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水土保持环境管理的重要保障逐渐成为学术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国内学者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和补偿主体、客体、标准、途径、方式等机制构成要素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丰硕研究成果。然而研究还存在一定局限性,突出表现为补偿主体和客体界定不够明确、补偿标准难以确定、区际补偿难以实现、生态税费制度不够健全、长效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补偿机制;补偿方式
水土流失是关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生态安全问题,也是重要环境问题。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作为生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研究水土流失一个重要议题。目前国内在水土流失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实践尝试提供理论支撑。但理论研究仍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对于为什么要进行补偿、谁负责补偿、补偿多少等关键问题并未从理论上达成共识,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梳理国内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研究文献基础上,试图就其核心问题的研究成果予以述评,以期为推动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有所裨益。
1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内涵
生态补偿的概念源于生态学理论中的“自然生态补偿”(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即物种或自然系统受到扰动,所表现出来的对于生态负荷的还原能力。学科侧重点不同,对生态补偿有着不同解读。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涵义大多是结合水土保持特点,根据生态补偿概念推演而来,至今尚未有统一明确的概括。根据研究的不同角度,我国学者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内涵有不同的见解,可归纳为:
1.1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资源利用行为造成水土环境破坏所应付出的代价。姜德文从生态法理角度定义为利用自然资源所造成水环境污染、土壤流失、水土保持能力下降或丧失等生态环境恶化行为所因此应付出的成本和代价。
1.2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和谐统一的相互补偿。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组以系统论为基础指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人类社会系统通过调整其内部成员间的相互利益关系,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适度干预,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增强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维护效果的一种补偿方式。毕华兴从伦理学角度定义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二重性”,一是对自然生态系统的补偿,二是对人类社会成员之间的补偿。
1.3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外部性内部化的措施。毛显强从经济学角度指出生态补偿是对生态、资源、环境损害者收费,对受益者补偿的一种经济措施。霍学喜、杜丽娟、张长印认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为了促使利益相关者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控制水土流失,改善和提高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对消费水土保持生态效益的经济活动进行成本分摊,对利益受损群体进行效益补偿,以内化外部成本,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维护以及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激励与投入补偿方式。总之,国内学者对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理解具有学科特色,亦存在差异性,但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强调了社会个体和组织在水、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其中,从经济学角度定义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更能体现激励的重要性、转移的可行性与环境服务的商品化。随着多学科交叉的研究发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内涵的多角度理解必将趋于融合。
2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从根本上认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就必须从理论上寻找其源头和依据。通过文献梳理,学者多以经济学为基础展开分析,同时也涉及其他学科理论,集中观点有四个:
2.1水土保持生态效益具有经济外部性
郭升选认为经济活动造成的水土环境破坏属于负的外部性,应遵循庇古思想,通过政府干预手段补贴正外部性、征税负外部性将外部性“内部化”。何家理提出,通过对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外部性表现效果可以推定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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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成果具有公共物品属性
蒋毓琪以公共物品理论说明应解决好水土保持生态服务价值的“公地悲剧”及水土环境消费服务中的“搭便车”现象。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和水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在群体之间、区域之间、代际之间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谷国锋提出水土保持生态服务的部分功能表现为纯粹公共物品,部分为准公共物品,需要政府机制的管理和分配。
2.3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产品具有商品属性
樊万选认为水土等生态环境系统具有商品和服务的属性,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依赖这些商品和服务。宋晓强进一步指出水土资源是自然资本的组成部分,水土保持生态服务功能所生产的经济产品、生态产品和社会产品是具有商品属性的无形产品,价值需要通过国家和社会补偿来实现。
2.4水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是追求负熵的过程
叶立国认为政府可通过经济及其他补偿手段,抵御水土环境系统由于外界干扰而形成的熵值增加,维持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史宇提出水土保持补偿机制相当于社会经济系统向自然子系统的反哺,是最大限度获取负熵值,政策支持和经济补偿是保护水土资源的有力手段。总之,作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依据,外部性、公共物品、资源价值等理论为多数学者所认同,除此之外,稀缺性理论、地租理论、耗竭补偿理论等典型的经济学理论依据也为部分学者所接受。由于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既涉及自然科学也涉及社会科学的研究范畴,其理论基础研究也被拓展到生态学、系统学、伦理学、法理学等学科,但仍然没有脱离以经济学研究为主范式。研究理论依据的核心是通过制度设计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也就是通过政府或市场运用经济手段达到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目标,以消除社会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成本之间的不平衡,达到资源配置最优状态。
3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机制框架由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补偿途径、补偿方式构成。明确主客体并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是进行补偿的前提,确定补偿标准是补偿机制实现的关键问题,补偿途径和补偿方式构成了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安排。
3.1关于补偿主体与客体
所谓补偿主体,即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实施过程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履行者。根据破坏者恢复、受益者补偿、污染者治理的原则确定补偿主体,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3.1.1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主要由政府、破坏者、受益者三类主体构成
徐智就此分别进行了阐述:一是指导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工作的各级政府机构,利用财政收入对补偿进行投入;二是对水土生态环境造成直接或间接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损害测度征收生态补偿金;三是从水土生态系统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直接或间接受益者,依据所获收益进行补偿。
3.2补偿主体随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分类而不同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组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划分为预防保护、生产建设和治理三大类。预防保护类的补偿主体为享有保护行动带来生态效益的受益者,生产建设类为生产建设活动主体和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治理类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责任应主要由各级政府承担,付费主体也可以是个体、企业或区域。
结束语: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借助一定的方式来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正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对重点区域保护方面进行完善。在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过程中,不仅仅需要理论进行支持,而且还需对社会大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资源保护能力进行强化,并且需要资金进行支持,这样才能有效地确保生态补偿机制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姜德文,郭孟霞,毕华兴,等.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理论与机制[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6(6):93-98.
[2]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课题组.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水土保持,2009(8):5-8.
论文作者:朱涛1,刘德平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7/13
标签:水土保持论文; 生态论文; 机制论文; 水土论文; 主体论文; 理论论文; 经济论文; 《基层建设》2017年第7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