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的中国国际法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国际法论文,法治论文,背景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28(2015)04-0005-08 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时期,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是其内在的必然要求,而提升中国法治话语权显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加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值得我们深入讨论以明确以后的努力方向。本文在简要概括、分析当下国际法研究的新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法治中国建设对国际法治的新需求,提出中国学者在此条件下进行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主要进路。 一、中国国际法研究的新环境 与20年前中国的国际法研究条件和环境相比,现在的研究条件和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化和大数据时代要求研究者具有很强的数据收集和整理能力。20年前,由于中国的国际法资料信息相对匮乏、中国的国际法立法与实践相对不多,中国学者一般通过出国留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收集、研究国外新资料,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研究相关国际法律制度,推动和引领了中国的国际法研究。现在,我国主要法律院校的图书馆都订购了国际上主要的法律数据库,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所有研究者,不管是硕士、博士,还是教授,都在同等条件下很便利地获得国内外关于国际法理论和制度的新资料。因此,即便是教授,也没有办法通过占有新资料,介绍国际上的新理论、新制度,在中国学术界享有优先学术话语权,所有研究者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与此同时,由于大数据具有量大、多样、快速、价值密度低、复杂程度高等特点,①这就要求研究者具有很强的数据收集和整理能力,对于年龄偏大的研究者来说,学习和掌握必要的信息技术尤为必要。另一方面,法学界应该改变当前对合作作品持负面评价的行规,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应倡导合作和协同方式,鼓励具有不同专长的研究者联合攻关,引导理论界对重大问题的研究走向深入。 第二,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使中国需要解决有关的国际法律问题成为新常态。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法的主体从主权国家到国际组织、非政府间组织、跨国公司乃至个人;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多元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毫无例外地受到国际法的影响,使过去以调整国家间政治关系为己任的国际法,迅速向国际经济领域延伸,出现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新的国际法部门,其研究重心也向国际经济法领域转移。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开始由“共处法”向“合作法”和“共进法”转化。特别是近年来,面对金融问题、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军备控制、疾病防治、恐怖活动等全球性问题,仅仅依靠单个国家的力量是无法妥善解决的,需要各国开展密切合作,以实现共同发展。因此,全球化加强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一方面,各生产要素的跨界流动使单纯依靠各国的国内法很难对之进行完善的法律规制,国际条约、国际法一般原则得到了空前重视,国际法规则因此向国内法渗透,造成各国国内法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大致相同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全球化使世界各国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而反映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各国国内法逐步趋同,而趋同化的国内法规则更容易在各国之间达成共识,从而逐步上升为国际法规则。因此,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国内法优先或者国际法优先或者两个独立的体系,实际上形成了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关系。在此背景下,中国必将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问题,而对许多问题的合理解决,需要我们从国际、国内两个层面寻找适当的方案,这也是为什么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统筹考虑和综合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的原因。 第三,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需要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律规则保驾护航。自2010年中国取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之后,中国的经济实力在不断提升;作为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政治影响力也不断扩大;作为国际上为数不多的几个核大国之一,中国在外空的探索与利用、信息技术、军事领域等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中国还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第一大石油进口国。所有这些变化意味着中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导致中国的国家利益日益拓展、中国的海外投资不断增多、中国公民在境外的安全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但是,现行的国际法概念、理论、制度基本上是西方经验和主张,缺少根据非西方条件和经验的规则,没有体现非西方的特点。另一方面,中国的涉外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解决“有法可依”问题;不少涉外法律制度因为中国国际地位和角色的改变需要修正或改变;为了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也亟待加强。