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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论的困窘呼唤着主观论
美学研究最基本的问题即“美是什么”这一所谓“美本质”问题,而最根本的论争焦点就是:“美在心还是在物?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是美感决定美呢还是美决定美感?”(注:李泽厚《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52页。)围绕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我国当代美学界四个基本学派只能有明确而不含糊的两大阵营——蔡仪的“客观论”和李泽厚的“客观社会论”为一派,主张美是客观的,美在物不在心;吕荧、高尔泰的“主观论”为另一派,主张美是主观的,美在心不在物。朱光潜的“主客观统一论”看似第三种答案,但它以主观意识为美的决定性因素,所以应该归入主观派一方。
主张美是客观存在的客观派自认为是以唯物主义认识论为理论基础。他们的主要根据就是:没有美何来美感?恰如没有被反映物何来反映一样。而他们的最大困难,则在于明确指出美是一个什么样的客观存在物。
以目前情况看,要在客观方面寻找美的存在,只能有两种选择:一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一是事物的社会属性。
蔡仪是沿袭前一选择的。他说:“现实事物的美在于它所固有的属性条件的统一,在于它所赖以形成的规律。”(注:蔡仪《新美学》改写本,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45页。)这一观点虽比古典客观论有所深入,但仍将导致美的先天存在论。既然美是先天存在的,则一切都可能是美,也可能不是美。这时,决定性的因素将只能是主观意识。因此这种客观论恰恰为主观论做了铺垫。
客观社会论反对以自然属性为美的观点,开辟出另一条途径:以合规律性的真与合目的性的善相溶合而构成的社会性内容为美的本质或根源,并得出“美是自由的形式”的定义。人们曾普遍认为它既克服了纯客观论的僵化,又坚持了唯物主义立场,似乎是非常合理的。
但是,这一理论对于美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客观物的问题,始终语焉不详。李泽厚在分析“美”的词义时,认为它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指审美对象;第二层是指审美性质,即比例、对称、和谐等客观形式规律;第三层指美的本质、根源。他认为,人们一般所说的美只是指审美对象,而审美对象和许多其他事物一样,是依赖于主体的作用才成为对象的。“但是无论人的主观条件起多大作用,总还要有一定的客观根据,和一定审美性质相联系,最终还是不能脱离客体一定的审美性质的。”(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0页。)这些形式成为美的规律是如何可能呢?其根源和来由就是“人化”实践。“美的本质、根源来于实践,因此才使得一些客观事物的性能、形式具有审美性质,而最终成为审美对象。”(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3页。)“因此,外在自然事物的性能和形式既不是在人类产生之前就已经是美的存在,具有审美性质,也不是由于主体感知到了它美才成为美……”(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3~464页。)所以,争论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只能在第三层次上进行。它研究的是美的根源、本质,而不是研究美的现象,不是研究某个审美对象为什么会使人感到美或审美性质到底有哪些等等。
可以说,这一理论对实质问题不是做出回答,而是悄悄躲避。所谓“美在本质上是什么”的问题,正是要回答人们所说的“美”是什么,生活中存在的审美现象实质是什么。在李泽厚所分析的美的三层含义中,只有第一层含义即审美对象是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所谓审美性质,既不是自然现象又不是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现象,只是人们意识的赋予物。至于美的本质、根源问题更是哲学意识的产物。我们不应抹煞生活实际中提出的问题而代之以哲学概念。
