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家婚姻中女儿的身份与地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地位论文,女儿论文,身份论文,婚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3.68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13)04-0109-06
并家婚姻指的是一种新近在苏南等地区流行的婚姻形式,当地人称作两家并一家,也有的称为两头亲,①文中简称为并家,主要发生在独生子女家庭之间。与普通的嫁娶婚不同,这种婚姻的特点是,男女双方结婚,男方不算娶,女方不算嫁,男方不提彩礼,女方不置办嫁妆,男女双方家中各自装修新房,各办喜宴,夫妻婚后在双方家庭轮流居住,主张生两个孩子,男女双方各有一个小孩跟其姓,有义务赡养双方父母,也有权利继承各自父母的财产,具体形式各地域以及各个家庭会有差异,从婚姻的缔结到日常生活的安排都体现出很强的协商性。并家婚姻的出现在于独生女家庭面临的现实的养老、财产继承与继嗣等需求,这样的家庭在过去往往会采取招赘的形式来实现这些需求,然而在苏南等计划生育执行效果较好的一类地区,独生子女家庭的普遍性使独女户家庭在招赘这一最后的办法上也面临困境,因“家贫子壮则出赘”②的情况越来越少,独生子女家庭的普遍化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使招赘变得不可行。另一方面,不少独女户家庭却坚持让女儿承担儿子的责任,这让当地的独生子家庭也娶得困难,在这种双方僵持的局面下,两家并一家成为一种双方妥协的做法,并在当地流行开来。
本文主要通过深度访谈与观察的方法收集数据。笔者的田野调查是在苏南地区的W村进行的,该村隶属于江苏省苏州市,距镇中心约2公里,是苏南地区一个典型的水乡村庄。该地区吸收了大量外地劳动就业人口,人口密集,每个村子与邻村平均相隔步行5-10分钟的路程,受上海经济发展辐射的影响,工商业发达,经济繁荣,村民生活水平较高。本研究涉及的样本主要包括嫁娶婚、招赘婚、并家等婚姻形式,共25个家庭,其中嫁娶婚有6例,招赘婚5例,并家14例。在家庭的选择上,笔者以本地人中至少一是独生子女为条件进行个案的选择。
在调查之初,笔者听到很多有关这种婚姻形式的负面评述,如双方家庭往往会就婚礼如何举行、孩子跟哪一方姓以及婚后如何居住等问题发生争执。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诸多争议,源自于这种婚姻形式改变了传统婚姻的一些主要内容,嫁娶形式的变化使两个家庭之间的姻亲关系、代际关系均与嫁娶婚有所不同,随之带来的是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变化,其中较为鲜明的变化即在于女儿身份的改变。
二、传统中国家庭中的女儿身份
传统的嫁娶婚当中,形容女儿与娘家的关系最常用的一句话就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费孝通[1]将女性的人生分为两个时期,一是从父时期,二是从夫时期。女性生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事件即是结婚,人们甚至将婚姻对女性的意义描述为第二次投胎,结婚意味着离开父亲家庭,进入夫家开始一个全新的生活。婚后的女性往往被切断了与娘家的联系,女性与原有乡村社会网络的关系也会因其出嫁而分离。传统中国家庭被认为是父系的,“孝道”是中国家庭制度的核心价值,即成年子女必须尊敬并赡养他们年长的父母。换句话说,在传统的制度中,年长的父母依靠成年子女的支持,而这种支持来自于儿子而非女儿,特别是已婚的女儿。婚姻意味着一个女性加入她的丈夫的扩大家庭,在她丈夫的家庭中,年长的成年男性对年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拥有权力。儿子是家庭的永久成员,与他们的父母保持终生的联系,他们整个一生都被期望能够对父母家庭的经济及福祉作出贡献。相反,女儿只是父母家庭的暂时性成员,婚后,她们开始为丈夫的家庭作贡献。在这样的传统下,女儿通常不能从她们的父母处获得财产,当然也没有正式赡养父母的义务。婚后她们的义务被限定在支持丈夫的父母上。在这种传统的家庭制度中,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经济支持是有明确性别区分的,是儿子而非女儿提供经济上的孝养。