因此,作为新兴大国的历史责任,中国必须为国际社会带来新的价值理念,为推动国际秩序改良作出积极贡献,这要求我们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中国国际法学者应基于中国国家利益的战略考量,及时提出对中国有利的议题,以改变过去的被动局面,从而引领国际议题;要未雨绸缪、开展前瞻性的研究,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不但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还要力争改变过去单纯对他国方案进行简单的修修补补的局面;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的修改,使有关的国际规则朝着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② 二、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需求 当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就是要从法制现代化向法治现代化跨越,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向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迈进,由此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因为无论是国际强权的约束,还是国际制度的建构,抑或是全球信仰和价值的达成,法治都是人类理性的选择。它能够以制度维护国际安全,以规范促进国际公正,以共识促进国际发展,它是维护国际秩序的有效方式,也是适合全球化时代国家治理的手段。[1]而这个时代所依赖的法治,包括国内治理所依托的国内法治和规制跨国事务或应对全球问题的国际法治;而且,这两个层级的法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贯通。因为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正在从统治走向治理,从民族国家的政府统治走向全球治理。在此过程中,伴随着治理权力的下沉和分散、多元利益的交织互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之间必然呈现持续的动态互动。[2] 另一方面,现代国家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多元转变,治理客体由被动、单向向立体、主客体互动转变,它不只是国家治民,更有民治国家;不只是经济、市场,还有社会、生态(陆地、海洋、天空等);不只是现实世界,还包括虚拟世界。③所有这些扩展的治理对象都离不开国际法的规制。因此,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借助国际法治促进中国法治进步,凭借法治建设成就谋求国际话语权。因为国际法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能够发挥以下不可或缺的作用。④ 第一,国际法律规则是中国实现“良法”之治的组成部分。作为国家间协调意志的体现,国际法律规则需要国内法的转化和吸收,通过国内法实现其目标,这就需要避免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则之间的不一致,为实现法治打下“良法”基础;另一方面,国内法也可以从国际法律规则中发现相应的国际标准,从各国共同缔结的条约以及国际习惯所表达的法律确信中,找到科学的借鉴,丰富自己的法律技术和法律思想。例如,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目前参加国最多的人权公约,它不仅体现了国际社会在保护儿童权利方面的高度共识,而且倡导了一种科学、全面的儿童观。根据该公约,我国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它通过实施公约和国内的相关立法,使其成为一个相互促进、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二,国际法律规则是中国参与国际司法活动的主要基石。当前,司法化或类司法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获得了长足发展,它成为国际法保障机制的重要特征,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国际司法机构解决国际争端。但我国一直坚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条约中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都提出了保留。不少学者建议中国转变在国际社会不大信任国际司法机构的负面印象,在一些不涉及中国核心利益的事项上考虑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3]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毫无疑问,这里的“法律手段”主要是指“国际法手段”,因为国际法是衡量和裁判国际行为是与非的法律标准。作为行为规范,它为各国交往提供了行为标准,各国应该以国际法为依据规范和约束自身的行为,以国际法为标准评判自身行为的对与错;作为审判规范,它是裁判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审判标准。这就要求中国学者正确研判有关国际法规则,以推进中国对国际司法机制的深度参与。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中国加入WTO以后,积极参与其组织建设,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妥善执行WTO裁决,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以往对外交往的政治和经济色彩,呈现出强大的法律色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是中国从观念到行动上利用国际法治潮流促进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功范例。 第三,国际法律规则是我国“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的合法根据。对于涉外经济、社会事务,我国国内法规定了大量规则,同时通过参加多边国际条约和缔结双边条约形成了范围广泛、数量众多的国际法律规则。因为在全球化时代,国际法的新分支越来越多,内容越来越丰富,与国内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因此,这里的“依法”既要根据中国法体系中的涉外法律法规,也要根据国际法律规则。可以肯定的是,一个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运用国际法的水平是该国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 第四,国际法律规则是我国维护中外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可靠保障。作为中国国际私法主要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第1条明确宣示其立法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为“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和“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这种冲突法方法通过在相关的国内法中选择其中之一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其制度性缺陷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中的绝大部分规则并非立法者为规范国际民商事关系而制定的,或者说立法者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没有想到或并不希望这些国内法规范适用于国际民商事关系,因此常常缺乏针对性;它也没有实体规范那样的可预见性和明确性。