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度与社会网络:社会领域权力与交换的关系_社会网络论文

等级制度与社会网络:社会领域权力与交换的关系_社会网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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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基本概念的一般陈述

把社会网络和等级制看成社会研究的基本概念,其理由在于:从理论上说,这两个概念的对立正好可以看做是微观—宏观、行动—结构等社会学理论上的二元对立的经验表征。从经验上说,它们也代表着两类具有根本差异的关于社会行动的空间组织形态。具体来说,由于这两种社会空间采取了资源流动和分配的不同原则,行动者在其中面临不同的处境,接受不同的地位,行使不同的策略。

(一)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

社会网络指社会行动者之间人际关系的空间格局。社会关系是建构社会网络的基本材料,是社会行动者之间通过直接或间接的互动形成的经验联结。与通过出生而获得的先赋角色以及由此而来的先赋关系不同,一般所称的社会关系往往是目标取向的互动的结果,突出了社会行动者建构的能动性。

(二)关系、关系学

与上面对社会关系的抽象定义不同的是,关系和关系学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研究领域的一个本土概念,其他的类似概念还有“人情”、“面子”等。从日常生活的用法来看,“关系”一词往往和“有”、“拉”、“走”等动词连在一起,指称比较具体的个人之间的某种平衡或不平衡的交换关系的建立、维持和使用,往往带有利用非正式渠道或不正当手段的意味。这些交换关系最有可能是物质性的,也可能是情感性的。关系学则是对这类实践的通称,同时也含有对这类实践作理论总结的意思:无论是在关系的使用场景、建构关系的原则方面,还是在与关系运用有关的策略和礼仪等方面都是如此。

值得指出的是,在本文中社会网络和社会关系两词常常是混用的。由于关系是中国社会的本土用法,而社会网络一词则是一般社会学的用法,因此前者往往更加具体一些,有时专指特定的单称的人际交换活动;而后者更加抽象一些,更适用于社会分析,而且更强调它作为社会行动的结构性支撑的意思。

(三)等级制和科层制

等级制的含义也有两层:一种意义上专指权力分化的社会构造,比如国家权力结构、地方管理体系以及工作场所的权力安排等;在另一种意义上,“等级的”(hierarchical)一词可以仅仅含有分层的意思,这种分层是由数量特征决定的,可以出现在任何一个社会领域,比如家庭内部、性别之间,或者表征量化的社会分层,如人口结构、年龄结构等,而非仅仅限于正式权力与权威的秩序领域。本文使用的等级制主要是指政治的和行政的等级制,它们行使着资源控制和资源分配的任务,其内部资源分配的原则是依据各自的“级别”或“特权等级”,每一层级的重要性与它所能管辖的范围成正比,而关于外部资源分配的原则则主要强调公正性和满足最需要者的经济安全。当然,在社会学传统文献中,更广泛使用的概念是“科层制”。尽管这一概念本身具有多重意义,但它的基本特征却一直隐含地存在于每一种含义的背后,也即与特定职位相关的领薪官员、墨守成规和森严的等级与纪律性。本文之所以选用“等级制”而非“科层制”这一概念,目的在于凸显作为科层制组织的正式权力机构的最为核心的要素:职务等级制度、职务权限和职务纪律与监督。

二、社会网络和等级制之间关系的实例

本文用来说明社会网络和等级制之间关系的三个实例有着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考虑到时间维度作为评价社会研究的要素之一,本文将按照前后顺序来介绍这三个研究实例。在杨美惠的著作中,社会网络表现为由特定关系实践所包容的社会行动者构成的交换圈子及其向其他节点的扩展,等级制则泛指国家机器[1]。在Bruun的著作中,我把城市个体户和当地条块管理机构,比如工商局、税务所、街道办事处等机构凭借种种途径形成特定的“关系”看做是社会网络起作用的过程,而把上述机构看做科层制或行政等级制[2]。在我对B镇的实地调查中,该镇党政机关是一个具体而细微的行政等级制结构,而社会网络则指称该等级制内部各行动者之间以及他们和外部行动者之间所形成的资源、情感和信息交换网络[3]。

