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法理观念界定文献——起草“院士文库采选原则”的理论与实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论文,院士论文,文库论文,文献论文,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文献资源建设的创新点之一
本文所指“院士”是中国科学院院士(原称学部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与外籍院士的通称,是国家设立的科学与工程技术方面最高学术称号,他们分别由相关科学与工程技术领域作出系统、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学者、专家中产生,既是公认的我国科技界一流精英群体,也是各相关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权威人士、新兴学科开创者,或是新中国各项重大工程建设的发起人、设计师和指挥员,在国内外享有崇高声誉。[1-4]
“院士文库”(下文简称“文库”)是集中收集、保存院士本人,或他人针对院士的思想、学术、行为等进行学习、研究、宣传相关文献,进行展示、利用。院士原创性作品是他们学术思想、观点、方法、成果的精粹凝练与记录,代表了我国科学技术界最高水平:在我国产出的科技文献中所占精品数量比率较大,利用率较高,时效性较长久,效益较好。“文库”建设及其数字化是文献资源建设创新点之一:是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中具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核心内容之一,精品工程:彰显院士群体高水平信息、知识:可重复、再生、流传久远,也是科学技术里程碑,较全面展示我国科技水平;集中各学科精品著作,促进相关学科互补与融合,适应现代科技发展态势,产生“一加一大于二”效果;是以精品“求全”的文献资源建设又一次飞跃。以实体文献为基础,进一步建设数字化“文库”并形成规模,很有必要。[5]
界定所采选的文献(主要探讨纸本型)是建设“文库”难点之一,引入法理观念诠释的抛砖引玉,可为类似或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2 “院士文库”采选的基本原则
“文库”采选不同常规,并非按文献类型或学科,而是依据纸本文献[含单行本、合订本、小册子、可独立的分卷(册)书等。其他载体文献另外专门收藏]在形式、内容方面具“院士”特征的,包括专著、文集(论文集、诗文集、随笔、杂谈)、图集、会议录、演讲报告、译著、标准、日记、书信、手稿、科普读物、工具书等采选。
理论上,数字化虚拟文献是可解决“文库”几乎所有问题,但现实中仍存在某些难逾越障碍(如著作权、经费、源文献等),尤其虚拟文献离不开实体文献基础与支撑。就是印本文献,也有关“院士”的分散、重复、交叉现象,采选时要有所取舍。文献既是信息、知识载体;在经济活动中,某些文献又是较特殊商品(传承文明功能和作为消费品属性);依法理,文献还存在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民事权益。内容所含信息、知识是文献精髓。为了节省经费与空间,保证“文库”名副其实,又兼顾印本文献实际,应规定“文库”收藏同一文献不再购置复份(但可与按学科内容组织、管理重复),而捐赠或非等值获得[是处于捐赠(无偿)与购置(等值交换)之间的一种获得文献方式,亦即通过有偿、非等值形式,有目的地获得对方文献。包括交换文献,为对方办书展、搞书评宣传等获得的文献]的入藏可略宽松。
结合虚拟文献组织、管理(在CNMARC上增加相应检索点),可在尊重院士(下文院士名字用下划线示意)享有知识产权与人身权基础上,按照同一文献不再购置复份的精神,进一步规定:
● 同一文献涉及多位院士,按责任方式、责任者排列顺序在前者:或按文献内容所涉及的院士,购1份。如:《中国岩石圈动力学地图集》按“马杏垣”(马杏垣主编;丁国瑜,马宗晋副主编);又如:王元著《华罗庚传》。
● 院士同一文献的不同文种、不同载体,按更经济、更便于展示与读者利用的原则购置。如:王元著《华罗庚传》[有:中文简体字本(开明出版社)、中文繁体字本(台湾出版)、英文本(Hua Loo-Keng:a biography,Springer-Verlag出版)、日文本(村上信吾S.Murakami,仓桥幸彦Y.Kurahasi翻译)等多种],购中文简体字本。
● 同载体不同装订形式的同一院士著作,不重复入藏。如:陈述彭著《地学的探索》,应择一[有分卷单行本和合订本(1~4卷)]收藏。
● 可以分离的多卷书、丛书,只采选与院士有关的分卷、册。如:师昌绪、柯俊、R.W.卡恩主编多卷书(共17卷,21册)中译本《材料科学与技术丛书》只采选其中第2卷(A册、B册)叶恒强等译,第6卷颜鸣皋等译,第9卷干福熹、侯立松等译。
● 只能整套购置,其中含有部分院士的著作,宜将其中院士著作入“文库”,非院士的著作为基本收藏文献。如:科学出版社《数学小丛书》只有1个ISBN号和套定价,18个分册中含有部分非院士著作,不应整套入藏“文库”。
3 独享著作权的文献
