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中国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之完善

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兼论中国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之完善

项剑[1]2001年在《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中,要约收购是一种具有强迫性的公开收购方式,会导致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在要约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属于交易中相对弱势的一方,缺乏充分的交易信息,无法进行有效的磋商议价,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所以要约收购是迫切需要法律加以调整和规制的交易行为。为此,多数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途径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制,从而使之具备了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信息的充分性、要约最短期限的法定性、程序的规范性和消除要约的强迫性等特征。鉴于美国拥有较为完善的要约收购法律制度及其卓有成效的监管实践,因此本文将其作为研究的对象。由于要约收购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而广泛,本文侧重从规制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角度进行研究,旨在保障目标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期为中国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借鉴。 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讨论美国界定要约收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要约收购的界定有助于确定相关法律的有效规制范围。尽管美国专门制定威廉姆斯法(the Williams Act)以严格规制要约收购,但是威廉姆斯法的规制范围并不限于要约收购。由于立法上缺乏对要约收购的明确界定,一些收购方就试图设计出新的交易方式规避对要约收购的严格规制,导致目标公司股东有时仍然面临威廉姆斯法所力图避免的困境。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法院在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界定要约收购的标准,将特定情况下的私下协商购买和公开市场购买界定为非常规形式的要约收购,使得法律规制的要约收购范围呈扩展的趋势,其实质是扩大了受法律规制的收购方的范围。 第二章探讨美国对要约收购中信息披露的规范及其实质性规制问题。首先,作者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从收购方和目标公司这两个角度,考察了美国新千年开始生效的信息披露框架,突显了在信息披露方面现金要约收购和易券要约收购的平等待遇,揭示了信息披露精简化和一体化的趋势。其次,作者讨论了要约收购信息披露规制中的信息重大性(materiality)问题,展示了美国司法实践中重大性标准的演进,并对要约收购过程中表格栏目条款的信息重大性问题予以特别讨论。再次,在规制要约收购信息披露的背景中探讨内幕交易口 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问题,研究了美国法院通过各种归责理论禁止内幕交易的发展过程,分析了14e-3 规则在禁止内幕交易和反泄密方面的优势,比较了盗用理沦(themisappropriation theory)和 14e〕规则在规制要约收购领域内幕交易时的利弊。最后,由于对要约收购的实质性规制为确保目标公司股东深思熟虑地作出决策所必需,作者从目标公司股东的平等待遇和消除要约收购的强迫性这两个角度,分析了实质性规制的内容和效果,认为其本质是限制收购方的交易权利。 第叁章研究美国管治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对措施的实践。首先,作者指出美国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是反对目标公司董事会肆意采取抵御要约收购的措施。其次,作者探讨了美国利用证券法规制目标公司董事会行为的实践。鉴}‘证券法反欺诈条款的规制必须以董事会存在虚假陈述或遗漏信息为前提,因此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再次,作者着重研究了公司法领域的管治实践,以特拉华州的实践为主进行分析,明确了抵御措施问题属于董事会的业务和事务范围,得出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抵御措施通常能够获得司法支持的结论,只要其行为符合(加coal4-*xx。inn案的相称性(proportionality)标准,就能提出适用经营半断准则比usiness judgment nile)的抗辩。但是董事会采取的抵御措施己经不断地受至股东的杉战,因此在股东权才计戈(shareholder rights plan)问题主出现了新的趋势,机构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细则取消股东权利计划,以公司治理的适当途径限制董事会的权力,并且得到了司法实践的一定支持,显示了回归股东目主权(shareholder sovereignty)概念的趋势。 第四章在上述对美国规制实践的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囚要约收购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和建议。首先,作者认为应当将特定情况下的协议收购纳入要约收购的规制范围,防止收购方的规避行为。其次,作者根据美国的要约收购信息披露框架,设计了我国要约收购报告书和目标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基本内容;强调了“理性投资者”的重大性标准符合我国目前的信息掖露要求,提议在我国的要约收购立法中确立重大性标准,并且主张司法机关在处理信息重大性问题时适当参考美国的做法;而就禁止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问题,明确指出在要约收购立法中应当进一步强化监管,确保目标公司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能平等地接触要约收购信息;在要约收购的实质性规制问题_.卜,着重讨沦了我国的半强制式要约收购模式,得出我国《证券法》事实上允许自愿要约收购和部分要约收购的结论,而且指出了目前学术界对《证券法》中要约 内 容摘要 * 收购条款的一些误解,?

