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固和改进“普世九”工作的思考_素质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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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巩固提高“普九”工作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普九论文,工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列为90年代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内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普九”工作不断加强,各项条件中保障措施逐步到位,“普九”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们对完成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历史性任务充满信心。

在我们看到“普九”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和进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普九”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方面要大力推进未完成任务的地区的“普九”工作;另一方面对已通过验收“普九”的地区来说,在一定阶段还有巩固提高的任务。这是因为:一是现行普及标准是根据我国现在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可能达到的程度制定的,是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所必须的最起码的要求,它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提高,“普九”达标后还必须不断提出新的目标要求;二是按照现行普及标准进行评估验收,在验收标准、验收条件上有些方面是有弹性的,是区域性要求,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三是“普九”县(区)只是达到最基本的标准要求,不少县(市、区)在依法治教观念的确立、在办学条件和教育教学方面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不利群体入学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也有个别地区验收标准不高,还有查缺补漏的任务;四是从现代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盼来说,今后发展义务教育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上,这是一项比改善外部环境更为长期、复杂的任务;五是由于有些地方在“普九”后有松劲情绪,一些验收指标滑坡,有的地方工作重点开始转移。因此,已经验收地区在“普九”验收后,必须在一定阶段内把巩固提高作为“普九”的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应把“普九”后的巩固提高工作作为一个阶段时间内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要保证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义务教育的政府行为不能变,本着“先巩固后提高”的原则,以巩固为主,在巩固中提高。完善“普九”工作的运行机制,把以行政手段为主转向法制轨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和薄弱环节;建立和完善“普九”后巩固提高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评估激励机制。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个别县(区、市)有松劲思想,二是有的县(市、区)有转移工作重点的思想。要通过巩固提高工作将“普九”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巩固提高“普九”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之间经济、教育发展不平衡,在“普九”规划、速度、标准、质量以及相应的实施步骤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巩固提高方面,各省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不同的要求,不断提高“普九”整体水平。

2.先巩固后提高

“达标”与“提高”作为“普九”发展的两个阶段,它们之间既相互联系又不能混同。验收达标为高标准实施“普九”提供了一定基础和条件,而不断提高“普九”实施水平则是巩固和发展达标成果的必要要求。“普九”中的巩固提高是相互关联的两个阶段,先巩固后提高,巩固中有提高,巩固是指令性的,提高是指导性的。

3.数量质量并重

在“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中,要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在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中,人们往往重普及的数量指标,而忽视普及的质量要求,而教育质量既是教育生存和发展的生命力,也是赢得全社会支持、顺利实施义务教育的重要前提。所以,在重视普及数量指标的同时,必须更加关注和致力于质量的提高,在巩固提高工作中,既重量的普及,又重质的提高,硬件软件一起上。

4.突出工作重点、难点

在巩固提高“普九”工作中,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工作重点、难点,抓住工作薄弱环节,重点突破,特别是要积极推进不利群体教育问题的解决。

巩固提高“普九”工作应有明确的要求:

一是在普及程度上,一是要巩固已有的普及成果,使达标指标不滑坡。二是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普及标准。三是多数地区要在深化内涵上下功夫,提高小学教育按时入学率、按时完成率和初中按时完成率,做好控制学生辍学的工作,逐步降低小学、初中学生的辍学率,调整学校网点布局,提高办学效益。

二是在师资队伍建设上,要以学历达标、能力提高、师德建设、教师待遇改善为重点,认真贯彻《教师法》,落实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建立新型教师聘用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优化教师资源配置,引导城镇超编公办教师向农村流动,提高教师资源利用效率;切实改善教师住房、医疗等待遇,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是在办学条件改善上,巩固提高工作在原有基础上有所进步,不宜盲目追求高标准,要正视办学条件的地区性和阶段性差异,在不同地区、不同阶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同要求;加强学校的规范化建设,以县(市、区)为单位推进学校区域性建设。

四是在教育经费方面,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到本世纪末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的要求;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证义务教育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优先保证义务教育经费需求。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做到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要尽快完善农村地区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尽快建立生均成本核算体系,按教师和学生数量划拨经费;建立和完善小学、初中教师工资发放机制,把教师工资金额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

五是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向素质教育转轨。基础教育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办好每一所学校,教育好每一个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和谐地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更新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人才观和质量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和方法;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应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建设,不断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应结合人口增长峰谷的高低和少年儿童就近入学的需要,搞好网点布局调整;应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搞好城市和农村初中学生“职业先修”。

实现向素质教育转轨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应确立并树立素质教育的思想观念,建立起导向素质教育的资源配置机制;继续并不断完善宏观教育结构的改革,构建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大环境,构建区域性的素质教育实验区。

六是在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工作中,突出工作重点,对义务教育的薄弱环节,如女童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等,应采取倾斜政策,政府予以扶持。

巩固提高“普九”工作应建立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建立依法治教的机制。逐步从以行政手段“普九”转到依法“普九”的轨道上来,加强《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规的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执法人员,提高队伍素质。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将义务教育的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复查制度。各省从本地实际出发,定期抽查已“普九”县(区)的情况,督导部门应结合督导检查,抓好“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对抽查的县(区)没有达到“普九”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可取消已普及的称号及荣誉。

建立评估奖励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普九”后巩固提高的奖励机制,定期对“普九”县(区、市)的巩固提高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对巩固提高“普九”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树立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

建立激励制约机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把提高“普九”水平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纳入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应将“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与薄弱学校改造相结合,将“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与国家重点建设1000所左右的示范性、实验性高中挂钩,与“211 工程”和千所重点职高评选挂钩。

加强督导队伍建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这支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导队伍。已经“普九”地区,督导队伍的工作职能、人员配备不能削减。在“普九”的巩固提高工作中,注意发挥督学的作用,通过定期的督导评估,促进“普九”后巩固提高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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