(一)关系学:弱者的武器,抑或抗衡国家机器的民间社会的孵化器

杨美惠是出生于台湾的美籍华人人类学家。她于1981年9月作为交换学生进入北京大学学习。她对中国社会的人类学兴趣首先集中在对当时被称做“关系学”的社会实践的兴趣上。1982年2月一个寒冷的夜晚,在一个中国朋友的陪同下,她掩饰了她的留学生身份,第一次亲耳听到了一位北京青年工人对当时日渐盛行的“关系学”实践的阐述:“关系学就是互相给面子,讲人情。每个人都使用他们的关系网。你要求一个朋友帮忙,如果他帮不上,他就会去找另一个人。这样,你就可以从底层一直向上,直到和最上层相互联通了。……一个需求可以在最底层发生,然后中间经过一大堆人的转手,最后在高层找到一个人来满足这一要求。”

作为例证,该青年工人(以下简称D)讲述了他亲身经历的一项关系实践。 为了替一个医生朋友E搞到4剂市面上稀缺的昂贵草药(这种药必须要有高级医师的处方才能买到),他发动了自己的整个关系网。整个过程简示如下:(1)D先找到东城区某医院的助理医师A;(2)A写条子让D找B,一个能够劝服某高级医师开处方的人;(3)B带着D去找海淀某医院的高级医师C开处方;(4)D带着C所开的处方在A所在的东城医院买到草药。D之所以如此热心此事,是因为这是和E发展关系,并让E欠他一个人情的大好机会。

D的陈述代表了20世纪80年代初期关于“关系学”的本土观念,其中心意思就是关系学实践可以扮演类似James Scott所说的“弱者的武器”的角色,即弱者(也就是处于社会底层的人们)在道义上有表达需求并获得满足的机会。而他所举的例子则含有另一层意思,即人们往往有意识地培养相互之间的人情关系,以备今后随时能启用该人情债获得需要的满足。另外,医务工作者E、A和C与该例子中的昂贵草药的关系,说明了运用关系突破严格规章限制的可能性和真实性,设置限制规章的往往是控制稀缺资源分配的行政机器,在这个例子中,也就是卫生局。人们主动构造关系网以突破行政限制的实践,成了杨美惠作品的主题。从杨美惠各个时期的访谈资料上,可以明确看出,无论是访谈对象,还是作者,他们对关系学实践的观感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了微妙的转变:关系实践从最初的作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突破体制限制获取需求满足的情面交换,变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自我获利取向的物质交换。来自儒家传统的以差序关系为基础的伦理要求,是中国文化中“人情”成分的基础,而与人情往来相关的礼节、惯例则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礼品经济(gift economy)的前提。新中国成立以后,传统和习俗被新道德体系取代,整个五六十年代普遍主义伦理盛行,人情和关系作为特殊主义的表现受到了抑制。但是“文化大革命”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导致了人们重新向一种讲究人情的社会复归。关系学实践先在知识青年逃避下乡以及后来的返城中大规模地爆发出来,然后是作为计划经济体制阶段的弱者武器,最后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之下的自发追求自我利益的手段。

杨美惠最后引入了“民间”的概念。这是相对于国家机器而言的相对自发自主的社会领域。这一社会领域具有与正式权力等级制的严格控制相比完全不同的流动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其基础是由关系学的实践和人情、礼品往来之类的社会互动所构成的社会交换网络。之所以使用“民间”这一本土称呼,是试图同源自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有所区分,因为这一社会领域的自主性不是建立在独立的个体或公民权利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活跃的相互承诺的情感和利益交换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作者把中国式的“民间”社会看做是抗衡国家权力结构的自主的社会空间。

(二)城市个体户和地方条块管理机构:生意人和行政等级制之间不平衡的社会关系格局

Bruun为进入中国城市地区(四川省省会成都市)进行田野调查而大费周折。最后选定的调查地点是成都市的宾申辖区。在当地,辖区是最低一级的城市管理单元,是居委会的下属分支。在Bruun进行研究时,宾申辖区包括了270户个体经营者、几千户普通居民和一个自由市场,辖区内还有许多行政单位,主要是当地政府的各个局。该项研究进行的时段是从1987年到1991年,中间曾经中断过,因此实际上是由两次持续时间较长的实地调查构成的。

