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与市场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外开放论文,贸易论文,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30(2000)04-0090-05
一、销售服务贸易开放的新形势
应当承认,1992年以来我国销售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已有了较大的发展,这尤其体现在零售业的市场准入方面。但随着我国“入世”进程的加快,销售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对国内民族商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销售服务业的市场开放现状
迄今为止,我国对销售服务业市场开放的现行政策总体上仍控制较紧。一方面对市场准入的地域和领域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则对外商投资形式和投资控股比例加以严格控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实际中销售服务业的对外开放却远远超出了政策的规定。
例如,按我国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销售服务业被列入“限制类(乙)”外商投资项目,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只允许采取合资和合营形式;外商投资控股不得超过49%,经营年限不得超过30年;外商投资地域限定为北京等11个沿海开放地区;外商投资领域主要限制在零售业和外贸流通业,批发业目前尚未正式开放;外商投资审批权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归口管理。迄今为止,由国务院正式批准的仅18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均享受进出口经营权)、2家物流配送中心和5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但是,实际开放的进展却大大突破了政策界限。据统计,因种种原因全国许多地方政府自行批准的中外合资合营零售企业已超过200余家。而且,由于各地方政府竞相吸引外资,以及业务中零售与批发难以严格区分,致使销售服务开放的领域和区域,不仅涵盖了整个国内销售服务业,且遍及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和大多数沿海开放地区。从外商进入国内销售服务业的形式看,既有国务院正式批准的;也有试点地区地方政府许可的;更有以各种变通形式进入的,如外商租用国内商业设施、场地自主经营的,合资房地产国内商业企业租用而实际由外商管理的,以及国内企业委托、承包给外商管理的,等等。结果,我国现行政策规定事实上难以控制国内销售服务业的开放进程。
(二)“入世”对销售服务贸易开放的客观要求
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有关条款来看,我国销售服务业开放的现行政策与GATS的有关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首先,GATS第16条市场准入条款规定,在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方面,每个在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承诺表中所同意和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条件。同时,当一个成员根据这一规定承担市场准入义务时,除非承诺表中有明确规定,它也就不能保持或采取6种措施。其中,第5种关于限制或要求一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的措施,第6种关于通过对外国持股的最高比例或单个或总体外国投资总额的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措施。
其次,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规定,在不违反GATS的有关规定,而且在其细目表上的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条件下,一成员应该在所有影响服务供给的措施给予别国的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其所给予的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虽然GATS在结构上并未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与各个部门或分部门开放联系在一起。但是,这种承诺事实上是作为谈判达成的承诺而相互交换的。从近期我国就加入WTO与有关国家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来看,销售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正是作为我国与有关国家达成谈判进行相互承诺交换的主要条件之一。在销售服务业开放方面,不论是贸易权(进出口权),还是分销权(批发、零售、维修、运输等),以及投资比例限制等,均比现行政策规定有了较大的松动。我国销售服务贸易将面临更为全面的开放。
二、国内销售服务的现状与外商的挑战
(一)我国销售服务业的发展现状
必须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业(销售)服务获得了迅速发展。首先,从批发零售商品销售总额来看,1978年仅为1872.2亿元,1991年为18180.7亿元,1997年达到55168.7亿元;其次,从商业网点看,1978年批发零售业网点为127万个,其中,零售网点104.8万个,1991年批发零售网点为924万个,1996年批发零售网点达到1598.9万个,其中零售网点1396.3万个,再次,从就业人员来看,1978年批发零售业就业人员777.4万人,1991年为2198.7万人,1996年达到4499.1万人,其中,零售业就业人员3189.2万人;最后,从城乡集市贸易情况来看,1978年城乡集市数为3.3万个,贸易成交额为125亿,1991年城乡集市数7.5万个,贸易成交额2622.1亿元,1997年城乡集市数达到8.7万个,贸易成交额17424.5亿元。此外,大中城市零售商业网点的基础设施(特别是大型零售商业网点的)状况也获得了较大改善,营业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部分大型零售网点的购物环境已大致接近发达国家的一般水平。同时,国内商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也相当突出。