然而,女儿与娘家关系的研究始终没有停止过,同时,今天女儿与娘家日益密切的联系,以及她们在父母养老上的贡献已经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张卫国[2]注意到女儿事实上在父母的养老上承担更大的责任,他认为市场体制改革带来的新政治经济背景,打破了改革前女儿与父母的体制和经济束缚,针对限制个人生育和延缓人口增长的计划生育政策,对于增强已婚女儿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有着计划外的效果。谢宇等[3]1999年在中国三大城市的调查结果表明,儿子并不比女儿给父母的多,这一点显示传统家庭模式不再适用于城市家庭,但他们也提到,只有当对老年父母的经济支持变成一个可选项的时候,传统的性别原则才会改变。唐灿[4]则将这一现象归纳为女性的工具性意义与过去相比上升了,女性外出工作的比例比男性低,过去出嫁的女儿与父母来往不便的地理劣势则转化成了优势,增加了女儿与娘家父母的互动机会,也增加了父母对女儿照料的依赖感,女性家庭的收入增加及家庭权利的上升都使娘家的父母获益。进而有学者开始讨论女儿赡养的伦理与公平问题,因为女性虽然在父母的养老上作出贡献,但是仍旧不被纳为父母财产的继承人。唐灿[4]认为,女儿赡养责任的压力来自于“情分”,而非义务,然而这样的安排对女性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情分上要求女儿付出,但又不赋予其财产继承的权利,同时父系家族制度中也不对女儿的付出给予承认。
由于在传统中国的文化中,女儿从来都没有正式地成为养老的提供者,也没有正式地拥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所以在现有的大多数研究中,都只发现了女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赡养父母的工具性倾向,并且大多只注意到在父权家庭制度基本内容不变的情况下,个体所作出的种种无意识改变,也就是在父权制的框架内讨论女儿的身份与地位问题。而现实生活中,许多独生子女家庭已经意识到来自于“情分”的压力是一种不稳定的与非正式的支持,并产生了积极主动地改变性别原则的需求与渴望,并在日常生活中付诸行动,两家并一家的家庭形式的出现正说明人们在家庭孩子数量减少为一个的情况下,对婚姻家庭形式与内容的积极主动的改变,在这场家庭生活的变革中,女儿身份的变化最为关键。
三、并家婚姻中女儿身份的突破
当大量独生子女家庭出现,独女户家庭在面临婚姻选择时,事实上处于养老资源、财产继承和姓氏传承等资源的匮乏境地,苏南农村的独女户家庭开始主动积极地寻求女儿的资源,民间自主地发起了一场家庭领域内的变革,并家婚姻形式的出现与流行可以看成是独女户家庭的一种呼声,希望通过这种独特的婚姻形式来正式规定女儿继承财产的权利与养老的义务。
虽然早在民国时期的民法就已否定了宗祠继承决定财产继承的逻辑,妇女在法律上取得了与男子同样的财产继承权,但这种逻辑一直未能深入乡村社会。[5]直到今天,民间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面临养老、财产和姓氏传承等资源匮乏的局面下,才最终打破了传统的父系家庭制度的一些规定。为了获得女儿的赡养,首先必须将女儿继承财产的权利纳入合法的框架内,从而让作为唯一血亲的女儿来传承姓氏和继嗣宗祧变成可能;其次,这类婚姻的合法性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随着这类婚姻形式的流行,这种婚姻形式中的种种规定已经不是单个家庭的做法,也不是单个家庭私底下的约定,因而形成了约定俗成的社会约束力,从而使女儿的夫家也接受这样的婚姻安排,夫家便不能阻挡媳妇对其娘家的孝养和她延续宗祧的家庭责任。出于对女儿责任的强调,并家婚姻从“制度”上解决了女儿赡养的传统制约。从而,女儿的孝养通过并家的婚姻形式得以固定与合法化。通过让女儿继承财产,让女儿赡养具备了“制度”上的合法性,解决了女儿赡养时面临的公平性的伦理问题,也使女儿的养老义务变得具有刚性。
在这种新的民间话语逻辑下,家庭关系被重新界定,传统父系家庭关系被以强调平等的血亲关系取代。一方面,女儿在娘家的身份不再模糊,其权利与义务被正式化,女儿的身份从非正式转变为正式,从而合法地成为父亲家庭的固定成员;另一方面,女儿作为媳妇在夫家的身份也被确定下来,夫家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下必须允许媳妇对其娘家进行孝养,而不应阻拦与不满。女儿在娘家的角色地位和对娘家的责任与义务,通过民间社会对这类婚姻形式的一致认同而具备了社会规范式的约束效力。在这类婚姻当中,独女户往往将女儿当成儿子,“生男生女都一样”这条当年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语,在许多年后得以付诸实践,女性与男性的角色一样,都需要承担养老的责任,同时也有权利继承家庭财产和传承家族姓氏。因此,在女儿出嫁之后,女儿并没有因为婚姻而割断与娘家的联系,相反,女儿与娘家的关系通过这样的婚姻形式被正式地确定下来,这种做法既为女儿订立了行为规范,也为对方姻亲家庭订立了约定。
