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铜产量变化的原因分析_神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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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44: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5)01-0041-09

      宋代包括铜在内的各类矿产量都经历了由宋初恢复、发展到神宗时期鼎盛,再由哲宗以后渐趋衰落到南宋一蹶不振的变动过程,同时宋代鼎盛时期的矿产量远超唐代。对宋代矿产量变动发生的原因,学界已有不少论述①,其中技术进步、经营方式演变被认为是主要原因。然而至少就铜产量变动而言,这些因素的作用被明显夸大,和实际情况有不小差距。本文不揣浅陋,拟就相关问题试加分析,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铜产量与技术进步

      李约瑟对宋代科学技术取得的成就给予了极高评价:“每当人们研究中国文献中科学史或技术史的任何特定问题时,总会发现宋代是主要关键所在。不管在应用科学方面或在纯粹科学方面都是如此。”[1]此评价中的“任何特定问题”的含义虽不甚明确,但显然不是指“任何问题”“所有问题”,不能因此一遇到宋代技术问题,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其比前代进步,更不能笼统地认为这种“进步”对相关行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需要具体分析。有学者认为,无论在产量上或在生产技术上,宋代的矿冶工业都达到远高于唐代的水平。[2]不可否认,宋代包括铜矿冶在内的矿冶业在生产技术方面确实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仅限于个别非关键环节。

      宋代铜的生产分为矿铜生产和胆铜生产,两者的生产过程和技术多有不同。矿铜生产大致可分为找矿、采矿和冶炼三大环节。

      古代劳动人民经过长期实践,积累了丰富的找矿经验,能根据地形、地貌特征等判断矿之所在。唐代人段成式记载:“山上有葱,下有银。山上有薤,下有金。山上有姜,下有铜锡。”[3]清人屈大均记载:“广中产铁之山,凡有黄水渗流,则知有铁。……岭南当隆寒时,木不落叶,惟产铁之山落叶。盖铁之精英所摄,金克木之道也。”[4]但这些传统的找矿经验和真正的科学还有相当远的距离,对于找矿未必真正有用。沈日霖《粤西琐记》云:

      粤西多宝山,然识之极难,虽老于此事者,亦不甚辨。辩之之法有三:……执此三者以求之,似无难也。然而难之又难者,盖有兼此三者而实非宝山,三者不得一而反为宝山,又有实在宝山,而非其人非其时,仍不可以开者,鬼神异物实式凭之。[5]

      显然,清代还使用这些不怎么靠得住的找矿经验,很难指望宋代找矿技术比前代有何进步。

      从采矿工具看,中国古代采矿技术长期以来没有新的突破。据泰安市文物考古研究室《山东省莱芜市铁冶遗址调查》:莱芜市古铁冶遗址的年代始于汉代,历唐宋元直至明代,从遗址发现的采矿工具主要有铁锤、铁斧、四棱铁钎、木锨、铁镐、铁棍。[6]又据黑龙江省博物馆《黑龙江阿城县小岭地区金代冶铁遗址》:在五道岭附近的冶铁遗址的矿坑中发现有铁锤、铁钎子。[7]明朝人陆容《菽园杂记》卷一四引《龙泉县志》云:

      旧取矿携尖铁及铁锤,竭力击之,凡数十下,仅得一片。今不用锤尖,惟烧爆得矿。

      采铜法,先用大片柴,不计段数,装叠有矿之地,发火烧一夜,令矿脉柔脆。次日火气稍歇,作匠方可入身,动锤尖采打。凡一人一日之力,可得矿二十斤,或二十四五斤。每三十余斤,为一小箩,虽矿之出铜多少不等,大率一箩可得铜一斤。[8]

      此《龙泉县志》,据王菱菱考证,是南宋人陈百朋撰写的一部地方志。[9]这说明南宋已有了烧爆采矿法。从引文看,烧爆采矿应有较高的生产率,只是烧爆采矿之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普及程度不得而知。同时,烧爆只是便于采矿,仍需使用“锤尖”。实际上在清前期,锤、尖等传统的工具仍在广泛使用。如云南采铜所用的工具有槌、尖、凿。槌“以铁打,如日用铁锤,而形长七八寸,木为柄,左手持尖,而右手持槌,一人用之。一以铁铸,形圆而稍匾,重三四五斤,攒竹为柄,则一人双手持槌,一人持尖”。[10]

