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阶段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中的主导作用_市场经济论文

论现阶段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中的主导作用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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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借贷行为的总称,是以偿还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信用是伴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衡量市场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信用规则是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和运行准则。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催助器,相反,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则会阻碍和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状况不佳,部分地区、企业逃废债行为相当泛滥,已严重影响了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扭曲了正常的银企关系。混乱的社会信用秩序已成为当前危及金融业生存与发展的天敌,也是目前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顽症与毒瘤。为此,这些年银信部门使出浑身解数,采取了许多措施打击和防范逃废债行为,力求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但由于受各种利益的驱动,效果并不明显。据人总行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农、中、建、交五家银行开户的改制企业为62656户,经过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改制企业贷款本息的31.96%。我们认为,在当前经济转轨时期,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银行缺乏强有力的自我保护工具与手段,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只有充分发挥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中的主导作用,实行多方联动、多管齐下方是上策。

一、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中的主导作用是由政府的地位和职能决定的。

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市场经济主要是按照价值规律,通过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虽然能够比较好地解决效率、平衡和结构问题,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的基本缺陷是外部不经济。由于利益矛盾和市场调节自身的缺陷,经济运行可能产生宏观不平衡的问题,市场秩序也可能出现局部混乱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矛盾有时表现尤为突出。当前社会信用秩序较差就是由于企业、个人与银行各个主体的矛盾冲突,市场自身难以调节解决所致。市场经济与市场调节表现的这些不足,只有通过几种渠道加以解决:一是为市场运行建立规则,对人们的经济行为进行法律调节。二是通过制定发展计划来调节经济,这种发展计划需要宏观经济政策来实现。三是以自由、利己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也不排斥道德意识来调节,道德意识对市场经济来说也是一种看不见的手段。上述渠道的实现都必须通过政府这一特殊机构来实现,其他无法替代。

信用的本质决定了信用不是一般的借贷行为,而是有条件的借贷行为。马克思在论述这种借贷活动的特点时指出:“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般地说就是贷和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的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90页)。企业或个人作为借款人从银行贷款,参与生产流通后只有按照双方借款合同——信用契约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才能正常运转。否则,作为信用中介机构,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银行难以正常运转。近几年来,一些借款人有借无还,只借不还,甚至采取名目繁多的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使社会信用秩序步入困境,严重地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破坏了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整治这一怪胎,是社会、银行所渴望的,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权威的机构,有强大的号召力和感染力,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赋有搞好政策引导、法律调节、宏观调控、经济监督和信息服务等重要职能,这是政府的基本职责。政府的作用首先是要为市场运行建立规则,以法律的方式对所有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确定行为规范,就像给参与竞争的运动员确定比赛规则一样。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差,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对逃废债行为处罚缺乏严厉制裁的法律法规,久而久之,容易使这种混乱现象日趋蔓延。

政府的另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进行经济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政府通过执法检查规范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限制各种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环境和资源。社会信用环境差,是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瑕点,同样属政府经济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明确把打击逃废债当作整治经济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足以证明。

此外,政府的信息服务职能也是其它任何部门和企业无法替代的。当前信用秩序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统一、完善的信用信息登记、咨询体系,信用程度很不透明,失信者混水摸鱼。而企业及个人的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公安、工商、税务等诸多部门,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和协调,就不可能建立起全社会统一、共享的征信、咨询体系,也谈不上建立真正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我国经济转轨时期,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方面尤其有明显优势。譬如,目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任免的,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秩序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政府可以革其职务,杀一儆百;对诚实守信、经营管理水平高的负责人可以委以重任。同时,政府手中还掌握着一大笔引导投资和直接投资,如财政建设资金、科技发展基金、工业发展基金、国债项目资金等等。政府在资金投入与政策倾斜时充分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对企业的信用观念和行为无疑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只有较好地充分发挥政府的经济管理、经济监督与信息服务职能,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中起主导作用,社会信用环境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