因此,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法规则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4]4-5中国更是如此,在多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中国司法中的可以直接适用。如《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可以说,这些国际法律规则是我国“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的更可靠保障。 第五,国际法律规则是我国开展高效国际司法合作的有效手段。《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所有这些重点工作,都离不开中国参加有关的多边国际条约、与有关国家缔结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唯有如此,中国与其他国家在这些领域的司法与执法合作才有稳定的法律基础、有效的实施机制和高效的工作效果。这被我国多年来的国际司法协助实践所证实。 第六,国际法律规则是我国建设具有国际吸引力的法治文化的理论来源。要提升中国法治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必须提高中国法治文化的影响力和吸引力。要实现这个目标,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必须从中国的立场和视角,对现有国际法概念、规则和各国法律中共有的理念、价值、概念进行不同的解释,大力改变中国法学受制于西方的概念框架、知识体系和评价标准的现状,通过讲好中国故事,提炼中国经验,创新中国理论,用跨越时空、超越国度、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法学理论参与国际法学界的交流与交锋,如同经济领域的“中国模式”,用法治建设领域的“中国模式”影响国际法治的发展方向。[5]只有如此,中国的法治故事才能在国际社会让人倾听、被人理解、使人信服。 三、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主要进路 但是,中国的国际法研究既不适应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要求,也不符合当下中国的国际地位和角色,更不能满足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需求。几年前,何志鹏教授将中国国际法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概括如下:(1)未能深入探讨国际前沿;(2)未能鲜明展示中国立场;(3)未能系统遵循学术规范。[6]杨泽伟教授的概括是:(1)研究方法略显单一;(2)对国际法基本理论缺乏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3)对中国国际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未能很好地加以总结;(4)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比较明显。⑥直到今天,中国国际法研究的上述问题依然存在。 要满足法治中国建设的新需求,创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中国的国际法研究必须尽快在以下四个方面实现根本转变。 第一,践行问题导向。所谓问题导向,就是要打破传统法学部门的界限,对中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问题和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不同的学科视角、不同的国际行为体诉求、不同的研究方法,开展综合性比较研究,以揭示该问题的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使中国国际法的研究能够深入下去、扩展开来,为形成有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理论打下坚实的基础。[7]这就要求我们改变以前习惯于宏观问题的理论思辨和一般性介绍国外的国际法理论,从国际国内的现实需求发现问题,从国际国内的客观实践寻找经验,避免局限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传统分野和不同国际法二级学科的理论区分,从多学科视角提炼理论。因此,国际法研究有必要突破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界限,实现国际法内部的充分融通,并与法理学、民法、经济法等学科密切联系,同时尽量与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横向联合,才可能实现国际法理论的创新。 另一方面,中国学者应基于中国国家利益的战略考量,及时提出有利于中国发展的议题,改变过去的被动局面,从而引领国际议题。这就要求中国国际法学界未雨绸缪、开展前瞻性的研究,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制订过程中,不但要有“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还要争取影响国际规则的制订过程,以改变过去单纯地对他国方案进行简单的修修补补的局面;同时积极推动相关国际条约的修改,使有关的国际规则朝着有利于维护中国国家利益的方向发展。⑦ 对于研究问题的选择,首先,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基础,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新部署为起点,重点研究中国涉外法律体系和涉外司法执法机制的完善,以及中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问题,如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问题、网络安全问题、能源安全问题、金融安全问题、中国海外投资的保护问题、“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法问题、中国公民的海外权益保障问题,等等。其次,要加强对以中国为主导的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研究,如上海合作组织、亚投行等,通过深入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话题、共性问题,特别在一些区域制度还不统一的前沿领域积极探索,努力创造和丰富中国法治模式、中国法治经验、中国法治标准,最大限度地增强中国的区域法治中的话语权。最后,对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法治问题,要把握主动,系统研究有影响的国际组织讨论的国际法前沿问题,积极参与国际法治秩序的规则制定和正义表达,通过不断“发声”谋求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和影响力,以增强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定义权。