第一,销售服务企业规模仍然较小。这些年商品销售总体增长较快,但单个企业流通规模较小,总体上仍呈现零散状态。例如,1995年全国前50家零售企业总销售额490亿元,仅为同期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8%;1998年我国前100家连锁超市便民店的销售总额约360亿元,不及美国沃尔玛特公司一定销售额的1/30。目前销售服务业的市场集中度极低,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效应与统一的销售网络。
第二,销售服务的业态发展不平衡。首先,由于国内批发业(尤其是大中型批发企业)长期处于萧条状态,大型批发交易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建设等严重不足,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整个销售服务业的发展;其次,零售业自身发展也不合理;这些年国内零售业的发展主要是区域性百货店、食品店等传统业态的发展。新兴零售业态如仓储商场、超市、专卖店等近年来虽然有了一定发展,但真正现代意义的跨区域连锁性零售业态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
第三,企业组织发展相对落后。主要体现为:(1)企业组织制度建设仍未到位;大多数销售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体制改革滞后,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权责不清、政企不分的情况仍很普遍。(2)企业经营机制僵化;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不高、经营方式单一、经营观念陈旧、购销形式落后,尤其是市场营销和资本营运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3)企业管理人才相当缺乏;现阶段我国销售服务业中管理人员的素质状况已严重制约国内销售服务业和企业的发展。
(二)外商对国内销售服务业的挑战
自1992年以来,外商进入国内流通领域已相当普遍,且对国内流通业形成强大冲击。
1.外商企业发展势头迅猛。短短几年里,外商投资的流通企业从无到有,直至发展到200多家,遍及国内大城市和沿海主要地区。据《中国统计年鉴1998》显示,至1996年底,外商(含港澳台地区)在国内投资的批发与零售服务网点已达5648个(1995年仅为2093个),其中批发网点2863个,零售网点2785个;从业人员140519人(1995年为63403人),其中批发业51055人,零售89464人;1997年批发零售业中,外商投资经济(含港澳台地区)商品销售总额542.3亿元(1995年为180亿元),其中批发总额290.9亿元,零售总额251.4亿元,其零售总额占同期全国城市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1.5%,流通业外商发展的强劲势头,已对国内流通企业形成较大冲击。
2.外商企业的单个规模相对过大。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8家外商零售企业为例,其最低投资额为7100万元,最小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最大的达到21万平方米,平均面积达9.4万平方米,远远大于国内现有商业设施。虽然目前外商企业的销售额占国内市场份额不大,但由于近年国际大型商业集团的纷纷进入,尤其是其着眼于抢占市场份额的战略,对于排名前50位零售企业的销售总额占市场份额不足3%的国内零售业而言,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3.对国内流通业的就业形成较大压力。大型国际商业集团的大规模进入,不仅对国内大型商业企业产生冲击,而且对国内中小商业形成压力。目前世界排名前10位的商业集团已有7家进入国内流通流域,均打算在中国长期发展。一旦这些企业的连锁分店全面铺开,其规模效应的巨大优势将使国内中小流通企业面临强大冲击。国内中小销售服务企业虽然经营方式落后,但却是以劳动密集为主,是我国劳动力就业的重要渠道。倘若这些企业陷入困境,对于面临巨大就业压力的我国经济,显然是极为不利的。
4.对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构成威胁。虽然现行政策规定,外商企业的进口额不得超过当年零售额的3%。但加入WTO后,现行政策壁垒的逐步取消,肯定会使外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逐步提高。更使人担忧的是,现阶段外商所采取的优质低价经营策略,将使国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地位受到动摇。目前国产品不论在品质品牌或规模上,均与发达国家产品存在着较大差距。随着我国加入WTO,外商以国际知名品牌、优质低价、现代商业业态的经营方式在国内市场拓展,将对国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构成严重威胁。
三、现阶段我国销售服务贸易的市场保护
如上所述,销售服务的进一步开放已是大势所趋。当前的核心问题是:开放过程中如何促进我国民族商业自身的发展。从我国流通业的现状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销售服务业的市场保护主要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销售服务业市场保护的政策取向
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销售服务业的市场保护政策无非是两种取向:其一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政策措施保护现有国内销售服务业;其二实施一定的鼓励性政策措施促进国内流通企业的成长。一般而言,前者侧重治标,后者侧重治本。但仔细分析起来,随着我国加入WTO,前者可供选择的空间其实相当有限。笔者认为,鉴于流通领域面临冲击的症结在于国内流通企业的相对落后,现阶段销售服务领域市场保护的重心应是侧重于后者,即实施鼓励性政策促进国内流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的成长)。市场保护不仅仅是市场准入的限制,而且更主要的是促进市场主体(企业)的发育成长。这既是加入WTO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必须认识到,在经济全球化的当今世界,从对外开放、市场准入到管理体制、管理政策,我国经济都必须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规则的前提下,朝着国际通行惯例方向发展。当然,我们也要充分利用WTO的现行规则,在不违反规则的前提下,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保护我国的销售服务业。但从GATS的一般规则来看,这种限制性措施大多只能是暂时的、过渡性的,并有明确时间界限。正因如此,我们主张现阶段销售服务业市场保护的政策取向以鼓励性措施为主、限制性措施为辅。