二、当前社会信用秩序的现状与政府施政行为息息相关

一般来说,完全市场经济下企业的借贷行为是借贷主体双方的事,与政府行为关系不大,企业自我发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在激烈竞争环境下适者生存。随着我国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企业也将逐步解除与政府的依附关系,走自我发展之路。但在当前转轨过程中,企业改制改革、企业的生存之道或多或少地还带有政府行为的某些影子,或为政府行为的一种延伸,社会信用环境与政府的施政行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其一,政府政策取向直接传导社会信用秩序。政府是市场经济浩瀚大海中正在航行的社会信用这一“航船”的舵手,指引着航船的方向,维系着航行的秩序。今年以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声势浩大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包括整饬社会信用秩序,全国各地纷纷行动,加大打击不讲信用、破坏社会信用环境的力度,收到了明显成效。湖南省委省政府对塑造良好社会信用环境非常重视,经济听取银行汇报、下发专文,提出一系列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行为,支持金融发展的具体措施,有效地刹住了经济运行中出现的不讲信用的歪风,对树立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产生了良好的正效应。

其二,政府行为示范直接影响社会信用秩序。当前,我国的企业改革是在各级政府的领导推动下全面铺开的,国企改革,三年脱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相当部分企业走改制改革之路,闯出了效益,闯出了希望,闯出了活路。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基层政府在执行政策上变相走样。一些地方、一些系统有组织的搞以牺牲银行债务利益为代价的假破产、真逃废。有的企业厂址、产品、干部职工、包括法人代表均未变化,只是将原企业宣布破产,甩掉银行债务包袱,换个招牌重新生产,企业破产不是关门走人,而是搞金蝉脱壳。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对企业借改制改革之机逃废银行债务,不是及时制止,而是要么暗箱操作,予以支持,要么纵容包庇、放任自流。一些地方能借到贷款就是“本事”,不还贷款还被看作“英雄”,甚至个别基层行政首脑把逃废银行债务当作政绩来宣传,为逃废债提供生存土壤,缺乏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同时,一个市、一个县、一个乡由于基层政府所持信用观念不同,其社会信用小环境大不相同。以湖南浏阳市为例,该市政府领导和各政府部门顾大局,讲政策,信用观念强,政府主导在全市组织开展了金融安全区创建活动,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政府旗帜鲜明予以反击和打击,司法部门对逃废债行为坚决绳之以法,营造了良好的信用环境,成为讲信用、守信誉、维护社会信用的典范。相反,在有些地市县由于个别政府负责人指导思想偏差,不讲信用,搞短期行为,则逃废债成风,社会信用秩序紊乱。

其三,政府监督力度直接影响社会信用秩序。政府对经济运行监督力度同样与社会信用秩序密切相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是否健全直接影响社会信用。近些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法律,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几部金融大法,《刑法》等也对金融违法行为予以法律界定,使金融业绝大部分业务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相对而言,现行法律对借款人和贷款人违规违法的处理具有不对称性。对借款人有借不还,恶意逃废的法律处罚条款不多,刚性不强,对不讲信用的人难以绳之以法。二是借贷官司的执法力度对社会信用秩序的影响较大。司法公正,执法有力,贷款人胜诉得到及时执行可帮助银行追回大量欠债,保全了金融资产安全。反之,判的官司难执行,会使信用步入恶性循环怪圈。目前,少数基层政府直接或间接干预司法,或司法有地方本位主义思想,往往使银行赢了官司输了钱。银行胜诉后执行率低也成为维护正常信用秩序的一大障碍。三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监督力度事关社会信用秩序好坏。良好的、健全的行政管理系统和严明的行政执法措施有助于重塑社会信用。相反,对逃废债者尚没有一套制裁约束办法与手段,同样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四是政府的影响对银行的作用力较大。政府威望高、权威大,银行维护债权只有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方显成效,如单枪匹马,只会事倍功半。特别是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完善的情况下,银行的维权显得零碎、乏力,政府的支持对银行维护债权是一把尚方宝剑。

三、标本兼治发挥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方面的主导作用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政府在调控经济、管理经济、服务经济、维护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与程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所不同,我国的市场经济主要依靠市场的内在规律自我调节,但政府的职能不可替代。在整饬和加强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方面,政府应当发展主导作用,而且这种主导作用必须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

