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防止沦为逃债工具论文

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防止沦为逃债工具论文

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防止沦为逃债工具

陈夏红

近期,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个部门共同发布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备受瞩目的是提出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改革思路。这一构想倘若进入立法和实施阶段,无疑是我国破产制度的重大突破。

现代化的个人破产制度,其本质是一种针对债务人的宽恕和救济制度。但长期以来,我国并未建立起个人破产制度,在法律层面仅有企业破产法,以致被称为仅有“半部破产法”,并引发了一系列现实问题。一方面,在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自然人提供担保为债务人企业融资颇为普遍,但在债务人企业的破产过程中,自然人担保债务却无法得到高效清理,令其深陷债务泥淖而万劫不复。另一方面,随着高负债时代的到来,日常消费越来越仰赖于信用经济,住房、教育、医疗等开支更将社会推上高负债的火药桶。在此背景下,加快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既可以解自然人之忧,也可为全社会的债务“火药桶”开启泄压阀。

从更深的层面而言,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史,商业文明的发展既需要企业破产制度,更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此外,企业家精神是商业文明兴盛发达的“发动机”,保护企业家精神,也就是保护企业家适度的创新和冒险,既然是创新和冒险,就可能遭遇失败的结局。而个人破产制度,恰恰能够为企业家体面退出、东山再起,提供制度性的保障。

在项目建设中,河南省编制完成了79个县级预案,774个乡级预案,11 191个村级预案,925个工矿企业、学校等防御预案,明确了危险区和安全区的位置以及人口财产分布状况、临界雨量或警戒水位、不同级别预警信号的形式和发布程序,落实了人员转移方案,细化了各类人员的责任,建立起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无缝覆盖”的山洪灾害防御预案体系,为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在迎战“7·5”暴雨洪水中,叶县、南召等地在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转移时,各村组有条不紊,急而不乱,按照预案中的转移路线组织群众撤离,避免了人员伤亡。

尽管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性和紧迫性显而易见,但囿于我国破产制度文化尚欠发达的现实,社会公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仍然存在着不少顾虑,其中最大的担忧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沦为逃债工具?

㉓F.艾伦·内廷、彼得·M.凯特纳、史蒂文·L.麦克默特里:《宏观社会工作实务》(第三版),刘继同、隋玉杰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1~125页。

第二,推动破产审判体系更加独立和专业。现行破产审判体系局限于企业破产,更多着眼于债务人企业的营运价值和商业。而个人破产制度,更多着眼于救济及防止滥用,两者之间的价值理念差别甚大。这就需要破产审判体系作出合理的调整和完善。近年来,随着各地法院大规模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乃至成立破产法庭,破产审判的专业化、独立化趋势明显,但依然未到止步之际。未来,应该大力推动成立专门化的破产法院,改善对破产法官的考核机制,提高其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审判能力。

第一,设立专门的破产行政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既需要监督债务人,也需要为债务人选任管理人。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中,法院不可能长期监督债务人,市场化的管理人队伍对于几近无产可破的债务人也兴趣不大。这两大功能的缺失,既会架空个人破产制度,也易诱发债务人逃废债的情况出现。而设立专门的破产行政机构,能够为法院和管理人恰当“补位”,亦会防止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废债工具。

除此以外,还需重点推进以下三个方向的改革进程:

应当说,这样的疑虑并非多余,这就需要在建构个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设置相应的预防机制。比如,加强刑法和破产法的对接,强化对欺诈性个人破产的惩戒力度,让债务人不想、不敢也不能以欺诈手段逃废债务;建立对债务人的监督体系,编织起防止自然人滥用个人破产逃废债务的制度篱笆;构建合理的免责例外及不可豁免债务的体系,提高公众对个人破产法的认知和预期,等等。

第三,加速立法进程,让个人破产有法可依。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基本还停留在理念层面,部分地方的试点既面临着宪法层面的障碍,也面临着不小的现实压力。缓解这种紧张局面的根本出路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个人破产制度。无论是通过修订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并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还是制定单独的个人破产法,“有法可依”都是个人破产制度落地、生根、完善的不二法门。

This retrospective cohort study suggested that ESD produced better short-term clinical outcomes. The results from future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 would be expected to provide a higher level of evidence in regards to the potential superiority of ESD.

总而言之,个人破产制度是个好东西,但在历史的长河中,其滥用现象也是不绝如缕。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与滥用,始终是“猫与老鼠”的关系,此消彼长,此起彼伏。只有编织起精良的制度之网,才能在最细微的角落堵上被滥用的漏洞,从而使个人破产制度真正发挥其良性的制度价值。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 责任编辑:阿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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