(二)现阶段市场保护的基本对策
现阶段市场保护政策应主要侧重于两个层次,即微观层次与宏观层次两方面的措施。
首先,从微观方面来看,当前尤其要重视以下几点:
1.鼓励培育国内流通企业走规模经营发展道路。通过资产重组、企业兼并、横向联合,尽快培育出几家能与外商企业相抗衡的国内跨区域的大型商业集团。这方面,家电行业的长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的成功,已充分显示国内企业迎接外来冲击的有效途径。笔者坚持认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家而言,国内企业向大型现代公司的转变,相当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政府的培育和扶持。作为后起国家,我们没有充分时间等待企业的自发成长,只能走政府培育与市场结合的发展道路。虽然目前日、韩两国的大公司面临困境,但并不能简单归咎于政府扶持。更不能由此否认,其作为后起国家企业成长途径的成功经验。况且,其存在的很多问题实际是前进中或企业自身的问题。对此,我们绝不能因噎废食,自断生路。在笔者看来,只有走规模化、跨区域、连锁性商业集团的发展道路,尽快培育出几家流通领域的“国家队”企业,才能有效抵御国际商业集团的强力冲击。
2.尽快实现企业经营机制转换。重点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与此同时,大力倡导企业创新,以市场为导向,紧跟当代商业业态发展趋势,及时转换经营业态。通过强化管理,以优质服务巩固自己的市场地位。在竞争中求生存,在发展中求壮大。
3.彻底转变原有经营观念。国内流通企业必须树立商品营运与资本营运结合的现代观念,以商业为主,逐步实现多元化经营。大型企业一定要改变目前代销性质或场地出租的经营方式,以自营为主、加快资金周转,以大批量订货形成稳定的供货网络,巩固和提高自身的市场份额;中小企业尤其要走专营、专卖和特色经营的道路,朝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4.以国内企业知名商号为核心,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营合资企业。目前国际上较为流行专有商号或商标的连锁经营,国内大型流通企业可充分利用自身在国内的知名商誉,积极引进国外的资本与先进管理技术,实现本地区或跨地区的连锁经营。利用外资打中国牌,这是有效利用外资的真谛。笔者认为,现阶段积极发展国内知名商号的中外合资连锁企业,对于现实发展我国的民族商业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此,政府应给予必要的鼓励和扶持。
其次,从宏观方面来看,目前应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
1.尽快建立有关流通产业发展的基本法规。迄今为止,国内销售服务业尚无一部专门的产业基本法规。近年来,我国已先后颁布了《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海商法》、《外商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涉及服务贸易的专门法规。现行法律框架中却没有有关销售服务业专门法规,如《国内流通法》或《国内贸易法》,这极不利于我国国内市场的规范调控。加快建立有关销售服务业产业发展的基本法规,是建立健全开放、竞争、有序流通体系的当务之急。
2.必须统一国内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归口管理机构。当前流通领域开放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均与缺乏统一有效的管理协调机构有关。例如《对外贸易法》规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则规定,商业零售、批发和物资供销是“限制类(乙)”的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审批可分别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以及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这里,不仅有关部门之间的管理权限不清,而且地方与部门交叉管理且责任界限不明。实际中由于多头交叉管理、条块分割、责任范围不清等原因,致使对外开放的进程与范围难以控制。因此,必须尽快统一流通领域对外开放的归口管理机构,严格划分管理权限和责任范围。
3.加快国内统一市场的基础建设。当前国内市场的地区分割现状,既不利于国内流通企业的跨地区发展,更不符合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要求,对外市场开放的基本前提之一是对内市场开放。我国现行财税、金融及其他有关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利益融为一体,这使我国企业在占领国内市场方面与外商相比,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从建立、形成国内统一市场出发,对现行宏观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已是当前经济开放极为紧迫的任务之一。
4.实施必要的行业管理政策。这里,一方面要采取宏观控制、结构调整的行业管理措施,限制国内大型零售商场的发展,从而控制大型国际商业集团在国内的扩展。同时鼓励引导外资进入流通领域较为薄弱且国内企业无力从事的环节,如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另一方面积极倡导流通领域中间组织(如中小企业商会等)的发展,以民间组织形式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为将来实施GATS特殊保障条款的紧急措施奠定基础。此外,我们不主张允许外商大规模发展便民店、超市等连锁业态,这将严重威胁国内中小企业的生存,并造成较大的就业压力。
最后,有必要指出,虽然加入WTO将使国内销售服务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但只要政策处理得当,注重我国流通业自身的改造与发展,我们有充分理由相信,国内的销售服务业是能够把握机遇,迎接外来挑战的。进而,使国内流通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