⑧通过这种由内到外、由区域到全球、由“同者求同”到“异者求同”,逐步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创新。 第二,坚持中国立场。当今世界,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反映并坚持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国际法治所作出的创造性贡献,如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应当体现并贯彻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对国际秩序和国际法治所提出的有益理念和观点,如建设和谐世界,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金砖精神等;应当明确和维护中国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所积累的法治主张,如建立国际关系新秩序、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等。⑨ 为此目的,首先,中国学者应当毫不动摇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国家根本利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和制度作为构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的指针,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互动过程中坚持自身法治特色。因此,我们既要借鉴国际法治的优秀成果,又要贡献于国际法治,在循环往复的法治互动过程中提高中国法治水平,推进国际法治进程。 其次,中国学者需要吸收中国法治传统。中国传统社会是“无讼”社会,形成“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礼法思想和“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体系,通过伦理道德衡量社会行为,并辅以宗法制、官僚制为内容的治理体系,逐步形成了以专制为核心的人治传统。[8]这种传统一方面使人们更加注重“私德”而缺少“公德”,更加强化公权而弱化私权;另一方面更倾向于按照道德准则丈量社会关系,注重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礼法精神。因此,中国学者需要科学地对待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取向,发挥礼法的社会控制功能,一方面需要研究和发掘中国传统礼法中符合法治精神的观念、价值和思维方式;另一方面需要矫正传统礼法中背离法治的内容,形成包含传统文化精髓的中国式法治特色,并将中国法治成果传播于国际社会,形成和维护中国法治认同,最终发展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治实体。[8] 最后,中国不能在所有国际法问题上固守发展中国家的原则立场,必须根据中国在国际关系的不同角色和根本利益,寻求不同的利益共同体,采取不同的立场,以维护中国的核心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中国的国际身份定位是复杂的、多元的,如负责任大国、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等等,尽管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依然是中国的首要定位。因此,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主张必须处理好三个平衡:力量与责任的平衡,即强调量力而行基础上的有限责任;权力和义务的平衡,即强调从国际体系受益的同时要主动承担国际责任;意愿与期望的平衡,即处理好自身履责意愿与国际社会期望的关系。就此而言,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应下大力气协调自身与世界的多种关系,包括:中国自身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国际社会发展全局之间的协调;中国国家利益的维护和延伸,与其他国家(首先是周边国家)的利益关切,以及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协调;中国的国际价值观与人类共同价值观之间的协调;中国种种良好的国际意愿与达成良好意愿的外交艺术及行为方式之间的协调,等等。例如,中国呈现给世界的和谐世界理念当然是好的,但问题在于它要衍生出一系列在不同领域、空间、议题中可操作的东西。既有良好的意愿,更应有达至这种良好意愿的行为和路径。可以说,提供这种可行的路径是未来中国国际法研究的主要任务。 第三,运用法理表达。历史经验表明,任何国际法理论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主张者本国的核心利益。国际公法作为国家间协调意志的体现,各国学者的理论主张自然是为了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和核心利益;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国家管理和规范跨国经济关系的手段,无不是为了保障本国的根本经济利益。即使表面上主要是解决私人间利益关系和冲突的国际私法,其基本理论主张也与这个国家在国际体制中的核心利益密切相关。例如,在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历程中,荷兰学者胡伯提出的“国际礼让说”就是为了维护荷兰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既要对外扩张,又要捍卫自己的主权独立、防止周围封建国家干涉的需要。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与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要求重新瓜分国家资源和国际市场的需要密切相关。英国学者戴赛提出的“既得权理论”与英国这个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一方面面临后起帝国主义(如德国)的威胁,另一方面又受到殖民地人民革命的打击,迫切需要维护其海外殖民利益不无关系。现代欧洲国家奉行的“直接适用的法”理论是为了满足这些国家加强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干预的需要;美国的“最密切联系理论”方便美国法院利用美国在国际社会的霸权地位灵活选择其需要适用的法律;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对外政策需要说”与它们主张的和平共处与国际合作的外交政策一脉相承。⑩ 但是,一个国家的国际法理论要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同,必须以人类的普世价值和国际社会易于接受的方式加以呈现。国际法研究者的中心任务就是要善于发现、提炼和总结通过法理表达出来的主张。为此目的,中国国际法学界起码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主张不能是赤裸裸的利益诉求、简单的政策宣示或者在国际社会无法交流的政治口号,必须借助国际法治语言,通过提升中国法治的话语权,用能够反映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符合人类的自然理性、概括中国实践经验和智慧的法言法语表现出来。 