在宾申当地,改革初期经济上的复兴迹象是明显的:首先,作为一个解放前有商业传统的地区,宾申辖区内某些家庭在原先的铺面上重新干起了他们的老行当;而另外不少则是新开张的店铺,其动机也许仅仅是为了解决待业子女的就业问题。对于以家庭为基础的个体经济来说,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代经营之中,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为了免受外界的侵吞和剥夺,往往把生意的运作局限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供货者、学徒甚至顾客都是局限在一个可以预知并加以控制的地域内的。因此,要想使自己的生意蒸蒸日上,在逻辑上就需要个体户们发展出一个关系的网络,其中最重要的当然就是同当地各类行政机构及其官员保持良好而稳定的关系。

与宾申个体户直接有关的“公众权威”,也就是当地行政等级制的组织,它们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颁发营业执照、收取管理费;税务局,负责确定税额和收税;公安局和派出所,负责收取治安管理费;卫生局,负责收取卫生费。作为政府系列的是街道办事处及其下属的居民委员会,后者还专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社会调解和安全(防火防盗等)工作。此外,还有一个具有结构性意义的组织,即当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它由全体个体户户主组成,工作人员是自我选举的,行使自我管理的权利,业务上挂靠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工商局和税务局以及其他机构往往通过个体劳动者协会收取各种税费,因此,出任该协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居委会担任某些自愿性工作的个体户,就和整个行政等级制有了某种特殊的联系,这种结构性地位大大影响了这些个体户的社会和经济利益。

Bruun指出,与韦伯的经典定义相比,宾申地区的科层行政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反映出了某些变异和偏离:(1)管理中使用的规则可能是非成文的;(2)与严格的科层纪律相比,地方官员更可能形成官官相护的小集团;(3)地方官员们对管辖权和处置权的判断更多的是依靠当地的甚至是个人的解释,而非与法律条文和规定相符合。在实践上,个体户通过与各类行政机构发展关系,甚至担任前面所说的准官方职务以争取经济安全和社会地位感之类的这些策略性行动,获取的回报至少包括:(1)在与确定税收额有关的月营业额和实际利润的估算上隐瞒少报,从而降低税额;(2)瞒报雇员的年龄,以规避使用童工所可能面临的道义指责和行政处罚;(3)虚报雇员的工资,或者由此掩盖经营事实(在经营良好时)以和估算税额相一致,或者借以规避最低工资条例的监管(在实际工资很低时)。对于在自由市场经营的个体户(比如蔬菜贩子)来说,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还可以把他们原本作为二手零售商的地位改定为自产自销的农民,从而降低税费的征收。而能够与行政管理机构和官员们保持良好关系并且由此在经营中获得实质性的经济实惠,本身在社区内就是一种拥有稳定社会地位的象征。

由此来看,在一个有限的空间范围内,建构私人联系的实质就是以人际间熟习的关系取代结构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努力保持该利益关系的稳定。对于在获取营业执照之类的场合中个体户和权力管理机构建立起关系这一事实来说,对亲密性的强调同时意味着个人之间稳定的联结,以及先决的对当地官员的服从,而免除了他们和更高层级的机构和官员建立联系的机会和可能性。因此,对于许多个体户来说,在决定他们经营成败的因素中,技术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可以花钱购买(表现为聘请技术员),而商业技巧和关系技巧却是相当重要的,既是为了更多地盈利,也是为了在社会判断的场景中占据一个更为优越的地位。

