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康德道德形上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康德论文,道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康德是近代最卓越的思想启蒙大师,他的思想是18世纪时代精神的代表。康德同时又是整个西方思想史上最杰出的大哲学家,其思想体系以博大精深著称于世,是人类智慧宝库的巨大财富。本文无力展现康德巨大而丰富的精神资源,仅粗略地探究其具有广泛深远影响的道德哲学,以期凸现康德形上思考博大精微的一斑。
一
康德道德哲学的特征之一是反对任何实质的、经验的、欲望的伦理原则。康德说:“一切实践原理,凡是把欲望官能底对象实质假设为意志的动机的,统统是依靠经验的,而不能供给实践法则的。”〔1 〕所谓欲望感官底对象,就是人们力图欲求实现的对象,而对象的价值就是主体实现目的的快乐。但是,这种对象的表象是否引起快乐,只能依赖于经验。无疑,一个原则如果依赖于主体对快乐或痛苦的感受上,至多只能成为他行为的准则,绝不能成为有理性者的行为法则。个人的准则是主观的,因为他行为的指向依据所谓快乐主义原则。康德反对这种原则。康德认为,快乐没有任何客观标准,不管哪种快乐愿望,作为经验,可以随意比较和任意选择,“同一个人能够把他平生仅见的一部好书,不经阅读,就还给人,以免耽误打猎,能够中途抛开一段妙论,赶着赴筵,能够中止自己平时极喜爱的娓娓动听的谈话,去参加赌局,甚至能够因为当时手头的钱只能够买张喜剧门票,而把自己本乐意周济的一个穷人撵走。”〔2〕这样, 他在选择干什么的时候仅仅只是关心:这个快感强弱如何,久暂如何,是否易于获得,是否周而复始。因而快乐只能随他的需要而定,一个人认为是快乐,另一个人则恰恰相反。经验中永远不可能告诉我们快乐概念的必然性和普遍性。把幸福、快乐作为选择的最高动机的那个原理,正是自爱原理。然而,建立在幸福、快乐基础上的自爱原理是虚妄的。康德指出:“幸福这个概念是那么模糊,弄得虽是人人要幸福,然而人人对于他自己实在要什么,志于什么不能说得确定,不能说得可以自圆其说,所以因为是这样,幸福概念所有的一切成分都是经验的,那就是说,这些成分是一定要由经验取得的;可是,同时幸福概念又包含一个绝对的总量,就是在我的现在和将来环境中的最大福利。就是顶有见识的并顶有力量的,要他对于自己所要的幸福实在是什么有个确定的观念,也是不可能的。”〔3 〕依赖于经验上的动机,不足以成为人行为的普遍,因为各人都以自己的好恶为根据,并且自身的好恶也是随时而异,互有消兴的,因此,把追求幸福作为道德律令,没有客观的普遍必然性。任何幸福、任何快乐以及才能、健康、财富、权力等等被视为幸福的要素或标记的,在康德看来,实际上与伦理无关。
既然任何受经验制约的“实质的”原理都不能作为普遍的立法原则而成为行为的动机,那么,“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依靠实质的而是依赖形式决定其意志的原理,才能思想那些准则是实践的普遍法则。”〔4〕所谓形式,指抽去了意志的全部对象、 实质,只留下普遍法则。这种普遍法则,是纯粹形式,是独立于经验的先天的形式。一个极平庸的人,就是不经指教,也能辨别哪种准则适合于普遍法则,哪一种不适合。这是因为,这种纯形式的普遍立法原则是理性本身所固有的,它先天地存在于人的心中,换言之,它是一种天赋的善恶意识,是鉴别一切准则的试金石。
既然先天的道德原则是人理性本身固有的,那么,人的行为准则都成了普遍立法原则,就不应该存在所谓不道德问题,可为什么存在许多非道德现象呢?康德认为,普遍的客观的道德原则只是人作为理性存在才具有,他能够意识到“责任”和“应该”,他能够根据理性自身的道德律令向自己发布命令,让自己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但另一方面,人是感性存在,作为感性存在,人性乃是恶的,它追求欲望的满足,追求感官的快乐,把满足本能作为自己的行为动机,这种满足感官、欲望快感的行为无道德可言。当人的感性压倒了人的理性,追求快感的意志压倒了立法原则的行为动机,人的行为不是道德的。但是,不照立法原则行动,丝毫无损道德的光辉,因为它是普遍的、客观的,它光明正大。自私比比皆是,但自私者的内在良知也使他不得不对崇高的道德行为表示敬畏。
康德强调先天的、形式的道德原则,由它决定意志,就必须而且也必然排斥一切外在的经验的实质的内容,“一切感情都是感性的,但是道德意向动机是必须摆脱一切感情条件的。”〔5 〕感情正是经验主义幸福论原理的出发点,它的核心恰恰在于满足人的欲望和快感。康德还进一步认为,为感情所趋使的意志即令具有合法性,但不具备为法则而法则,为义务而义务的动机,并非含有道德性。一个商人童叟不欺,其行为并非就具有道德性,因为他的商业信誉,完全可能出于利己的动机。这里,康德尖锐地高扬了实践理性的纯形式,只有为道德而道德,道德法则直接决定意志,才谈得上道德性,即不但在客观上符合法则条文,主观上也应符合法则精神,任何掺杂感性入其间合于法则而非为法则的行为,并无道德性可言。