其次,加强顶层设计,通过制度化安排,动员理论和实务部门协同参与国际法律原则、规范和准则的制定和谈判,以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的意愿和主张,提升我国建构国际制度的能力,维护国际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全面提升中国在国际法概念和国际法律规范制定中的话语权。以和谐世界理论为指导,按照中国价值体系、意愿主张确定国际秩序的规范性术语,深度开发国际法律规范制定的话语权,促进有利于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国际惯例的形成。 最后,开展深入的比较法研究,不仅在规范层面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家国内法的异同,更要在实际运用层面比较不同国际行为体对这些法律规则的不同解释、不同适用方法,还要在法治文化方面探究这些法律规则背后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政策追求和利益诉求。唯有如此,中国的国际法理论才有可能实现创新,才有可能在国际社会占有一席之地。 第四,注重实证研究。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以后,我国法学研究的基本模式应该从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法律实施为中心。这就要求中国学者改变以前侧重于文本研究、简单的比较法研究的习惯,必须下大力气开展实证研究,重点探求中国法治建设中“活”的法律。就中国国际法研究而言,这种转变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由于中国学术研究的传统重思辨、轻实证;加上国际法体系本身不够完善,实在法不够发达,权威学说理论成为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导致人们在论述国际法问题时难以区分实在法与应然法,使国际法学者的论述容易陷入“见理不见法”的模式。[9]这种研究方式形成的理论不仅因没有实证数据而缺乏说服力,更导致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倒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只有国际法存在其本身是不是法的疑问,尽管现有的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都已证明国际法是实在法。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注重国际法的实证研究,即通过对大量经验数据的统计和计量分析,归纳出一般性结论,其不一定运用数学工具,数据的采集范围和数量也不必庞大,但事实与数据是得出结论的基本或重要依据。 其次,国际法的实证研究需要我们“走出书斋、奔向田野”,这要求研究者掌握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本方法,遵守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的基本规范,而不是随机性的简单的个案分析。这对大多数中国国际法学者来说,需要一个转变意识和重新学习实证研究方法的过程。因为西方国际法对中国的影响无疑是巨大而深远的,而中国自身的经验又是如此丰富,使得西方的国际法理论,如果不能经受中国经验的挑战和检验,就会变得苍白无力。中国学者的阐释如果没有来自中国的创造性解读,就会流于空疏,或被束之高阁。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参与制定了亚非会议十项原则,并在国家承认与继承、双重国籍、国际条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重大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上,做出了非常有价值的贡献。如何总结这些理论在我国外交实践中的作用,归纳这些理论在双边和多边国际关系中的影响,根据国际性文件和其他国家的权威文件提炼这些理论被其他国家的认可程度,不但是实现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基础和重要前提,对中国开展国际合作和促进现代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关于国际法律规则对中国国内立法的影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中国法院和仲裁机构的适用方式和作用、中国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在法院实践中的功能和作用、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实施效果等问题,都值得中国国际法学者分门别类地开展实证研究。因为只有越来越多的根据“数据”说话的研究成果支撑的国际法理论才能被国际社会认可和接受。 注释: ①参见刘鹏、吴兆峰、胡谷雨:《大数据——正在发生的深刻变革》,《中兴通讯技术》2013年第4期。 ②参见杨泽伟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咨询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 ③参见姜明安:《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国家治理要素的转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④这里所说的“国际法”是与“国内法”对应的法律体系,包括属于中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涉外法律制度和“纯粹的”国际法律制度,它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作为学科称谓的“国际法”内涵并不相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其开放性和包容性特征为中国国际法理论创新打下了概念基础。 ⑤参见曾令良:《国际法治视野下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单文华:《法治中国的国际维度》,《光明日报》2014年11月5日,第二版。 ⑥杨泽伟:《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前瞻》,《外交评论:外交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⑦参见杨泽伟提交给全国人大的咨询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法理论与制度创新的若干建议》。 ⑧参见王俊:《建立中国法治话语权需要三轮驱动》,《人民法治》2015年第1期。 ⑨参见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 ⑩韩德培主编、肖永平主持修订:《国际私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52页。标签:国际法论文; 法律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 法治中国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法治政府论文; 法治国家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经济建设论文; 国家经济论文; 国内经济论文; 经济学论文; 话语权论文; 中国军情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