在另一方面,个体户这一私人经济部门本身也存在着内部分化。如果使用等级制的一般含义,则个体经济部门自身就是一个高下分化的等级制结构;换句话说,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区分,本身也反映出官方或大众意识形态对一种等级式框架的认知。事实上,无论是个体户所从事的生意的类别、投资的规模,经营者的社会地位(包括受教育程度、先前职业、性别等),还是市场状况(如是否出口省外、国外等)都影响着个体户主和行政等级制之间关系的内容和程度。Brunn在书中给出了许多生动的例子:省政府退休干部L利用关系帮助他的小儿子开了一家招牌店,经营十分红火;塑料厂厂长B由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大学本科)而使自己在和当地官场交往时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前银行职员W开的饭馆由于业绩不俗而成为当地官方的宣传榜样,因而也保持了和管理机构的特殊关系而在营业额、税额上享受虚报之利。

总而言之,在与地方行政等级制的关系中,个体户扮演的主要是一种主动迎合官场的角色,他们或者要为官员们办事、送礼,或者承担义务性的准官方职务,或者表现出低位(subordination)和顺从(conformity)。它们之间是一种不平衡的社会关系交换。

总的来说,Bruun的著作为了解20世纪80年代中国城市中的科层机构的独特地位,尤其是它和受它管辖的私人经济的一种相互关系提供了有益的陈述。在这里,与科层式权力机构相对应的并不是其内部非正式关系的集结和运行,而是它和它周围的社会环境,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和另一个等级制,即以盈利为取向的且内部分化的个体经济部门的关系。在这两者之间,既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正式权力维度,也存在着关系和社会性互动的非正式维度,所描述的是两个群体或领域之间的行为和资源的交换和流动,尽管在关系创建与维持的主观动力和客观内容等方面,两者的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

(三)行政等级制和社会网络:乡镇行政中合法性分配和资源动员的两条路径

1997年夏天,为了撰写博士论文,我对B镇进行了持续近两个月的实地田野调查。对B镇的个案研究则是为了更进一步地解释乡镇行政的一般动力机制。

B镇地处山东省济南市北郊,改革开放以来,从一个靠种植稻麦菜藕供应城市生活的农业社区,在社队工业的基础上利用了城市工业扩散的机遇和随着城市扩展而不断升值的土地价值,在短短不到20年的时间里发展成为一个产业门类齐全、集体经济繁荣的乡镇经济实体。在我看来,B镇的乡镇运行代表了东部发达地区“大政府模式”的典型。

B镇的行政等级制结构可以细分为三个方面:(1)在权力构成方面,有着层级性的构架,即区以上上级、镇机关、各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四个层级,以及与此相应的权威和待遇分化;(2)在技术支持方面,表现为财政与人事安排、制度性规则、组织手段和信息传递等;(3)在权力的实际运行方面,则体现为上述技术支持要素的具体施展,或者说体现为行政推行所必需的上下往来的进程。而社会关系网络则主要是对上述行政等级制的第三方面,即乡镇行政运行空间内的活动中的人的因素进行概括;在某些情况下,也涉及和等级制之外的其他行动和资源主体所进行的人际交换。在对B镇的乡镇行政结构及其具体运行和体制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我对“等级制”和“社会网络”的空间关系及其在地方性政治过程中各自所起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在认定乡镇政府具有多元的利益取向和行政策略的前提下,我试图透视它据以获得合法性并动员资源的多种渠道,而等级制和社会网络的概念正好提供了用以分析的视角。

(1)合法性基础

乡镇领域的“合法性基础”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由法律或等级制内部制度安排所赋予的,即形式上的合法性;另一个则是由上下级之间或组织与其成员的微观关系所保证的,即操作上的合法性。从B镇的情况来看,镇、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的合法性基础各自有其特点。先说形式上的合法性。镇政府作为一级政权,其执政的合法性是由《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在实际行政过程中,它还通过中央决策机构和各级上级政权的命令和指示的传递系统获得行动的权威。办事处作为正式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其合法性是由直接上级给予的。而确立村(居)委会地位的法律基础则是于1987年11月24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6月1日正式试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从操作上来看,要想使政令通达,除了形式上的权威之外,还需要获得下级的认同和支持,并拥有与强制推行力并行的劝服和激励机制。后者更多地建立在各级干部之间的个人交情、利害考虑和社会交换网络之上。更具体地说,与村(居)委会相比,由于区、镇、办事处这些正式等级制内部体系(或其延伸)更看重来自上级的评价,因此,下级有较强的支持上级决定的驱力;而村(居)委会则还必须同时顾及社区全体民众的意愿。当然,由于办事处的形式权威相比之下稍为缺乏基础(比如,它不是一级政府,没有处罚权和决定权),也没有正式财政基础,因此,它更注意与镇上和村(居)委会保持稳定的平衡关系,尤其是和村(居)委会的关系。我在B镇的实地感受就是,办事处领导和村(居)委会领导之间的关系更多地带有非正式的色彩。

