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发展社会主义论文,进程论文,民族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城市民族格局的新变化、新情况
改革开放以前,城市的少数民族主要是世居的少数民族,其民族成份不多,人口绝对数较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人员进入城市,构成了城市民族格局的新变化、新情况。
多民族化进程加快
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员涌入城市,促进了城市多民族化的进程: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数量逐年上升。如随着上海市的发展,流入的少数民族目前已达10万多人,超过上海户籍人口中少数民族人数;少数民族迁徙人口逐年上升。外来的少数民族因进城经商、毕业分配、婚嫁等原因,在当地定居,并办取了户口,城市少数民族人口总量逐年增多。如武汉市少数民族人口数量1982年为2.4万人,1990年为3.8万人,2000年为5.4万人;民族成份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如深圳市,1982年有12个少数民族成份,共372人;1990年有37个少数民族成份,共11795人;2000年有54个少数民族成份,共224688人。7年间,少数民族人口增长了603.97倍,而同期深圳市的总人口仅增长了35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逐年增多,城市多民族化的特点将更加明显。
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具有以下特征:行业性单一。主要从事餐饮、建筑、加工、出售民族土特产和工艺品等行业;流动性突出。有的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住所,也没有固定的营业时间,有的季节性明显;联系性较强。他们一般以地域、民族等因素聚居在一起,联系较为密切,与本民族和民族地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化程度较低。
多元文化相互交融
多民族化的格局带来了多元文化的交融。少数民族进入城市,不仅活跃了城市的经济,增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而且促进了城市文化的多样性,各民族的饮食、服饰、音乐舞蹈、语言等相互交融,在各个层面的交往程度加深。如北京的餐饮业,几乎是各民族饮食的总汇。同时,在多元文化的交融中,也带来一些碰撞,对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产生深刻影响。一些少数民族进入城市,面对经济生活水平的差异,导致心理失衡或心理自卑感等,以至于较难融入当地社会。多元文化的碰撞,也会对城市民族关系产生影响。
散居化趋势明显
民族散居化是民族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规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少数民族的散居化在城市的发展中表现更为深刻,更为充分。世居的少数民族在城市发展中,如城市改造、拆迁等原因,原先相对集中居住的格局被打破,逐渐分散于城市的各个角落。外来的少数民族流动性很强,随着对城市的逐步熟悉和适应,其生产生活的范围也会由城乡结合部为主向整个城市扩散。总之,“大分散、小集中”的民族分布的特点在城市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如北京市近年来加大城市危旧房的改造力度,相继对朝阳区的下坡、海淀区的马甸、崇文区的花市、宣武区的牛街、西城区的阜外等少数民族聚居区进行了危房改造,原历史上形成的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相配套的设施和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受到影响,少数民族的居住更加分散、混杂。
民族意识逐渐增强
城市化带来了人的行为模式、交往方式、人际关系的变化,促进了人们思想观念的现代化,提高了人们的文化水平和总体素质,各民族在城市化进程中相互的联系更为密切,了解进一步加深。同时,以本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意识也会增强,表现为更加注重本民族与汉族等其他民族的对比,更加关注经济发展的差距,更加迫切要求加快本民族的发展,更加关心民族形象的维护,更加注意对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等。民族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本民族的发展和进步,但若引导不好,也会强化民族关系的敏感性,可能对民族关系产生影响。
协调工作发生转变
随着城市民族格局出现的新变化,民族关系协调工作也出现了一些转变:工作对象发生转变。改革开放以前,城市民族工作的对象主要是世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增加,使许多城市的民族工作的重点和主要对象已转变为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内容和范围扩大。过去的民族工作主要是围绕城市中世居的少数民族人员,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大量增加,使城市民族工作涉及的范围有所扩展,特别是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时需要扩展到一些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此城市的民族工作不仅局限于本城市,各城市民族工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之间的合作配合已经成为现实需要;工作方式改变。随着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的改变,工作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如对城市民族关系的调整,由过去的以行政手段调整为主转变为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并重,由政策适用为主转变为依靠政策和法律调处,由依靠行政命令为主转变为管理和服务并重等。
●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城市民族格局的新变化、新情况,带来了城市民族关系的新问题、新特点。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使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加深,交往与联系更为密切,更容易相互了解和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这有利于消除不同民族之间的隔阂,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人员的流动,也不可避免带来一些摩擦和纠纷,影响城市民族关系。
城市中影响民族关系问题产生的原因,从总体上看,是当前社会总问题在民族问题上的体现,是社会转型期各种问题的综合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长期性的反映。近年来,在协调民族关系的实践中,不少城市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领导重视,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
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有关部门相互配合,是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城市都成立了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党政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担任成员,明确各成员单位在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方面的职责,使民族关系协调工作从组织和制度上得到了保证。如山东省及市均成立了民族工作领导小组或“民族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担任主任,民委、工商、公安、城管、民政等20个部门领导担任委员,形成了各个委员单位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
责任落实,实施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行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也是协调民族关系的有效措施。如云南省针对过去有些地方在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方面平时过问少、研究少,遇到问题时相互推诿,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的种种弊端,于1999年在全省各市普遍实施了民族团结进步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力地维护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积极探索,实行民族工作社会化管理
城市化进程中的民族关系复杂、敏感,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仅靠个别部门的协调是不够的,只有把民族工作向社会化管理延伸,通过充分发挥基层各方面、各部门的作用,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在探索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管理模式方面,北京上海的“社区民族工作”是一个有益的尝试。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单元,社区工作所体现的群众性、社会性、广泛性,是其它部门无法代替的。做好社区民族工作,就是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各有关部门处于基层、贴近少数民族人员的优势,把对外来少数民族人员的工作纳入社区工作范围。
制定政策,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目前,虽然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忽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还存在,但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方面,许多城市还是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些政策和措施。如上海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处理外来流动人口中少数民族人员各类纠纷的预案》,武汉市制定了《关于加强对进入本市经商的边疆少数民族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来汉经商少数民族人员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制定了《哈尔滨市民族工作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就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和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各项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
