继续下去的信仰。)),为普通逻辑恢复名誉(格里兹)。日常语言和普通逻辑包含着复杂性,这些复杂性却被形式主义消除了。然而思维必须承认和面对的恰恰是这些复杂性。事实上,逻辑的缺陷和疑团的突现开启了振兴复杂思维的可能性。(注:转引自埃德加·莫兰:《方法:思想观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中文版,第228页。)

逻辑需要和生活世界的结合,也体现在高等学校逻辑教学的过程中。高等学校逻辑教学中,学生对逻辑教学内容提出的要求,是非形式的逻辑产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推动力。

美国逻辑学家卡亨(H.Kahaane),1971出版《逻辑和当代论辩:日常生活中推理的应用》,该书到1992年出到第6版。在该书第一版导言中,卡亨提到他写作这本书的起因:

今天的学生要求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就是为什么有很多学生认为逻辑、谬误甚至论辩的导言课程和他们的兴趣不相关的原因。

几年以前的一次课堂教学中,当我正检查复杂的谓词逻辑规则的时候,这些规则对我也是复杂的,一个学生用厌恶的神情问道;他花了整整一个学期学到的东西,怎么对于理解象美国的约翰逊决定对越南战争升级诸如此类的一些问题没有任何帮助。我含糊其词地回答,约翰逊的决定使用的是一个糟糕的逻辑,然后就表示,《逻辑导论》不属于这样一类课程。学生则回答,需要有理解这类事情的课程。但我必须承认,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这样一种类型的课程。

这个学生所要求的,也是今天大多数学生所要求的一门相关于日常推理的课程,一门相关于他们听到、看到的各种论证的课程,这些论证所论及的内容相关于竞赛、污染、贫穷、性、原子战争、人口爆炸以及在20世纪后50年中间人类相互竞争中所面对的所有其他问题。(注:H.Kahane:《Logic and Contemporary,The Use of Reasoning in Everyday Life》(6th ed),Wadsworth:Belmont,CA,1992.)

很显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推理、推断、猜测、论证等等形式,和描述自然界的精确科学中所使用的推理形式有根本的不同,它们大都不是形式的,主要是非形式的。纯形式推理所要求的有效性,不是这种推理的鉴别标准。这种推理可以称为非形式的推理,在生活世界之中,更多地以论证的形式出现。因此,有关这样一种非形式推理或者日常论证的逻辑,就被称之为“非形式的逻辑”(informal logic)。

非形式的逻辑的一个最新解释是:

非形式的逻辑是意图发展一种新逻辑,这种逻辑可以用来断定、分析和改善发生在个人交往、广告、政治辩论、法律论证过程中所出现的非形式推理,也可以用来断定、分析和改善在对报纸、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大众媒体形式进行社会评论的各种类型中出现的非形式推理。(注:摘自2002年11月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http//plato.stanford.edu/informal logic.html英文网页。)

四、形式逻辑和非形式的逻辑

在逻辑史上,最先把逻辑规定为是形式的科学,也就是形式逻辑这个概念的哲学家和逻辑学家是康德。康德有一部关于逻辑问题的《手稿片断》。在《手稿片断》的第2162号中他写道:

我们在逻辑中只能指出真理的形式标准。也就是知识--即与对象(素材)无关的知识--一致的条件;这些标准是消极的形式的正确性。如果一般地谈知识,那么所谈的只能是形式而已。(注:转引自金岳霖主编:《形式逻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35-336页。)

然而,形式(formal)一词是一个多义的概念,至少可以区分出4种有关“形式”概念的含义。

就康德的“形式”意义而言,他指称的,接近于我们在逻辑教学中的思维形式,如果康德时代有符号化的逻辑的话,也许,下述第三种意义也可以包括在上述引语的“形式”中。这可以看作是“形式”含义的第一种。

第二种“形式”的意义,可以理解为是从柏拉图的形式观念中推导出来的,一个最终的形而上学单位,也可以说是:如果若干个个体共有一个名称,则这个名称就是一个观念,或者说该名称就是这若干个个体的“形式”。

第三种“形式”的意义是指现代形式逻辑系统中出现的语句或者命题的形式。例如一个语句S,可以看作是一个语言的句法学中抽象掉内容后的形式组成部分,用R、S、T这样的符号形式,加上其他的初始符号和相应规则,就可以使得语言的句法学形式化。

