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伦理与组织伦理的现代要求_现代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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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6—0029—04

当社会从传统迈进现代,传统道德哲学已不能满足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社会及行动结构所提出的伦理需求。组织伦理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新的道德哲学范式,可以帮助解决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实现伦理和谐。

一、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

传统道德哲学是一种与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社会及其行动结构相一致的理论。这种道德哲学在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活动背景中已无法发挥作用。它无法解答由于活动与活动结果之间存在的时空分离及存在诸多中介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新的道德问题,因而引发了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体现在道德责任主体的不确定、道德作用机制的自抑及伦理努力方向的缺失上。

1.道德责任主体的不确定

传统社会及其行动结构简单明晰。因为自然经济中的人们从事的大都是简单的劳动,这种劳动往往一个人就能独立,在劳动生产中的“需求与行为”、“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十分简单,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使个体的行为与行为后果直接统一,责任及其道德责任主体尚未成为突出的问题。在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传统社会及其行动结构中,道德责任主体明确。

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则显得复杂难辨。因为现代社会是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几乎每一种事业都需要很多人来从事,而每个人却只能完成整个任务中很少的一部分,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存在着许多中介,也就是说,这里的行为是有着内在结构的、有机团结的集体行为。当集体行为发生过错时,往往产生“有罪过,但无犯过者;有犯罪,但无罪犯;有罪状,但无认罪者”的局面。要使集体行为真正确立,使众多的个体形成合力,除了目标一致外,关键在于对集体内部的行为指导控制,要求这些行为按照程序逻辑地进行。对内部行为者来说,在集体中他们最重要的美德是忠于岗位、遵从职责。集体组织要求组织成员作为角色承担的仅仅是技术责任,而不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去承担由他所促成的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这种行为后果已不是其中的一个行为成员能全然指导控制的,他服从的只是命令和程序。而责任与行为的控制能力有关,当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只是遵守程序和命令而无法了解和预见最后的行为结果时,就会出现组织的无人统治和组织的道德“出场”。现代大型组织除了由于细致的劳动分工、规模的巨大,使每个成员无法了解和知晓最终的、遥远的行为后果,使个体无法自然承担道德责任外,程序理性的“命令—服从”机制还使组织中的道德责任发生转移,每个人都把道德责任转移至发出命令的上级,形成责任漂移现象,表现出道德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特征。因此,在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中,道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2.道德心理机制的自抑

建立在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社会及其行动结构基础上的传统道德哲学依赖于在长期的自然进化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所具有的、自然直接的道德心理机制而发挥作用。个体通过这种道德心理机制指导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不道德的行为发生。但在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我们发现人类独具的道德心理机制——道德感、良心却遭到流放,也即自然道德作用机制的自抑。

与简单明晰的传统社会及其社会结构相比,现代社会及其行为结构复杂难辨,这为自然形态道德作用机制的自抑,提供了客观条件。

现代社会由于其有机复杂的结构特征,人们在面对由复杂的集体行动所导致的道德后果时,所具有的自然形态的道德心理机制也往往丧失功能。在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中,由于行为与行为结果间一系列中介人的存在,由于每个人对最终结果贡献的非唯一性,行为者与行为结果间的决定性因果函数很难确定。在这条行为长链上,每个人实施的行动都被视作一种中介性的行为,在引发行动者和最终执行者间的长链上,没有人可以被确定无疑地认为是一种充分的、决定性的纽带。由于行为链上的人们被放在“代理人”的地位,并与有意识的目的之源与行为的最终结果分开,使道德主体以自然形态呈现的道德心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3.伦理努力方向的缺失

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传统社会有着完备的伦理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体系在简单明晰的传统社会结构中,较易确立。人们挣脱传统进入现代,尽管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复杂难辨,但人们怀揣对未来的希望和理性的信心,试图制定全面的、整体的、现代社会的道德规范。