陈忠谦[2]2004年在《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竞争的结果是经济的集中,上市公司收购又是现代经济集中和市场规模化的一种最为重要的方式。因此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上市公司收购这一证券交易活动。上市公司收购作为重大的证券交易活动,涉及到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目标公司董事会的重组、股票市场的波动等异常复杂的问题,如果稍有处理不慎之处,则会影响到上市公司股东和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均从法律层面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方式程序以及监管和反垄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以确保上市公司收购的规范运作。从各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和实践来看,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理、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及其程序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和反垄断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理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及其特征、上市公司收购与竞争和垄断的关系、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关系人、上市公司收购的动因及其发展趋势、上市公司收购的经济影响等问题。本文首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述,以便对上市公司收购能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为下文的研究奠定一个基础。 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问题被认为是上市公司收购研究的基石之一。目前学界大都认为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股东平等待遇、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以及信息公开这叁原则。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这叁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叁公原则作为证券法基本价值观念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其在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叁项基本原则,相互独立,同时又相互融合,共同体现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各项具体制度中,并共同构成了现代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基石。因此本文也以这叁项原则为中心深入而细致的探讨了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原则问题。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问题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核心问题之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和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在证券市场发育比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比较盛行的是透明度比较高的要约收购;而在证券市场发育欠缺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笔者在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转变的历史后,认为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

莫燕[3]2016年在《美英两国反收购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指出当今世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法律规制主要分为美国式及英国式。本文将结合公司治理,特别是与独立董事的关联性这一角度出发研究两国对反收购持不同态度的深层次原因。首先,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确立了董事会反收购决策权,而为平息股东由此产生的不满,董事会提出以增加独立董事这一折衷方案,并最终获得股东认可;同时,独立董事的增加也将反收购措施的功能从彻底反抗调整为交涉筹码,从而使得以董事为主导的反收购模式得以存续和发展;而另一方面,英国禁止反收购,主要以股东为中心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维护股东利益,这其中独立董事制度发展的不健全是造成英国发生这一转变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以上研究分析,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分析揭示由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不成熟、公司治理法制框架下难以引入拒鲨条款的现状以及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尚待发展,故而美国式反收购规制方式不适用我国,并同时提出我国目前所采用董事中立主义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也并不完善,存在反收购决策机制不明确、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原则尚待发展、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发展不成熟、部分要约收购限制不足、自愿要约收购限制缺失的问题,建议可将反收购决策权明确归属股东大会,发展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措施,进一步具体规定董事忠实、勤勉义务,并创设“出售表决权”对部分要约收购及自愿要约收购进行限制,以完善我国的反收购规制制度。

吴晓锋[4]2005年在《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公司并购是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的合称。由于并购具有达成规模经济,促进经济效率,节省投资成本,获得多元化利益或节省税赋等优点,因此成为公司组织再造所经常运用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现象已有上百年历史,历经数次高潮到目前已逐步走向成熟,并向更高层次发展。公司并购活动在中国同样也获得蓬勃发展,成为中国经济运行中调整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由于公司并购的结果往往伴随经营权的变动,对公司的经营及发展势必造成重大影响。因此如何衡平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员工的利益关系,以适当确保少数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公司员工权益,是公司并购过程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目前的现状,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广大少数股东经常处于任人宰割的弱者地位。控股股东和董事会及管理层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其优势地位,肆意掠夺并严重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手段对少数股东进行特别保护,尽快构建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目前国内对有关公司并购的法律制度和单纯的少数股东保护问题已经研究的比较充分,但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的并不多见。这并不是因为这个问题不重要,而是因为它太具体,对少数股东保护的措施必须渗透到公司并购制度的每个环节、每个制度和并购活动的动态过程中,因此使本文的写作有相当的难度。全文除绪论外共分七章。下面就各章内容简述如下。 《绪论》部分主要就研究动机、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架构提出说明,以明确论文的写作基础。 第一章《公司并购制度概述》,首先就公司并购(合并和收购)的有关概念和类型逐一说明:然后阐述公司并购在国外国内的发展概况,并以有代表意义的美国五次公司并购浪潮以及国内的两次公司并购高潮为例,阐释了公司并购的价值意义和动机。公司并购在我国一般理解为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公司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从理论到实践都比较简单,对少数股东保护规定的也比较简单。而公司收购种类繁多,手段多样,各种利益关系复杂,对少数股东损害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放在公司收购上(包括反收购)。后面对保护少数股东的制度设计上也主要以公司收购为主统称为并购中的少数股东保护,只在合并中间题突出的地方才分开论述。在西方发达国家并购现蒙已有上百年历史,历经数次