(2)资源渠道的扩散性

乡镇领域的行政主体既可以从等级制内部,又可以通过建立人际联系和编织社会网络等途径,动员和利用各种稀缺资源。从B镇的实际情况来看,等级制内部更重要的是传递政治资源(合法性或荣誉等),而社会网络中流动的资源性质更为扩散,从社会情谊、政治庇护,到信息和各类经济资源无所不包。如果考虑到时间维度,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体制向乡镇体制的转变,在基层存在一个逐步突破体制界限的过程。这一过程既包括了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更有各行动主体的变通和创新,使得资源渠道日渐扩散。在B镇,乡镇经济的发展就是利用了公社集体经济的底子、同城市工业的联系与交换,以及最终作为“典型”、模范之后获取的优惠政策等多方面的资源渠道,而国家和上级政府的各项政策变化趋势则提供了这一扩散的制度性背景。此外,我在B镇观察到的许多例子都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乡镇各主体资源渠道的扩散性。由于跨体制动员资源的能力更能体现“扩散性”的原义,因此,我所选择的主要是利用非正式渠道的例子:这些例子或者描述利用社会关系完成一项特定事务,或者描写行动主体和潜在的资源供应对象的接触,或者描写特定的交换(交涉)事件和交易能力。因此,资源渠道的扩散性是和社会联系的广度相一致的。

(3)等级制的特性

作为行政机构根本特性的“等级”维度,通过对乡镇机构设置的简单透视就可凸显出来。总的来说,乡镇现实行政中的“等级”特性至少有以下四点:一是权力与特权(待遇)的分层,二是自上而下的命令和信息传递系统,三是作为分配资源和传递合法性的源泉,四是表现为数量上分化的特性。在B镇,可以肯定,等级制特性是影响“镇一办事处一村(居)委会”的体制关系的重要因素。

首先,分层现象是很容易理解的,因为“分化”是组织在结构和行为上的常态。对于乡镇行政来说,权力分层现象同时还是其他三个特性赖以产生的基础。出于分析的需要,可以把乡镇政府看成是一个包括了命令传递系统和权威分层类型在内的等级制结构。职位的相对重要性、管辖权以及级别和待遇等都是判断等级制中权势高下的依据,比如,B镇机关配车的情况就可反映等级制中的特权分层关系。

其次,政策、命令及其传达和执行体系是等级制行政的中枢部分。由于行政过程的日益制度化,上级的命令和要求具有越来越强的压力(因为附带了更富操作化的验收标准)。层层会议传达、下发政府文件和各类通知,以及采用内部简报、通讯等形式是等级制中典型的信息传递方式。但是要想解剖真正的行政过程还必须考虑到执行者对政策和命令的理解与操作。相对于国家政策来说,由于直接上级参与了政绩评定并传递着特定社会圈子的人际压力,因而他们的命令更为具体且更不易抗拒。乡镇政府忙于执行上级交办的突击性任务,并把任务分解和传递到下一个层级,自己转而行使督促、推动和劝服的职能。而国家政策在乡镇基层的推行,则必须首先反映为各级政府的认知和操作设计,再层层传递下来。

再次,合法性的传递依然是等级制行政体系的最大功能。由于对政治资源的控制远比对经济资源的掌握更为严谨,而且司法和立法并没有完全脱离行政的主导,因此,仍然只有行政等级制能够最有效地提供合法统治的权威。至于等级制的资源分配职能,从B镇的具体情况来看,当地财政安排的特殊情况和集资摊派模式的逐渐惯则化,导致了“向上收缩的”或者说“逆向的”资源动员走势。即使是表彰指标、培训机会等的下派,也需要下级做出实质性贡献或支付必要的开支作为交换。也许,惟一重要的向下分配的资源是作为“典型”的荣誉及其背后的物质性支持手段的奖赏。

