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WTO农业问题多边谈判前景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一轮论文,前景分析论文,农业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86年以来,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削减农产品贸易壁垒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WTO农业规则也在促进世界农产品贸易和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等领域正发挥积极而深远的作用。但各国执行WTO农业规则6年来的一系列迹象表明,作为准入改善和补贴削减的直接后果,大多数农产品贸易状况改善并不大。WTO《农业协议》实施过程中问题重重。而中国作为刚刚加入WTO的发展中大国,农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认真研究这些问题并分析新一轮WTO农业问题谈判趋势,对促进我国的农产品贸易和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都有着极其重要而迫切的意义。
一、WTO农业规则实施现状
WTO农业规则的实施,使世界农产品贸易形式发生了重大改变。WTO各成员方第一次被要求使用“单一关税保护”和约束自己的农产品关税,使农产品贸易的安全性大为增强。协议对削减国内支持、减少不公正的出口补贴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使世界农产品市场获得更好的环境条件,逐步走向规范发展的轨道。
但近期的状况表明,大多数农产品的贸易价格仅有微小的改变。许多项协议所允许的以之为降低起点的关税水平实际上高达协议实施以前一般保护水平的两倍左右。另外由于基期选择、例外条款的原因,发达国家的国内支持减少十分有限。具体来说,WTO《农业协议》实施中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关税和关税升级问题严重WTO《农业协议》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求将非关税壁垒关税化,即要求废除诸如配额、浮动税、最低进口价格,有选择地发放许可证、国家贸易措施等一切非关税壁垒,而将其改为可以明确度量和比较的从价关税或具体关税。而世界银行的一份报告指出:1997年在WTO成员国中,只有一小部分公认的自由化已经完成,大多数国家进行肮脏关税化(Dirty tariffication),即在将非关税壁垒转化为“约束关税”时,对农产品不切实际地宣布了非常高的约束税率(有的甚至超过100%—200%),这一方面是由于WTO农业规则确定的关税减让均以1986—1988年为基期(注:巴吉拉斯.拉尔.达斯著,刘钢译.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概要.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65页),而这一时期正是各国对农业保护水平最高的时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一些国家借关税化之名,趁机大幅度提高农产品关税,而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此外,许多国家在相对较大幅度削减贸易量小或非敏感部门的关税的同时,却最低限度地削减贸易量大或敏感部门的关税,以此来达到WTO平均关税削减的要求。这样做的后果使得关税削减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与此同时,关税升级问题也表现得十分突出,这反映出一种限制农产品加工品进口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在关税升级中,农业初级产品的关税水平最低,农业半制成品税率稍高,农业制成品最高。关税升级使得许多发展中国家更局限于几种初级产品的进口,而难于去建立高附加值的农业加工工业和增加农产品加工出口的份额,从而难于摆脱国际分工中的低层次地位。
(二)非关税措施管理不力,国内支持削减不足WTO《农业协议》设立了最低市场准入机会来限制配额等非关税措施,但管理漏洞却比比皆是。比如说,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原则上应以最惠国待遇为基础,但事实上市场准入机会往往按基期市场份额分配给了传统或弱势贸易伙伴,从而在WTO成员间形成新的壁垒。又比如,《农业协议》要求配额内税率设置在较低水平,但各国实施起来却已出现配额内税率高到不能进口的情况,有的甚至超过30%。此外,有些国家在分配配额时采取程序复杂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以至于常常配额利用不足甚至利用率为零。另一方面,国内综合支持总量(Total AMS)削减不足问题也很严重。国内支持削减主要通过综合支持总量的削减来计算,但实施中,许多国家却常常依据和故意扩大所谓“绿箱”政策措施(green box measures),指政府通过服务计划提供的、没有或仅有最微小的贸易和生产扭曲作用、费用由纳税人负担而不是从消费者转移而来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作用的补贴措施)和“蓝箱”政策措施(blue box measures,指那些给予被要求限制生产的农民某些直接支付的措施)等规则(注: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编,索必成、胡盈之译.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法律出版社,2000年5月,第85—88面),想方设法逃避削减义务。
(三)WTO农业规则主要体现了发达国家的意志 乌拉圭回合谈判进程实际上由发达国家所主导,因而协议主要体现了这些发达国家的主张和要求。尽管发展中国家从发达国家那里得到了一定的进口关税减让或市场准入机会,但其利益要求常常被忽略,这除了发展中国家缺乏形成一致谈判立场的基础之外,乌拉圭回合采用的谈判方法也是造成这一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其谈判采用了由在各种商品贸易上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成员进行双边或多边谈判,所取得的成果均无条件地适用于所有WTO成员的方式。这种谈判方式将就单项商品进行双边贸易谈判的弱点引入到了多边贸易谈判过程中,使得缺乏讨价还价能力的发展中国家成为谈判中软弱的一方。并且,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较小,它们所做的承诺对于发达国家缺乏吸引力,因而也难于得到其给予的优惠。所以,从总体上看,乌拉圭回合所进行的政策改革虽然有助于纠正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扭曲,提高其福利,但主要受益者还是发达国家。
二、新一轮世界贸易组织农业多边谈判预测