第四种“形式”的意义,则是指以某种方式构成一定的程序和步骤,这些程序和步骤就是一些规则的集合,依据这些规则的集合来对人和事作出判定。这些规则和步骤就表现为“形式”。

从上述对“形式”含义的几种描述中可以看到,现当代的形式逻辑主要是第三种形式的意义。现当代的形式逻辑如同纯粹数学一样,反映了我们人类进行推理时所追求的必然性、准确性和严密性。但是,这种必然性、准确性和严密性也一直在受到挑战。不仅仅是逻辑,即使是被誉为科学标志的数学也在不断地受到所谓确定性的骚扰。罗素的一句经常被人们引用的名言是:数学是一门人们不了解讲的是什么以及不知道讲的是真是假的学问。(注:阿尔丹·雅卡尔:《献给非哲学家的小哲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中文版,第93页。)

逻辑也同样如此:数学可以是以一门逻辑学科不合逻辑的方式来发展。(注:转引自克莱因:《数学:确定性的丧失》,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中文版,第95页。)可以想象,逻辑学科本身的处境并不比数学的处境更好。

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数学和逻辑,都有用发散性的思考来解决自身困惑的必要。发散意味着可以跳跃,我们既可以在现代形式逻辑的王国之内寻求解除困惑的途径,我们当然也可以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跳出现代形式逻辑的圈子另辟蹊径。现代非形式逻辑就是挣脱这种形式束缚的一种尝试。伴随着非经典现代逻辑的发展,非形式逻辑几乎是同步地在逻辑的扩展过程中兴起。

如果冯赖特关于非经典逻辑的现状评价是正确的(他在《知识之树》一书中,把类似直觉主义逻辑那样的逻辑、承认真值重叠的次协调逻辑那样的逻辑、以及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在探索中成长的认知逻辑、道义逻辑和其他逻辑都看作是“处于早年的婴儿期”(注:冯·赖特:《知识之树》,三联书店2003年中文版,第166页。)),那么“非形式的逻辑”就仅仅只是一株刚刚露出地面的新芽。它是否是先天不足,抑或是后天失调,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五、非形式的逻辑:范围、主要理论家和历史简貌

和许多非经典的形式逻辑一样,非形式的逻辑还没有成为一个可以有相对清晰定义的学科,它还存在一些内在的困难。这些困难的产生似乎是出于这样一个事实:非形式的逻辑本质上是一个逻辑的实践应用科目,要求我们对于用自然语言来构成的论证或者推导话语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本质上又需要我们注意到论证或者推导参与者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如果非形式的逻辑的目标是理解“说服”的特征,进而去发展某种“说服”的技巧,那我们就比较容易圈定其范围。但它的目标并不仅仅在此,它主要是相关于论证的,它要为一个日常推理的正确性或者不正确提供一个判定的基础。非形式的逻辑学家必须关注一个日常推理中体现出的许多模糊含混的方向,必须要超脱于上述各种形式的含义之外,而且必须要把握比这些推理形式更多的东西。

尽管清晰框定它的范围是困难的,但我们总可以给这门新的逻辑探索途径给出一个大致的范围。我认为,英国学者约翰逊(H.Johnson)和布雷尔(A.Blair)于1987年给出的定义对我们理解非形式的逻辑是一个很好的参考。

我们认为,非形式的逻辑指谓的是这样一种逻辑分支,这一逻辑分支和发展某些非形式的判定规范,判定标准和步骤相关,非形式的逻辑正是为了日常话语中的论证分析、论证解释、论证评价、论证批判和论证结构而提供这些规范、标准和步骤的。(注:Edited by Douglas Walton,Alan Brinton《Hintorical Foundations of Informal Logic》Ashgate Publishing Conpany1997,p161.)

从上述解释我们可以看到,近几十年来,有关非形式的逻辑所研究的内容可以主要地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论,这些理论的代表性人物分别是图尔明(Stephen Toulmin)、佩雷尔蔓和泰特克(Chaim Perelman and Lucy Olbrechts-Tyteca)、汉布林(Charles I.Hamblin)、雷切尔(Nichols Rescher),以及伍兹和沃尔顿(John Woods and Douglas Walton)。(注:Edited by Douglas Walton,Alan Brinton《Hintorical Foundations of Informal Logic》Ashgate Publishing Conpany1997,p163-165.)

