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积累股份制是公有制实现的一种新形式_企业利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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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积累股制的提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特别是剩余价值论的创立,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来源和合理归宿,对上百年来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分配观点进行了拨乱反正。在马克思主义旗帜的指引下,人们开始为建立劳动者的国家、社会主义社会而奋斗,要求新的劳动成果“按劳分配”。然而,近一个世纪以来的社会实践告诉人们,按劳分配在全社会实行的条件并不成熟。在像中国这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只能在企业内部实行。这样,劳动者只得到了部分劳动的报酬,即必要劳动的报酬,剩余劳动的产品全部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资本所有者占有。即使在我国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生产资料的主人——劳动者,也仅仅是发放工资和奖金。工资和奖金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劳动者——尽管是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劳动者,无权参与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这在很大程度上又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他们的目标只会限制在“企业不破产,能保证工资奖金就行”的程度上。

为了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人们在摸索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西方的股份制实践中,于60年代以来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但绝大部分职工股,都是职工用自有现金入股。虽然入股职工可以按股分红,但劳动仍只能得到工资,剩余价值部分没有为创造者分配半个原子。

社会对股份制的不断实践中,为使劳动者和出资者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产生了劳动者参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经济实体。参股和买股,是让劳动者节约使用用于劳动力再生产耗费的工资报酬(节衣缩食)来投资,不利于劳动者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劳动力高质量的再生产,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且由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差距和生活负担的不平衡,实际的参股只是一种少数人的行为,很难成为劳动大众的行为。我国有些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职工要求将企业净资产量化给职工一部分,做为劳动者股权,但现行制度不允行,而是要求集体企业职工缴钱买股权,职工不理解“自己几十年劳动积累创造的资产,还要再拿养家糊口的工资报酬去买?”退一步讲,即使劳动者用节余的工资收入入股,组成所谓的股份合作制组织,实现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的统一,但如果税后利润仅按资分红,劳动者仅按劳获取工资报酬,那么这样的经济组织恐怕还不能称为股份合作组织,而仍然是股份制。因为作为参加股份合作企业的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劳动者应该获得按付出的劳动量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这是迄今为止任何一个企业(不论是国有的或私人的)都要支付的。假如到此为止,劳动者在这里只相当于一般的工人。但是,在股份合作企业的劳动者还具有另一重身份,即他用自己的劳动来入股,成为劳动股的股权所有者。作为股份合作制,既然是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那么,毫无疑问,劳动股也应和资产所有者一样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这就是说,企业每年所得利润,除上交税收及必要的公积金、公益金等扣除之后,余下部分应该按资产股和劳动股进行分配。只有这样,才真正体现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在经济上的含义,使两者在经济上得以实现。

可喜的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组织并不仅仅是理论上的设想,在我国企业制度创新中已经是不胜枚举的事实。

改革开放以来,有些乡镇企业为了让外来打工者特别是技术骨干、经营能手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并适当缩小与资产所有者的收入差距,实现大家共同富裕,根据打工者的贡献和服务年限,设立劳力股,分给股利,受到打工者的拥护,极大地调动了打工者的劳动积极性。80年代中期“苏南模式”中的部分乡镇企业就有此种做法。90年代以来,在各地发展股份合作制组织的探索中,有的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名正言顺地设立劳力股。比较典型的是,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就设有职工基本股和职工贡献股,职工基本股是用现金投资入股形成,而职工贡献股则是根据劳动、技术、经营贡献情况设立的。职工贡献股形成后,同样要参与红利分配。山西省左云县秦嘉实业集团自1989年成立之初,就设有劳力股,它与资产股、资金股三者并存,共同构成公司的股份,三者比例为劳力股占26.3%,资产股为52.6%,资金股为21.1%;劳力股按职工的工作性质和出勤天数确定折股数量;年终按股分红,同股同利;劳力股可以累积。有专家称秦嘉实业集团的组织形式为二元股份经济。

