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不同意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矛盾论文,逻辑论文,意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哲学史和逻辑史上来看,矛盾就是矛盾,本来无所谓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区分。亚里士多德提出的矛盾律在传统逻辑里公式化的表述之一是“A不是非A”。黑格尔把他的辩证哲学也起名逻辑,他认为传统逻辑中的同一律“A是A”是形而上学原则。他主张同一律及其否定的合取“A是A又是非A”(“A是A又是非A”与“A是A又不是A”在某些欧洲语言中没有区别)。恩格斯肯定了黑格尔的上述意见。20世纪20~40年代的马克思主义者更多走了一步,用“A是A又是非A”全盘否定了形式逻辑。40年代末以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根据斯大林的意见,重新承认形式逻辑是科学,又根据列宁的意见,承认排斥逻辑矛盾的必要性。这样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就产生了区别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的必要性。50年代以来,中国理论界一般不再把“A是A又是非A”当作辩证法的公式;一般都同意这样的提法:“承认事物的辩证矛盾并不等于承认逻辑矛盾;反之,不容许有逻辑矛盾,也并不等于否定辩证矛盾。”①
根据定义,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确实是截然不同的,无须赘述。然而,一旦把辩证矛盾公式化为“A是A又是非A”,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究竟还有什么区别?至今在中国学术界没有取得共识。
“A是A”是自明的。“A是A又是非A”对于常人来讲极不自明。有没有自相矛盾(包含逻辑矛盾)的二值的真命题?除了抽象的理论分析外,必须有实例才能说服人。在辩证逻辑著作中常举的所谓辩证判断有以下4个:运动是物质在同一瞬间既在同一个地方,又不在同一个地方。资本必须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产生。光既具有粒子性(间断性)又具有波动性(非间断性)。帝国主义是真老虎又是纸老虎。显然,这4个例子的形式,至多只能分析为“A是B且非B”,决不能分析为“A是A又是非A”。
近年来,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的关系又引起学术界的注意。对这个问题大致有4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辩证矛盾与矛盾律所讲的(逻辑的)矛盾,实际上就是同一种矛盾。”②然而据笔者所知,至少半个世纪以来,这种意见从来没有根据形式逻辑的要求认真考虑并论证过:是否一切辩证矛盾都应该表述为逻辑矛盾?是否一切逻辑矛盾都表达了辩证矛盾,从而是真理?设持这种意见的著作可以看作是该著作中每句话的合取(A[,1]并且A[,2]并且…并且A[,n])。如果坚持辩证矛盾就是逻辑矛盾,就理应同时再写一部著作,它是上述那部著作中每句话的否定的析取(非A[,1]或者非A[,2]或者…或者非A[,n])。这两本著作都是片面的,只有将它们合拼在一起才是全面的。但这种意见显然不会同意这一点的。由此表明了这种意见事实上决不可能把任何逻辑矛盾都当作真理。它的一个特点是不把同一律、矛盾律看成仅仅是关于思维的规律,而是把它们看成形而上学的原则。有一本书说:“知性思维就是产生和运用固定范畴并依同一律进行活动的思维,也就是在形式逻辑范围内活动的思维。”③“……知性思维模式……它本身就是一种定型化了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④
第二种意见认为:承认唯物辩证法的对立统一律,就必须承认从形式逻辑看来是诡辩而从辩证法看来不是诡辩的对立统一思维律:A是A又是非A。⑤另一方面又认为,辩证矛盾和逻辑矛盾是根本不同的⑥。有些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还把“A是A又是非A”当作与辩证法、认识论同一的辩证逻辑的公理。⑦这种意见还认为矛盾律仅仅是思维,而且仅仅是知性思维的规律;不承认矛盾律是事物的规律,那怕是事物的初等规律。第一、二两种意见虽然都主张“A是A又是非A”,但他们从来没有承认:“辩证法是辩证法又不是辩证法”这就是辩证法。持这种意见的有的学者还认为,“人们还未能找到一种数学工具,用以完全准确地刻画运动的本质。”⑧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立统一律还必须遵守矛盾律,这种意见从来不谈“A是A又是非A”这一公式。这种意见把“在同一时刻既在这里又不在这里”当作一个不再分析其内部结构的复合谓词。把黑格尔的话“某事物的运动,……因为它在同一时刻既在这里又不在这里,它在这个这里既是又不是”改写的:“一个运动的事物是H”,并指出“一个运动的事物既是H又不是H”是一句无意义的话。⑧这种意见是中国目前多数逻辑学家所采用的。“辩证的矛盾分析方法是符合矛盾律要求的,我们不能设想辩证法对思维和事物的分析是可以自相矛盾的。”⑨这种意见不愿损害辩证法,也不愿损害形式逻辑。对理论上的困难采取“封闭疗法”,暂时回避了“在同一时刻既在这里又不在这里,究竟是不是逻辑矛盾的问题。从第一、第二两种意见看来,辩证法的精髓恰恰是要打破不能设想自相矛盾的形而上学偏见。持第三种意见的学者少数人认为矛盾律不仅是思维规律,而且是事物规律。⑩更多的人认为矛盾律仅仅是思维的规律,如果把它当作事物的规律,就是形而上学。(11)这里有一个难以解决的理论困惑:为什么具有矛盾律的思维竟能正确地反映不具有矛盾律的客观世界及其辩证法?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一阶逻辑的范围里,必须排斥各种逻辑矛盾,包括“A是A又是非A”。但在其他逻辑(如多值逻辑、弗协调逻辑、模糊逻辑等)里,逻辑矛盾的性质有所改变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允许的。没有矛盾律的逻辑系统不等于把逻辑矛盾当成定理的逻辑系统二值的经典逻辑的矛盾律和排中律固然不是多值逻辑的定理。但是,多值逻辑也有它自己的“矛盾律”和“排中律”。例如,对于三值逻辑来说,一命题不能同时具有三个值,一命题至少具有三个值中的一个。所谓辩证判断,有的从形式上看根本不包含逻辑矛盾,如“帝国主义是真老虎又是假老虎”就不能硬套“A是A又是非A”的公式;有的是不科学的,包含有逻辑矛盾的,如上述黑格尔关于运动(实为位移)的说法。位移是一种向量。位移着的质点a在任一时点w,如果a在空间的点x上,则a不能不在x,也不能又在另一个点y上。对点位移着的a来说,任一时点w,有唯一的空间的点x与w对应。这是经过实践检验的。这意见还认为同一律、矛盾律首先是事物的规律。(12)在第二种意见看来,第四种意见是混淆了逻辑矛盾和辩证矛盾,并以逻辑矛盾否认辩证矛盾的形而上学观点。
有关逻辑矛盾和辩证逻辑的不同意见,似乎说明了有必要深入探讨这样的问题:辩证的规律能不能象逻辑公式、数学公式、物理公式那样,由变元和常元所组成的精确公式来表述?能不能构造出一种同一律及其否定都是定理,而又具有一致性的逻辑系统?数理逻辑的创始人莱布尼兹和辩证法大师黑格尔都同意的“没有两个彼此等同的事物”是不是否定了任一事物自身是等同的(即同一律)?黑格尔主张“一切事物都是有差异的”的确切含义是“任何两个事物都不等同”,还是“任何两个事物都不等同,而且任一事物自身也不等同”(13)?
如果我们不能正确区分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恐怕就不能最终划清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界线,辩证法与诡辩论的界线,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