总而言之,从B镇的乡镇行政来看,等级制的影响力主要地表现为命令和合法性的传递,以及“典型”荣誉的供给;而在财政资源分配方面,则由于陷入逆向“榨取”的模式,导致基层和村(居)委会讨价还价和抗拒能力的强化,并在各级官员之间构筑起更有弹性的社会网络。

(4)社会网络的作用

乡镇行政的推动,需要在正式制度的命令体系之外,利用社会互动的人际效应。而行政官员的晋升前途,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偏爱原则的运行(the functioning of favoritism)。由于职位和角色是由活生生的人来担任的,因此,尽管正式制度明确表达了特定职位和角色的行动规范和准则,却无法规定实践中的特定人际关系的质量,而不同质量或类型的人际关系会对乡镇行政的实际进程产生不同的实质影响。几乎每一个乡镇干部都会承认,如果没有相互的人际支持(无论是上下级之间的,还是同僚之间的),行政工作将遇到很大的阻力。因为依靠和使用各种关系技术已经成为一种惯则,一种期望,因而偏离它或对抗它都是反效率的。

我在B镇实地调查期间所记的日记里记载了许多社交(即建立或运用关系)的例子,这些我在各种场合观察到的运用关系的种种实例无一例外地显示了关系的实用效果。就关系的培养而言,有的有明确的工具性目标,需要对方即时的回应;有的则是比较泛化的,着意于关系的深化,其预期的回报是延后的。有的交际纯粹是以私人形式出现的,有的则和公务相结合,公私两相宜。政治领域的社交,不但可以巩固与上级的良好关系,而且也能形成朋友、熟人等相互支持的小圈子。在形式上,喝酒吃饭是最常见的社交方式,工作聚餐则成了惯例。在某些场合中,上下级之间的正式身份开始被他们的非正式关系所取代(比如下级通过担当招待的主人而获得了比较主动的地位);在另一些场合中,重要信息的传递、工作部署的讨论结合着酒席中的人情感情的交流交相进行。这样公私之间并非截然可分的。实际上,社会关系上可以渗透入正式制度中,下可以非常个人化。

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社会关系网络与资源动员的关系。这一选择不仅和文化因素有关,而且也和理性的效率观相匹配。人们可以用“信息质量”和“风险”之类的理论要素来检验人际网络对于克服资源动员过程中的“成本”和“不确定性”的重要作用。制度经济学的许多研究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因此,在乡镇领域,正如“资源渠道的扩散性”一节已经表明的,正式渠道内的资源流动受到了社会关系网络的广度和深度的影响,而社会网络本身还创造了新的跨体制的资源渠道。关系网络对正式渠道的影响通常表现为:微观场景中的利益交换,即以政策性的减免、贷款和选择性政策执行来换取财政上缴和费用征收上的默契,表明对下级的保护和“榨取”是并不矛盾的。如此看来,隐藏在正式制度之下的微观交换,是资源分配的一个重要维度。

(5)等级制和社会网络的关系

行政等级制和社会网络作为行动的支撑架构到底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它们的关系到底如何,具体来说,我用以下三对概念即“强制与服从”和“交换互惠”、“制度化压力”和“磋商与劝服”、“遵循惯则”和“变通与创新”来概括等级制和社会网络的关系。