要找出美的本质,一是要指出美属于哪一类事物,即美与其他事物共有的一般属性;另一个是要说出“美”这种东西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性质,这才是对“美是什么”问题的真正回答。说美的本质和根源是实践,可以说是指出了美与社会中其他一些事物如道德伦理等所共有的一般来源过程。这一点并不错,但是,产生于、形成于实践之中,不等于说它们的本质是实践。因为本质是构成因素,而来源过程是一种形成活动。因此,对美的形成根源的说明不能代替对于美本质的说明;美的这种形成根源的客观性也不能证明美的客观性。恰如在客观生活源泉基础上产生的艺术不是客观物质而是人的意识的产物一样。
这样以变换问题性质的方式阐述美的客观性,恰好为主观论的发展开辟了通路。因为主观论正是从审美实际现象出发的,其着眼点正是审美对象,要说明的也正是一般的事物为什么成为美的事物。在这一问题上,李泽厚也承认:“从‘美’等同于具有肯定性价值的审美对象来看,美总是具有一定的感性形式,从而与人们一定的审美愉快感受相联系的。”(注:《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9页。)可见,如果李泽厚不是转换问题而是与主观论有着同一问题焦点的话,其观点、答案也应是一致的。但是,他不是抓住这个可作为突破口的问题深入探讨,却把事物的客观形式因素摆在中心位置,认为当它被“人化”,有了“自由”的内容时,就成了“自由的形式”,即“美”,由此形成对美本质第二层次即美之特殊属性的回答。但是,自由和形式作为“自由的形式”的构成因素,原本都不是美,为什么二者合在一起就能成为美呢?在现代意义上的审美出现之前,人类已有了几万年的实践史和“人化”活动,为什么审美不与“人化”和实践同时出现呢?显然,仅以实践、“人化”解释一般事物之成为美的事物是远远不够的,事物形式因素之获得审美性质,不可能以实践为决定性的因素。因为实践本身不是美,也不是美的,它不能如血缘关系般地把审美性质传递给一般事物。而且,说到底,实践只是一种活动,说美产生于实践,就如同说产品产生于生产活动一样。实践应看成审美性质的生产线,不是审美性质的直接构成来源。在实践这一生产线中,一般事物成为美的事物,其间必定应该发生某些变化。要发生变化就必须有新的因素加入进来,这新的因素只能是主观方面的、意识方面的。
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讲,客观派对美的说明,对美的客观性的证明都是不成功的。而且,它已不具有继续发展的有效空间了。其理论内容的合理延伸,正应走向它所反对的主观论。
主观论的合理内核
主观论否认美是客观的存在物,主张“美是物在人的主观中的反映,是一种观念。”(注:吕荧《美学问题》,《中国当代美学论文选》第一集,重庆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这种说法,的确同历史上的主观论观点一脉相承。
但是,中国当代主观论者同古典主观论者却有着根本的区别。古典主观论者是以唯心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的,他们认为“心”、“观念”是第一性的、先天存在的。而中国当代主观论者则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的。他们说:“美是人的观念,而任何精神生活的观念,都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观念。”(注:吕荧《美学问题》,《中国当代美学论文选》第一集,重庆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美感本身是世界历史的产物,是一种人化了的自然。”(注: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0页。)他们理论的逻辑线路是:以客观的社会存在解释观念的形成,以观念的作用解释美的形成。前一过程的正确性不容置疑,这是其理论具有合理价值的根本基石。问题是对于由观念到美这一过程,他们更多的只是依据经验加以特有的认识和描绘,没能加以理论的阐发,也缺少必要的联接环节和有关机制的说明。这样,人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其理论的不足,说他们把美与美感相等同,既说不出根据,也讲不清美感的来源(注:李泽厚《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66页。)。
在传统论争中的美与美感的关系上,客观派可以理直气壮地说美感是由美引发的,而主观派却不得不硬着头皮说“美产生于美感。”(注: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22页。)此言一出,当然会被人们认为是违背了物质决定精神的唯物主义原则,是不折不扣的唯心主义。
那么,在正确的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之上,为什么会产生出貌似唯心主义的结论呢?这里正暴露出主观论走入误区的第一步,即他们对美本质问题的回答,陷入了错误思考方式的误导。
