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金交易的双元控制主体企业增值税逃税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增值税论文,主体论文,现金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基于现金交易的增值税逃税机理分析
增值税逃税包含了三个利益关系主体:销售方、购买方和征税机关。三个主体彼此间的博弈决定了增值税偷逃税具有以下特征:纳税人作为商品或者劳务的卖者只有在与买者合谋的条件下才能逃税;买卖双方合谋的先决条件是双方能从合谋中获取收益。通过合谋,双方都能减少其税收负担:购买方可以少付“增值税”,销售方可以减少应税销售额而少付税款。从理论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逃税一般是交易双方合谋进行,由销售方、购买方和征税机关三方进行博弈。在经济实际运行过程中,买卖双方要想通过合谋实现逃税,首先就要避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监管,而现金交易在逃避监管方面有着先天优势,采用现金交易可以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在监管链条之外进行。我国在增值税的管理过程中,人为地将纳税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进项税额抵扣的权利,所以相较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在做买方时更易于逃避增值税。
同时,假定企业所有者支付给所雇佣的经营者的报酬包括工资W和逃税风险补偿S(),很明显补偿会随着逃税额的上升而增加。而且对于理性的经营者而言,逃税风险补偿的边际增加额递增才是符合自身利益的,所以本文假设S’(·)>0,S”(·)>0。经营者参与增值税逃税,除了可以获得所有者支付的风险补偿,还可以利用自身对企业的控制力来获取超过风险补偿的利益,用μS()来表示,μ为经营者控制力带来的超额风险补偿系数。
二、基于现金交易的双元控制主体企业增值税逃税模型
在双元控制主体企业逃税过程中,经营者是关键因素,因而本文假定税务机关对参与逃税的经营者采取处罚措施,设ψ、η分别为对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处罚倍数,g()为所有者处罚基数函数,h()为经营者处罚基数函数,τ为企业现金交易逃税被税务机关查获的概率。
结合上述的假设可以得出A企业缴纳增值税后所有者的期望所得为:
经营者的期望所得为:
随着企业通过现金交易逃避的增值税额的增加,所有者和经营者所面临的逃税处罚也会相应增加,由于两者都是企业逃税行为的参与者,也是获益者,因此针对两者的处罚函数与逃税额有着相似的对应关系,而且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处罚程度由处罚倍数加以体现。假设g(·)和h(·)二阶可微,其本身及一阶导数均存在反函数,并且g(·)=h(·)。当企业增值税逃税额为0时,所有者和经营者不会受到征税机关的处罚,有g(0)=h(0)=g’(0)=h’(0)=0。另外在现实中,增值税逃税数额过高会带来处罚性质的转变,对于所有者和经营者来说,这意味着他们所面临的处罚函数边际增加值递增。所以我们假设g’(·),h’(·)>0,g”(·),h”(·)>0。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双元控制主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会作出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决策,进而得出最优的现金交易比例。(1)式和(2)式关于现金交易λ比例的一阶导数分别为:
(1)式和(2)式关于λ的二阶导数分别为:
由于关于现金交易比例λ的二阶导数小于零,那么联立(3)式和(4)式可得出所有者和经营者期望的最优逃税比例λ*:
(7)
三、相关因素分析
从上述模型中可以看出,随着增值税税率、查获率、现金交易折扣率等相关因素的变化,企业间最优现金交易比例也会发生相应的改变。以下将对影响λ取值的相关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一)增值税税率
为探寻增值税税率对现金交易比例的影响,对(7)式求的偏导数得:
由于为正或负不确定,其经济含义表示税率
对偷逃税的影响不确定,随着的上升,λ可能减少也可能增加。Allingham和Sandmo对这种不确定影响解释为税率的提高对纳税人的收入申报将产生两种作用: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一方面,由于税率的提高将使纳税人的实际可支配收入减少,缩小了纳税人进行谋划的空间,增加了纳税人对风险的敏感程度,这会使纳税人的行为更加谨慎,这种收入效应对抑制逃税产生的作用是积极的。另一方面,税率的上升将使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税收价格”提高,逃税将为其带来更多的收益,这种替代效应将对抑制逃税产生消极作用。可见,税率对纳税申报额的影响是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这两种效应的影响孰大孰小不确定,故税率对纳税申报额的影响或者说对逃税的影响也不确定。
