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连锁的发展与商业特许权估价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许权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特许连锁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覆盖面最广,营业额最大的连锁经营形式。据美国商业部统计,美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有近半数是经过特许连锁方式实现的。日本的特许公司销售额占社会零售额的30%以上。特许连锁在国内的发展,可以提高商品流通领域组织化程度,促使绩优企业进行低成本、小风险的业务扩张,迅速实现规模经营,抢占市场,其经济意义重大,特许连锁的发展,也预示着国内新的商业革命的到来。
1 发展特许连锁要重视商业特许权估价
特许连锁是主导企业作为特许公司或盟主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品与服务标记等企业形象的使用,经营技术诀窍,营业场合与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企业在规定期限与区域内的经营权,而加盟者以加盟费或营业收益提成的方式向特许公司交纳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特许公司指导下承担规定的义务而进行的一体化经营活动。1998年我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较1997年增长9.6%,同期连锁经营业实现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却猛增50%。 目前我国有连锁企业1150多家,连锁门店有21500多个,经营额达到1000 亿元。不过我国连锁经营发展层次还较低,主要发展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只作为辅助形式。我国连锁经营协会对特许企业实行备案制度,首批公布备案的特许企业只有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等14家特许企业。但是市场迹象也表明我国特许连锁的扩张速度很快,上海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已有加盟门店360家,新成立不久的四川万家超市在半年内就发展了近30 家特许连锁加盟店,深圳华城网络有限公司开业仅两个月就新建20多家加盟店。我国每年通过特许连锁方式售出的商品达200多亿元。
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 国内着手利用特许连锁来迅速提高流通领域组织化程度和商品流通企业规模效益的工作就显得尤为迫切。我国商品流通企业数量虽多但规模小,以国有企业为例,1997年我国国有商贸企业有111 323家,其中大型企业为1 881家,仅占1.7%, 而中型企业为16 442家,占14.8%,小型企业为93 000家,占83.5%。在传统零售方式下,国内商品流通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以单店经营为主,竞争过度,规模效益差。目前国内主要发展的直营连锁虽然具有单店经营不可比拟的集团竞争优势,但直营连锁是由连锁企业出资自建分店,所以受各家连锁企业自身人、财、物力的制约,连锁企业扩张门店数量的速度慢、成本高、风险大。据日本连锁经营发展的经验,门店数达到3 000家以上才能形成连锁配送的规模效益。 西方发达国家连锁企业主要采用特许连锁形式,其加盟门店数一般都达到数百家,著名连锁企业拥有的门店数有上千家甚至上万家,而目前我国内地平均每家连锁企业拥有的门店数仅为14家,连锁配送的规模效益不明显,这与内地特许连锁不够发达有关。1995年我国向世贸组织做出开放零售业的承诺之一就是允许外国公司通过特许经营形式吸收我国国内企业作为加盟店进行营销活动。此外,我国外经贸部还决定进一步开放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允许“商业零售业对外合作试点可以扩大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国外跨国连锁集团陆续抢滩中国市场,将对国内商品流通企业的经营构成极大的竞争压力,国内商品流通企业亟需实行规模重组以增强集团的竞争力,而特许连锁具有投资少,风险低,进占市场快的优点,因而它是国内商品流通企业扩张业务,迅速实现规模经营的捷径。
发展国内特许连锁,除了要加强特许经营立法,给予特许公司在财税、信贷、上市融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做好特许连锁在行业、业务、经营商品与服务选择、空间布点等方面的规划控制以外,还必须重视商业特许权的估价管理,保护特许公司的无形资产。商业特许权是从特许公司现有的商标、专有技术、商品与服务标记等无形资产中开发出来的,并且随着特许连锁经营体系规模收益的提高而不断增值。对商业特许权的估价,实际上就是对特许公司经营成果的确认和产权化,换句话说,就是将商业特许权的盈利能力资本化为特许权资产的价格。一来商业特许权的估价结果可以反映特许公司无形资产的盈利能力,从而为投资者选择特许公司,投资特许加盟店提供依据。在美国每年投资特许加盟店的失败率不到5%。 投资的高成功率是特许连锁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二来商业特许权重估后增值,可以提高特许公司无形资产的知名度与吸引力,便于特许公司在更大规模上扩充其加盟店数量并由此获得更多的加盟费和提成收益,提高其规模效益,这是特许连锁发展的动力所在。三是重估后的商业特许权用于企业间资产的转让、招商、联营、入股等资本运营活动,可以为特许公司带来持续的产权经营收益,因而商业特许权的估价可以对特许公司的经营产生激励作用,不断完善其营业系统,增强其对无形资产保护的意识。