现代的哲学家和立法者一样,认为良好的规则一定是人为创设的规则;自由的个体只有遵从良好的规则才能保证其行为的正当性。现代道德哲学和现代道德实践被这样一种信念所激励,“这种信念就是相信一种无矛盾的、非先验的伦理学法典(存在)的可能性”[1]。这样一种法典也许现在还没有被发现,但如果给予足够的时间和一定的善意,这种指导行为的正确的纲要和最终的论据一定能够找到。

现代社会在追求这种类似法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学法典的路上已经跋涉了很长时间,在这条路的尽头站立的是被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渴望和选择折磨着的道德个体。希望立法者承担道德责任,个体免遭不确定性的痛苦的尝试失败了。“在我们面临着空前多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背后隐藏着灾难性后果的时候,我们不再期望立法者的明智和哲学家的聪颖能使人们从道德困境和决断的不确定性中一劳永逸地解脱出来。”[1](36)

概而言之,社会及其行为结构的现代性基础与传统道德哲学提供的文化资源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道德责任主体的不确定、道德作用机制的自抑及伦理努力方向的缺失,表征了现代性伦理危机的全面到来。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奏响了现代社会伦理的不和谐之音。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我们,该如何抉择?现代社会又提供了怎样的解决方案?

二、现代社会的伦理要求

建立在现代社会结构基础上的伦理应是适应远距离的、有机团结的社会的伦理,传统道德哲学已无法提供解决现代社会伦理问题的方案,应通过伦理范式的创新来完成。

1.远距离、复杂的伦理要求

时空分离及时空分离基础上的复杂的组合,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时空分离”的特征要求远距离、复杂的伦理。

前现代社会时间与地点总是密切相连,提及时间,总是与地点相连,或者由有规律的自然现象来加以区别。随着技术特别是人类抽象思维能力的发展,时间从空间(地点)中分离出来,有了抽象意义上的“时间”。抽象意义上的“空间”概念也是在与地点的分离中逐渐获得的,“在原始社会条件下的原始生活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任何抽象空间观念的痕迹。原始人的空间是一种行动的空间;而这种行动是集中于直接的实际利益和实际需要的。就我们可以谈及的一个所谓原始的空间‘概念’而言,这种概念并不具有一种纯理论的性质。它仍然充满具体的个人情感或社会情感,充满着感情的成分”[2]。时空与地点、行为的分离,抽象时空概念的形成,使得时空具有标准化的、可操作的特征。标准化的时空能够“凿通社会活动与其‘嵌入’到在场情境的特殊性之间的关节点”,使现代社会对人类活动半径的把握得以远离任何给定的面对面的互动情势。现代社会的这一特征要求提供远距离的伦理。

现代性的社会分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实践维度有了不同于前现代社会的特征——即人类的行为和行为后果之间有一个时间和空间上的巨大鸿沟。现代的技术和生产条件已经提供了为了系统协调许多人的工作以完成大规模行政任务而设计的组织类型,组织已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单元,现代社会中的个体借助组织实施其发展战略。现代组织能超越个体存在的有限性,在时间和空间上使其行动意义得以延续。在这种行动和行动后果有着巨大时空断裂的情形下,我们已无法用我们固有的、普遍的知觉能力对此进行预测和把握。我们的行为可能影响到这样一些人,这些人我们从未谋面,也可能尚未出生,影响却有可能真实发生,这些行为的后果可能是我们当初未预料到的灾难。尽管灾难并非预谋,但伤害却已发生,这发生了的伤害又该如何避免?或者说,在时空断裂的背景下我们该如何依据道德行动?仅仅依靠传统道德哲学提供的自然道德作用机制,即个体自然状态的道德心理,已无法解决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的复杂状况,现代伦理需要较传统伦理丰富、复杂的伦理理论。