自柏拉图提出“美是什么”的问题,人们都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其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时思路模式的影响。这一问题本身已隐含着美是一个什么东西,是一个什么样的实体的语义前提。按这个模式往下走,只能是努力找出这个东西、这个实体来。在具有唯物主义观点的人看来,凡是东西、实体,只应该是客观的、物质的。然而主观论深入的探究发现,美不能是客观的,不能是物质的。但是他们虽然触到了问题的真相,却仍然沿用旧有的问题方式,按照只能导致出客观论结论的方式阐述问题。这使它一起步便落入难以脱身的泥潭,结果招致灭顶之灾。
当主观论应用着“美是什么”这一问题方式时,等于接受了该问题的语义前提,导致他们在做具体阐释时极为困难,极为不利。如高尔泰一方面努力说明没有客观存在的美,美就是美感,一方面又说:“美,只要人感受到它,它就存在,不被人感受到,它就不存在。”(注: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22页。)这段话只能给人以这样的印象:美还是客观地存在着的,只是人们能不能感受到它、承认它的问题而已。可见这种说法简直是自取灭亡。
但是,如果主观论能摆脱柏拉图问题的禁锢,换一种问题方式,不讲“美是什么”,而讲“被人们称为美的是什么”,“美的概念内涵是什么”,就可以使自己的阐述方式获得解放,摆脱掉压在头上的不利前提。
主观论说美是美感、是观念时,实际上是看到,人们所说的美,并不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而是来自于人们出自一定观念而对一般事物做出的评价。他们虽然在表述方式上还应用着错误的句式,在实际认识上,已经不把美看做是一种事物了。他们已看到这样一种区别:“说一件事物有可能引起美感,这是一回事,说这件事物本身是美的,这又是一回事。”(注: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5页。)这里实际上是做了这样一个辨析:引起美感的事物本身不是美,人们一般所谓引起美感的美,指的是具体审美对象。作为审美对象的事物自身是个客观存在物,具有一定属性。但事物本身,属性自身无所谓美丑,只在同人发生一定关系时,会由于观念的作用而引起人的特定的情感反应,形成美的或不美的感觉。正是由于事物引起了人的美的感觉,人才把这个事物称之为美的。因此,由观念而生的并不是作为审美对象的事物本体,而是一般事物引起的主体身上的美的感觉。美的感觉的产生固然需要客观物的刺激,但这种“刺激→反应”关系不是“美→美感”式的,而是“一般事物→美感”式的。这样就涉及到客观派的一个反诘:“美感总应该有个来源。它的产生总须要一个客观对象引起。”(注:李泽厚《美学论集》,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版,第65页。)这句话应该说是不错的。问题在于,客观派认为引起美感反应的是美本身,其反应方式是知觉反映式的,直接的;而主观论认为引起美感反应的是一般事物,是在反应过程中由于观念、意识的作用而形成的美感。
至此,主观论的观点及其理论意义基本上是在正确方向上行进的。但是,不是美的一般事物为什么会引起美的感觉,又因为美的感觉而成为美的事物;主观意识因素在美感、美的事物的形成过程中是怎样起作用的?对此,主观论从未能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使其理论体系缺乏完整性和坚实的支撑点。也正是在这空缺之处,主观论由于理论的不成熟而出现了偏差、谬误,终于未能完成其使命而胎死腹中。
对主观论欠缺环节的填补
承接着主观论的合理链环,要正确解决美学基本问题,关键在于说明,美感是怎样形成的,一般事物是怎样成为美的事物的。通过对审美发生过程的考察,可以初步认为是这样的:
早在审美尚未发生的原始社会初期,人的生产实践活动使一定事物同人结成了特定的功利关系。即事物有了一定的功利价值,人对事物功利价值的认识也形成了一定的功利意识和功利性情感。原始人低下的思维能力使其无法把事物内在的功利价值同事物外在的表现形式—形象抽象地区分开来,因此不可能形成对形式—形象的单独的观照。这一思维特点造成的结果是,每当人们见到事物形式—形象时,必然形成功利性的认识,即使在自身没有迫切功利需求的情况下,也会由于意识的功利性质而取功利态度。于是,在人的意识中,事物的功利性与事物的形式—形象紧密相联,而形式—形象就成为功利性的表现或象征。