纯粹实践理性——意志所依据的道德法则是先验的。它的客观性、普遍性、必然性决定主观意志的原理,是康德道德形上学的本质。康德认为,客观的道德法则必须落实在主观意志之中,即主观意志体现客观法则。但是,由于人性的双重性,感性的欲望和理性的道德原则根本上是冲突的。道德法则虽是理性本身所固有,但感性可以不服它,而仅仅凭本能欲望追求利益和幸福。背弃道德法则和道德意识而屈从于感性欲望,正是康德奋力攻击的。康德说:“纯粹实践理性看自私原是人的天性,并且甚至在道德法则之前就已经发生于我们心中,所以它只把它加以挫抑,加以范围,以便使它与这个法则相互符合。”〔6 〕“我们受着理性的节制,并且在一切准则中都不当忘掉全心全意屈从它,对它有所减损,也不要因为私心妄想,把我们意志的动机(虽然合于法则)不置于法则自身和对这个法则的敬重上面,而把它置于别处,因而减损了法则的权威。”〔7〕压抑感性欲望,实现理性规范, 才能展示道德的光辉。
理性规范、道德法则不是空洞的观念。康德说:“我们只当把我们对道德法则的关系称为职责和义务。”〔8〕职责即是法则, 它丝毫不取媚于人,不奉承于人,不威胁人,它不是外在的让人望而生厌、望而生畏的东西,它直指人心,具有神圣性、庄严性。面对神圣的职责,无论我们是否愿意履行它,无论我们如何不常遵守它,也无论我们时常暗暗抵制它,我们只得产生敬畏之情,默默无语。
二
人是目的,而非工具,是康德立法原则、道德原则,换言之,是康德道德形上思考推出的必然结论。康德说:“人,实则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于自身是个目的,并不是只供这个或那个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无论人的行为是对自己的或是对其他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为上,总要把人认为目的。”〔9〕康德认为, 世界上任何物品只有相对价值,只有人才具有绝对价值,人本身就是目的。“人是目的”是一面光辉的旗帜,它在政治层面是对封建专制对人性压抑的挑战,是对统治阶级视下层人民如草芥、工具的抗议;它在形上层面是对人本体存在神圣性的高扬,它肯定了人的价值与尊严。人的本体性、神圣性、崇高性正是在这一永恒的道德律令面前得到绝对的价值论肯定。
康德说:“意志的第三个实践原则是,个个有理性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律的意志。”〔10〕“所谓自由是指意志除了道德法则以外再不依靠任何事情而言的。”〔11〕康德认为,行为的动机应是普遍的立法原则,即“应该如此”,只有应该才是道德行为:这只是一种服从,相对具有消极性。意志自律则强调自我觉地立意如此行动,具有能动的主体意义。意志只被道德法则决定就是自由。离开自由,就无道德可言。因为如果一切都决定于因果律,那么责备不道德行为就无意义。每一个人都可以为其不道德行为辩护:一切行为都是由环境、世风、个性、习惯等等外在因素决定的,个人别无选择。康德高扬自由,这正是道德之关键所在。在康德看来,人在做任何一件事时都是自由的,由自己选择该做还是不该做,这种自由是任何因果所不能排斥的。人由于感到自己应该做此事,并且体会到他原是自由的。一个人由道德法则统率,不受情感冲动或私欲支配,他是自由的。道德法则是人的真实自我,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显现。人要求自己遵守道德法则,就是自律,就是自由。
道德行为的经验事实证实了自由的实在性,人们在自主实践道德法则的行为中展示了自由的无比庄严。自由是“一条完全不能归在感性世界的自然法则之列的法则而含有一种原因性。”〔12〕自由作为本体原因具有实践上的真实性,它不受经验制约却能对现实起作用。这是一种非认识对象的本体原因,即是超越因果的意志自律。
自由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任何外在权威、神秘、功业,在道德律令面前,都黯然失色。人主动履行道德律令,神圣无比。人人遵守理性的普遍的道德律令,就会产生一个理性的人类社会,康德称为目的王国。目的王国乃是以人的完满性为基础的理想世界,它的最终实现,只能依赖于个人意志自律的道德实践。
三
如前所述,康德斥责了以感觉经验,即以快乐为行为准则的经验主义幸福论原理。他认为一切以快乐为动机的行为无道德可言。仿佛看来,康德是一个禁欲主义者:他只讲道德,排斥幸福,把两者对立起来。事实并非如此,康德思想十分精微,稍一疏忽就会产生误解。康德极其深刻地指出:“划分那以经验原理为整个基础的幸福论和不允许丝毫经验原理掺杂于其中的道德学,乃是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首要任务。……但是幸福原理与道德原理之间的这种划分并不因此就成了两者之间的对立,而且纯粹实践理性也并不要求人们抛弃对幸福的权利,只是要求,在一讲到职责时,我们就必须完全不顾及幸福罢了。”〔13〕