首先,正面宣传,正确引导。信用问题说到底关键是信用观念与信用意识问题。企业、个人不讲信用是认识的误区和指导思想的偏差。自古以来,中国人素有“借帐还钱,天经地义”的优良传统,有着讲诚实守信用的文化理念,近几年出现的一股失信逃债的思潮是经济转轨时期不规范约束造成的。政府应当切实加以引导,这种引导,一是政府自身从政要守信,做公正公平的裁判员,二是引导教育企业管理者以信为本,以诚相待。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形象,信用是品牌,信用是财富;不讲信用是一种短期行为,是一种慢性自杀。加入WTO后,一切均要按照国际经济运行游戏规则合法竞争,不讲信用无异于使企业自身被全球经济所淘汰。政府对社会信用的宣传、引导要经济性、多层次、全方位的展开,常抓不懈,潜移默化,使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界自觉讲信用、自觉维护社会信用的良好秩序。

其次,主动协调,纠正偏差。国务院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对重塑社会信用秩序十分重视,大政方针已定。基层政府应认真领会中央关于企业改革、改制政策的精神实质,按照上级政府部门的要求正确引导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改革改制不以牺牲银行债权为前提,以真正实现企业机制转换,激发活力,提高效益为目标。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以损害银行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信用为代价来获得一时的发展。主动邀请债权银行介入企业改制,共同寻找企业的出路。对逃废债比较严重和泛滥的地区,政府应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实情,理清思路,应在纠正认识偏差的基础上,纠正行为偏差,从摸清家底着手,主动协调,正本清源,重塑形象。

其三,完善法规,公平执法。市场经济秩序最终只能通过经济实体自觉按照客观要求和国家法律法规来约束维护,法律的疏漏往往使破坏者有空可钻,有机可图。当前,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制止金融逃废债的法规条文,对恶意逃债、赖债、废债者绳之以法。在信用立法上要体现三个原则:一是信用作为一种资格与能力,成为进入市场的入场券;二是信用要构成一种资本与财富,发挥信誉的品牌效益;三是信用也应成为社会公众可以共享的信息资讯,发挥社会的监督舆论作用。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政府要做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保护者和支持者,提高借贷经济案件胜诉的执行率。各级政法部门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有关条文,对违规破产、违规改制等行为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司法,不做逃废债的保护伞和避风港,而做合法维权者的保护神。

其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进一步健全防范和制裁企业逃废债务的相关制度,加快相关行政规章的制定工作,增强其可操作性。如银行在清收改制企业以物还贷的土地、房产等,在变现出售时遇到土地管理、税务等多方面的限制,而银行又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的问题,应明确政策。对改制企业中领导小组确定方案制度、审批程序、资产评估、资产处理、债务分割、部门合作等,尤其是已办理抵押手续的抵押财产处理等,要划清职责,明确责任,确保企业改制有章可循,规范运作。对企业改制负责审批、最终裁决和规范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按照国家规定,对未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工商行政部门不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得进行税务登记,国有资产部门不办理产权转让,房地产部门不办理房地产证等。

这些年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银行已初步建立了贷款登记信息系统,并即将实现全国联网。同时,正在抓紧进行个人征信系统与个人帐户管理系统的研制开发。尽快健立全国完善联网的个人征信系统、贷款登记信息系统、帐户管理系统和企业评级授信系统是从根本上防止企业逃废债、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有效措施。只有建立一个资料齐全,信息灵通,网络健全,反映敏感,四通八达的现代化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逃废债者才无安身之处,无藏身之机。

其五,找准突破口,创建金融安全区。政府发挥自身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方面的主导作用包括各个层面,不同的方式、手段与内容。目前已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办法是政府牵头大力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活动。在创安活动中重点以强化全社会金融信用意识,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信用环境为切入点和突破口,通过改变扭曲的信用状况实现金融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构造良好的经济金融运行大环境。由政府牵头主导,银行、企业、全社会各方参与联动比仅在金融系统内部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活动效果要好得多。

当然,现阶段发挥政府在维护社会信用秩序方面的主导作用并非意味着银行无所作为,可以袖手旁观,其实,银行维权既是一种本能的自我保护,也是其求生存求发展的外御之道。银行更应当借助政府的推力与助力,严谨科学扎扎实实地开展维权工作。一方面,银行应多向政府汇报,使政府知实情,明因果,早决示,另一方面,金融同业应加强协作,对恶意逃废债者加大制裁力度,使其无生存空间。同时,银行系统应在政府的支持与中央银行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借助这一护身符实现自我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我国经济完全过渡到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十分健全,企业真正变成完全意义的企业的情况下,银行实现自身主导维权、社会各方自觉做到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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