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弱势群体论文,人权论文,法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法治社会是一种以宪法和法律为至高权威来管理的社会。它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授予和控制,实现对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障。在人民主权原则之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立法(制宪)等方式,将权力授予国家机关,目的是让它们运用国家机器,更好地、更为有效地保障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在法治社会中,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创造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
当然,即使是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法律对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尤其如此。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必须担当起保障人权、维护弱势群体权利的使命。在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中,立法通过民主的参与来对各种利益进行分配(再分配)和确认(体现为法定权利),行政通过执行法律来实现立法所分配的利益,司法通过裁判来保证利益的公正实现。在这些环节中,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等等,都可能损害立法上已经分配给弱势群体的权利(利益),从而导致法治权威的损害和弱势群体当事人权利的虚置,严重者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使弱势群体中的个别人做出铤而走险的事情。如果某个弱势群体的人权长期得不到保障,利益受到严重伤害,到了忍无可忍的程度,也可能出现群体犯罪的现象。对此,我们决不可掉以轻心。
我国法治存在对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力度不够的原因:一是文化观念问题。封建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重义务轻权利、重集体轻个人、重人治轻法治等观念,使得对法治与人权的认识缺乏应有的高度,影响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二是物质条件问题。人权的实现和发展是需要物质基础和条件的,初级阶段的物质条件,还不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足够而有效的物质保障,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贪污腐败等又削弱了公共权力分配有限资源的能力及其公平性。三是法律和体制问题。法律往往是对比较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确认和保障,而弱势群体中出现的许多权利问题,是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以及文化多样性、利益多元化等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关系,法律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这类关系的调整相对滞后,因此在弱势群体人权的法律保障上,容易产生空白和漏洞。同时,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依法行政推行不久,司法改革尚未完成,反腐监督才初见成效,等等。这些都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造成不应有的缺损,使他们在法律和制度运作中更加弱化,更加边缘化。
我们呼唤法治,呼唤法治社会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因为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不利地位,而法治的公正性要求对弱势群体予以公平的对待,法治的普遍性要求对所有人不能有任何歧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要给予例外对待和特别保护;因为弱势群体是由每个人构成的,人权的基本价值就是要求对所有人予以普遍的尊重和保障,对弱势群体予以特别的关注、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治原则要求通过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缩小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的差距。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是伟大而具体的系统工程,依法尊重弱势群体的人格尊严和自我选择,保障他们的安全、适当生活水准和潜能的发挥,消除对他们的歧视、虐待和侮辱,则是这项伟大工程中实实在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