2 对商业特许权资产估价的若干认识
商业特许权在用于转让、招商、联营、入股等资产经营目的时,其估价适用收益现值法。运用收益现值法来重估商业特许权价格时要注意处理好若干问题:
2.1 选择适当的估价公式
目前人们所见较多的特许权估价公式为:
公式中,P是被估特许权价格。a是特许权提成率。n 是特许权承授期限内的近期使用年份。R[,t]是加盟者在n年内第t 年的预期年收益额。R[,n]是加盟者在近期使用年份内最后一年即第n年的预期年收益额,并以该年预期收益额代表第n+1年以后各年的永续年金。i 是特许权估价中适用的折现率,可以考虑用社会平均资金收益率加行业风险报酬率来表示。r是资本化率,可由评估人员根据未来银行存款利率、 国债利率的变动趋势,预期的通货膨胀率及被估特许权的收益综合分析后设定。实际上该特许权估价公式的运用有较大的局限性,首先,该公式一般不能直接用于商业性特许权的估价。因为资本化率只用于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所以上述公式隐含着特许权授让期为无限年期的假设,这与商业性特许权授权使用的实际情况不符合。商业性特许权是由特许公司商标、专有技术及特有的经营风格等无形资产开发形成的,特许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会随着企业经营绩效的变化而变动,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对特许公司及其加盟者都发生作用,特许公司可以中止不合格加盟者的特许业务,加盟者也可以选择更有投资吸引力的特许公司,因而商业性特许权资产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与其它无形资产相比,商业性特许权的转让往往有期限与区域限制,对商业性特许权的估价只能在合同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进行,所以商业性特许权的估价公式应修正为:
R[,tj]是第t年第j个加盟者支付的加盟金。显然,只有选择适当的估价公式,商业性特许权的估价结果才具有合理性,并且可为人们接受。
2.2 合理选择预期收益的确认方法
运用收益现值法来评估商业特许权价格时应注意预期收益的确认问题。因为在估价公式中其它参数既定条件下,预期收益R[,t] 的不同内涵及其确认方法会引起商业特许权估价结果的差异。目前国内理论界对收益现值法下预期收益的确认方法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利润总额或销售利润法。这种方法的缺陷是明显的,因为对投资特许加盟店的加盟者来说,有意义的只是税后净收益,而利润总额或销售利润中含有不归加盟者支配的所得税,利润总额或销售利润并不能真实反映出由加盟者支配的净收益。按利润总额或销售利润提成来评估商业性特许权价格,会高估特许权资产的价值,实际上加大了加盟者投资的成本。二是净利润法。这种方法的缺点也很明显,虽然所得税后利润比较真实地反映了加盟者的经营业绩及其实际可支配的净收益,但是由于特许加盟者折旧政策的不同也会导致加盟者所实现的净利润缺乏可比性。特许加盟者要按特许公司的要求对事业投入必要的资金,尤其是零售性特许经营体系的承受商要大量投资商业产业设施。1993年以来我国实行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检测设备、电子计算机以及经过批准的部分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法。在遵守国家折旧政策前提下,商品流通企业可以有其自身的折旧政策,就其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做出不同安排,在报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一般就不能再更改。可见,各特许加盟者的折旧政策不是特许公司可以规定的。在特许加盟者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比重较大时,就会造成特许经营期间加盟者年度利润的大幅度波动,使加盟者的会计资料失真,影响净利润法下商业性特许权估价的准确性。在特许加盟者采用加速折旧法来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比重较高时,就不宜采用净利润法来确认特许权估价中的预期收益。三是净现金流量法。这种方法是以特许加盟者未来经营期内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即税后利润加折旧作为测算特许权资产的预期收益。这里的关键是要弄清楚在计算特许权使用的预期收益时是否要计入折旧。特许加盟者在有限经营期内所获得的资产折旧实际上是对企业现有资产的一种补偿价值,是其未来收益的附加值,这其中也包括对投资特许加盟店而发生的固定资产的补偿价值。在无限经营期内折旧可用于更新资产,而在有限经营期内折旧可视为企业整体资产包括特许权(使用权)资产的一种收益。在加盟企业固定资产更新之前,计提折旧并没有引起现金从企业流出,从现金流的角度看,折旧是加盟企业可以支配的收益,折旧基金用于短期投资还可以为加盟企业带来额外的收益。所以,加盟企业在未来有限经营期内实际可支配的收益是所得税后利润加折旧。在西方发达国家,收益现值法中的预期收益一般是指净现金流量。国内在运用收益现值法来评估商业特许权的价格时,应考虑以净现金流量法来计算预期收益并注意编制现金流量表,这种处理方法既可以较真实地反映商业特许权的盈利能力及其价值,又便于与国际方法衔接,适应国外跨国连锁集团进入以后国内特许连锁发展对统一商业特许权估价方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