上述做法,基本上形成了劳动者按劳参与分红即参与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机制,这无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从理论上说,它使马克思主义和劳动价值理论得到了真正的体现;从实践上说,它进一步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这种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也有不完善的一面,即劳动者得盈不负亏,企业破产只有失业的风险,没有承担经济损失的责任,仍难以形成与出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劳动者潜在的责任感仍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调动。

那么,怎样弥补这一缺陷,完善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呢?我们提出建立劳动积累股制这一命题。建立劳动积累股制,是在既承认资本(物化劳动)在创造新价值中的作用,又承认劳动者(活劳动)在创造新价值的作用的基础上提出的。劳动者不是以劳力数来分配税后利润,而是以按一定方式形成的劳动积累资金,即按一定比例折合成劳动积累股,股份归于劳动者名下参与税后利润分配,且劳动者既要以劳动积累股股份分配税后利润,又要用劳动积累股形成的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资本承担企业破产的经济损失。

二、建立劳动积累股制的必要性

建立劳动积累股制,是根据现代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劳动者掌握科学技术知识、劳动技能、信息的程度不断提高且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而税后利润分配还没有确立他的地位,从而严重影响其积极性充分发挥的情况下提出的。这一问题的提出并不否定以货币资本和实物资本为形式的物化劳动投入企业产生的作用和分配税后利润的地位,而是要在既肯定资本在创造新价值中的作用和参与收益分配地位的同时,确立生产要素中作用最大、潜在的积极性创造性也最大的劳动者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的地位。

首先,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坚持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活劳动分配,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实践中的贯彻和运用,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当代,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劳动者掌握科技知识、劳动技能、信息的程度不断提高,对过去物化劳动占有的逐步大众化,物化劳动在新价值创造中的作用逐步减弱,而劳动者掌握的科学技术、劳动技能,以及知识和信息在生产过程中创造新价值的作用逐步提高。已故的美国钢铁大王卡内基曾说过:“将我所有的工厂、设备、资金、市场全部夺去,但是要保留我的组织人员,四年以后,我将仍是一个钢铁大王”。可见,掌握了现代化科学知识和较高生产技能的人是社会生产中最有价值的财富。在这种状况下仍坚持以物化劳动即资本占有剩余价值,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只付给其劳动力再生产的工资,显然是错误的,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不利于社会进步,不能实现共同富裕。

其次,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实行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劳动积累股分配,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劳动积累股是广大劳动者人人拥有的股份,它具有很明确的公有制性质。在国家投资的企业中建立劳动积累股制,会使公有制的规模更加扩大;在投资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中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广大劳动者占的份额不断扩大的同时,公有制程度也不断提高;在私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建立劳动积累股制,既不断扩大了企业的资产规模和经营能力,也逐步增加了公有制性质的股份。

第三,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实行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劳动积累股分配,是社会成员走向共同富裕的现实途径。劳动积累股制的建立,使广大劳动者在经济上的主人地位得到了更好的落实,由无产者变为有产者,除取得工资收入之外,还可以占有部分剩余价值。避免了剩余价值纯粹按资分配,使一小部分人大量占有劳动者成果产生两极分化现象的继续,使广大劳动者逐步走向共同富裕。

第四,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实行税后利润一部分按活劳动分配,是出资者为达到资产保值增殖、出资股东权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这里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劳动者并不是以劳力数来分配税后利润,而是以按一定方式形成的劳动积累资金,即按一定比例折合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劳动积累股资本,参与税后利润分配的,这部分劳动积累股资本可以为社会(企业)生产活动源源不断地增加营运资金。劳动者随着就业年限的增加,所拥有的劳动积累股资本也不断增加,参加税后利润分配的权数也越大,同时承担企业破产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大。劳动者既是企业的生产者,同时又是与出资股东享受同样权利,承担同样责任的劳动积累股股东,他们既要关心自己的工资报酬,又要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和税后利润,企业破产更是他们不愿看到的。劳动者有了这种责任感和积极性,自身的聪明才智和敬业精神就会极大地发挥,为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为股东(包括出资股股东和劳动积累股股东)权益最大化不懈地努力。这种效果应该正是出资股东所追求的。

