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税收筹划中应正确认识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问题论文,中应论文,正确认识论文,税收筹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税收筹划目标的正确定位
税收筹划目标,是指通过税收筹划要达到的经济利益的状况。它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是税收筹划应当解决的关键问题。目前,对税收筹划目标的定位要么过窄,要么过宽,如得不到正确认识,势必会导致税收筹划实践的混乱。
一是目标定位范围过窄,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就是最低纳税或节税。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普通的纳税人中,而且在理论界也广为流传。例如,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对税收筹划下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美国南加州大学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一书中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国内税务专家唐腾翔对税收筹划的定义是:税收筹划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对此,笔者认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的范畴,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要考虑节减税收,更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利益最大化,即既要算“小帐”更要算“大帐”。对于纳税人而言,在既定纳税义务(如既定的投资与经营地点、方式、内容)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绝对成本,选择节税方案一般可以减少绝对的税款支出,增加税后利润,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但是,在未定纳税义务(如有多个投资和经营方案可供选择)的前提下,税收是一种相对成本,节税方案未必就是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
二是目标定位范围过宽,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不仅包括节税,而且包括避税。避税是利用税法和相关经济法规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使自己不纳税或少纳税。它可以形象喻之为“钻空子”,由于其具有不违法性、现实性和效益性,使得实际生活中不仅纳税人津津乐道,注册税务师更是乐此不疲。对于避税,虽然在各国的法律中多数没有处罚的条款,但是避税被多数国家和国际的涉税法律认定为是一种违背立法意图的行为,并采取了一系列反避税措施。而税收筹划应该是经营者承担的税收负担最少同时又符合国家的税收政策意图,对纳税人和国家双方都有利。因此将避税纳入税收筹划的目标中,不仅会误导纳税人,而且也不利于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目标应定义为:在法律许可且符合立法意图的范围内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这种定位,既克服了节税目标的狭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图的避税问题。
二、征税方与纳税方应正确认识和对待税收筹划
(一)征税方。征税方对税收筹划的最大担心来自于税收收入的减少会影响到自身税收任务的完成。对此笔者认为:
1.税收筹划是依法治税的重要内容,作为税务机关必须认识到纳税人最大和最基本的权利,是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纳税人的税务行政复议等权利,都是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比税法规定的更多的税收这项最基本权利派生出来的。税务机关鼓励企业依法纳税、遵守税法的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包括税收筹划),而不是剥夺其权利,促使其走违法之道。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决定了税务干部不能对其有歧视思想,更不能进行刁难,反之还应支持纳税人搞税收筹划,必要时还应给予指点。当然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最大限度地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方法,它的有效进行无疑会减少政府的税收收入。但是税收筹划所依据的是政府制定的税收法规中对自身经营活动有利的条款,是寻求自身经营活动与税收政策的最佳结合点,而这个最佳结合点往往也正是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支持并指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也就意味着鼓励和引导纳税人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安排生产经营,意味着按照政府的政策涵养、扶持后续税源,为以后能够征收到更多的税款创造条件。如果只图眼前征收任务的完成而不支持、指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使经济发展没有后劲,形不成梯级税源,税收征收将会越来越难。
2.征税方应深入研究税收筹划,增强辨别能力,加强税收征管。理论上区分税收筹划与避税很容易,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界定节税、避税有一定的难度,因而在具体筹划中很容易产生“并轨”的问题。为保障国家利益,税务机关要遵从法律规定,以法律为依据对两者认真研究并加以严格区别,对避税及时采取反避税措施,对税收筹划给予保护、支持,避免随意否定给纳税人或国家带来损失。
(二)纳税方。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主要表现在:
1.不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概念。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和征税方兜圈子,或者是通过各种方式与税务人员搞好关系,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另外,一些征收机关执法不力,违法不究,部分基层税务征收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查账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使一部分纳税人认为根本用不着筹划。
2.怕影响在税务机关的形象。对于长期经营,受当地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来说,更多的担心是,通过筹划在某项经营中获得了节税利益,是否会影响在税务机关的形象从而成为被税务机关“特殊关注”的对象。毕竟,涉税事项不是纳税人单方面的问题,特别是筹划中税法的适用、具体事项的认定等等,都需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同。
3.税收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经营无关。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