      铜矿石要经过反复加工、冶炼才能变成铜,其过程极其复杂。据南宋人陈百朋《龙泉县志》:

      (铜矿石)以铁锤击碎,入大旋风炉,连烹三日三夜,方见成铜,名曰生烹。有生烹亏铜者,必碓磨为末,淘去粗浊,留精英,团成大块,再用前项烈火,名曰烧窖。次将碎连烧五火,计七日七夜,又依前动大旋风炉,连烹一昼夜,是谓成

……次将

碎,用柴炭连烧八日八夜,依前再入大旋风炉,连烹两日两夜,方见生铜。次将生铜击碎,依前入旋风炉

炼,如

银之法。以铅为母,除滓浮于面外,净铜入炉底如水。[11]

      如此详细的冶炼过程,未见前代的记载,宋代或有所改进,如陈百朋所谓的冶铜如“

银之法”,实际上是指灰吹法,是利用铅、灰提取纯银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在唐代已用于冶银实践,[12]只是未见用于冶铜,宋代将其推广到冶铜,或是一种创新。

      总之,就矿铜生产而言,除烧爆法采矿和灰吹法冶铜外,宋代找矿技术、采矿工具和冶炼工艺未见比前代进步。

      至于胆铜生产,它是把铁放入胆矾水(硫酸铜溶液)而生产出铜,这种方法称为“胆铜法”,又称“胆水浸铜法”,其发明至少当开始于唐末和五代初,[13]但真正开始推广在是宋哲宗时期,[14]是宋代铜生产技术的一种进步。

      然而,这些技术进步对铜产量起到了多大作用呢?如表1所示,宋代铜产量的变动长期取决于韶州铜产量的变动,宋代历朝铜产量如果去掉韶州的铜产量,未必比唐代高。唐天宝中,“每铸约用铜二万一千二百一十斤,白镴三千七百九斤,黑锡五百四十斤……计铸钱三千三百贯,约一岁计铸钱三十二万七千余贯文”。[15]每年铸钱用铜为二百多万斤。而开元中,天下铸钱“岁盈百万”,[16]需用铜六百多万斤。也即是说,宋代铜产量比唐代大幅度提高,主要归功于韶州铜矿的开发。韶州铜矿储量之丰富,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上都是罕见的,其在北宋被发现显然不是因为找矿技术有了重大进步。当然,这并不是全盘否定宋代技术进步对铜矿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只是表明其作用总体而言很有限。如表1所示,胆铜在徽宗至高宗时期铜产量中占据较高的比例,甚至在高宗时期超过了黄铜,这是哲宗时期开始推广胆铜生产技术的结果,但这也只是在矿铜生产已经衰落的情况下出现的,对宋代铜生产全盛时期的铜产量则没有贡献。至于烧爆法采矿和灰吹法冶铜,目前所见只是存在于南宋龙泉县矿冶生产中,推广程度无法获知,即便其在全国范围内获得推广,但对于当时铜生产而言也并非关键问题,因为当时铜生产存在的最大问题为是否有铜矿可采,而不是铜矿采取何种开采、冶炼技术。尤其是就铜的开采、冶炼技术而言,应该是逐渐进步的,南宋应该比北宋有更高的技术水平,然而南宋的铜产量却比北宋大幅下降,这足以说明技术进步并不是宋代铜产量变动的主要原因。

      

      二、铜产量与经营方式演变

      宋代矿冶业的经营方式有所谓劳役制、召募制和承买制,其间的“此消彼长的变革运动”,被认为“对矿冶业的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17]漆侠也认为,宋代煤炭的采掘,金、银、铜、铁、铅、锡等矿的采掘和冶炼,都获得了极大发展,而且在王安石变法时期达到了两宋发展的顶峰,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些生产部门内部实现了从劳役制或应役制向召募制发展,二八抽分制也代替了课额制。[18]其实在当时生产力条件下,由劳役制向召募制、承买制发展只是对生产关系的有限调整,对矿冶生产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劳役制下,矿冶户是由矿冶附近的民户转化而来的,隶籍于监冶场务。包拯《请罢同州韩城县铁冶务人户》云:“同州韩城县铁冶务,自来定占七百余户,内二百余户厚有物力。比见充里正人户,并各高强,只以冶户为名,经今五十余年,影占州县诸般差役。”[19]这些民户至少不全是被强制才成为矿冶户的。包拯《乞开落登州冶户姓名》云:

      登州铁冶户姜鲁等十八户,先陈状为家贫无力起冶,递年只将田产货卖,抱空买铁纳官,乞依条例开落姓名……臣因访闻得旧来州郡最出铁货,缘人户先乞起冶之后,或遇家产销折,无铁兴作,官中并不认孤贫,一面监勒送纳元额铁数,以致破荡资业,沿及子孙不能免者,比比皆是。虽遗利甚厚,而富民惧为后患,莫肯兴创,所以铁货日削,经久不兴。[20]

      从“缘人户先乞起冶”看,有些矿冶户属于自愿申请而为之。民户之所以自愿成为矿冶户,原因在于不仅不用承担州县差役,而且还可以从经营矿冶中获利。当然,能否获利和矿冶户的生产条件、经营能力有关。此外,还存在不少对矿冶户不利的因素,如一旦成为矿冶户,就很难脱籍;必须向官府交纳规定的课额;矿冶生产具有不稳定性等。一旦生产不出足够的矿产品,不但不能获利,还有可能亏本,以至于为输纳矿课不得不变卖田产,倾家失业,殃及子孙。面对“破荡资业,沿及子孙不能免者,比比皆是”的局面,“虽遗利甚厚,而富民懼为后患,莫肯兴创”,说明劳役制存在的弊端严重伤害了矿冶户。

      和劳役制相比,召募制有四个特点:

      第一,劳役制下的矿冶户虽不乏自愿为之者,但受强制而为之者或是其主体,而召募制下的矿冶户完全系自愿为之。绍兴十二年(1142),信州铅山县铅山场“招召民户从便采凿,卖铜入官”,各级官员虽“各于地头榜谕”,但时经两月,“并无情愿应募之人”,而官府也无可奈何。[21]

      第二,召募制下的矿冶户不仅系自愿而来,而且可以自由地离开。有学者认为,宋代坑冶普遍实行的“召募制与劳役制并不对立,民户应募为坑冶户后,不经批准不得脱籍”。[22]此论显然与史实不符。绍兴十二年七月,洪迈言:

      (信州铅山铜场)昔系是招集坑户就貌平官山凿坑,取垢淋铜,官中为置炉烹炼,每一斤铜支钱二百五十。彼时百物俱贱,坑户所得有赢,故常募集十余万人昼夜采凿……数十年以来,百物翔贵,官不增价收买,坑户失利,散而之他。[23]

      坑户“散而之他”,显然非官府所愿,也非因为得到官府的批准,只能是坑户有离去的自由。

      第三,召募制下的矿冶户无固定课额的束缚。召募制下,官府对矿冶户生产的矿产品实行抽分制,根据矿冶户生产的矿产品的实际数量,按一定的比例无偿抽取,余下的部分归矿冶户所有。但矿冶户对抽分后的矿产品是否拥有自由处置权,还要看官府是否要购买这些产品,只要官府需要,就必须卖给官府,只有官府不购买的情况下,矿冶户才能自由处置。元祐元年(1086),“陕西转运兼提举铜坑冶铸钱司言:‘虢州界坑冶户所得铜货,除抽分外,余数并和买入官,费用不足。乞依旧抽纳二分外,只和买四分,余尽给冶户货卖’。从之。”[24]

      第四,召募制下矿冶户的生产过程要受到严格监管。官府由于对召募制下的矿冶户实行抽分制和购买抽分后的矿产品,必然要对矿冶户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管。乾道九年(1173)正月二十六日,权发遣处州姚述尧奏:

      被旨令臣措置本州银、铜坑事……今措置,欲将银、铜分作两处,银以十分为率,六分给官,四分给业主。库山等四处铜坑,依王文等责到状,将净铜就官卖,约计工费,乞纳铜四斤,请官银一两。所有坑户收到铅货,以十分为率,内二分纳官,八分给坑匠,即就勒赴官中卖,量立价,每斤支钱二百文收买,应副铜坑折合计料使用,庶几公私两济。其银、铜两场除监官外,尚虑工匠等别有侵欺,已别差指使八名、兵给四十八名,分头监督。[25]

      嘉定十四年(1221)七月十一日,臣僚言:

      旧来铜坑,必差廉勤官吏监辖,置立隔眼簿、遍次历,每日书填某日有甲匠姓名、几人入坑,及采矿几箩出坑;某日有矿几箩下坊碓磨;某日有碓了矿末几斤下水淘洗;某日有净矿肉几斤上炉

炼,然后排烧窑次二十余日。每铜矿千斤,用柴炭数百担,经涉火数敷足,方始请官监视,上炉匣成铜。[26]

      显然,从设置隔眼簿、遍次历到对到“请官监视”成品的完成,从设置监官到“分头监督”的指使、兵级的差派,显示了官府对矿冶户生产过程监管之严密。

      与召募制是在官监制度下实行的一种经营方式不同,承买制是在官府放弃官监的情况下实行的,两者之间的其他差别也均因此产生。承买制下,由于没有官府的监管,矿冶户的生产经营较为独立,对矿产品的分配也不可能实行抽分制,只能实行定额制。元祐五年(1090)四月癸丑,湖南转运司言:“应金、银、铜、铅、锡兴发不堪置场官监,依条立年额课利,召人承买”。[27]此后这一政策在宋代长期执行。崇宁元年(1102),“诸路坑冶,自川、陕、京西之外,并令常平司同管干。所收息薄而烦官监者,如元符、绍圣敕立额,许民封状承买”。[28]因此,承买制是官府出让矿冶经营权而获取定额收益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实施范围也只限于“不堪置场官监”的矿冶。

      总之,与召募制相比,劳役制下的矿冶户很难脱籍,必须向官府交纳规定的课额,因而不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且要承受矿冶生产不稳定所带来的巨大风险;与召募制相比,承买制下的矿冶户可以真正实现独立经营,生产过程不受官府的监管,虽然也要交纳固定的矿课,但因承买有固定的期限,承担的风险远比劳役制下的矿冶户要小。因此,劳役制之向召募制、承买制转变,对矿冶户是有利的,可减少矿冶户承担的风险,免除后顾之忧,但若因此便认为这是宋代矿冶业发展的主要原因,则不免草率。

      无论何种经营方式,能否获利、获利多少对矿冶户生产积极性的影响是最为关键的。对于劳役制,严重的人身束缚和役使常被特别强调,但仍不乏人户“乞起冶”,自愿成为矿冶户。召募制在生产关系方面是一个进步,但若无利可图,则“无情愿应募之人”,矿冶户也会“散而之他”。所以,矿冶户在能获取令自己满意的利益的情况下或者在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其生产积极性即不至于因经营方式不同而产生实质性差别。

      然而,能否获利、获利多少涉及诸多因素,远不是仅用生产积极性就可以说明的问题,也不是靠改变经营方式就能解决的,也就是说,经营方式的改变未必能给矿冶户带来更大的利益,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也未必能导致矿产量提高。王菱菱说北宋前期至宋神宗时期是“劳役制生产的削弱与召募制生产的兴盛”时期,[29]该时期的铜产量(如表1所示)也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很自然地会把铜产量的增长归功于召募制的推广。但是如表1所示,如果把宋初至神宗时期全国的铜产量减去韶州的铜产量,即韶州以外各地的铜产总量虽起伏不定,但总体上呈下降趋势。这说明宋初至神宗时期全国铜产量的大幅增长主要是由于韶州储量丰富的铜矿的发现和开发,和经营方式的演变没有明显关系。