第五,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实行税后利润一部分按劳动积累股分配,是“两权分离”条件下建立有效约束机制的需要。现实经济生活中“两权分离”后,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机制不如人意。所有者的目标是企业能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使企业财富最大化,千方百计要求经营者以最大的努力去完成这个目标。而经营者的具体行为目标与委托人不一致。他们的目标是自己得到的报酬、荣誉、社会地位最优化且避免风险。经营者为了自己的目标常常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以公司为主体的现代企业中,虽然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和国家授权的部门(机构)对企业资产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但由于出资人的分散或远离经营者,不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对生产经营活动监督不到位,更有出资人不到位无人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殖。劳动者由于没有劳动积累股的权益和责任,主要关心的是工资奖金福利。所以对经营者的行为很难做到有效的监督,由此就造成了一批“穷庙富方丈”。如果建立了劳动积累股制,广大劳动者在劳动积累股权益和责任的激励下,不仅关心自己的工资奖金福利,更要关心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他们分布在企业的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对生产经营活动了如指掌,如何提高劳动生产率、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和节约资源、如何有效地堵塞漏洞,他们有无穷的智慧与积极性。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成了企业的主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置于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共同监督与管理下,大家的经济利益与企业利益捆在一起,才真正形成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

三、建立劳动积累股制的具体设想及实施办法

建立劳动积累股的方法,笔者设想如下:

1、由国家规定“所有企业比照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办法,按劳动者工资总额的10%从企业经营成本中提取劳动积累资金(或者从成本中提5%,从个人工资中扣5%)”

2、将提取的劳动积累资金全部转作企业营运资金,即劳动积累股资本金。将劳动积累股资本金按企业年初每股帐面价值折合为劳动积累股,并按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10%的部分,占当年企业实提劳动积累资金的权数,将股权明确到个人名下,建立个人劳动积累股股权登记薄。

3、企业年终税后利润的股利分配,按加上当年形成的劳动积累股的总股数分配。

劳动者名下的劳动积累股随着劳动者在企业的服务年限不断增加。由于资产的保值增殖,企业每股帐面价值会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水平逐年提高,每年计提的劳动积累资金也会逐年提高,这样每年折合的劳动积累股会大致相等。如某新营运企业,年初实收资本5000万元,发行在外的股票5000万股,当年初的每股帐面价值1.00元,营运当年实现营业收入一亿元,职工工资总额2000万元,按工资总额的10%计提的劳动积累资金200万元,按每股帐面价值折合劳动积累股200万股,该企业当年税后利润260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金和盈余公益金390万元,保留未分配利润650万元,向股东分配股利1560万元,总股数5200万股(5000+200),每股股利0.30元,某职工得到劳动积累股2000股,可分得股利600.00元。到第二年初,该企业实收资本5200万元,股份数为5200万股,所有者权益为6240万元(5000+200+390+650),每股帐面价值1.20元。第二年营业收入为15600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2400万元,计提的劳动积累资金240万元,按每股帐面价值1.20元折合劳动积累股200万股。第二年税后利润405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金和盈余公益金607.50万元,增加未分配利润1012.5万元,向股东分配股利2430万元,总股数为5400万股(5200+200),每股股利0.45元,某职工名下的劳动积累股数为4000股,可分得股利1800元。

劳动者名下的劳动积累股股数逐年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也逐年增加,职工相应得到的权益或企业破产造成的损失将越来越大,这种直接利益的驱动将会使职工倍加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防止部分劳动者的短期行为,国家可规定“劳动者名下的劳动积累股,其在本企业服务期内不得转让”。

总之,笔者认为,建立劳动积累股制度完全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对此,我们应解放思想,大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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