表明院士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基本上是原创性,或以该院士为主的原创性作品。应按“单院士著作”采选;但如涉及到其他院士人身权的文献,也仅购置1份.例如:吴文俊著《数字机械化》(专著)。谭其骧著《长水粹编》(文集)。吴良镛绘《吴良镛画记》(画册)。竺可桢著《竺可桢日记》(日记)。严济慈著;煦峰,文芐编《严济慈:法兰西情书:爱国,爱家,爱人》(书信集)。苏步青撰《苏步青业余诗词抄》(文学作品)。潘家铮著《偷脑的贼》(科普读物)。
4 分享著作权的文献
此类较复杂,既有院士共享同一作品著作权,更多则是院士与非院士共享同一作品著作权。按常规的责任方式划分方法,有时难以准确表述原理,指导实际操作;而引入法理后,则有助于简洁、准确规定与领悟。《著作权法》指出:作者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6]
4.1 院士共享同一作品著作权
主要指同责任方式中的责任者皆院士,或同一著作由院士共享著作权(整体或部分),形式上是属于“多院士”作品。采选时,只购1份;组织管理时,需要区别不同情况。
● 责任者皆院士的多人著作,无论院士享有何种著作权,都应按院士署名排序在前者采选。如:严济慈,钱临照著《水晶扭电定律》。又如:杨遵仪,程浴淇,王鸿祯著;张寿广等译《中国地质学》(据Oxford Univ.Press出版的The Geology of China翻译)。
● 某院士是整体著作唯一的第一责任者(题名页只注明院士一人为责任者),但该著作中无属于其本人自主知识产权作品,却专收另一院士著作,或是汇编其他3位以上(包括3位)院士著作,应按拥有原创知识产权的院士,或多位院士他人排名在前者,购该著作。亦即不同院士都享有著作权,但分享“原作品”与“汇编作品”权利,应依: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法理,侧重享有“原作品”著作权院士。如:郑哲敏主编《钱学森手稿》,应按“钱学森”而不是“郑哲敏”购。
● 整体著作的第一责任者皆院士,且该著作中又确有属于其本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应按多位院士名义,以排名在前者购,如:朱光亚,周光召主编《中国科学技术文库:院士卷》应购置(含朱光亚本人论文);而朱光亚,周光召主编非院士《中国科学技术文库》其他卷、册不采选。
● 院士是整体著作第一责任者,但其中未见排名在前院士本人自主知识产权著作,应按排后院士购。如:王大中,杨叔子主编《技术科学发展与展望:院士论技术科学:2000年卷》,宜按“杨叔子”(主编中仅见“杨叔子”和其他院士,及部分院士与他人合作的论文)购。
4.2 院士与非院士共享同一作品著作权
属“文库”采选范围,应侧重院士所享著作权、原创作品及文献具体情况等,综合考虑。
● 原题责任者不是院士,但文献内容是以某院士为主并享有著作权的著作,应予采选。如:北京林业大学,中国园艺学会编《陈俊愉教授文选》(原题责任者是“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著作有陈俊愉传略、单独或与他人合作论文、杂文、论著目录等)。又如:潘吉星主编《李约瑟集》(李约瑟是外籍院士,享有该书著作权)。
● 原题责任者非院士,但其内容中含有3位以上(含3位)院士享有著作权的著作,应采选。如:中国科学院地学部[编]《海平面上升对中国三角洲地区的影响及对策》(有任美锷、苏纪兰、施雅风、张宗祜等专论)。又如:周济主编《科技创新院士谈》(由60余位院士专论组成)。
● 院士为后续(其他)责任者(享有部分著作权),且位于前三名(含第三名)的多责任著作,应采选。《著作权法》:“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如:《分析学中的若干问题及其历史》按“李大潜”[该书由:(瑞典)Lars Garding著:李大潜,周仲良译]采选。
● 院士是后续(其他)责任者中为主者,并含其自主知识产权作品,应予采选。如: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武汉地质学院编制;王鸿祯主编《中国古地理图集》(第一责任者是享有著作权的法人;同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主编”及图集编制者是在责任说明页注明的)。
● 院士本人既是整体著作唯一第一责任者,又有部分相对独立的属本人与其他院士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应按多院士著作中该院士名义购。如:韩济生主编《科学殿堂的攀登之路:老一辈生理科学家的心路历程》(除韩济生外,还有陈宜张、薛社普、孙儒泳,翟中和、贝时璋等作品,“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 合作著作,但是以院士为主,且题名页只注明院士一人为责任者的,应按该院士采选。如:关君蔚主编《水土保持原理》(关君蔚是该书名页原题唯一责任者,并且亲自参加编写有关章节与全书主编);又如:王世真主编《分子核医学》(原题责任者仅王世真一人,尽管“后记”说明有梁植权、薛社普、韩济生、孙曼霁、强伯勤、刘德培等执笔参与编写)。