由上可知,随着国际农产品贸易的发展,WTO农业规则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逐渐暴露,加之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协议所做的安排,新一轮农业多边谈判迫在眉睫。但谈什么?怎么谈?各成员方对此意见并不统一。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因此,美国希望最大限度地扩大世界农产品贸易,并最终取消农业在WTO中的特殊地位。与此相反,欧盟各国存在大量的剩余农产品,但又难于与美国等国的优势地位相抗衡,所以欧盟将不遗余力地维护其共同农业政策的基本原则,而把新一轮谈判集中于国际市场的稳定,通过对某些具体产品的谈判,达成一个稳定国际市场的协议。对此,另外一支影响谈判的重要力量——由阿根延、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尼西亚、南非、泰国等15个农业出口国组成的凯恩斯集团,更倾向于站在美国一边。他们认为在新一轮谈判中,应进一步推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完全取消出口补贴,取消对“蓝箱”政策所给予的免于减让,大幅度改善市场准入等。正是由于各方分歧严重,结果导致1999年底的美国西雅图WTO第三届部长会议不欢而散。
但在2001年世界贸易组织多哈会议上,经各方努力,终于决定重开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其中关于农产品贸易谈判,会议重申长期目标是建立公正和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体系,并使谈判着重于:实质性地改善市场准入、逐步削减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显著减少会带来贸易扭曲的国内支持措施。会议再次强调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应给予特殊和差别对待,同时会议还注意到由成员方提出的非贸易事项。(注:http://www.wto.org)尽管不同国家在农产品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有不同利益,但迫于形势,预计各方在新一轮谈判中都必须有所让步,最后的结果也将取决于谈判中各方力量的对比和让步程度。
从多哈会议达成的意向和目前各方所提出的建议看,新一轮谈判将会更全面地涉及影响农产品贸易的各个方面:
(一)进一步削减关税和约束非关税针对肮脏关税化、一些农产品高关税、关税升级、配额内关税等问题,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关税均衡化,以实质性增加农产品的贸易机会。关于关税配额管理,应增加关税配额数量,降低配额外关税的税率,实现关税配额管理的公开和透明。
(二)继续削减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在国内支持方面,新规则将进一步强化对国内支持政策制订的监督,改进“蓝箱”和“绿箱”政策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但对那些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以促进农村发展和维护粮食安全的“绿箱”政策,估计还会予以保留。针对许多国家对敏感部门和非敏感部门的不同削减幅度,新一轮谈判将会涉及针对具体商品的减让,从而避免个别商品市场继续存在的严重扭曲现象。对于出口补贴,也应进一步削减,从而形成更加公平的竞争条件,同时应完善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则,以减轻对贸易活动造成的扭曲。
(三)完善卫生检疫方面的规范根据多哈会议成果,谈判将区分允许逐步引入卫生检疫保护措施和不允许引入的场合,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引入卫生检疫保护措施的国家应与相关方磋商以寻求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注:http://www.wto.org)另外,重要的还有有关基因改良食品的规范。实际上,有关基因食品和生物安全问题,国际社会早有激烈斗争。欧盟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新协议规则应确立“预防性原则”,即当基因改良食品出口到一个国家时,这个国家如果认为该食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有害,则有权禁止进口这一产品,即使没有科学证据表明其有害。美国等国则反对该“预防性原则”,认为会导致贸易壁垒。估计在新一轮谈判中,该“预防性原则”很难确立,但会要求出口国在装运产品时应标明“可能含有基因改良成分”的提示。
(四)强调对有关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保护谈判将关注那些可能会对最不发达国家和净粮食进口国带来负面影响的条款,并考虑粮食援助、用以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基础设施的技术和资金支持、补贴正常水平的基本粮食进口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发展中国家提出,新一轮谈判尤其要关注中小国家的利益,要求在新协议中确保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在关税削减、关税配额管理、国内支持、出口补贴等问题上,对发展中成员和转型经济国家要有灵活性。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力量不断增强和谈判水平的提高,估计这些诉求会在新一轮谈判中得到一定的反映。
三、中国政府在WTO新一轮农业问题谈判中的立场
作为发展中大国,农业和农产品贸易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而土地的匮乏、农业生产技术的落后、农村劳动力素质不高的现实国情又决定了我国农产品的总体竞争力较弱。同时,我国刚刚加入WTO,对WTO游戏规则认识有待加深,也缺乏多边贸易的谈判经验,而WTO新一轮谈判又迫在眉睫。因此,中国政府如何趋利避害,在谈判中维护自身利益,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总的说来,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注意。
首先,贸易自由化是大势所趋,无法逆转。中国政府应立足于改变和发展自身去提高竞争力,而不是一味地去寻求保护。其次,在谈判中应注意团结具有相同利益的发展中伙伴,争取对自身薄弱部门的适当保护和优惠待遇,为改革和发展赢得时间。再次,灵活应用“绿箱”政策措施和有关特殊及例外条款,以此为砝码,在谈判中有退有进,利用作为发展中国家加入WTO的条件,在WTO框架下支持中国农业发展。
总之,在世界贸易自由化进一步发展的今天,未来的世界农业贸易和农产品贸易规则毫无疑问将会朝着更加自由、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发达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此消彼长,区域性贸易集团的兴起,以及最近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事件,这一切又给新一轮WTO农业问题多边贸易谈判带来新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