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修订后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来概括:
一、“一个思想”,即增写“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即增写“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重点”,即将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写入《条例》;
“四个意识”“四种形态”,即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
五处纪法衔接,即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在第27至30条、第33条中作出详细规定,如增加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等;
六个从严,即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七个有之”,即在《条例》中完善总书记反复强调警惕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
八种典型违纪行为,即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开除党籍”不等于“除名”,“违犯”“违反”搭配有讲究,多处修订有新意。翻看《条例》,会发现既有“开除党籍”又有“除名”的表述,那么两者有何不同?据了解,“开除党籍”是党纪处分的一种,而“除名”不是处分形式。两者的客观结果一样,被开除党籍、除名后都不再是党员身份。但根据《条例》第13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而被除名的党员则无此规定。
那么,“违犯”“违反”又有何区别?据了解,“违犯”指违背和触犯,“违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条例》中在搭配词组时,“违犯”一般与“党纪”相搭配,“违反”一般与“某种纪律的行为”相搭配。
此外,第41条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增写“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对违纪领导干部的规定更加严格。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修改是第42条第2款,增写了“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保障党员权利作出了规定。
关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的条款,则从原先工作纪律部分的第114条挪至政治纪律部分的第67条,除了主体责任外,增写了对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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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廉洁纪律部分,第88条、89条在收受财物的情形中增加了对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的规定,第94条增加了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第95条增加了对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和“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
作为党的纪律建设基础性法规,这次修订的《条例》与2015年《条例》一脉相承,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转化为纪律规范,体现作风建设最新成果,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二是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
1.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释了全面从严治党以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纪律建设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为不断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继续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更好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2.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两个维护”是深刻总结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作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也是新时代党领导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伟大斗争的战略选择。“四个意识”是“两个维护”的重要思想基础,“两个维护”是“四个意识”的集中体现,必须落实在行动上、落实到工作中,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3.在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中开宗明义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出处分规定,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促进和保障党组织和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同时,增加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处分规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加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干扰巡视巡察工作的处分规定,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对党忠诚老实,与党同心同德;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推动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层层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三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时代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对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增加了相应处分规定。 1.在组织纪律中,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保障民主集中制这一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到位;对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细化规定,为实现选人用人风清气正提供有力保障。
2.在廉洁纪律中,增加对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处分规定;增加对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或者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处分规定;针对“四风”隐形变异,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
3.在工作纪律中,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以及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等的处分规定;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4.针对个别领导干部存在的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家风不正等问题,在生活纪律中增加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引导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加强家风建设,更好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
5.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上率下,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日常管理监督,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论文作者:郭智岭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文摘》2019年第1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2/27
标签:纪律论文; 党中央论文; 党员论文; 条例论文; 意识论文; 党纪论文; 治党论文; 《教育学文摘》2019年第16期论文;