主观上,我们应该照道德法则办事,不考虑职责以外的事,顾不上职责以外带来什么结果,也不考虑尽职责是否有快感和各种满足感。道德法则要求完全排除这些考虑,因为在神圣的职责面前,幸福已经无足轻重了。但是,尽职责时不顾幸福并不是抛弃幸福。相反,正是如此其行为才显得崇高,让人感到更应该配享幸福——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来说,是不证自明的,是公正的。善人应配幸福,恶人应遭惩罚,这是理性的结论。可是理性的结论并非就在经验中成立。经验中存在的往往是恶人享受,善人遭殃。理性与经验的错位处处存在,正是康德深为忧虑的。
行为出于道德法则,就是德行,但德行非至善。只有德行与幸福结合才是至善。实践理性要求道德与幸福统一,要求有德者享受幸福。但是在经验中德行与幸福得不到统一,这种背离现象如果不解决,那么实践理性将无意义,至善将会落空。康德说:“或则是谋求幸福的欲望是德性准则的推动原因,或则是德行准则是幸福的发生原因。第一种情形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把意志的动机置在个人幸福要求中的那些准则,完全不是道德的,因而也不可能作为任何德性的基础。但是第二种情形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尘世上一切实践方面的因果联系,作为意志被决定以后的结果看,并不遵守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遵守对于自然法则的认识,并依靠于利用这种知识表达自己幸福的物理能力上,因此,我们纵然极其严格地遵守道德法则,也不能因此就期望:幸福与德行能够在尘世上必然地结合起来,合乎我们所谓至善。”〔14〕第一种情形无道德可言,第二种情形达不到至善。经验无法解决幸福与德行的背反现象。如果至善不能落实,那么,一切道德行为的努力都将是苦行僧的哀叹,整个道德实践的基础将会坍塌,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康德预设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使这一问题在信仰层面得以解决。
至善是德行与幸福的结合,德行要求神圣性,要求意志和道德法则的圆满结合。但这种圆满境界不可能在一个人有限的生命中实现,只能在无止境的追求中展现,因此,只有设定“灵魂不朽”,无止境的追求才有可能。以“灵魂不朽”达到圆满境界,只是达到至善的一个必要条件,它本身还不是至善,只有把幸福和德行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至善。因此,康德又提出“上帝存在”的公设以实现至善。幸福决不能产生德行,但德行不就能保证幸福只在经验世界的因果形式而言才是如此,而在超越感性经验的本体世界中却是可能的。康德说:“幸福乃是尘世上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一生中所遇事情都称心合意的那种状况,因此,是依赖在自然和其全部目标(并和其意志的重要决定原理)间的互相和谐上的。”〔15〕这种和谐,就是配享幸福者应该得幸福,换言之,有德者应该幸福,而所以可以,只有通过上帝之手才能实现。“上帝存在”是所获幸福与德行相称的原因。这样一个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能够把幸福与德行联系起来。由“上帝存在”这一公设,至善最终得以实现,康德完结了他的整个伦理体系。
康德由批判经验主义幸福论,提出意志自由,揭示了伦理的本质,具有划时代意义。他最终走向信仰领域,基于经验世界必然的不完满性,这与其说是康德的消极和无可奈何,不如说他的积极和坚定——对人类未来命运无比光明和美好的不移信念。
注释:
〔1〕〔2〕〔4〕〔5〕〔6〕〔7〕〔8〕〔11〕〔12〕〔13 〕〔14〕〔15〕实践理性批判》,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9、21—22、26、77、74、84、84、96、51、95—96、116、127页。
〔3〕〔9〕〔10〕《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唐钺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2、42、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