● 院士本人是整体著作唯一的第一责任者(题名页只注明院士一人为责任者),该著作虽有多人参加,但其他人所负责任相对小得多,这样的著作应按该院士予采选.如: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多卷图集)。
● 院士本人是整体著作唯一的第一责任者(题名页只注明院士一人为责任者),尽管该著作内容是关于非院士的,但由于有多位院士(3位或3位以上)参与撰写,且作品相对独立,应按照多院士著作。如:朱清时主编《杨永宗教授九十华诞纪念文集》(该著作宣传的对象并非“院士”,享有人身权;但其中有彭桓武、谢家麟、刘元方、王方定等专文),应从“多院士”角度采选。
● 尽管院士本人是整体著作(包括大套丛书、多卷书)唯一第一责任者,但其中[包括分卷(册)]只有部分属于其自主知识产权著作,只采选相关分卷(册)。如:施雅风是《中国气候与海面变化及其趋势的影响》(多卷书)唯一总主编,“院士文库”只购置其中第4卷(各分卷都另有分卷主编,而施雅风同时又是第4卷《气候变化对西北华北水资源的影响》的唯一分卷主编)。
● 院士是整体著作的第一责任者之一,在该著作中又确实有属于他本人与其他院士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应按照“多院士”名义,以该院士购置。如:李恒德、马春来主编《材料科学与工程国际前沿》,按“李恒德”购置(专著,除李恒德外,还有干福熹、徐叙瑢等撰写的章节)。
5 无责任说明但享有著作权
原题缺少责任说明,但内容实质为院士或院士为主原创作品,他们理所当然享有著作权。
● 著作的内容确为院士享有著作权的,应按“文库”采选。如: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出版《吴文俊论数学机械化》(该书书名页、版权页、封面都没有责任说明,但内容是吴文俊作品)。
● 著作内容实质以院士为主的,应按“文库”采选。如: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年出版《严济慈文选》[书名页、封面都无责任说明。书中尽管有陈省身、马大猷、武衡、钱临照、汪德昭、周光召、钱三强、王大珩、谷超豪等与他人作品,但都是关于“严济慈”的,且该书确是以严济慈为主体(有其论文、著作目录、传记等)]。
6 享有人身权的文献
院士虽然享有《民法通则》[7]规定的“人身权”中“名誉权”、“肖像权”,但并不享有“著作权”(或所享有的“著作权”比例较小)的作品。
● 画册。院士无著作权,但享有肖像权,应按主题院士名义采选。如: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编著《中国科学院院士画册:1980年》与牛群著《中国院士》(画册),都是多院士都享有肖像权,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又如:邓开叔,鲁重美主编《人民医学家林巧稚》,林巧稚为主享有肖像权。
● 纪念文集。院士享有名誉权为主的著作,需根据该文集是否有院士著作、传记、图片、论著目录等实质内容,进行选择采选。如:徐钦琦、谢飞、王建主编《史前考古学新进展:庆贺贾兰坡院士九十华诞国际学术讨论会文集》,按“贾兰坡”名义采选(有其著作、著作目录、传记,照片与刘东生等的庆贺、纪念文章,学术著作等)。
● 学术思想研究。院士享有名誉权为主(或同时享有肖像权)的著作,需根据该著作是否确实围绕院士学术思想研讨选择采选。如:本书编辑组编辑《陆地系统科学与地理综合研究:黄秉维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文集》,按“黄秉维”名义采选(从“研讨会”征集文稿中选录15篇论文,围绕学术思想研讨:论文中含其本人1篇,刘昌明1篇)。又如:宋健主编《钱学森科学贡献暨学术思想研讨会论文集》,宜按照“钱学森”(有他为主多幅照片,宋健、戴汝为、郑哲敏、孙家栋、吴传钧、庄逢甘、梁思礼等67篇文章多角度介绍他的主要学术思想体系形成和发展过程)购。
● 院士名义奖。不宜按该院士享有的名誉权采选,而根据该著作中是否有3位以上(含3位)院士资料,购1份。如: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编:王泽九等主编《1999年第六次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按“郝诒纯”购(有郝诒纯、郭令智、李廷栋、卢耀如等材料)。又如: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委员会编;王泽九等主编《1997年李四光地质科学奖获得者主要科学技术成就与贡献》,不宜采选(其中只有杨遵仪1位)。
● 年表。他人编制的院士年表,院士享有名誉权(或同时享有肖像权)。如:吴水清主编《追求卓越:王淦昌年表》。
● 传记。他人所著的院士传记,院士享有名誉权(或同时享有肖像权)。葛剑雄著《悠悠长水:谭其骧前传》和《悠悠长水:谭其骧后传》。
● 隐含院士资料。著作题名与责任说明都未显示“院士”或具体院士名字,而该著作中有3位以上(含3位)院士资料,亦即这些院士仍然享有名誉权(或同时享有肖像权)应购置1份。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优秀成果选编》。何梁何利基金评选委员会编《何梁何利奖》。陈嘉庚基金会秘书处编《陈嘉庚奖获奖科技成果文集:1988-1991》。欧美同学会编《志在振兴中华》。顾树新,张士朗主编《南京大学校友英华》。