在这样的婚姻中,由于双方模糊了“嫁”与“娶”的概念,在婚后,对女方父母来说,她既是自己的女儿也是别人的媳妇,从此需要与另一个家庭分享女儿的孝养,对他们来说,只能算半个女儿;对男方家庭的父母来说,此时她既是婆家的媳妇,也是娘家的女儿,也只能是婆家的半个媳妇。同样,在孙辈的关系上也是平等的,双方父母都称呼为“爷爷”、“奶奶”,而没有“外公”、“外婆”,当地人的方言中称爷爷为“阿爹”,奶奶为“好婆”,外公外婆则分别称作“娘舅阿爹”和“娘舅好婆”,从这种称谓中也可以看出,孩子的母亲取代舅舅身份所意味着的转变。在孙辈关系上的平等也来自于双方家庭在宗祧延续上的需求。这样的安排意味着两个家庭在养老资源、财产继承与姓氏延续的资源上享受着平等的权利,并在资源分配上保持相互之间的平衡,两家的关系也因为极力去保持平衡而呈现出特有的紧张状况。
滋贺秀三[6]提到人、财产、祭祀是维持中国旧家族的三个因素,而女儿替代儿子成为养老与继承财产和姓氏的人,在一系列的项目上对传统的父系家庭制度进行了变更,从女儿赡养的义务、子嗣继承,到婚礼的举办、居住方式,甚至具体到亲属称呼这类细节,都突出它与传统父系制下婚姻家庭生活的区别。女儿身份的变化实际是在家庭养老资源、财产继承和宗祧延续匮乏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为了进行适应性调整而开发新资源的一种家庭策略行为。两家并一家在民间的流行,表达了一种对女儿赡养与继承的集体需求,通过婚姻形式的集体变更,将女儿的赡养义务和继承权从传统的制度中释放出来,用一种全新的婚姻家庭制度来对女儿的权益进行社会性的规定,从而给予这种婚姻生活安排以合理性和正当性。
四、婚后女儿的日常生活实践
随着女儿身份的改变,婚后家庭生活发生了与嫁娶婚不同的变化,与此相应,媳妇身份及家庭关系受到女儿身份变化的影响也发生了改变。
1.身份的时空分割
在并家婚姻的婚后生活中,最为鲜明的一个特色即是年轻夫妻在两家父母家中轮流居住,而关于在哪家住、住多久等问题,是需要两家人协商的一个重要方面,通常的做法是采取方便的原则,往往哪一家条件好,或者是离工作、孩子上学的地点近,就在哪一家住得时间长一点,另一家则住得少一点,大量的夫妻都过着“两栖式”的生活,在两家父母间不定期地轮流居住。
由居住模式带来的比较显著的变化是婆媳关系。年轻的夫妻认为在这样的生活安排下,婆媳关系明显改善了,只要按时在两边家庭轮流居住,便不会发生难处的情况,“短暂居住”的模式导致婚姻生活有如“做客”一般,在短暂别离之后,回到其中一家,父母便会将其当作客人一样来对待,为其洗衣做饭带孩子,而作为“客人”只有被欢迎的可能,轮流居住使得“客人”的身份得以长久地保留。而并家的婚姻形式本身因不存在名义上的“嫁”与“娶”的关系,使得婚姻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更为独立,原本嫁娶婚中媳妇身份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了改变,因为并不是“嫁”到“婆家”,媳妇不再是娘家“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与“娘家”的关系不是截然断开的,“媳妇”只有一半的时间是夫家的“媳妇”,还有一半的时间是娘家的“女儿”,身份随着两头居住而发生了时空上的分割,变得具有多种意味,当“媳妇”变成“婆婆”的客人,“婆婆”的权威自然下降,一切关系都发生变化了。如村里的一位婆婆就说道:“现在跟以前不一样了,我们以前刚结婚的时候都怕婆婆的,她们现在是舒服的,什么(指家务)都我们来,能有什么矛盾呢?再说,我们也把她(儿媳)当自己的女儿的,都一样的。”
作为“客人”身份的好处是不管到哪一家去都会受到欢迎,并且婆媳矛盾不易被积累。在传统的家庭生活中,容易因家庭琐事而相处不愉快,发生一些纠纷,但两头居住的模式被认为对改变这种状况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为当生活中出现一些小摩擦时,并不会再像以前一样,还共同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抬头不见低头见,怒气不容易消解,直至小的摩擦慢慢积累,变成大的矛盾,而在两头居住的模式中,居住一段时间之后便又短暂分别,小摩擦不会积累成大矛盾,家庭成员间相敬如宾的相处模式在婚后也被延长了,即使产生矛盾,也可以选择不居住在一起,避免正面的冲突产生。