张锦[5]2016年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的公司收购和反收购活动频繁发生。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错综复杂,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各种深层次的利益冲突伴随着整个反收购过程。目前我国的反收购立法仍不完善,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作为反收购立法中的关键问题存在权利主体归属模糊、对相关反收购决定权主体的规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系列问题。面对反收购过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分配反收购决定权利,如何科学地进行规制、最大化地维护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我国反收购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是反收购立法的核心问题,直接关乎目标公司对于收购的立场、采取何种反收购措施以及如何实施反收购措施等一系列问题。由于我国的反收购立法存在严重滞后性,在大量的反收购实践中常存在目标公司反收购意识和能力不强、反收购权利滥用等等现象。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演绎推理法、理论联系实际法以及历史和实证分析法,围绕着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这一反收购制度的核心问题,介绍和肯定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理论基础,辩证分析国外的反收购决定权模式,接着在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并尝试提出规制反收购决定权主体行为的一些建议,希冀对我国反收购立法有所裨益。在论文的结构上,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概述。这部分首先从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特征,接着引出反收购决定权的相关概念,剖析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方向,为本文的写作作了必要铺垫。第二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这部分从四个层面对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析:首先从理论基础角度分析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主体,接着辩证分析和评价目前国外主要存在的几种反收购决定模式,联系我国具体的反收购决定权立法实践,探索我国反收购决定权归属的应有选择,明确我国反收购决定权的归属问题。第叁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实施。这部分主要介绍了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具体行使以及介绍几种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反收购措施,如“驱鲨剂”措施、“毒丸计划”措施、“白衣骑士”措施等,结合万宝收购之争分析各反收购措施的具体适用情况。第四章: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的规制。这部分以股东利益至上为原则从叁个层面对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进行规制:第一层面,从董事义务的完善和责任监管角度,规制享有一定反收购决定权的主体的行为;第二层面,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角度,加强对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义务的完善以及中小股东反收购权利的设置,第叁层面,从完善司法救济的角度规制反收购行为,切实维护反收购中利益受损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反收购决定权的研究,明确了我国反收购决定权应当属于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以及应当适当赋予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一定的反收购权利以应对形势复杂的收购竞争。接着在明确反收购决定权归属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明确相关决定权主体对目标公司和目标公司中小股东的义务、加强相关责任的监管以及完善利益受损主体的相关救济等方式完善对反收购决定权主体的监督和规制。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及其规制问题,有利于维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推进我国反收购立法的完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曾阳[6]2018年在《敌意收购视阈下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公司控制权市场(主要指证券市场),敌意收购是上市公司收购极为常见的形态,并且常常伴随一致行动人的身影。2016年最新发布的《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组织公司治理原则》指出:除“资本结构”外,“控制权安排”是影响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形式。并且,该原则进一步指出:“不同股东群体(这些股东可能持有少量股权)要一致行动组成多数股东,或则集结成最大的股东群体,最常见的手段是达成股东协议”。虽然我国《证券法》没有明确提出“一致行动人”概念,但该法第八十六条所确立的“持股信息披露规则”以及“爬行规则”却是在借鉴了英国《收购守则》中的“一致行动人”概念以及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视为个人的集体”和“受益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所形成。当前我国学术界以及实务界对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标准讨论较多,但本文认为,要准确理解一致行动人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仍需要从一致行动人的行动目的、行为方式、范围以及概念功能四个方面作微观考察。另外,还需要认识到,一致行动人大多具有意图的敌意性、关系的隐秘性、行为的欺诈性以及行动的突袭性四个重要的法律特征。由于我国收购法律框架还不是很完善,而一致行动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错综复杂,因此,不能简单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来归纳一致行动人引发的法律问题。本文从并购规则和证券欺诈两方面归纳了一致行动人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并且进一步讨论了我国公司收购法律制度在规范一致行动人行为方面存在的几个常被诟病的问题。欧美国家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相对发达,其法律制度也较为完善,本文就如何发现一致行动人、如何限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行使以及对一致行动人施加何种法律责任叁个方面问题,重点考察了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最后,对于如何发现一致行动人问题,本文提出了应该完善证监会的“举报人制度”,引入“冷处理人”机制,赋予证监会“咨询职能”等建议。对于如何限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问题,本文提出了应该基于“控制权股份”、“利害关系股东”概念对收购人的表决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等建议。对于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责任问题,本文提出应对其中的“控制人”施加更重的法律责任,以及一致行动人“无视监管要求”应当加重处罚等建议。