      三、铜产量与铜价、生产成本、币制

      宋代铜产量变动主要是由韶州铜产量变动引起的,而韶州在太祖、太宗和真宗时期尚不是铜产地,韶州铜矿是在仁宗时期才被发现和得到开发的。在当时找矿技术未见明显进步的情况下,韶州铜矿的发现为何在仁宗时期而不是南宋或其他时期?在储量不明的情况下,韶州铜产量为何能够长期保持较高的水平,而至绍兴末为何又骤降到只有一万余斤?显然,仅用偶然性解释新矿的发现和仅用矿储量解释矿产量高低,都难有说服力。其实,无论新铜矿的发现或是铜矿的开发,都最终与铜价、生产成本与币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宋代铜的生产成本是不断变动的,主要由三个因素引起:

      第一,采矿深度。在采矿技术、工具没有改进的情况下,采矿深度的增加意味着成本也相应提高。孔平仲《地中变怪》云:“韶州岑水场往岁铜发,掘地二十余丈即见铜。今铜益少,掘地益深,至七八十丈。役夫云:地中变怪至多,有冷烟气,中人即死。……有地火自地中出,一出数百丈,能燎人……有臭气至腥恶,人间所无者也。”[30]显然,采矿深度由二十余丈增加到七八十丈,不仅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还要冒更大的风险。

      第二,燃料供应。将铜矿石变成铜,需要反复冶炼,所需炭、木材数量巨大。据陈百朋《龙泉县志》:每炼铜一料,“用矿二百五十箩,炭七百担,柴一千七百段”。[31]按照每箩矿石不过得铜一斤计算,每斤铜需要炭二三担,柴六七段。如此巨大的燃料需求,在矿产开发之初,因为附近多有山林,可就地取材,尚不构成严重问题,但随着山林变远,燃料成本也相应增加,对矿冶生产极为不利。如果附近没有可资利用的燃料资源,需要购买来解决,其高成本更是一个挑战。

      第三,物价。矿冶生产所需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燃料等生产资料和生产、管理人员的生活资料,都是矿冶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因物价变动而产生以货币计算的生产成本的变动。关于宋代物价变动,全汉昇做了系统研究:仁宗、英宗时代,物价一反宋初以来的下降趋势而向上高涨,神宗、哲宗时代虽再度呈下降趋势,但徽宗、钦宗时代又趋上升;南宋初,物价一天比一天飞涨,不再像北宋那么缓和了。[32]在物价趋于上涨的情况下,矿冶生产成本也自然趋于增加。上引绍兴时期信州铅山铜场坑户“失利,散而之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百物翔贵”,生产成本增加。

      总之,受采矿深度、燃料供应、物价三个因素的影响,无论一个具体矿冶,还是整个矿冶业,生产成本都存在升高趋势。

      在生产成本趋于升高的情况下,如果铜价能水涨船高,铜的生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也未必减少,但是宋代长期实行铜禁,将铜尽可能收归官有,未经官府允许不能私下交易,由此铜价形成了官府收购价和市场价。官府收购价是支付给矿冶户的价钱,包含着矿冶户的生产成本和收益。在生产成本趋于升高的情况下,矿冶户要维持和保证自己的收益,只能依赖于官府提高收购价。然而提高收购价意味着官府的利益会受到损失,官府也想通过降低收购价提高自己的收益,不会轻易提高收购价。元祐间,利州路兴州青阳镇铜场将铜的收购价“减一半”,致使“采铜之人逐旋散溃,所收渐少,课利日亏”,官府不得已,才又决定“每斤依本处见买价钱”收买。[33]绍兴间,信州铅山铜场在“百物翔贵”的情况下,“不增价收买”,致使“坑户失利,散而之他”,劳动者由过去“常募集十余万人”,到最后仅剩“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为此,官府于绍兴十二年才开始计划“增钱收买”。[34]

      显然,收购价的提高是官府与矿冶户对利益分配进行博弈的结果。从长期变化趋势看,随着铜生产成本的增加,官府收购价也确实在逐渐提高,以韶州岑水场矿铜而言,皇祐间每斤不足100文⑩;元丰七年(1084)七月庚子,从提点铸钱司之请,“诏增韶州岑水场铜价”;[35]乾道元年(1165),提点坑冶铸钱司李大正言:“近点检韶州岑水场黄铜,递年课额虽号二三万斤,而堪用者实少……其面发裂,殆若泥壤,每斤价直二百二十文省,徒费官钱。”[36]由此可见,铜的收购价由北宋至南宋提高的幅度是相当大的,即便如此,矿冶户的实际收益未见得提高,因而也未必满意。绍兴间,信州铅山铜场“每一斤铜支钱二百五十”,而坑户仍“散而之他”,绍兴十二年官府“每一斤铜增钱收买”,但时经“两月,并无情愿应募之人”。[37]