图尔明对非形式的逻辑的贡献是建立了一种论证理论,这种论证理论可以看作是对逻辑数学化的一种挑战。图尔明试图表明,逻辑的数学化是从几何学中找到自己的模式,但这并非是最好的模式,逻辑在法律体系中也许能够找到更适合自己的模式。为此,他发展了他自己对论证的格式的理解,抛弃了传统的前提、结论和假设的说法,代之以新的论证元素。它们分别是诉求(claims)、根据(grounds)、授权(warrant)、支持(backing)、合资格的(qualified)以及反驳(rebuttal)等等和法律相关的概念。图尔明的模式对形式逻辑本身还没有根本的影响,但在话语交际理论方面、在论辩理论方面特别是在非形式逻辑方面的影响,则是广泛和深远的。

佩雷尔蔓和泰特克的工作也主要体现在论证方面。他们强调了论证中说者和听者的重要性,并且强调了定位于求真的讨论(truth-oriented discussion)和定位于求胜的辩论(victory-oriented debate)之间的区别。尽管他们关于论证的著作影响不是那么深远,但是荷兰论证学者对论证的贡献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他们的影响,然后再影响到欧美的其他非形式的逻辑学者。

汉布林则主要是对于谬误的研究,他的著作为非形式的逻辑提供了两个方面的源泉:一个是他对谬误理论和个体谬误的历史考察,在这一历史考察中,他对个体谬误陈述的尖锐批判,表明有改革谬误理论的必要。另一个是他对改善谬误理论的论证遵循了一条辩证的路线,形成了他称之为形式辩证法的理论。

雷切尔的贡献是间接的,一些非形式的逻辑学家应用雷切尔在《似真推理》(1976)和《辩证法》(1977)两本书所揭示的方法于非形式的逻辑领域,这包括我们下面要提到的伍兹和沃尔顿。他们在处理互为冲突的劝告的问题上使用了雷切尔的合理遮蔽方法。

伍兹和沃尔顿的工作既是论证的也是谬误的,他们既有合写的著作,也有独自完成的著作。他们是折中的理论家,兼收并蓄各种逻辑理论和其他学科的理论。这两位来自加拿大的学者有大量关于非形式的逻辑的著作,列举沃尔顿撰写或者合写的一些20世纪80年代之后的作品,对于我们理解非形式的逻辑理论是有帮助的。

沃尔顿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著作和论文有:《游戏和谬误的逻辑对话》(1984);《争辩者的立场:人身攻击,批判,反驳和谬误的语用研究》(1985);《非形式的逻辑,批判性论证手册》(1989)《论证中情感的地位》(1992年);《谬误的语用理论》(1995年);《假定性推理的论证模式》(1996年);《非形式的逻辑的历史基础》(1997年);《论证模式的应用》(2002年)。

“非形式的逻辑”这个词项进入西方哲学学科的词汇表开始于1970年代的中期。如果简要地追寻它的历史,20世纪70年代是这一逻辑分支的重要转折时期。这个年代之前的非形式逻辑只是作为教学的材料和和哲学著作来看待。直到1978年,非形式逻辑才作为专题在国际的非形式的逻辑讨论会上正式使用。其后,非形式的逻辑在批判性思维运动和教学需要的双重推动下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研究领域。

非形式的逻辑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发展的两个重要标志,一个是非形式逻辑杂志的进步,到2005年,它将出版第25卷;另一个重要标志则是,在2003年5月将召开informal@25纪念大会,标志着第一届非形式的逻辑国际专题讨论会已经有25周年了。(注:2002年11月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http//plato.stanford.edu/informal logic.html英文网页.)

非形式的逻辑可以说只有很短的历史,在以现代形式逻辑为主流的时代,这一刚刚被人们关注的现代逻辑新学科是否是昙花一现,现在下结论还为时过早。不过,不管它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局,敢于向新的领域探索,敢于注意我们的主流学科注意不到的地方,这就是在为我们的知识添砖加瓦。我们应该赞赏这样一种探索的精神。

收稿日期:200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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