用“强制与服从”和“交换与互惠”分别来概括这两个领域的本质特征,实际上相当接近乡镇行政中真实的一面。“强制”是和分化的利益相一致的,不然就无法保证它们的共同实现。同时,等级制的命令体系出于效率缘故,在决策过程中也无法细致考虑地方差异性,因此,存在出现不明智的政令的可能性。财政安排上的不同形式,也会引起下级的不满和抵制。“强制”正是用于克服上述障碍的手段。通过树立负面典型,或把行政工作上升为“政治任务”,等级制获得了必要的动力和合法性。相比之下,社会网络承认各种差异性的存在,承认社会认同机制的作用,也承认效率与行政惯则的关系。B镇特定的任务分解体系、财政安排,以及与城市化进程相联系的各行政单位(尤其是村委会或居委会)日益扩散的资源渠道,导致乡镇行政的微观动力机制无法和社会网络截然脱离。以“交换和互惠”形式出现的行政安排所表现出的灵活性和效率,是单纯的等级制压力所无法取得的。荣誉、政治前途和“典型”的地位是对等级制行政支持的奖励。另外,在做出财政贡献之后,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措施。

第二对概念分别用来描述等级制和社会网络的“工作原则”(working principal),其中“制度化压力”代表了等级制的强制性;而“磋商和劝服”则是典型的社会关系式用语,强调了考虑到多重利益并做出允诺的人际接触对于达成协议的重要性。因为“互惠”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对于“回报的期待”,这是乡镇行政的心理学因素。

第三对概念涉及了行政等级制和社会网络的“动力机制”这一维度,即“遵循惯则”和“变通与创新”的对立。虽然等级制内部也不乏“创新”要求(例如为了在竞争中胜出),但更常见的是利用社会网络突破制度边界、动员资源和建立关系的做法,因此,用“变通”来概括改革进程中的地方政府的实际行为是适合的。相反,出于对等级制压力的“服从”,并避免出现行政事故,则选择“遵循惯则”是明智的。与“期待回报”一样,“遵循惯则”也隐含着心理学前提。因此,在实际行政过程中,选择何种策略取决于当时的具体情境。

综上所述,作为等级制,也即国家正式行政权力体系的层级之一,乡镇政府在分配责任和权限以建立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同时,也传递了资源(包括待遇和特权)和合法性。这种分配和传递的方向是自上而下的,因而是垂直的。与等级制固定的纵向中轴相比,社会网络是比较散射的。虽然在等级制内部丛生的“庇护机制”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垂直的效忠关系,但社会关系还可以在占据任意空间位置的个体之间发展起来。另外,等级制是正式制度最常见的空间组织形式,而社会关系的原则却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深入到中国人的日常生活中,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并在正式制度对合法性和资源的分配之外,提供了替代性的途径。

三、批评与讨论

上述三个例子,仅仅是对中国社会日常生活中无数关于社会关系网络如何同行政等级制发生关系的场景的有限而又单面的描述而已。这三个例子中,对社会关系的作用和潜力的认识并非完全一致。但其共同之处则在于它们都倾向于在社会网络和行政等级制之间划分一条似隐似现的界限:在这条界限的一边,是代表正式权力、代表普遍主义的形式化的控制;而在界限的另一边,则是特殊主义的注入个人特征的非正式的人际互动或人际结合。从宏观上来看,这一二元对立项分辨出了两个不同的社会行动的空间组织形态,突出关注两者间的差异;而在微观层面上,则涉及特定社会行动者面对特定社会场景时的角色多重性,由这种角色多重性所推动的行动策略则很可能跨越了关系网络和行政等级制这两个社会活动领域。因此,对于社会关系网络和行政等级制的研究至少有两种分析角度,其中之一就是关注分立的社会行动空间,这就是网络分析和正式组织研究所分别采纳的;而另一种分析角度则是落在社会行动者身上,看看他们是如何在不同的社会空间中穿梭往来的。最后,我想指出的是,上述三项关于社会关系和行政等级制之间关系的研究都还仅仅是某个更大研究主题的一部分。因此,对于社会关系网络和行政等级制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空间组织形态之间的对立和联系的研究,不但要把它看成是专门的研究课题,而且还可以把它分解开来,分成多个子课题,进行一步步的深入研究。可分解的变量有:关系的种类、场景的特定性(与所欲达到的功利性目的有关)、社会行动者的类别、权力的等级(基层的或上层的)等。本文只是借助三项研究来提出这一研究论题,希望今后能有更多的学人介入到对这一领域的细致研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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