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冯183;赖特对标准化的探讨_关系逻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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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冯#183;莱特关于规范问题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莱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冯·莱特(Georg Henryk Von Wright,1916—)是芬兰逻辑学家和哲学家,现代道义逻辑的先驱。1951年发表的《道义逻辑》一文,提出了一个富有生命力的道义逻辑系统,这标志着现代道义逻辑历史的开端。道义逻辑是研究道义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并建立相应的形式逻辑理论的科学。所谓道义命题,是指含有“必须”、“允许”、“禁止”这样的逻辑常项(或道义算子)的命题,如“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允许寡妇带合法遗产改嫁”、“禁止贩卖黄色书刊”等均属道义命题。由于道义命题总是从一定的规范的角度约束着人们的行动,因而又把它称作规范命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又把道义逻辑称作规范逻辑。芬兰逻辑学家R·希尔庇恩(R·Hilpinen)曾经指出:“道义逻辑的特征之一是:规范概念一般用于人类行为,它们属于实践的论述,因而人类行为概念的逻辑应成为规范逻辑研究的基本部分。”由此可见,规范一词在道义逻辑的研究中以及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那么规范究竟是什么呢?规范与语言的关系又怎样呢?研究冯·莱特是如何解答这些问题的,会有助于从人类行为规范这一角度了解冯·莱特的道义逻辑思想与其它学科(如社会学、伦理学、哲学、法律学、语言学等)之间的渊源及联系。

一、“规范”一词的多义性

“规范”一词,在英语哲学词汇中,几乎不能说它是一个非常确定的词项。 “规范(norm )”在英语上有许多好的同义词, 例如:“pattern”(典范)、“standard”(标准)、“regulation”(规章)、“rule”(规则)、“law”(法律)等等。“使用说明”和“指令”也许通常不被称作“规范”,但我们会毫不犹豫地认为它们是“规范的”(normative)。 由于“规范”的意义领域既是复杂的又有不明确的范围,所以,冯·莱特认为,试图创立一种涉及整个领域的一般规范逻辑可能是无价值的,规范的理论必须在它的范围内得到限制。

下面,我们简单地描述一下“规范”一词的一些主要意义(即规范的主要类型)及其之间的联系。

第一个主要的规范类型是规则。游戏的规则可被看作是规则的一个范例。玩游戏是人类的活动,游戏的规则决定游戏的“玩法”,即决定哪些是正确的玩法,哪些是允许的玩法。很显然,不正确的玩法对玩这个游戏的人来说是禁止的。自然语言的语法规则是另一个与游戏规则具有相同类型的规范例子。玩游戏或玩游戏的活动相当于演讲或讲一种语言的活动。如果一个人不按语法规则讲话,那么我们说他或者没有正确讲那种语言,或者他根本就没讲那种语言。逻辑的和数学的演算规则,在某些方面比语法规则更象游戏规则(如下棋)。下棋的规则决定了哪种移动是允许的,哪种移动是不允许的,并且有时规则要求必须作出某种移动。在相似意义上,逻辑规则决定了在思维中哪种推理和确认是“可能的”(正确的、合法的、允许的)。

第二个主要类型的规范是指令。指令是处在权威地位的某人给予处在规范对象地位的某人的命令或允许。军事命令就是指令的一个例子。交通法规和法律的判决也具有指令的成份。

第三个主要规范类型是技术规范。恰当地讲,它们涉及到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所用的手段。“用法说明”就是技术规范的例子。冯·莱特把技术规范的标准式叫做条件句。在其前提中提及某个所需要的东西,在其结论中提及必须(不得不、应该)被做或不应被做的一些事,例如“如果你想要使这间屋适于居住,那么你应该把它加热。”

除上述三类主要规范类型之外,冯·莱特还提出三类次要的规范类型。它们分别是习俗(customs)、伦理原则(moral principles )和理想的规则(ideal rules)。正是这些特有的次要的类型, 使得它们表现为与一种以上的主要规范类型间的相似性,所以,它们位于三种主要规范类型“之间(between)”。

习俗在决定某个行为方式方面与规则相似。习俗决定某个团体所特有的生活方式,不与习俗协调地生活的一个成员很少被发现像按违法那样的方式进行惩罚的,他就好像站在一边而不想加入他的伙伴们游戏的一个小孩那样,他变成了他的团体的一个“陌生人”(“stranger”)而不是一名“歹徒”(“out—law”)。另一方面,习俗在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施加“规范压力”方面又与指令相似。当然,习俗与指令间也存在着重要的区别。首先,习俗并不是由任何规范权威给予规范对象的。如果说有权威,那么这个规范权威就是这个团体自身,包括它的过去和现在的成员,习俗是不具名的规范和指令。习俗与指令的另一个区别是,习俗不要求通过符号文字来颁布,它们不必用文字写下来,因此,可以把习俗称为稳含的指令。在一个动物团体或在一个没有语言的团体中,对它的成员施加规范压力是否为(逻辑上)可能的,这是值得语言学家、生物学家和逻辑学家们共同去探讨的一个有趣的问题。