2.伦理范式的创新

建立在机械团结、近距离社会结构基础上的传统道德哲学,无法提供现代社会伦理危机的解决方案,现代社会伦理危机的解决必须通过伦理范式的创新,以建立现代社会伦理理论。社会结构的现代性特征为这种创新提供了可能。现代性社会结构具有三个特征,即“时间和空间的分离”、“脱域机制的发展”以及“知识的反思性运用”[3]。尽管文化努力和创新是人所特有的品质,但前现代社会的文化创造能力与现代社会的文化创造能力有所不同。这一时代的文化创造以前所未有的自觉和力度伸展至整个人类社会领域。现代社会把理性提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依附理性进行社会的“工程化”建设。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长足发展,当客观世界、科学理性从“生活世界”中抽离使生活世界退隐、意义世界丢失时,就形成了现代性的断裂,产生了伦理危机。

面对这种断裂,面对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人们转而怀疑人类的理性,否定现代性的伦理谋划,主张放弃伦理努力,退回到听凭自然的内心呼唤、经验的因循守旧的道路上。问题是:在远距离、复杂的现代社会结构中,仅凭传统的、自然的道德已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自然的道德心理机制会出现自抑,道德后果的责任主体依靠传统的道德哲学也难以确认,我们还必须怀揣希望,进行积极的伦理努力,通过伦理范式的创新来提供现代社会伦理危机的解决方案。问题是:如何进行伦理创新?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揭示了考察伦理的两种方式:“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性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4] 这两种考察伦理的方式,也是社会伦理建构的方式。

传统道德哲学在社会伦理建构及道德建设问题上,进行的大都是“原子式的探讨”,都是将个人作为道德研究和道德建设的对象,都是将个人的生命秩序、个人灵魂的完善、个人生命的完满作为关注的对象。这种道德哲学范式在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传统社会结构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在同质性很强的、稳定性较高的传统社会,伦理实体自然形成且较为稳定,道德合理性的权威扎根于天然形成的伦理实体(如家庭、民族)中,这时的社会更多的是要求实体成员自觉担当天然伦理实体所赋予的道德要求,通过理性的把握、情感的认同、意志的执守,来把握并实现“善”。

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一方面,人的个性特征日益强烈,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另一方面,分化社会中的个人对社会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人与社会的相知相遇、相依相对通过社会实体动态地展现出来。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伦理道德是个体的事,集体、实体具有天然的善,带有先天的合理性。随着社会分工的展开,社会实体数量的增加及类型的增多,复杂的社会关系透过实体展现为实体与个人、实体与实体、实体与社会的关系,实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通过实体能较好地把握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从实体性出发”是解决现代社会伦理危机的内在要求。

三、组织伦理的特征与使命

组织伦理是将组织作为伦理研究的对象,将组织作为道德规则和道德建设的对象。现实世界中的组织是伦理实体的现实定在。伦理视阈中的组织,是实体性的道德责任主体和创生性的伦理实体。组织所具备的这两大伦理特征,使其能较好地承担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结构所要求的伦理使命。

1.实体性道德主体的责任寓所

组织作为实体性道德主体,不同于自然意义上的个体性道德主体。实体性道德主体的确立,除需要组织成员个体具备道德精神外,还须帮助组织建立一定的伦理精神。也就是说,实体性道德主体的建立,不仅需要组织成员具备一定的道德心理机制,还需要组织具备一定的伦理敏感度,设立组织道德调适机制。具备了伦理精神及伦理制度的实体性道德主体,将能有效地解决现代社会组织行为中道德责任漂移和缺失的问题。