对于以上的认识误区,笔者认为:首先,作为纳税人必须认识到税收筹划是依法纳税的重要内容。虽然目前做税收筹划受到许多不正常因素制约,但我国依法治税的力度越来越大,同时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加大了打击偷逃骗税的力度,明确了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一步规范了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为税收筹划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其次,由于税务机关对税法适用的自由裁量权很大,纳税人的理解和税务机关的认定会产生冲突,因此纳税人应精通税法,对税法以及财会知识的理解必须全面和准确,从而使税收筹划活动遵循立法精神。如有条件,将所有的筹划方案向税务机关提出相应的书面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审查审批,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第三,纳税人应认识到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
三、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开展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利益,但无论由自己内部设立专门部门筹划,还是聘请外部专业税收筹划顾问,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实践中到底是由内部人员还是委托外部机构来进行税收筹划?笔者认为这种选择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如果选择税务代理机构,其优点是可以利用其信息资源优势、人才资源优势以及同税务机关良好的工作关系,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架起沟通的桥梁。企业无须维持内部专业人员,税收筹划成本较低。其缺点是一般只能解决企业税务方面的大问题,而不能及时处理企业税务方面随时出现的中小问题。如果选择由企业内部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其优点是对企业内部各种情况比较熟悉,能随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修正并对其执行进行管理和控制。其缺点是将面临着由会计、老板、专业筹划人士谁负责或者相互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许多企业会计人员觉得税收筹划工作具有风险,考虑到自身利益都有一种避而远之的情绪。相反,企业老板们对税收筹划要积极得多,可是老板们对税法、会计知识没有全面的了解。如果在企业内部设立专业人员,筹划成本又较高。这样,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就很容易陷入无人去管,无人去做的境况。那么究竟由谁来具体负责最为合适呢?可行的办法是二者有机结合,分工负责,最后由领导决策。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筹划的关键人物是企业的领导者,他们首先应该充分重视税收筹划,然后根据自己企业特点,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开展税收筹划,才能把税收筹划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税收筹划方案的设计应树立全局观念,以税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
直观上看,税收筹划是为了税收支付的节约,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约税收支付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最终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协调税收与非税收因素,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税收筹划方案设计的核心问题。具体来说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考虑各种节税技术的相互影响,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税种,尤其是流转税与所得税之间的相互牵制的关系。例如:很多筹划案例中都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的筹划。如某公司是一个年不含税销售额在80万元左右的生产企业,公司每年购进的材料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大致在60万元左右(含税为60×117%=70.2万元)。该公司会计核算健全,有条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产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应纳增值税=80×17%-60×17%=3.4万元;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6%,应纳增值税=80×6%=4.8万元>3.4万元,因此建议选择一般纳税人。实际上这种情况下,不能仅仅因此就简单地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多纳1.4万元,但应该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进项税金60×17%=10.2万元虽然不能抵扣却可以计入成本,从而造成成本增加10.2万元,利润减少10.2万元,所得税减少10.2×33%=3.366万元,大于多纳的增值税1.4万元。如果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利润减少可能引起的所得税率优惠等因素,结果还将会有所不同。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税收筹划方案。税收筹划决策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较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税收筹划方案。仍以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为例,在比较税收负担时,还要权衡考虑: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货的可抵扣税额要比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货的可抵扣税额多,从而会使一般纳税人有更多的顾客,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制度复杂,需要投入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也多,会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等。
第三,开展税收筹划在追求纳税人税后利益最大化时,还必须注意筹划的稳健性原则。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行为,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比如,投资高科技企业可以得到免税待遇,还可能得到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并且也可能具有高成长性,但风险也极高,非常可能因投资失误而导致投资损失,使免税变得毫无意义。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纳税人应考虑其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的可能变动趋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要尽量使风险最小化,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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