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政策的问答_承包合同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政策的问答_承包合同论文

农村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政策问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土地承包论文,问答论文,土地论文,农村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什么是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流转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农户将土地转让他人耕种。必须遵循的原则是:(1)自愿。必须是承包农户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强迫。(2)依法。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有的还需签订有关合同。(3)有偿。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土地的流转享有收益权。

问: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形式?

答:农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形式有:(1)转包。承包人把自己承包土地的部分和全部,转由他人进行生产经营,转包后原承包者仍按承包合同规定履行义务。(2)转让。承包人将承包土地及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给他人,由接包方代替自己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接包人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一旦建立,原承包人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3)互换。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土地与其他承包人所承包的土地相互调换。(4)入股。承包人以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与他人(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

无论何种流转形式,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只要流转双方自愿,承包地不改变为非农用地,发包方都应给予支持。

问:国家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有哪些规定?

答: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已经取得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除上述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问:在承包期内,农户增人、减人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中央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即在承包期内,不再因人口增减而调整土地。增加人口的户,不再增加(调进)承包地;减少人口的户,也不

再减少(调出)承包地。实行这个承包办法以后,人口增加的农户应主要通过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来改善生

活。人地矛盾突出的,可以通过一定程序对农户的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问:土地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就土地承包原则、承包方式、双方权利义务、承包期限和指标、违约责任、奖惩制度等作出书面约定的一种具体形式,主要内容包括:(1)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代表人)的单位和姓名;(2)承包土地的数量、质量和位置;(3)承包的起止日期;(4)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5)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6)对承包土地使用、管理要求及其奖惩措施;(7)遇有重大变化及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的具体处理办法和约定;(8)违约责任;(9)纠纷处理方式;(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问:什么是无效土地承包合同?

答:双方当事人就承包合同的内容达成书面协议后,经签名盖章并加盖发包方公章,合同就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确定为无效承包合同:(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2)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3)违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度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定的;(4)违背民主原则,滥用职权或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5)发包单位无权发包的;(6)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由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确认权。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和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和解除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2)由于重大政策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3)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的;(5)承包土地被征用的;(6)承包人丧失劳动或经营能力,无法完成合同规定义务的。

问:造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处理纠纷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可分主观、客观两大类。主观原因有:(1)发包不民主导致的仗权承包、垄断承包和压价承包等;(2)干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随意侵权甚至撕毁合同;有关部门或者领导的强迫命令、非法干预、决策失误;(3)发包方随意修改合同指标,提高承包金;(4)他人故意破坏承包者的正常生产秩序;(5)承包指标不合理,影响大多数群众的利益;(6)承包方无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7)合同条款不清楚,内容不具体,手续不完备。客观原因主要有:(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2)承包土地被征用;(3)国家的价格、税收、购销等政策发生重大变化;(4)市场出现新情况、新问

题,经营者遇到严重困难。

一旦双方对承包事项发生纠纷,合同管理机关应当予以调解。解决承包合同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1)调解为主、仲裁为辅;(2)行政解决在先、司法参与在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3)坚持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4)在纠纷一时难以处理时,应坚持先恢复生产,逐步处理的原则。

问:国家对山林承包有哪些规定?

答:农民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要在划清并标定山界、处理好原有林木材积蓄量折价等工作的基础上,签订承包合同;收益按合同规定比例分成。承包期至少30年。同时,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封山育林、统一护林防火、统一规划造林和统一林木采伐等工作,以弥补分户经营的不足。

农村居民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国家保护承包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承包造林合同。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问:国家对“四荒”治理开发有什么规定?

答:“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未利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据此严格界定“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确定权属。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国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为农村“四荒”。权属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未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权属;在问题没有解决前,不得将其作为“四荒”进行土地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对“四荒”一般应先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后进行治理。对在“四荒”使用权的承包、租赁或拍卖中涉及到的“两山”(自留山、责任山)问题,应慎重处理。“两山”是林地的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都有参与治理开发“四荒”的权利,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享有优先权。如果承包、租赁或拍卖对象是本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要严格执行谁治理、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切实保护治理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治理开发者在规定的承包、租赁或拍卖期限内享有“四荒”使用权。“四荒”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抵押或参股联营的权利。“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后,双方都应认真履行。

“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

联系电话:025-5408346

标签:;  ;  ;  ;  ;  ;  ;  ;  ;  

农村土地承包与土地流转政策的问答_承包合同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