当原始人的思维能力发展到可以进行完全的抽象时,就可能把事物内在的功利价值与外在的形式—形象分别地抽象地加以把握。此时即所谓形成了“形”的概念。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使人类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摆脱对于生存需要的忧虑,甚至摆脱所有与生活相关的实用的功利性思考,不仅有了生产劳动上的闲暇,也有了精神、心理上的“闲暇”。这时,当人在一定时间内摆脱躯体内在功利需要对意识的牵制和影响,无功利目的、无功利思考地观看到事物时,事物的功利价值就不再对应地引起功利性的意识活动,而具有肯定性功利价值的事物,依然能以其形式—形象经由直觉作用而引起人的肯定性情感反应。这种情感反应,既不是由人直接的内在功利需求所引起,也不与实用功利意识活动有直接的联系,因此是非功利性的、区别于原有功利性情感的。
这种新型情感的形成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自然结果。它的出现,意味着人与客观事物之间除由生存需求带来的功利关系之外,又生成了一种由人的意识能力的发展而造成的非功利性关系。这种关系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审美关系。在这种审美关系中,一般的事物就成了美的事物,一般情感基础上形成了审美的情感(注:参见拙作《论审美的功利基础》,《延边大学学报》1990年3期。)。
在非功利性情感形成之前,具有肯定性功利价值的事物及人的功利性行为已经可以引起人的好的、舒适的感觉了。这种舒适的感觉起初被表述为、形容为“美的”。非功利的肯定性感觉也是舒适的,同功利性的舒适感觉大体相当,人们很自然地就借用已有的概念来表述它,也称之为“美的”。中国早期文献中“美”“善”同义或近义的记载可以间接证明这一点。
但美与善毕竟是不一样的,所以后来逐渐分化、各自形成独有的内涵。而“美”这一本来用以表述舒适感觉的概念,后来又被应用到对事物的指称上,人们把能引起美的感觉的事物也称之为“美”的,进而再把美的事物直呼之为美,以至形成了几千年来认识上的误区。主观论者之说美就是美感,根据就源于此。可见,美感并非由美所引起,而是具有一定意识能力的主体在特定条件下对一般事物形式—形象的特殊反应。一般事物之成为美的事物,并不是在物理上、客观上发生了性质的改变,而只是在同主体的关系中被赋予了新的价值。事物的属性——自然属性及社会属性是客观地形成的,但它们不是审美价值本身,而是使事物的形式——形象可以具有审美价值的条件。美的事物不是自身有美的性质,或有美的本质、根源,而是由于主观感觉客观化而被人视为美的事物。
这种主观感觉被客观化的现象,古典美学家们就曾有所察觉。康德说过:“我们所感到的快乐,我们就推断它在每个别人的鉴赏判断里必然具有,好像当我们称为美时,就把它看做是对象的一种属性。”(注:康德《判断力批判》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5页。)桑塔耶那则更清楚地讲到:“美是被当做事物之属性的快感。”(注:桑塔耶那《美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3页。)并初步阐述了这一过程的原因是人们“往往把事物对我们的每一作用当做假定的物性的一个成分。”(注:桑塔耶那《美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32页。)即人们往往以感觉的性质来表述事物的属性,如以“甘”的感觉表述可口食物的属性,说这类事物是“甘”的。这种心理定势使人们以为,引起美的感觉的东西就是“美的”。而正像能引起“甘”之感觉的是事物客观的属性一样,人们以为能引起美的感觉的也是事物的客观属性,直至以为真有一个“美”存在。这一点,主观论者亦曾有所言及,说客观论的错误是“把事物所引起的经验当做事物本身的属性了。”(注: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45页。)但由于主观论缺少对审美发生机理的认识,始终未能建筑起自己学说的理论支柱。时代发展到今天,这一空缺才有可能得以填补。
主观论的主要错误
人的意识能力的发展,是审美发生的关键因素。没有这一因素的作用,客观事物即使有再多的自然属性、社会属性,也不过是一般的自在之物。可以说,是人的意识使一般自在物成为美的事物。但是,这里所说人的意识,是以社会为单位的,不是单个人的个别意识。恰恰在这里,主观论偏离了正确方向,把个别主体的观念作为一个事物能不能成为美的事物的决定性因素。
吕荧说:“同一个东西,有的人会认为美,有的人却认为不美;甚至于同一个人,他对美的看法在生活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原先认为美的,后来会认为不美;原先认为不美的,后来会认为美。所以美是物在人的主观中的反映,是一种观念。”(注:吕荧《美学问题》,《中国当代美学论文选》第一集,重庆出版社1984年版,第5页。)这样以个别主体变化着的感觉、观念解释事物之成为美的原因,形成了主观论明显的不合理观点;凡是不被我认为是美的事物就不是美的事物。这种观点不仅生硬、武断,也严重违背了审美事实。其原因在于混淆了个体意识同社会意识的区别,混淆了审美关系不同层次作用的区别。
事实上,人们经常讲的审美关系,有两种层次的存在:一是一般意义的、以社会为单位的存在;一是具体的、以个别主体和个别事物为单位的存在。