在伦理原则的特性上存在许多争议。有些哲学家把它们当作一种指令——上帝给予人的命令或禁令。另外一些哲学家则把它们当作某种技术规范或如何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指南。但都不能否认伦理原则既与指令有关,同时又与技术规范之间存在着某种重要的联系。

最后,所谓理想的规范是指对象应该具有某些性质而不应具有其它性质。总之,理想的规则在决定一种方式或标准的“规则”与关于达到某一目的的手段的“技术规范”之间享有一个地位。

综观冯·莱特对于规范一词的主要含义及其关系的分析,表明规范一词有广狭义两种解释:从广义上说,规范是指社会规范,即调节整个社会、社会构成单位、社会集团或个人活动的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说,规范就是人们的活动、行为应遵守的规则。在较狭小的意义上讲,规范可理解为确定个人和社会相互关系的原则,并且这些原则还在法律及其它法令、风俗、社会要求中固定下来,这就是政治的、法律的、道德的以及其它诸如此类的规范。它们是由社会建立起来并由社会加以改变的。社会还建立遵守这些规范的各种社会监督手段。这些手段既要依靠大家的信念,也要靠强制。由此可见,规范一词与社会学、法学、伦理学、哲学以及语言学等都有密切关系。

二、规范与语言

规范与规范公式是有区别的。规范公式是指在表示规范时所使用的记号或符号,它属于语言。关于规范与语言的关系问题,冯·莱特着重分析了两种对规范语言具有重要意义的语句语法类型,一类是用祈使语气表达的句子,即祈使语句;另一类是道义语句(即含有“应该”、“允许”等道义词的句子)。

(一)关于规范与祈使语句的关系,冯·莱特提出了如下两个问题:

1.祈使语句主要地,或甚至专门地用于规范公式吗?

2.所有的规范都能通过祈使语句公式化吗?

“imperative(祈使的)”在起源上同义于“commanding(命令的)”,但是,祈使语句的所有用法并不都是用作命令的。因为存在许多不是用作这个目的的典型的用法。如祷告语既不是我们叫做指令的规范,也不是我们所区别的任何一种规范。再如用在祈求和警告中,祈求和警告不是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任何一种规范,它们属于似规范的类别,因为它们比祷告语更像规范。因此,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困难的。因为一个词是否是用祈使语气表达的,常常依赖于如何理解它出现在上下文中。如“you take it easy(你别紧张)”中的“take”是用陈述语气表达的还是用祈使语气表达的,仅仅从语法形式考虑,我们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

用作规范公式的祈使语句主要地用来表示指令。如命令和禁止这种指令都通过祈使语句来表达,这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允许这种指令一般是通过道义语句来表达的。不过,如果我们把允许看作是向“第三者”提出的禁止的话,那么我们认为这样的允许也能间接地用祈使语句的词汇来公式化(“不要干扰他”,“让他……”)。但是,在实际上也存在一种祈使语句,其规范作用似乎只是表示允许。尽管如此,在规范与祈使语句的关系问题上看,并非所有规范都能通过祈使句公式化;用作规范公式的祈使句主要地用来表示指令中的“命令”和“禁令”,有时也表示“允许”的指令。指令与祈使句也就结下了不解之缘。

(二)关于规范与道义语句的关系,我们也可提出两个问题:

1.道义语句主要地,或是唯一地被用来表示规范公式吗?

2.所有的规范都能通过道义语句公式化吗?

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人们可以把它看作是“规范”的一个不完全的定义,即:每一个规范的大意都是“某事应该(可以、不应)是或被做”。于是可推得:每一个规范都能用一个道义句子来表达。撇开“规范”的定义问题,很显然,道义语句比祈使语句有一种更丰富的充当规范公式的语法功能,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在规范公式中使用的祈使句典型地被用于表达那些是指令的规范,而道义句子似乎没有与任何一种特殊类型的规范结成联盟。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毫无疑问是否定的。因为道义句子除了作为规范公式的用法外,还存在另外两种同样常见的和典型的用法:一种是表示制约(“anankastic”)关系。“如果这间屋将是可居住的,那么它必须被加热”不表示一个规范,但表示在性质上的一种制约关系。另一种典型的用法是用于构造规范陈述。例如,在回答一个人的问题时我说:“你可以在我的房前停车”。这是一个规范公式吗?很容易发现这里存在两种考虑的可能性。在用这句话回答时,我实际上可能是给了提问者一个在我的房前停车的允许,在这个意义上,这个句子是用作规范公式的。但是这同一句也可能是用来为提问者提供关于现有停车规则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句子是一个描述性的句子,它被用于构造一个真的或假的陈述,即所谓的规范陈述。因而,同一句话既可被用于表示一个规范,也可被用来构造一个规范陈述,而且这种歧义性一般地似乎为道义语句所特有。因此,在规范与道义语句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所有的规范都能用道义语句公式化,但道义语句的用途并不仅仅局限于表示规范。

综上所述,冯·莱特对于规范一词含义的分析,启示人们:规范一词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它涉及到有人类行为参与的一切领域,如社会的、法律的、道德的、习俗的等各个方面。冯·莱特对于规范与语言关系的研究,为人们正确地表述规范提供了依据。冯·莱特对规范问题的研究,丰富和发展了规范逻辑的实质内涵,并在伦理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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