      矿冶户对官府提高的收购价不满意的原因,在于收购价提高的幅度小于成本增加的幅度。实际上受利益空间的限制,收购价不可能根据物价、市场铜价的增长幅度按比例提高。市场价与收购价的差额是归官府所得的收益,虽然就理论而言,提高了收购价,市场价也在增长,官府的收益也未必减少,但实际上官府很少出售铜,直接实现其收益,而是将铜主要用于铸钱,间接实现其收益。在铜钱铸造中,铜在各铸钱原料中比重最大,而且价钱也最高,是铸钱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官府提高铜的收购价,意味着铸钱成本增加,但是受货币制度的限制,铸钱成本无论如何增加,钱币的面值不能随意提高,一枚钱的面值只能是一文。所以,官府提高收购价,实际上是在压缩自己的利益空间。

      随着铜的收购价的提高,官府的利益也逐渐被压缩殆尽,体现在铸钱中即是铸钱成本趋于升高,以至于严重亏本。元祐年间可以作为宋代铜钱铸造成本变动的转折点,这时的成本投入与产出相当。在此之前,除国初不计工费外,投入远低于产出,官府可从铜钱铸造中获取利润;而在此之后,投入远高于产出,官府不仅不能从中获得任何直接的好处,而且还要赔折不少。当然,这都是就一般情况而言的,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如在元祐以后铸钱成本投入通常高于产出的情况下,铸大钱却可以获利。所以,总体而言,宋代铜钱铸造成本呈现上升趋势。[38]这也意味着官府在铜生产中的经济利益被逐渐压缩。

      总之,随着铜生产成本趋于增加,在货币制度的限制下,从事铜生产的经济利益空间趋于缩小,矿冶户和官府的实际收益在双方围绕收购价展开的博弈中均呈下降趋势。这种趋势对矿冶户从事铜生产的积极性和铜产量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仁宗时韶州铜矿兴发,“四方之人弃农亩,持兵器,慕利而至者不下十万”[39]的情形,在南宋已不复见。信州铅山铜场曾因“坑户所得有赢,故常募集十余万人”,一岁所得铜铅可铸钱“百余万贯”,至绍兴间因“坑户失利,散而之他”,仅剩“官中兵匠不及四百人,止得铜八九万斤”。[40]

      矿冶户实际收益的下降趋势还导致民间找矿动力趋于不足。为了能找到更多新矿,宋代不仅设有专门的检踏官,还通过各种酬奖措施调动民间的力量。大中祥符九年(1016),发运使李溥请“告谕民有知苗脉兴发处,许令告官烹炼,较其课利优之”。[41]崇宁元年(1102)诏:“应告发铜坑,除依条赏格酬奖外,炉户卖铜每挺收克钱五文,与元告发人充赏。”[42]乾道二年(1166)六月,鉴于“人户欲行告发,多畏立额”,规定:“应人户告发铜、铅、锡、铁坑冶,更不立额,但据采炼到数,赴官中卖,即时支还价钱,度使坑户放心告发。”[43]但不同时期的找矿效果差别明显。《三朝志》所载铜产地有11州军,分别是饶、处、建、英、信、汀、漳、南剑、梓州和南安、邵武军。《两朝志》铜产地有12州军,比《三朝志》少处州和南安军,多虔、泉、韶州。[44]元丰元年(1078)铜产地21州军,比《两朝志》多处、陇、虢、潭、衡、彬、兴、福、连等9州。[45]徽宗时期铜产地12州府军,比元丰元年少处、英、漳、梓、虔、泉、陇、虢、衡、彬、兴、福州,多池、婺州和兴国军。绍兴三十二年(1162)铜产地14州府军,比徽宗时期少婺州和兴国军,多兴、利州和潼川府(梓州)。[46]也就是说,在这4组资料中出现的铜产地共有26州府军,其中22州军在元丰元年以前已经出现,元丰元年以后至绍兴三十二年只新增了池、婺、利州和兴国军。同时,因“铜课最盛”而被宋人称为“三大场”的韶州岑水场、潭州永兴场和信州铅山场,[47]至神宗时期也已全部出现。