(二)查获率与处罚力度
对于企业而言,查获率是税务机关对其逃税行为进行稽查的概率,查获与否直接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处罚,对企业有着很强的威慑力。这一点也可以从模型中查获率τ与现金交易比例λ的关系中得到证明,将(7)式分别对τ、η和φ求偏导数得:
很明显,随着查获率和处罚率的上升,企业间现金交易比例的最优解将下降。这意味着随着罚款率和查获概率的提高,纳税人隐瞒收入的逃税行为被查处的风险性增大,纳税人为逃税行为付出的代价上升,从而有效抑制了纳税人逃税的可能性,这正是税务稽查和税务执法处罚产生的威慑力。这说明主张和强调通过加强征管,以及提高对偷逃税的处罚力度来抑制偷逃税行为、减少税收流失是有理论依据的。
(三)现金交易折扣系数
购买方在享受了折扣的情况下不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价格折扣是双方逃税行为现实基础。而现金交易的折扣即为折扣系数α的倒数,对(7)式求α的偏导数:
可见逃税比例λ*与折扣系数α正相关。在经济意义上可以这样解释,折扣越低,产品销售价格越高,销售方获得的现金交易收入越大,而销售企业承担的逃税风险和成本并没有随之增加,从而给销售企业带来更大的逃税收益。所以,折扣越低时现金交易比例越高。
(四)无折扣价格
无折扣价格是A企业在正常销售状态下产品的价格,直接影响其正常交易状态下的获利。对(7)式求的偏导数:
显见,产品价格越低,企业在该项产品的销售中越有通过现金交易逃税的倾向。这是因为随着价格的提高,单位产品逃税额增加,而随着逃税额的增加,逃税的成本和风险也增加,其表现为对逃税的处罚力度增加、罚款率的加大或者查处概率的提高,且处罚率的升幅要大于所逃税收收入的增幅,这当然对较多隐瞒收入的逃税者会有更大的威慑作用。因此,无折扣销售价格越高,纳税人会更加倾向于减少隐瞒收入的逃税行为。
四、政策建议
(一)对经营者和购买方进行处罚
与单一决策主体企业不同,双元控制主体企业中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所有者无法绕过经营者实施逃税决策,经营者是双元控制主体企业逃税的关键因素。我们建议税务机关在管理双元控制主体企业时,除了对所有者进行稽查并加以处罚外,还应该对参与逃税的经营者进行处罚,这样可以提高经营者逃税的预期成本,抑制其参与逃税的动机。
购买方作为现金交易合谋的一方,其对待合谋的态度也会对双方增值税的逃税决策带来影响,从增加购买方逃税成本的角度出发,建议征税机关加强对买方企业的管理,制定严格的处罚制度,对不索取发票以换取现金折扣的企业进行处罚,从源头对企业间合谋逃避增值税进行控制。
(二)稽查策略差异化
能够在合谋逃税中获取更多利益的企业更倾向于进行现金交易,而不同行业中的企业进行现金交易的倾向也不同。在结算过程中使用现金较多而且频繁的企业,或产品正常销售下单价较低、折扣较少的企业,其通过现金交易逃避增值税的倾向高于以转账方式结算的企业。所以征税机关的稽查工作应该结合行业及企业的特性来开展,克服就账查账的局限性,加强内查外调,加大检查力度,对现金交易逃避增值税倾向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稽查。
(三)提高增值税链条的效用
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合谋逃税的作用机理中可以看出,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法规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各自计税方法与抵扣方案差别很大,使增值税链条失去效用,买卖双方合谋现金交易从逃税中获得收益。在现实中,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不对称,一些处于生产、加工、批发等商品流通中间环节的企业,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往往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利于税务机关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上、下游企业的税收监管,而一般纳税人企业正好利用这一点进行逃税。所以征税机关可以从两方面来着手提高增值税链条的效用,一是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特别是与企业生产经营、货物流通密切相关的行业应尽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以及广告业等,对那些与货物交易关系不密切的服务业课征营业税。二是适当放宽对部分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把更多的企业纳入增值税发票的链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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