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社版权侵权现状
随着出版行业的日益市场化和出版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出版社侵权行为发生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被侵权者对侵权行为也不再姑息,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适应上述现实情况,更好地满足法律需求、更完善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2010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这无疑对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保护作者和出版社等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近些年出现了许多出版社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败诉的消息,而真正令这些出版社感到莫名其妙的是自己在这些案件中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有的甚至连过错都没有,最不解的是自己明明在合同里订立了免责条款,最后竟背上了侵权的责任,往往是要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这些便是“被动侵权惹的祸”。因为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的扩张,各种新的侵权方式层出不穷,导致出版企业被侵害的规模扩大,形式日渐多样化。潜藏在出版市场中的那些为巨额利益所驱使的“专职”盗版者,时时兴风作浪,使版权保护领域的现状十分复杂。出版业所面对的新事物、新问题随时都在涌现,出版企业的版权保护对策却存在着相对滞后的现象。
二、出版社侵权中常见的著作权问题
(一)合同签订过程中产生的著作权问题
图书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往往是用出版社相关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这类合同通常会注明“文责自负”或“作品如果侵权,出版社不承担连带责任”等用以规避版权责任的条款。但其实,这样的做法除对作者在签署合同时造成一定压力外,并不能真正规避出版物侵权后带来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作者和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是否签署过这样的条款,若发生侵权,出版社仍是第一被告。
而对于作者,编辑总是从主观上轻信其享有作品的绝对版权,很少对作品内容进行全文检索或查证,导致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如作家高晓声曾在《散文世界》中发现一篇与他早年发表的《摆渡》用词造句完全一样的文章,但署名却另有其人。这样的侵权事件比比皆是,且最终多数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和处理。
另外,还有对作者获取报酬权的侵权。获得稿酬,是作者的一项主要权利,是作者通过劳动而获得的社会对其的承认和回报。但怎样衡量作者的劳动价值,需要编辑和营销人员在评估其作品后,与作者积极沟通,按照双方认可的金额商定稿酬。而往往,作者和出版社在合同拟定过程中没有对稿酬进行确定,也没有明确作品如若重印再版,作者稿酬怎样计算。这就导致图书出版发行后,图书销售利润占比不清,若此时作者提出诉求,出版社就须依法按稿酬的最高标准支付作者。
(二)编辑工作中常见的侵权行为
一是在编辑工作中,有些图书编辑会将作者的基本信息搞错,甚至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减少、更改署名作者,无论这是图书编辑的有意为之或者无意之举,都对图书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造成了侵权。
二是间接侵犯了其他作者的著作权。虽然《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己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在编辑工作实践中,会遇到作者大段引用甚至剽窃他人作品的情况,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编辑人员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同样须承担相关的连带责任。
三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编辑在加工整理中,对内容的改动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会侵犯到作者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四是侵犯作者的改编权和翻译权。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翻译人和改编人没有取得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知情或者不知情的出版了作品,导致侵犯了原作者的改编权、翻译权和发行权等。这里知情的情形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过失就是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提前审查其授权情况,但这些其实都是属于出版社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三、如何规避图书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针对事前防范措施)
(一)关于出版社编辑
1.加强图书编辑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
一要内练素质,加强自律。图书编辑人员要深刻领会图书把关人的重大职责,既要加强学习,强化自身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更要加强自律,强化政治素养,修炼道德品行,既要把好业务关,更要把好政治关。
二要增强法治意识。图书编辑人员要学习关于图书出版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从签订合同到编辑校对再到交付印刷,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开展图书出版工作。
2.编辑应具备较强的著作权意识
事前防范是防止著作权纠纷的最重要的手段,图书编辑人员要有著作权意识。《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出版社出版图书应当和作者订立出版合同。和作者订立规范的出版合同,有利于编辑对图书版权的控制。在合作作品中,除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外,还要取得其他作者的授权,并确定稿酬、署名顺序和署名方式,这样才能最大限度避免版权纠纷。此外,编辑须加强对稿件著作权的审核意识。一方面,要对作品中的引用文章、他人观点、照片等进行把关和核证,杜绝抄袭和剽窃;另一方面,编辑也不应对稿件中涉及作者主要观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随意删改,否则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3.出版社应该尽到事前审查义务
出版社作为出版的这一方,有责任也有义务去审查作者是否具有著作权,同时也应该保证自己的审查义务,提前与作者规定侵权风险的承担。
(二)关于合同
著作权侵权问题总是和合同的签订有紧密联系。一个主要的方面是不能清晰认识出版合同的标的。通常认为,出版合同的标的是以物质形态呈现的图书本身。但事实上,出版合同标的应包括具体行为,即作品的使用权,也就是编辑出版发行并收益的专有权利。二是对占有作品版权的确定不清晰。编辑在与作者签订合同时,往往轻易相信作者,而没有取得具有法律效应的相关授权,这就导致了侵权事件频频发生。另外,一些编辑为了节约成本或规避风险,在合同拟定中刻意删除稿费条款,或对作者稿酬做模糊处理,这也导致图书发行后,作者提出最高稿酬诉求。
图书编辑还往往认为格式条款利于出版社,因为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权是归属出版社的,这些都是错误认识。《合同法》明确规定,当合同中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释。二是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条约定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比如合同中没有对“稿酬支付”进行明确,那这种情况下,就由作者的说法为准。
所以,在与作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版社不应太过于相信作者的片面之词,或者是单纯地订立格式合同。一,合同中作者应该将授权的各项权利一一写明,包括年限和注意事项等。二,作者提供版权承诺书,保证自己是真正的著作权人,或者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改编权、翻译权等权利是经过了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三,出版社也可以向作者出示侵权风险提示单,在这些承诺书和提示单里明确规定若发生侵权后的侵权责任承担。总之,就是要严格规范的制定图书版权合同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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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瑶(1995.09-),女,湖南人,研究生在读,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
论文作者:潘瑶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9月3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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