曹清清[7]2018年在《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我国经济在经历了长期的高速发展后,以内生型增长为主的扩张模式进入瓶颈期。公司并购使得现代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得以向外扩张、能够迅速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竞争力。2015年年中,我国股票市场暴跌,使得目标公司股票价值普遍较低。加之近年来,资本市场中充斥着富裕的并购资金,涌现出一大批敌意并购浪潮中的“弄潮儿”,在敌意并购的规模和数量上不断创出新高。然有攻必有守,2016年7月以来,国内上市公司纷纷高举“反收购盾牌”以应对并购大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偏好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设置反收购条款——由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与时俱进的灵活性、修订的便利性、抵御收购风险的前瞻性及低成本性使得上市公司能够对控制权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做出迅速地回应,也是协调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衡平公司利益相关者各方利益的重要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设置,已经由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单一式”、“试探式”的防御不足演变为“万宝之争”后的“多样式”、“罗网式”的防御过度,并且以滚雪球的速度被更多上市公司章程所复制。由于相关法律尚未能提供有效的制度规范及监管措施,我国的司法及监督部门一时又陷入规制无力的窘困。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涉及多方利益主体的博弈,平衡好各方利益是重中之重。以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以法律规制为主线,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沪深两市主板市场中共计1663家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逐一梳理,检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存在的真问题,探求出一条可预见性的、明确合法的且成本较低的规制路径。就写作思路和逻辑线索而言,首先,概述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场域及其背景脉络。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研究,在定义收购、反收购及敌意收购的概念基础上,重点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概念、分类及价值进行着重分析。对于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研究离不开纵向的延伸。通过从历史观察角度来梳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发展脉络,有助于增进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全面性规制。其次,提出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规制的必要性及原则性的整体规制理念。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涉及到多重利益格局之中,正是由于公司反收购中存在各方利益的严重冲突,因而需要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进行有引导的规制。利益衡平理念应作为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整体上规制的一个原则性的理念,其并非意味着对所有利益主体的均等保护,而是应当具体结合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对不同主体利益的保护要有所侧重。建议应重点关注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股东利益,规制控股股东的控制权,把握董事会的决策自由与信义义务的平衡,兼顾雇员、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切身利益,方能实现控制权市场公平有效地运行。再次,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统一原理性的规制永远赶不上商业实践的变化,宏观上的利益位阶在具体的反收购条款的规制中是无法做到统一适用的。进而,需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手段,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进行具体探微。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按照作用对象的不同分为“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和“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两类,通过对其类型化分析得出了类型化的规制路径,使得没有被分析到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也可以根据其所属类型来进行相应的类型化规制。在第一类“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上市公司普遍青睐的有:绝对多数表决条款、限制股东提案权条款以及权益披露规则条款。本文在对这叁种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进行逐一剖析后得出其各自的治理清单。就“限制股东权利”为作用对象的这一类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效力而言:第一,应当考虑股东的信义义务。公司的控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产生大股东对小股东的压制;第二,应当考虑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所限制的权利的属性,对于股东的固有权利章程不得予以剥夺或限制;第叁,还要强调对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信息披露及提示义务。现代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使得收购者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对董事会的控制上,在第二类“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笔者选取了公司章程偏好设置的分类董事会条款、黄金降落伞条款及限制董事任职资格条款进行实证分析后,分别对这叁类条款的效力作出判断,并列出示范性文本清单。研究发现此类反收购条款的效力问题概括而言就是关注董事的信义义务。虽然每一种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中对于董事忠实及勤勉义务的要求各有不同的侧面,但均要求董事会出于诚信,基于充分信息,为股东利益作出收购防御的决策。另外,股权结构、法系归属以及公司治理模式对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均会或多或少的产生影响,因此形塑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应当充分考虑这叁大影响因素。分散性股权结构与集中型股权结构导致公司内部代理问题产生分野:前者集中在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矛盾;后者则多表现为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也自然而言的指出那些以“限制股东权利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不同于“以控制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路径。在存在着叁大分析变量的情况下,在进行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法系因素以及公司治理模式的叁大影响因素。对于反收购的决定权倡议在坚持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基础上,随着股权结构的日趋分散逐渐倾向于董事会。最后,经过系统的研究,对于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路径已经清晰的出现。在事前,各上市公司在商业实践中可依据文章建构出的章程偏好设置的六类具体反收购条款的定制化范本来设计防御条款;在事后,有明确的效力判断标准来规制各个具体的章程防御条款。鉴于章程自治性的特点,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来对其进行规制必然导致对其自治空间的挤压,故建议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列出明确清晰、操作性较强及合法性确定的示范性清单,作为任意性规则,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制定反收购条款时可以参考适用,从设立试点到全面铺开。规制路径应当按照法律位阶的序位,由低到高进行渐进式改革。

