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收筹划的并购策略_股票论文

基于税收筹划的并购策略_股票论文

基于纳税筹划的企业并购策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纳税筹划论文,策略论文,企业并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并购是现代企业经常选择的经营策略,企业并购分为应税和免税两种,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纷繁复杂,本文基于纳税筹划,就当前企业合理并购中的相关策略作一探讨。

一、企业并购的税法涵义

并购是激活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法在企业并购中尽量保持中性原则,以促进企业品质的不断提升,同时税法也要有效防止企业利用并购逃避缴税,所以反避税是并购税制中始终贯彻的又一原则。在理念上税法将企业并购业务分解为销售旧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行为,应该缴纳相关税收,同时对并购中的特别情形予以减免税待遇,以避免出现企业一方面因为资金等困难需要并购,另一方面又为了并购还得筹措资金缴纳所得税现象。从这个角度说,并购分为应税并购和免税并购两种情形。

免税并购可以理解为只要并购企业支付给被并购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权支付额的20%,就可以实现免税目标,即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还需要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规定对免税并购的内涵做进一步理解,即税法中所谓的免税并购其实是部分免税,税法只对股权支付额的部分免税,对超过股权支付额的增值部分(非股权支付部分)要求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相应的税收。

二、并购中公允价值的把握

根据国税发[2000]119文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这一规定实际上对企业之间合并比率的确定规定了限制条件。即企业收购价格必须以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超过或低于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都可能被认定为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利润。事实上根据关联企业条款不仅企业之间相互交换普通股实现吸收合并要符合独立企业原则,其他类型的合并、分立和改组交易的交换代价的确定,也应该符合独立企业原则。

企业合并中的公平性往往体现在企业选择合并比率的合理性。所谓合并比率是企业如果启用相互交换普通股方式吸收合并,在正式进入法律程序之前,双方必须确定合并的代价。事实上,不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都想自己的企业以高价出售,但从税收的原则出发,即使是关联方交易,也必须是公平且适当的交易。为了做到合并的公平性,在研究和决定合并比率的合理性时,不仅要比较研究各种财务报表,还要涉及和讨论公司的组织机构、发展历史、产品性质、专利权内容、该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和人事构成等,其核心问题是对财务诸报表的比较观察。评价价值企业的方法为账面价值法、重置价格法、股票市价基准法、利润还原法和综合法等五种。

三、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要点的把握

为不影响企业正常重组业务的及时进行,免税合并资格的审核属于事后审核。合并企业事后可能已经根据公司法解散了,其有关纳税责任由合并企业承继。因此,企业合并时可由合并企业在合并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年终申报纳税前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核其免税合并资格。

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合并交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其免税合并资格。

合并企业在申请审核时,必须附送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资产和债务的账面成本资料、合并时经评估确认的资产和债务的价值、合并企业会计上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债务的记账价值以及被合并企业支付给合并企业股东的股票或非股权支付额的有关情况等。合并企业如果按评估价值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必须同时申请选择纳税调整方法(个别调整法或综合调整法)。有关资料如果没有法定中介机构的审计证明,需要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证明。税务局在审核合并企业申请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①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股东的非股权支付额是否不高于所支付的股票票面价值的20%;

②被合并企业的全部或实质性经营资产是否全部转让给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有否在合并前将已贬值的资产变卖确认资产转让损失(一般掌握在半年内);

③合并企业接受有关资产后是继续用于连续经营,还是很快变卖(一般掌握在合并后3个纳税年度左右);

④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是否在取得合并企业的股票后很快变现,一般掌握在合并后半年内。

四、企业并购目标及出资方式的技巧选择

1.选择外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外资企业享有较多的税收优惠。因此,并购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选择外资企业,若并购后外资占并购后企业资金的法定比率后可申请注册为外资企业,从而可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措施和优惠汇率。

2.选择亏损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规定,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重组业务也作出了明确,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由此,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但必须警惕目标企业可能给并购后整体企业带来的不良影响,特别是利润下降对其市值的消极影响及并购企业为整合目标企业而向目标企业过度提供资金造成的匮乏,以防止将并购企业拖入经营困境。

3.选择税收优惠地区企业。我国对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并购后改变并购后整体企业的注册地,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4.选择债务人企业。为了降低资产经营的风险,企业往往会选择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的方式,当借款企业无现金偿还能力时,企业传统的追偿方式就是以资抵债。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在处置抵债资产的时候就面临着一系列的纳税义务,如增值税、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契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据测算,以一年为例,偿债物在处理过程中总体税负在20%左右。这样高的税收负担对于被动接受偿债物且贷款本息都无法难以足额收回的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所以,改革传统的追偿方式对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节税角度来讲,对企业的主要债务人在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实施吸收合并——即免税并购重组,以减少企业的损失。

5.选择合理的并购出资方式

并购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等。从税收角度考虑,企业并购选择哪种出资方式大有学问,选择不同的出资方式,就会带来不同的税负结果。假如企业资金流动性较好,则可选择用非股权支付额和股权支付额搭配合适比例的出资方式走免税合并之路。

被合并企业合并时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价格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

项目方案1 方案2 方案3 方案4 方案5

净资产

净资产

8300 8300 8200 8100 8000

8200(账面价值)

(评估价格)

股本 8000

支付的股票

8000 7850 8000 8000 8000

资本公积 50 非股权支付额 - 150

- - -

盈余公积 150合并差异 300

300

200

100

-

评估增值 100

100

- - -

资本公积 50505050-

盈余公积 150

150

150

50-

五、企业并购中纳税问题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目前的企业重组实务中,出现较多的合并形式包括相互交换普通股合并、承担债务式合并方式等。企业以不同价格收购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归纳起来共有5种情况。下面基于以相互交换普通股合并方式为例分析企业合并中税收问题的处理方法。

假设相互交换普通股吸收合并(合并比率为1∶1)。

方案1:公司的8000股交换被合并企业的8000股,合并企业的8000股票面价值为8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300万元。按票面价值确定股本后,形成的合并差异中有原被合并企业的50万元的资本公积和150万元盈余公积,剩余的100万元的评估增值,应将其中的33万元(假设被合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作为递延税款贷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余下的67万元应作为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由合并企业接受。

方案2:合并企业在给被合并企业股东支付股票的同时,为消除分数股或平衡少数不愿意进行合并的股东的反对而支付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比如现金资产)。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股票面值的20%,经审核批准可享受免税合并待遇。但未交换新股的被合并企业B公司的股东取得的全部非股权支付额150万元视为其持有的旧股的转让收入,按规定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所得税。

方案3: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价值与其评估价值相等,合并企业支付的股票的公允价值等于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企业按照被合并企业账面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账面金额接受。

方案4、方案5:合并企业支付的收购价格高于接受的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也可能是评估出现亏损),合并企业不是确认商誉,应报税务机关批准,按照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的顺序冲减有关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减少的未产和盈余公积不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所以应冲减盈余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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