      从找矿技术和官府采取的找矿措施看,神宗以后比以前毫不逊色,而找矿效果却相差甚远,其关键在于矿冶户实际收益趋于下降影响了民间对开矿收益的预期,而开矿的收益预期最终左右着民间寻找、告发新矿的动力。因为一则告发自己土地上的矿冶,其矿冶无论由自己开采还是由官府及其他人开采,自己的土地必然被破坏,自己虽然可以得到告赏,但告赏的多少是由矿藏量及开采矿产品的多少决定的,是否能弥补自己土地的损失不得而知;二则告发他人土地上的矿冶,得到的告赏也同样不可预知,也难免因此与地主结怨。显然,在这两种情况下,告赏不足以激发告发矿冶的热情,只有开矿的预期收益比较高的时候,告赏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由此不难理解宋代矿冶户实际收益的下降趋势与神宗以前和以后差别明显的找矿效果之间的关系,韶州铜矿兴发于仁宗时期而非南宋也不完全是偶然的。

      综上所论,宋代铜产量的变动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比唐代大幅度提高,二是经历了神宗以前的上升趋势和以后的下降趋势。这种变动与被有些学者认为是其主要原因的技术进步、经营方式演变并无大的关系,而主要是由韶州铜矿的发现和铜产量的变动引起的。韶州铜矿的发现具有偶然性,但又不完全是偶然的,包括韶州在内的宋代产铜州军中的绝大多数以及宋代最重要的铜矿,都出现于神宗及其以前,而不是神宗以后,其主要原因是在铜生产成本升高的趋势下,官府收购价不能以相应的幅度提高,引起矿冶户实际收益趋于下降,导致民间找矿动力趋于不足。韶州以及其他铜产地铜产量的变动也和矿冶户实际收益的变动密切相关。

      ①目前所见主要有:裴汝诚、许沛藻:《宋代坑冶政策与坑冶业的发展》,《史学月刊》1981年第4期;黄盛璋:《对宋代矿冶发展的特点及原因的研究》,《科学史集刊》第10集,北京:地质出版社1982版年;华山:《宋代的矿冶工业》,华山:《宋史论集》,济南:齐鲁书社1982年版;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

      ②余靖:《武溪集》卷二《闻栾驾部度岭因寄》(明成化九年刻本):“君二岁市铜八百万斤”。据李之亮:《宋两广大郡守臣易替考》(成都:巴蜀书社2001年版,第47页):“潘君”即潘夙,康定元年(1040)至庆历元年(1041)知韶州;“栾公”即栾温故,庆历元年至三年(1043)知韶州。

      ③关于此资料的年代,见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第59页。

      ④此数为广南东路的总数,但在该路产铜之地仅有韶、连、英州,而连、英州的产量在熙丰年间与韶州相比,几乎可忽略不计,如据徐松:《宋会要辑稿》(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食货三三之一二,英州铜“元额二千七百九十五斤,(元丰)元年收无”,连州则没有元额和元丰元年所收情况的记载。所以,以广南东路总数充作韶州之数,当没有大的问题。

      ⑤关于此资料的年代,参见徐东升:《北宋矿冶诸问题考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⑥关于此资料的年代,见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第59页。

      ⑦原文无黄铜、胆铜的总数,此统计数见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第51页。

      ⑧关于此资料的年代,见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第60页。

      ⑨原文无黄铜、胆铜的总数,此统计数见王菱菱:《宋代矿冶业研究》,第51页。

      ⑩王昶:《金石萃编》续编卷一四《韶州新置永通监记》(北京:中国书店1985年版):“岁用铜百万斤,可得成币三巨万,三分其一以上供,余复市铜,几得二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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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铜产量变化的原因分析_神宗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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