审美关系在一般意义上的存在是以社会历史发展为依据的。审美关系的发生虽同人类意识能力的发展水平有直接的联系,但却不是意志的结果,而是人类发展的自然进程。因此,是社会发展的状况决定了主体意识能力的水平及观念的基本内容,也决定了要与主体状况相适应的客观事物自身属性(自然的和社会的)对于主体可能拥有的价值及具体表现。由于事物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决定它在审美关系中地位的主要因素是主体的认识。就是说,事物能否与人结成审美关系,成为审美对象,取决于人是怎样看待它的:首先是怎样认识它的功利价值,其次是能否对其形式——形象产生非功利情感。在这一层次上,即在人类与客观事物的关系层次上,的确可以说不被人认为是美的事物不能成为美的事物。
一般审美关系总要通过具体主体与具体事物之间的具体审美关系得以结成,得以实现。它是一个社会中全部具体审美关系的总和,既包容着每一个具体审美关系,又在为具体审美关系的结成提供着前提和条件。因此,在每一具体审美关系之外,还有着一般审美关系包容空间中的其他具体审美关系的存在。不被某一主体认为是美的事物,可以被其他主体认为是美的事物,并在另一对具体审美关系中实现其审美价值。换言之,在个别主体审美视野之外的事物,相对于一般审美关系而言,仍然可以是美的事物,仍在一般审美关系的主体视野之中。由此形成这样一种关系:
一般审美关系层次:主体→客体
具体审美关系层次:主体→客体
即:在每一层次的审美关系自身中,主体的意识都分别占据主导地位,是各自对方(即客体)得以形成的前提条件。但在两个层次之间,一般审美关系中的客体可以影响具体审美关系中的主体,使之成为经验的结果、环境的产物。笼统地看,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是互有影响、互有作用的。如果看不到其相互作用、影响的不同层次关系,则不免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之中。辨析出其中不同层次的关系,才可以清楚地知道,就一般意义而言,事物之成为美的,之具有审美价值,不仅如客观社会论所说,离不开人,也如主观论所说,离不开人的意识。在这一点上完全可以说:“客观的美并不存在。”(注:高尔泰《美是自由的象征》,人民文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319页。)同时,就不同层次审美关系间的影响、作用而言,高一层次的审美客体可以先于低一层次的审美主体存在着,并使低一层次审美主体的形成以它为前提,接受着它的影响。
所以,虽然从总体上讲,主体意识对一般事物之是不是美的事物有决定性的作用,但就具体事物而言,能否成为美的事物,并不完全被某一个别主体的意识所决定。因此,主观论以个别主体的意识、观念为评判事物美不美的决定性因素是完全错误的。
主观论的有益启示
尽管主观论有种种不足,尽管它的美本质定义也不准确,但其理论的合理之处仍给人以有价值的启示。
它表明:“美”不是独立存在的形态,既不能是客体性实体,也不能是主体性实体(注:蒋培坤《审美活动论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6页。),但同时,也不是价值形态及信息形态的。被人们当作美的审美价值、审美属性都不是美,都只是一般事物在审美关系中的表现。审美对象即美的事物也不是美,而是审美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因此,按照“美是什么”方式做出的回答都是错误的,既不能说美是客观的,也不能说美是主观的,当然也不能说美是主客观统一的。同样,美是观念,是自由的象征,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是和谐之类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一般事物之成为美的事物,其自身当然需具有一定的条件。其自然属性方面的条件被纯客观论当成美;而社会属性方面的条件则被客观社会论当成了美。目前进行的有关“实践美学”、“超越美学”、“后实践美学”的争论,实际上所能证明的不过是:能成为美的事物的条件的,是实践带来的自由呢,还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是生命呢,还是生存价值或别的什么?它们都未能触及一般事物之成为美的事物时,发生性质转变的根本点,只有主观论的有关阐述才为此提供了有价值的说明。因此,要摆脱中国当代美学界目前所处的停滞状态,建立自立于世界美学之林的中国美学,就要破除教条主义和机械论,正确评价主观论的合理因素,开辟出充满生机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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