对子代来说,不同年龄段的人对这样的居住模式有着不同的体会。主要是由于不同年龄段的人面临的家庭责任和问题不一样,对于新婚夫妇来说,他们更多面临着适应婚后生活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孩子的到来,生活能力与生活经验相对缺乏,他们对父母的依赖要更多,与父母共同居住能够帮助他们克服婚后较为困难的时期,并且“客套化”的“短暂居住”改变了家庭内部成员相处的模式,使得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变得更为融洽。
村里一位怀孕六个多月的媳妇说:“我觉得这样挺好的,还能改善婆媳关系,刚开始的时候肯定相互都当客人一样待的,时间稍微一长么就有点腻,等快有矛盾的时候我们就要走了,到另一头去嘛也是一样的,在自己家待得腻了就换另一家。父母也一样,我们一回来他们就忙,忙一段时间觉得厌烦了我们也正好要走了,他们可以清闲一下。还可以改善婆媳关系。到哪家都待我们像客人一样,一有点小矛盾,马上又要到另一家过了,所以婆媳关系倒是变得好处了。”
虽然从现实的后果来看,居住关系确实对婆媳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而笔者认为这种关系的变化还有着更深刻的原因,因为居住形式只是两头亲婚姻形式中的一项具体安排,因此,对居住模式所带来作用的讨论离不开对这类婚姻本质的探讨,首先是女儿的身份的变化,以及所带来的媳妇身份的变化,其次才是婆媳关系的转变。
2.婆媳关系
在嫁娶婚中,外嫁的女儿必须走出自己父母的家庭,去适应婆家的生活,同时也意味着离开自己熟悉的社区进入另一个陌生的社区,女性作为夫家与嫁入村庄的外来者,必须经历一个适应与角色转换的过程,努力在婆家立足并适应新的社区生活。这个过程中,娘家的支持显得特别重要,一方面是仪式性的支持,另一方面是日常性的支持。[7]而这个过程对于并家婚姻中的女儿来说则不存在,她没有正式地脱离自己的父母,也没有正式并完全地嫁入夫家,与外嫁婚姻中的女儿相比,她们与父母的联系更为紧密,婆媳矛盾缓解的根本原因并不在于居住方式的变化,而在于媳妇与娘家关系的改变,即媳妇身份的不完整性和她们与娘家的密切关系,导致婆婆没有办法完全掌控媳妇。
在农村社会,还往往形成了媳妇控制或间接控制婆婆养老资源的局面。首先,伴随媳妇经济能力的上升,媳妇成为婆婆养老资源的一个重要来源。年轻媳妇的劳动力价值往往超过年老的婆婆,媳妇的经济贡献也会大大超过婆婆的贡献,这种状况提升了媳妇的家庭地位;同时,与过去不一样的是,当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时候,婆婆只能靠这一个儿子来养老,没有其他指望,当然也就不存在儿子间养老责任的分配不均,从而引起媳妇间不满的可能,在这种因素的作用下,婆婆唯一的依靠就是儿子与媳妇。
沃尔夫(wolf,M.)[8]建构了“母体家庭”的概念来分析父系家族制度中的婆媳关系,“母体家庭”的概念指的是,在一个家庭中,女性苦心经营着一个只包括她和她的儿子的小圈子,为了将来能够在家庭生活中获得支持以及晚年生活得到保障,她精心地培育着和儿子的紧密联系。婆婆依靠自己的儿子,媳妇依靠孙子,儿子同时又是媳妇的丈夫,他既需要为母亲提供养老资源,也需要负担孙子的成长,为媳妇的养老资源进行投资,这样两代母体家庭处在了对立的位置:婆婆和媳妇都在争取和依靠同一个男人,婆媳间的冲突源自于两个母体家庭间的冲突,所以费尽苦心经营“母体家庭”,与另一个女人竞争同一个男人的养老资源就成为婆媳关系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许烺光甚至称:婆媳关系是一种相互猜忌、相互仇恨、明争暗斗的关系。[9]
并家的家庭生活中,婆婆的母体家庭面临更加复杂的环境,从婆婆的角度来讲,儿子的婚姻恰恰意味着她的母体家庭面临被割裂的命运,从此,她不仅需要与媳妇竞争同一个男人,还需要与另一个家庭分享自己的儿子,儿子也要承担另一个家庭的养老责任,另外当孙子女诞生之后,儿子还要花费更多的资源在孙子女身上,如果在对方父母以及第三代身上的花费多了,用在自己身上的资源自然就少了。所以过去与媳妇的母体家庭进行竞争的状况发生了改变,变成了一种多元竞争的格局,她的竞争者来自于:一个是媳妇的母体家庭,另一个是姻亲家庭。而媳妇控制家庭资源的模式会使得娘家从中受益,婆婆在这场资源的分配和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于是在资源多元竞争的家庭生活中,婆婆必须努力去赢得媳妇的养老资源,而这才是婆媳关系趋于和缓的深层原因,婆婆在养老上又必须依赖媳妇,加上轮流居住的生活安排,使得她要像客人一样对待媳妇。