7 不宜入藏的著作
为求“文库”名实相符,减少现时印本文献难以避免的非院士“水分”,我们认为某些文献尽管含有“院士”,也不宜采选。
● 以少年儿童为对象撰写、介绍院士的初级读物,一般不作为“文库”采选。
● 院士担任名誉性责任者的著作,没有参与书中的实际内容工作(如“顾问”,单行本有编著的“主编”,题写书名者,有执行主编再设“主编”等),不作为“文库”采选。例一:《化学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化学工业出版社《化学百科全书》编辑部编的《冶金和金属材料:〈化学百科全书〉专业卷》(该书责任说明的“编委会”中有院士,但是明确的撰稿人中没有院士),不宜作为“文库”采选。例二:陆锡兴主编《中国古代器物大词典:器皿卷》[版权页专列责任说明中,“学术顾问”为第一责任说明,其中有李约瑟、苏秉琦、马承源、胡道静、何炳郁]。例三:《数学百科全书》编译委员会编译《数学百科全书》(有200多位学者、专家参加翻译,不宜按题写书名者是苏步青采选)。例四:王大珩主编;丁先华执行主编《现代仪器仪表技术与设计》(26cm,3127页;“前言”:“由丁先华教授创意、设计,会同王大珩、沈鸿……发起……近20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书的撰写和编审工作。”“执行主编”应是实际主要负责人)。例五:何祚庥主编;彭俊玲编著《伪科学:科学肌体上的癌细胞;著名科学家谈“伪科学”》(仅21cm,104页;既有从事实质性工作的“编著”,再设似为荣誉性“主编”)。
● 院士位于同责任方式责任者第三名以后的多人著作,虽享有著作权,但属较次要位置,不按“文库”入藏。如:科学出版社1976年版《真菌名词及名称》(19cm,467页),不宜按“郑儒永”购置[该书原题缺少责任说明,“重印说明”:余永年任汇总、审定等,而郑儒永只是其中8个小组之一的负责人]。又如:《逝波集: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1943级同学回忆录》(非正式出版),不宜按照“院士”[尽管有许志国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蒋丽金享有肖像权的资料等]采选。
● 尽管院士本人是整体著作(包括大套丛书、多卷书)唯一的第一责任者,尽管享有著作权,但是其中[包括分卷(册)]却没有属于其本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著作,不宜采选。如:卢嘉锡,路甬祥主编《中国古代科学史纲》[“后记”明确:王渝生任执行编委,且各分科主编中皆无院士];又如:卢嘉锡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史》(多卷书)各分卷都另有分卷主编,不宜按“卢嘉锡”采选。
● 用院士名义的著作。尽管该院士享有一定名誉权,但如该著作内容并无院士撰写成分,或基本上是他人作品汇编,不宜按“文库”采选。如:萧树东主编《江绍基胃肠病学》,不宜按“江绍基”(“序”称:作者“秉承他先师江绍基教授的遗愿,盛邀华东地区的资深胃肠病专家……完整而系统地重新撰写本书”)收藏。又如:北京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编《侯仁之师九十寿辰纪念文集》就不宜按“侯仁之”名义采选(其中仅一张照片和1页侯仁之1945年的“劝励辞”,实则侯门弟子的论文集)。
8 结语
“文库”的文献主要涉及院士作为自然人应享有的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民事权益;但落实到具体作品,又存在:同时享有权益种类多少、享有某一权益程度大小、权益表达的显性与隐性、权益的可分割与否、权益的实质性等差异,依然可以通过法理、常理妥善解决。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诠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8]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9]
“文库”采选正是统筹考虑:院士的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以及具有独创或创作性的智力成果,署名、享有、分割等情况,依据“求实”、“为主”、“消冗”的原则确定的。
当然,就是入选“文库”的作品也有一定区别:院士申报并且获得院士称号时所附的著作,毫无疑问是精品,不仅是院士自认,而且得到学术界权威们公认的较高水平作品。享有著作权的院士学术著作处于“文库”核心区,予以特殊关注,甚至在政策、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那些尽管院士也享有著作权,但并非院士本人专长的著作、面向初级水平的普及性著作、非正式出版的一般性著作等,则可以处于“文库”的外围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