周文霞[8]2008年在《反收购的价值分析及立法取向》文中认为反收购立法的核心问题是反收购决策权的归属及反收购权主体行使反收购权的合理限度。如何平衡要约收购中尤其是敌意收购中的各方利益冲突,对实践中反收购权的合理行使提供适当标准,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反收购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分析反收购的价值入手,肯定了反收购的价值与必要性,并提出应当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会适当的反收购权;接下来对分属不同法系的英美德叁国的反收购立法模式进行比较分析,肯定了目标公司董事会在反收购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反收购立法取向和反收购措施审查标准提供借鉴;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立法框架对西方常见反收购措施在我国的可适用性加以分析;最后针对我国反收购市场现状以及市场预期,提出完善我国未来反收购立法的具体建议。

赵凡[9]2003年在《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上市公司的收购活动日趋频繁。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能够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先进生产力,并且可以发展控制权市场,改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国民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同英美发达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及所处的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决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另外,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收购与反收购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实践上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使得为上市公司收购提供更为完善法律环境之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增强。 本文通过比较英美等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结合中国国情,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并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初步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理论。通过与征求委托书、购买公司资产、公司合并的比较,论述了公司收购的概念。并对上市公司收购的分类、立法目的、目标和基本原则及中外有关立法现状做了简要的陈述。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要约收购制度,其中包括强制要约收购制度、部分要约收购制度和自愿要约收购制度。并对其中有关法律问题通过比较方法进行了论述,对不足地方提出了一些建议。例如我认为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中只要达到30%的股份就应开始进行强制要约收购,除非该义务被豁免;在法律上应明确自愿要约收购制度的合法性等。第叁部分简要介绍了协议收购制度。对协议收购的对象,协议收购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及豁免,国有股、法人股转让过程中的定价及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关系问题做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文章的第四部分论述了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反收购制度。在比较分析了反收购的有关理论和英美两国反收购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有关反收购的管理、股市和法律策略,并对我国反收购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黄亮[10]2010年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中涉及的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为出发点、以相关反收购理论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对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就写作思路和逻辑线索而言,本文首先界定了反收购制度的价值及理论,提出了利益评价机制和法律调整的理念,并进一步分析了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及其反收购的司法审查标准,为司法介入与反收购的融合建构了理论基础,进而考察了世界各国的反收购的立法模式并对我国反收购的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从而进一步对我国反收购相关立法展开批判与反思,最后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的主体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从上市公司反收购的逻辑起点——上市公司收购的涵义入手分析了上市公司反收购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取向,对反收购的合理价值进行了辩证分析;第二部分论述了上市公司反收购过程中的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及表现形式,进而以股东利益保护为中心、反收购决定权为关键点,重点阐述了法律调整的利益评价机制,对反收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法律调整的理念进行了论证;第叁部分深入分析了反收购措施的类型及具体的表现形式,之后对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进行了评估以及在我国与具体制度的结合与适用;第四部分通过反收购措施司法审查标准的考察,论述了反收购司法审查的具体规则的选择,探讨了在我国反收购审查标准与司法介入的法律融合;第五部分通过对国外反收购立法模式的考察以及对我国反收购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就我国立法对反收购法律规制的现状与缺陷进行了阐述与反思,最后提出了我国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的选择与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美国规制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项剑. 厦门大学. 2001

[2]. 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D]. 陈忠谦.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3]. 美英两国反收购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D]. 莫燕.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6

[4]. 公司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吴晓锋. 西南政法大学. 2005

[5]. 目标公司反收购决定权研究[D]. 张锦.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6]. 敌意收购视阈下一致行动人的法律规制[D]. 曾阳. 上海师范大学. 2018

[7]. 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 曹清清. 吉林大学. 2018

[8]. 反收购的价值分析及立法取向[D]. 周文霞. 吉林大学. 2008

[9]. 上市公司收购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赵凡. 上海海事大学. 2003

[10]. 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规制研究[D]. 黄亮. 吉林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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