虽然在婆媳关系问题上,媳妇看似占据上风,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也因多元竞争的格局受益,年轻一代暂时处于压力真空状态,但从长远来看,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不言而喻,双方父母的养老以及抚育两个孩子的压力,将使得年轻夫妻陷入巨大的压力状态,同时还要不断协调两个家庭间的平衡关系,这便是他们的生活中需要面临的张力与困境。
3.女性的家庭地位
在并家婚姻中,不管是在娘家还是在婆家,从日常生活的实践上来看女儿的价值都上升了。从父期与从夫期这两个阶段交叉在一起,婚姻不仅没有割裂与父亲的关系,反而女儿身份的意义被强调起来,从父期得以延续,并因此影响她的婚后生活,笔者认为对女性的家庭地位的研究也应该尝试着从女性不同的角色入手。
首先,作为女儿,她们作为赡养人和继承人的价值不断受到重视,并家婚姻的流行也从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女儿这两方面价值的公开认同。并且可以看到,许多家庭可以以轻松的态度来对待生女儿这件事,使过去独生女家庭因为计划生育的原因不能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悲观与无奈态度得以改变,也使人们重视对女儿的教育及投资,[10]从这个层面上讲,提高了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其次,女儿身份对其父母的价值也间接影响了她婚后在婆家的生活与地位,她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地,可以在自己的父母身上得到更多的支持,从而提高自己在婆家的地位,在这种生活方式下,婆媳关系确实向好的一面发展,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女性的家庭生活,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对待女性的态度。
然而,事实上可以看到,女儿在父母家庭地位中的改变与她作为家中唯一的孩子有很大的关系,女儿作为继承人,只是在家中没有男性子嗣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当家庭中有男性子嗣的时候,女性继承的合法性自然就不存在了,这时女性继承人的身份会被立刻取消,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女性作为继承人的身份只是对男性缺失的暂时性补充,而不是从根本上改变男性继嗣的局面。从当地时常发生的两家父母争夺孙子姓氏上也可以看出,女儿的继承权只是在没有男性子嗣的情况下作出的权宜性妥协,继承权随时可能让位于男性。所以在父权制这些根本制度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女儿的继嗣价值只是一个暂时的现象,从长远来看,女儿在父权家庭制度的生活安排下仍然处在一个相对劣势的地位。当然,关于这类婚姻形式带来的女性地位上升的社会效应也不容忽视,女性可以成为家庭继承人这一点是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计划外的效果。由独女户所带来的双居制对传统以从夫居为特征的父系家族制度是一个不小的冲击。[11]
阎云翔[12]注意到家庭生活中“女性权力”(girl power)的出现,也就是女性通过外出工作增加了其对家庭经济方面的贡献,同时通过管理家庭经济等方式来提升家庭地位。[13]但不少学者没有注意到在独女户家庭中,“女性权力”的出现与独生女的身份与角色密不可分,其权力离不开与父亲的联系,而不仅仅是教育程度的上升、工作和掌管家庭经济等原因(当然这些方面非常重要),这也正是计划生育对女性地位改善所带来的计划外的效果,而并家婚姻则是对女性从家庭制度上进行赋权,赋予她们继嗣与继承家产的权利,虽然现在还不能断定这种变化是否具有一种永久性的效应,但是当从夫居与随父姓这类安排都可以协商的时候,那么传统的父系家族制度则必然出现结构上的松动,生活的安排可以不再遵守传统的约定,一切都有了协商的可能。
①这类婚姻形式的称呼有很多,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称呼,如一些学者将其称为两头走、两头扯、两来两走、两头婚、两头奔、两头住、两边走、两可居、做两头家,等等,而民间也有一些简称:两头的、两头烦或并家。
②《汉书·贾谊传》载陈政事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