组织,作为现代社会的产物,充分体现了现代性所具有的特征。“脱域”机制及“知识的反思性运用”这些现代性特征,使组织具备主体性特征。但组织又不同于自然个人的主体性,它是按照一定目标组织起来的、具有内在结构的社会群体,其中的个人依据组织目标、组织结构的内在要求,一方面要成为结构性的角色存在,另一方面要通过努力使组织存在具有伦理合理性。因为组织不同于生物物种,生存尽管对生物物种来说是一个恰当的目标,但“生存对组织来说不是充分恰当的目标”[5]。组织不是为自己而存在的,它们只是执行社会任务的社会器官,是手段。正是由于组织的目标,使组织中的成员从原初场景中抽离出来,然后为保证组织目标实现进行组织结构的设计,使这一设计“嵌入”组织将组织成员按此结构整合起来。没有组织目标,没有组织结构,各种资源就会裂成碎片无序存在。因此,组织作为实体性的道德主体,既要求组织成员具备组织角色所要求承担的道德责任,也要求组织结构具有伦理敏感度,具有反应迅速、措施得当的道德调适机制。

现代化进程中的伦理必须十分重视职业道德的建设。职业道德是组织作为集体性道德主体存在的必要前提。因为组织作为一个集合性的存在,其得以存在的前提性条件是组织成员忠于岗位、忠于职守,这就要求他们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不过,在我们看到组织是一个伦理实体、强调职业道德的同时,还应该强调组织的道德责任。因为组织是集体行为的理性执行者,是社会性任务的承担者。组织道德责任的确立,除需组织本身具备一定的伦理精神外,还需组织成为制度化、结构化的伦理实体,使组织结构伦理敏感化。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人们只强调组织成员的职业道德,不强调也不认为组织应该具备道德责任,使组织仅仅成为工具性的存在,而非伦理性的存在,以至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组织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组织本身的道德建设将有助于解决现代社会生活中组织行为道德责任的缺失和漂移。

组织作为实体性道德主体的责任寓所,存在于组织这一伦理实体的现实定在之中,既存在于组织成员的职位要求之中,也存在于服务于组织目标的组织结构之中。组织成员和组织都应该承担道德责任,成为道德责任主体。

2.创生性伦理实体的制度保障

组织作为创生性伦理实体,不同于自然状态的伦理实体,是扬弃异化形态复归于真实的伦理实体。现实组织是一个需要通过中介的伦理实体或异化的伦理实体,其真实的伦理精神往往被遮蔽或被扭曲,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道德主体。组织伦理精神的确立、真正伦理实体的建构需要通过自觉的创建、制度化的安排才能完成。制度化安排了的伦理实体才成为“整个的一”,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伦理实体和道德主体。

组织是具有一定“脱域”机制的社会实体。“脱域”是社会学家吉登斯提出,用来表述现代性生成机制的一个概念。他认为现代性的生成实际上是社会行动从“在场”的、原始地域性的情境中脱离出来,然后用“人为的”、理性化的抽象体系“再嵌入”的过程。他明确指出:“所谓脱域,我指的是社会关系从相互作用的地域性关联中‘脱离出来’,并跨越无限的时空距离对这些关联进行重组。”[6]组织是体现时空分离的存在物,组织能根据组织目标进行组织设计。组织不仅作为工具性的存在以实现组织目标,同时也作为价值性的存在以实现社会需求,在进行社会的组织设计时,既需要以理性的原则也需要以价值的原则为指导,进行“知识的反思性运用”,通过制度整合集体行动,制度成为伦理敏感器,确立伦理精神和伦理实体的制度性保障。组织作为创生性伦理实体所具有的制度保障的意义在于:为组织有效地获取和处理信息创造条件,确保其能及时有效地发现组织内外出现伦理问题的迹象,并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对话和讨论,培育并确立伦理精神,在伦理精神的指导下决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加以实施。

创生性伦理实体所具有的伦理制度保障机制,可以克服道德个人与生物体相关的道德感受范围,也即通过组织内伦理制度保障机制这一“伦理感应器”,使道德作用的范围和半径大大扩展。制度性伦理机制有助于克服近距离的伦理,成为远距离的伦理。

总之,人类社会一切社会危机(包括伦理危机)的解决,需要通过文化(包括伦理文化)的创造来完成。因为,“文化本身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7]。现代社会伦理危机的克服、社会和谐伦理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伦理范式的创建,需要依靠组织伦理的自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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