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与国际化之争:一个解释_会计准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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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特色与国际化之争:简要描述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发了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该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中执行。与此相适应,财政部会计司的一些主要负责人先后在各种媒体上发表多篇文章,介绍、宣传《制度》。他们在介绍《制度》时,重点突出了中国特色问题。比如,《制度》颁布后不久,会计司冯淑萍司长撰文指出,制订本次企业会计制度出于四个方面的考虑:保留经实践证明有效的部分;立足于中国国情制定会计标准;防止虚增资产和利润的现象;包括具体会计准则中较成熟的内容。从这四条的表述来看,立足中国国情,制订适合我国具体情况的会计制度,应当是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制度》的主要考虑。

对于《制度》的颁布,中国证监会有不同的反应。2001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张为国在“全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工作会议”上表示,我国必须加快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国际化的速度,进一步开放会计市场,扩大在国际会计和信息披霹准则形成过程中的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演讲中,张为国还提出要建立合理的会计准则制订机制。随后,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政府预算管理与会计改革”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不要将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环境的东西作为中国特色继续保留,而应该更多地参考国际经验,更多地向国际标准靠拢。在此之后,中国证监会的官员先后多次发表讲话或接受采访,突出强调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趋势。

针对中国证监会有关国际化的批评,财政部会计司的官员改变了应变策略,强调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与准则已基本实现国际化。当然,对究竟什么是国际惯例以及是协调还是接轨,他们作了不同的解释。此外,会计司还特别强调:会计准则的制订有赖于执行和监管;采用制度形式或准则形式,取决于该国相应的法律体系,与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无关。到2001年6月底,中国证监会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执行新会计准则。这场争论暂时告一段落。

二、中国特色与国际化之争:一种事后的解释

引用瓦兹和齐杰瑞的分析思路,我们发现,我国当前会计准则制订过程中的中国特色与国际化之争,特别是国际化问题,也是一种支持“先入为主”的观念的策略。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制订权的分配问题。

我国长期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制订会计制度,这一权力分配形式从建国初期沿用至今,并由《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加以强化与明确。但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尝试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制订时,是否借鉴美国的做法,由一个民间独立机构负责会计准则的制订,曾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讨论。由于多种因素,主要还是由于我国强大的政府主导行为以及缺乏与会计司相抗衡的机构,致使会计准则的制订权还是由会计司独享。随着中国证监会的建立与机构队伍的不断扩大,其对财政部会计司制订会计准则的不满逐渐凸现。中国证监会是近期内惟一有可能挑战财政部会计司准则制订权威的机构。

在现代社会,任何形式的权力争夺,都必须要具有充分的理由,且该理由还要有说服力。瓦兹和齐杰瑞(1979)在分析了美国历史上若干由于政府管制所引发的会计理论论争的案例后发现,最流行、有效的辩解理由是“为了公众利益”。在一个民主社会,这一借口容易得到认同。同样,在我国,任何政府机构要想取得某项权力安排,特别是从别的机构中争得已有的权力安排,它也要用类似的辩解借口。

在《制度》发布后,中国证监会最先提出的反对意见就是“国际化”。在2001年1月16日的讲话中,张为国指出,“面对经济全球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为适应进一步开放的需要,降低参与全球经济的成本,要在兼顾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特点的前提下,加快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国际化的速度”。到2001年4月份周小川“关于会计准则国际化问题”的讲话全文正式发布后,国际化的呼声达到高潮。《中国证券报》还开设了“会计准则国际化”专栏,讨论国际化的会计准则的好处,痛陈非国际化的会计准则的弊端。比如,在“会计准则国际化”系列报道之三中,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何潮辉以一家国有企业海外上市的经历为例,说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准则会导致资源浪费。为了使这家企业前3年的会计报表符合国际投资者要求,事务所花费了一年半、53万人时调账。张为国认为(2001年5月15日),“我国的会计准则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国际标准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因此产生了以下一些严重后果:……国际投资者对我国海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信任度较低,许多上市公司的发行价也因此而降低,造成筹资额下降;在海外上市的内地企业的股票的市盈率要低于同类企业的平均水平,许多企业股票价格在净资产以下徘徊,很容易为其他企业低价收购。由于信息披露水平差异造成的资产流失是惊人的”。

立足于资本市场,国际化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且难以反驳的“辩解借口”,这不仅因为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已经成为发展趋势,还因为我国已经加入WTO。加入WTO,进入国际大市场,国际化将是观念上和思想上的一种变革。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将国际化与中国特色人为分割开来,这样,强调中国特色,容易让人理解为与国际化思想不一致,甚至是反国际化或抵制国际化。加入WTO是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之一,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会计准则制订部门显然不能承受这样的批评,因此,相关负责人后期主要强调:《制度》与国际惯例没有本质差异,只是叫“制度”或“准则”的形式上的不同。财政部会计司的负责人还对国际化作了具体讨论,认为国际化本身不等于国际会计准则。会计司刘玉廷在一篇文章中提出(2001年5月9日),“通常所称的国际会计惯例,是指国际会计准则以及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国的会计规范,有时也经常参照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标准。本文认为,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过程中,应当更多地参考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会计标准……在借鉴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海洋法系国家的会计标准时应慎重”,“我国法律体系类似于大陆法系,通过会计立法来规范会计行为是中国会计的重要特征……就改革的内容而言,《企业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体现了会计的中国特色,这是由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

如果说国际化与中国特争之争是指向会计准则(制度)本身,通过肯定(否定)已有的企业会计制度,来保证(动摇)现有会计制度制订的权力安排,那么张为国教授的一次讲话(2001年5月15日),则是直接指向会计准则制订权力的分配了。他提出三方面的建议来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第一条就是会计准则制订的体制问题。他认为,要提高会计准则质量,加快会计准则国际化步伐,提高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建立有关各方广泛参与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这种对会计准则制订权力的争夺,是会计司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会计司的相关人员通过媒体强调,中国的会计准则属于国家的行政法规,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认会计原则”(冯淑萍,2001年5月26日);《会计法》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由财政部门制订下发,而不是由某个事业单位或民间社会团体制订公布,这是符合中国的法律环境和法规体系的(刘玉廷,2001年5月9日)。

三、小结

对发生在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会计司之间的这场争论,如果按照规范性理论的研究方式,通常会对双方的观点进行介绍,然后进行分析,最后一般会对争论双方孰是孰非给出评价或倾向性意见;解释性理论则不同,它寻求对争论现象背后的原因给出合理的解释,至于争论本身的对错、争论双方的是非,则留待读者自己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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