拓宽路子,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组织的作用
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积极性,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环节。如广州市共有市、区、街道级民族团体和组织12个。市委、市政府在协调民族关系工作中,重视发挥这些团体和组织的作用,拓宽了城市民族工作的路子,涌现出一批热心和支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先进分子。
建立桥梁,密切政府管理部门与少数民族之间的联系
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流动性大,难以管理的情况,一些城市建立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员联系制度,即在少数民族和有关单位中设立联系点,明确联系点负责人和有关制度、职责,民族工作部门与联系点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了解情况,并依靠他们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如武汉市民委自1997年起建立外来少数民族联系制度,至今在基层民族工作部门、外来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街道、居委会、清真寺、清真餐厅等共设立了27个联系点,在政府管理部门和少数民族之间建立起了密切的联系,提高了民族工作部门及时掌握问题、妥善处理问题、促进城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效率。
转变职能,管理和服务工作并重
改革开放以前,城市民族工作以行政管理为主要方式。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大量增加,仅以单—的行政管理手段,难以适应民族工作内容的扩展,只有管理与服务并重,积极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和帮助,才能协调好城市民族关系,维护城市的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如广州市针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逐年增多的趋势,加强了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管理的意见》等,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中,做到管理和服务并重,坚持民族平等、保护合法、引导守法、制止违法的方针,取得良好的效果,受到少数民族群众的欢迎。
认真排查,消除影响城市民族团结的隐患
对本地区涉及民族方面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排查,掌握影响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将排查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及时把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酿成影响稳定的事件。如宜昌市每年进行的“123工程”,就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排查制度。即抓好一次清真年检;召开两次联系会议;每年人大、政协会议期间召开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及相关人士座谈联谊会,每年召开一次外来少数民族商贸代表人士座谈会;坚持三次重点排查:每年在“五一”、“十一”及元旦春节前夕,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定的民族方面的隐患进行认真排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作好思想工作,提前防范,确保稳定。
●如何进一步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
必须建立快速、有效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机制
许多城市的经验证明,建立处理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有效机制,是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保证。这一机制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决策协调机制。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分工明确,齐抓共管。二是工作网络机制。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健全民族工作网络,形成自上而下都有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部门和人员的局面。三是信息报送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及时准确地把信息报送上级机关,以便上级机关了解情况,作出决策,掌握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必须加强对城市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民族工作涉及的领域和内涵将更加广泛和深入,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将更加复杂和艰巨。只有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把握新形势下城市民族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才能创造性地做好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工作,进一步维护城市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必须将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依法协调民族关系,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在民族法制建设方面,许多城市已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足,特别是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法制建设还较薄弱。当前主要应该做好三个方面工作:加强立法。针对城市流动人员的管理服务、清真饮食和丧葬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尽快制定有关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权益保障、清真饮食管理条例和丧葬管理条例的法规,使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工作有法可依;认真执法。依法实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依法解决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各类问题和争端,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加强普法。针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加强法制教育,使他们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对有关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也要加强法制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能力和掌握政策的水平。
必须密切少数民族人员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的配合与协作
少数民族人员流入地的管理部门对流入本地的少数民族的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往往不甚了解,处理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问题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少数民族人员流出地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流出的少数民族的情况较为熟悉,因此加强少数民族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的配合与协作,对于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流出地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加强法制、政策教育,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整体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流入地的有关部门主要是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在具体的技术培训、增加就业机会、完善有关政策等方面发挥作用。
必须坚持对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是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有效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宣传教育的内容要有所侧重,对各级党政干部,要着重组织他们学习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提高对做好民族工作、协调好民族关系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执行民族政策的水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对政府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媒体从业人员,着重帮助他们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着重组织他们学习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增强执行民族政策和维护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对各族群众,要加强民族政策、民族知识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不断增强相互间的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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