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真理的主观属性_物质与意识论文

论真理的主观属性_物质与意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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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哲学教科书在论述真理问题时,都只讲真理的客观性,不谈真理的主观性,似乎一讲真理的主观性,就有唯心主义之嫌。我认为,主观性是真理的重要属性之一,不承认真理的主观性,就等于不承认真理。

(一)

究竟何为真理?早在几千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明确地给真理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即“每一事物之真理与各事物之实必相符合”①。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霍尔巴赫认为:真理就是我们的观念同客观对象的正确而恰当的结合②。狄德罗在总结前人思想成果基础上指出:“什么是真理?真理就是我们的判断与现象的一致”③。黑格尔说得更清楚:“真理的通常定义是:‘真理是观念和对象的相符合。’”④很显然,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真理及其本质应当包括下述内容:真理是一种主观认识;真理作为一种主观认识,必须是认识中的正确部分;所谓正确的认识,是指对客观实际的如实反映;这种正确的认识不是凭主观断定和臆测,而是经过实践检验并被确证了的。简言之,真理属于主观形态,是第二性的东西,本身具有鲜明的主观性。

我国哲学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真理是客观的,“客观真理就是客观世界”。持这种观点的同志反对把真理说成是对事物的认识,主张客观真理、客观存在、物质世界、事物本身,与意识相对而言,都是同等的概念,其所以同等,是因为它们都是表述不依赖于人类认识的概念。他们明确提出,客观真理就是物质世界,就是合乎规律运动着和发展着的客观事物本身。⑤这种观点我是不赞同的。

当然,这种把客观真理等同于客观世界的观点,是有其理论渊源的。在哲学史上,曾有许多哲学家持这种观点,甚至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里也可以找到类似的说法。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书中,曾以赞同的语气转述费尔巴哈的话说:“唯物主义是从感性世界,即最终的客观真理出发的。”⑥这里的“感性世界”与“最终的客观真理”是同义语。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列宁也写过类似的话:“人的意志、人的实践,本身之所以会妨碍自己的目的达到……就是因为把自己和认识分割开来,并且不承认外部现实是真实存在着的东西(是客观真理)”。⑦在此,“外部现实”是被理解为“客观真理”的。毛泽东同志也多次如是说。1959年8月11日,毛泽东同志在一次会议上说:客观真理是固有的,由感性到理性,客观真理又变成主观真理;主观真理是来自客观真理;实事是客观真理。⑧1960年6月15日,毛泽东同志在上海对几个文件的批语中有这样一段话:人们必须在自己的实践中,精心地去寻找客观事物的固有的而不是自己主观地臆造出来的规律,并且利用这种由客观反映到主观的规律,亦即客观真理转化为主观真理,就可以改造客观世界,实现人们的思想。⑨1964年10月18日,毛泽东同志还在一个文件的批语中这样写道:“所谓认识客观真理,即是人在实践中,反映客观外界的现象和本质,经过渐变和突变,成为一种尚未经过考察的主观真理。要认识这一个过程所得到的主观真理是不是正确反映了客观真理(即规律性),还得回到实践中去,看是不是行得通。”⑩我体会,列宁和毛泽东同志上述所讲的“客观真理”,实际上指的是真理所反映的客观对象。而把真理等同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的观点的错误就在于把真理和真理的反映对象混为了一谈。

作为真理的反映对象——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当然具有无可否认的客观实在性,但在主体没有认识它、反映它、它也没有转化为主体思想、观念的内容之前,它就不是为主体所掌握了的真理。即使主体正确地认识、反映了它,它的真实情况已转化为主体思想、观念的内容,真理也不是它本身,而是对它的(观念的或理论的)掌握,即主体思想、观念中具有来自它的内容。很明显,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是无所谓真假和对错的,真理和谬谈的区分是对于反映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思想、观念而言的。我们在真理观中所讲的实践对真理的检验,是对认识是否符合实际的检验,而不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的检验。同样,真理观中的真理的辩证发展——关于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也不是表示客观世界本身如何发展,而是说人类认识的发展是一个由相对到绝对的辩证过程。所以,真理不是客体本身,而是主体对客体的正确认识或反映。它不具有客观实在性,是正确反映客观的主观。

(二)

真理的主观性首先在于真理是主体认识活动的产物。虽然真理来源于客观实在,但真理的获得和掌握则依赖于主体。要真正掌握一种科学真理,必须发挥主体的全部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运用实践和认识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将获取的大量的感性材料,经过大脑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加工制作,从而把已经认识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复写于主体头脑之中,转化为主体的思想、观念。就是说,当客观事物及其规律通过一定中介以信息的形式被输入主体的头脑中转化为思想的内容时,是经过主体思维的加工处理的,并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或框架加以以组织和构建的。尽管这种组织和构建只是从理论上再现客体,而不是主观随意的制造。

真理的主观性还在于真理的形式是主观的,真理包括下述几种因素的关系:语言表达形式表示具有内容的思想形式;思想形式的内容反映了客观实在的客体;客观实在的客体又被语言表达的形式所指称。因此说,真理就是思想、观念等等同客观实在的相符合、相一致,离开了由语言形式表达的思想形式,就无所谓真理。尽管这些思想形式也都有其客观根源,都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但它们确确实实是主体头脑所特有而外部世界所没有的,它们根源于物质而又作为观念的东西与物质世界相对立。

真理的主观性亦在于真理的内容也是主观的。我国现行的哲学辞典、教科书和有关专著在论及“客观真理”时,无不认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仅举三列:权威的辞书《辞海》是这样界说“客观真理”的:“人的认识所正确反映的不依人们意识为转移的客观内容”(11)全国通用的教科书李秀林等主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认为:“真理的客观性或客观真理,主要是指在真理性的认识中包含着不以人和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1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辅导》这样写道:“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以不依赖于主体的客观实在为自己的内容。”(13)

我觉得,上述观点所以认为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其根本原因是把真理的内容等同于了真理的对象。

其实,真理的内容和真理的对象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我们承认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真理的内容来自于并依赖于真理的对象,真理的对象是真理内容的客观原型,真理的内容是真理对象的“复写、摄影、反映”,没有真理的对象就不会有真理的内容。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真理的对象是客体,是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它作为不依赖于主体意识而存在的客观实在,当然是客观的;然而,真理的内容则不过是主体对客体——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它不可能是客观的,而只能是主观的。真理的对象和真理的内容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物质的东西,而后者是观念的东西,尽管“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4),但是,“移入人的头脑中”的“物质的东西”,已不再是原来的客观的“物质的东西”,而是经过“人的头脑改造过的”已经变成了精神形态的“物质的东西”。就是说,在关于事物的映象中并没有实物,有的只是在大脑中形成的客体的观念模型。真理的内容是构成真理的基本要素,它存在于真理之中,并以感性的或理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凡真理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而真理的对象却独立于真理之外,不在真理之中,它不是以观念的形态,而是以实物的形态存在着。实践在检验一个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时,就是把包含于认识之中的内容同独立于认识之外的对象加以对照;如果认识的内容符合于认识的对象,就是真理;如果认识的内容同认识的对象不相符合,就是廖误。可是,如果把真理的内容等同于真理的对象,把二者视为一个东西,那实践既无法对照,也无须验证。可见,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与实践检验真理是矛盾的。

(三)

不能把真理的主观性等同于主观主义。主观主义是一种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和作风,它的基本特征是主观和客观相分裂、理论和实践相脱离,不从实际出发,不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忽视客观事物的具体特点,单凭个人的想象、愿望或书本盲目地决定和处理问题。而我们讲的真理的主观性,既不是主体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等等对认识规律和运用规律的制约和影响,也不是主体脱离客观实际单凭个人主观愿望和想象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主观随意性,而是真理的一种重要属性,它是说真理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表征主体对客体的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关系,即真理与主体思维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真理的主观性表明真理属于主观意识,但又不能将真理和主观意识划等号。意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切反映,而真理仅仅是其中的正确部分,至于意识中的不符合实际的歪曲反映,则属于谬误。真理和意识的关系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即意识=真理+谬误。其实,真理和谬误同属于一个领域——主观意识:二者有共同的主体——有头脑、能思维、具有社会本质的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及其集团;二者有共同的客体——进入主体认识和实践活动领域并和主体发生联系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二者都是反映或认识——客体作用于主体之后在主体头脑中所形成的主观映象。所不同的仅仅在于:真理是主体对客体的正确反映或认识;而谬误则是主体对客体的歪曲反映或认识。所以,无论是真理还是谬误,作为主观意识的两个组成部分,都具有不可否认的主观性,即都是主观的。不过真理是符合客观的主观,谬误是歪曲客曲客观的主观。

承认真理的主观性就是唯心主义吗?否!唯心主义是从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的基本前提出发,否认客观世界的存在,反对真理是对客观实在的正确反映,断言真理是某种精神实体自身的属性,是意识、思维同自身的同一。而我们坚持真理的主观性,是以承认认识对象是客观实在;人能正确反映一切客观存在着的东西为前提,把真理看作是同客观对象相一致、相符合的认识,是以社会实践为基础、以客观事物及其规律为根源或原型的正确反映。这非但不违背唯物主义的“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原理,而且恰恰是这一原理在真理观中的贯彻。我们既不承认真理是人的头脑所固有的或主观自生的,也不承认真理是纯粹的“思想形式”或“人类经验的组织形式”同样反对把真理看作是“上帝的启示”或“绝对精神”的自我认识。

注释:

①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第33页。

②霍尔巴赫:《自然的体系》上卷,第117页。

③转引自《外国哲学史研究集刊》,第3辑,第188页。

④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301页。

⑤参见艾众,李唤编《建国以来哲学问题讨论综述》,第255--256页。

⑥《列宁选集》第2卷,第129页。

⑦见该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242页。

⑧参见《江淮论坛》1993年第3期,第43页。

⑨参见《江淮论坛》1993年第3期,第43页。

⑩《介绍毛泽东同志有关理论学习问题的几件手稿》,见1979年12月25日(人民日报)。

(11)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缩印本,第1022页。

(1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27页。

(13)见该书第109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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